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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4]105号

来源:化拓教育网
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4.10.12 1994.10.12 南府发[1994]105号 建筑市场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已被修订 正文:

---------------------------------------------------------------------------------------------------------------------------------------------------- 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南府发〔1994〕10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

邕宁县建委、武鸣县建委、南宁华侨投资区建委、南宁市郊区建委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在市建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市区内具体实施本暂行规定。

城管、城建、环卫、公安、园林、环保及各城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建设单位在发包施工现场道路、场地平整、大开挖、各种基础桩及建筑物时,均应遵照建设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

第五条 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和环卫的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午间及深夜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

(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小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 施工人员应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倒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或居民生活垃圾容器、街道。

(三)施工中不得在高处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第八条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轮渣土和车箱内的建筑材料、垃圾、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九条 建设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 (四)工地总平面图。

第十条 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应设置高度2.o米的砖砌围墙,临街围墙面应抹灰扫白并书写标语,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三)施工现场及居民密集区应设置行人安全通道,并悬挂安全标语;

(四)监街面多层及高层建筑物应设置全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封闭物要美观、牢固。 (五)主要街道施工工地悬挂广告牌,须到规划部门申请报批。

市政工程项目、供电、通讯地下电缆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二)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护房措施; (三)建筑材料在固定的场地整齐堆放;

(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 临时占用区域四周,须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 因设置建筑工程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成本、纳入预、结算。

第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工地内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有条件设置食堂的,须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供电、通讯地下电缆工程须在通车后三日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第四条执行造成街道、环境的污染,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成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各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

单位处一万元到三万元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可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颁发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0]93号文)同时废止。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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