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鄂国资规〔2010〕1号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重 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 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重要投资项目范围;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权限。制定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并明确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组织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
企业应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所有重大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决策,决议内容应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对外投资额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
省出资企业制定并经省国资委审议备案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本企业重要投资项目界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报省国资委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论证,为省国资委提供决策咨询。
企业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案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湖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每一单项投资项目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每一单项投资项目(包括属于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的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和合作方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财务及预期效益分析、风险控制情况、资 金安排的合理性及保障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等。省国资委自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议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议 意见的,可以延长审议时间,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三)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修正后,报送省国资委。
(四)如需省国资委批复后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审议通过后将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属企业主业的投资项目,需报省国资委审议。审议需上报的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审议的内容、方式及审议意见的反馈参照年度投资计划审议管理执行。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核: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
3.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除外)、期货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4.全资或控股新公司的设立;
5.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
6.划转或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7.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8.资产负债率超过65%仍继续投资的;
9.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不足30%的;
10.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
11.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1.固定资产投资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
2.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事项。
需由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省国资委,企业还须将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回复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需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应尽快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三)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备案程序如下:
(一)对需备案的投资事项,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除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回复。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书面意见,对投资项 目内容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自收到备案项目的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对于确需延长备案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 通告企业。
对于报送的投资备案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再论证。
第十五条 审核、备案需上报的材料应主要包括:
(一)申请审核或备案的请示。
(二)相应决策机构的决议内容。
(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五)项目的相关协议。
(六)项目法律意见书。
(七)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
(八)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
(一)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
(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四)投资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五)实际投资额超过该项投资预计额10%以上的;
(六)执行过程中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投机性期货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等投资活动;严格控制投向省外、境外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严格限制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投资;对主业经营不善、稳定有压力、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的投资行为,原则上进行限制。
第十八条 严禁对国家禁止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投资;严禁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严禁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在建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和项目决算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评价范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事项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应审核的事项未按规定上报审核的;
(二)对应备案的事项未及时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的;
(四)上报时谎报、隐瞒重要情况的;
(五)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或进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的;
(六)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七)因投资事项涉及的合同实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十)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将适当降低考核等次,扣减绩效薪酬,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派出的董事、股东代表应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其它投资事项的审核意见。对明知所在企业违规投资而隐瞒不报的,由省国资委对该董事、股权代表进行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文)同时废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