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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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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 设备稳定 , 设备使用 和 行车安全 的各种施工。

2、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3、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 ”的方针。

4、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 运输 、 施工兼顾 的原则。 5、凡需在我局营业线上进行施工的局外施工单位,必须取得 《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 6、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 5 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 8 小时以上为Ⅰ级施工。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 3 小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 4 小时以上的施工;干线封锁正线 4 小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 6 小时以上的施工为Ⅱ级施工。

8、Ⅰ级施工由 铁路局主管运输副 、有关 主管副 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9、Ⅱ级施工由 铁路局运输处 、有关 业务处主管副

担任正副组长.

10、Ⅲ级施工由 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 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

11、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 设备管理单位 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 项目管理机构 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

12、施工安全协议有 施工单位 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 分别 签订。

13、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有 运输 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

14、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移动作业时,由 施工负责人 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15、营业线施工实行 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 分级管理,逐级 审批制度。

16、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 5天 向业主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 运输处调整 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17、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 铁路局 负

责审批。

18、施工单位应于每月 10日 前将次月的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19、施工单位于施工前 3日 将施工计划报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

20、施工单位于施工前 3日 将施工计划报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

21、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协议书,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 安全监察室 负责审查。

22、营业线设备是指由铁路运营维修部门管理的 线路 、 桥梁 、 隧道 、 涵渠 、 路基 、站场、通讯、信号等铁路地界内的铁路设施,临营和代维修线路。

23、凡营业线 安全保护区 范围内的不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须经 设备管理 单位、 设备主管部门 和 项目管理部门 审批后,方可施工。

24、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Ⅰ 、Ⅱ 、级施工需在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中注明。 25、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 申报批准 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26、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 两线 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 安全距离 并置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 临时防护 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27、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对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负全面责任。施工方案确定后,凡未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 施工安全协议书 和未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的 严禁施工 。

28、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 培训证 。

29、设备管理单位是营业线施工安全的 监护单位 . 30、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监护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填记 《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1、因施工需慢行时,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置慢行牌,不得任意 扩大 或 缩短距离。

32、施工单位要树立“ 正线、正点、客车、安全”意识,按计划保质量保安全完成任务。

33、施工、设计单位制定的临时过渡方案应征得 运输站段 同意。涉及信、联、闭设备的施工,设计人员必须到场。

34、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要随时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 立即停工 ,待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35、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要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36、凡在汛期确需进行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施工,需经 路局防洪指挥部 的批准,方可提报。

37、施工单位在开通前,必须将施工地段的 轨料、限界 派专人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开通。开通后对轨料、机具要按规定捆绑,放置牢固,并派专人巡查,严防侵限,施工结束后达到工完料净,场地达标。

38、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 15 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 安全 宣传.

39、施工登记要点工作由各单位施工驻站员负责.施工驻站员到车站登记时,必须佩带 《施工驻站员证》 。

40、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 设计标准 和 有关规范、规定 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41、凡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均应纳入施工管理。所有点外施工方案,必须经过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或项目 技术负责人 批准后上报项目 监理机构 ,经监理专业工程师专业把关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交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交底。

42、对局外单位的施工实行 安全考核处罚 制度。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设备单位监护人员,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制止。 43、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 四不放过 ”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

44、《营业线施工安全督察执法工作细则》规定各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每日对所管理的邻近干线的施工项目巡查检查一遍;每周对所有施工项目检查一遍,每周检查情况报建设处。

45、对因违章、违法施工造成的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有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给予行政处罚。

46、京铁师函[2009]700号规定:A、B、C类施工由 路局 审批,D类施工由 审批报路局备案.

47、京铁师函[2009]700号规定:A、B、C类施工单位必须设驻站防护员和现场防护员 ,D类施工必须设 现场防护员 。

48、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不少于 8 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 10 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2 米;其他地区,不少于 15 米.

4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设置或者拓宽 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50、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 的驾驶人员应当经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1、铁路运输安全监察检查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 佩戴标志 或者 出示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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