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收 函
珠海凯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阳;股东:李严、陈阳):
2009年4月15日,我公司与你公司在友好协商下签订了《供货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我公司向你公司供应嘉实多/BP油品,并约定结款方式。但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你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总额为人民币5275 元(大写为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正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二节及《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我公司特致函敦促你公司,请你公司于2009 年12月20日前向我公司付清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275 元(大写为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正 )。如逾期仍不偿还货款,我公司将正式向人民起诉,追究你公司所有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判令你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望你公司慎重考虑我公司的上述要求,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以免承受不必要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特此函告!
珠海市振岩贸易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注:本函共壹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