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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考核办法

来源:化拓教育网


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企业管理标准

Q/KGD。2.07.05-2008

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考核办法

1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方电网公司和云南电网公司工作会议精神,把握南网方略,按照“完善、规范、巩固、提高\"的要求和“强本、创新、领先”的发展思路,坚持求真务实、用心落实,坚持内抓管理、外强服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完成“十一五\"电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2 考核原则

2。1 考核按在建工程项目分项进行考核。

2。2 为保证工程项目按计划实施,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与其它合同一并签订,并按责任书要求交纳相应保证金。如按责任书计划目标完成工程项目,退还全额保证金;未按责任书计划目标完成工程项目,按相关考核规定退还部分或扣除保证金。

2.3 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保证金费用交纳:新建220kV变电站需交纳¥10万元、220kV送电线路交纳¥10万元;新建110kV变电站需交纳¥6万元、110kV送电线路交纳¥5万元;扩建220(110)kV变电站需交纳¥3万元、220(110)kV送电线路交纳¥3万元。

2.4 考核条款出现交叉,均采取重复考核办法执行。

2。5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按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工程项目进度计划表。 3 考核 3。1 安全考核

3.1。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或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给予扣除全额保证金、记录“诚信备案”不良一次、三年内不得进入昆明电网承担工程项目任务的处罚。

3.1。2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含恶性误操作事故、主设备损坏事故),给予扣除全额保证金、记录“诚信备案”不良一次,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一至二年内不得进入昆明电网承担工程项目任务的处罚。

2008年11月07日发布 2008年11月07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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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发生一次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给予扣除50%保证金,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半年至一年内不得进入昆明电网承担工程项目任务的处罚。

3.1.4 对轻伤事故对施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人民币2000-3000元。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人民币1000-1500元。

3.1。5 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扣除保证金。并记录“诚信备案”不良一次。 3.1。6 对违章行为(含习惯性违章,见附录)进行严格的考核。各级管理(安全监察)人员查获现场违章行为后,应及时将违章事实和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违章责任单位。违章责任单位对违章事实和处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违章处罚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处理意见提出人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诉。违章处理通知发出后当事人无异议或2个工作日后未接到申诉,即生效实施处罚。

3.1。7 对电力违章行为的处罚:按昆明供电局电力生产违章行为(含习惯性违章)汇编及分类(附录A)进行处罚,发生A类违章行为,责任单位处经济处罚人民币5000元;发生B类违章行为,责任单位处经济处罚人民币2000元;发生C类违章行为,对责任见责任单位处批评教育或处经济处罚人民币1000元。

3.1。8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按昆明供电局电力生产违章行为(含习惯性违章)汇编及分类(附录A)进行处罚,发生A类违章行为,责任单位处经济处罚人民币5000元;发生B类违章行为,责任单位处经济处罚人民币2000元;发生C类违章行为,责任单位处经济处罚人民币1000元.

3.1。9 建设单位将对参建单位建立“违章档案”,并不定期公布各种典型违章行为。对十二个月内同一单位,即便是在不同项目,重复发生违章行为的责任单位加倍考核。 3。2 进度考核 3。2.1 设计单位

3。2.1。1 未按工程项目进度表提供相应图纸资料,每延期一天,考核人民币2000元;分期段出图,按各期段分别考核。如考核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0元时,将记录“诚信备案”不良一次。 3。2.2 物资采购

3。2.2.1 物资供应厂家未按物资采购合同期限提供相应产品每延期一天,考核人民币2000元。如考核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0元时,将记录“诚信备案”不良一次。 3.2.3 施工单位

3.2.3.1 未按工程项目进度表(分项工程)日期完成相应工程量,每延期一天,考核人民币1000元;未按总工期完成工程项目进度,每延期一天,考核保证金10%.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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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0元时,将记录“诚信备案\"不良一次. 3。2。4 监理单位

3.2.4.1 未按工程项目进度(含分项),按考核施工单位50%计取。如考核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5000元时,将记录“诚信备案”不良一次。 3。3 工程质量

3。3.1 发生安装重大及以上电网或设备质量事故及以上事故扣除保证金。将记录“诚信备案”不良一次.

3。3.2 发生安装一般电网或设备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扣除30%保证金。 3.3.3 发生相应质量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人民币500―2000元。

3。3.4 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对负有责任的设计单位给予经济处罚人民币500―2000元.

3。3。5 发生相应质量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人民币500―2000元。 4 附则

4。1 对参建单位的考核由昆明供电局工程建设部负责。 4.2 设立相应考核基金,基金设在财务部. 4.3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4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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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昆明供电局电力生产违章行为(含习惯性违章)汇编及分类

1 A类违章行为

1。1 无票作业、单人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1。2 单人巡视高压设备时,进行其他工作; 1。3 不按操作票顺序进行操作; 1.4 酒后进行电力生产工作;

1.5 工作许可人不会同工作负责人到工作现场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不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班人员不清楚现场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

1。7 在未办理好工作许可手续前,工作班班组成员自行在现场开始工作者; 1.8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前,未核对线路标志、编号,不验电及挂接地线就开始工作者;

1.9 高空作业,带电作业或高危险度的工作不增设监护人或监护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者;

1.10 在交叉跨越的线路上或同杆架设的线路上进行一条线的停电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就进行工作者;

1.11 在城镇及跨越公路的线路进行检修或放线时,不设置封闭式警戒线或在公路上不设专人监护者;

1.12 办理完工作终结手续又擅自进入现场工作者;

1.13 当变电站(或电厂、用户)在操作中提出疑问时,调度员不认真分析,判明原因,就下令操作;

1.14 500kV电压等级的杆塔上工作,不穿静电感应防护服; 1。15 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1.16 签发和执行的工作票有设备名称、编号等错误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1。17 执行有设备名称、编号等错误的操作票或漏项操作,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1。18 工作票办好许可手续后,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与现场不相符; 1。19 在变电站及线路通道下等高压带电场所单人搬运或竖立长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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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在变电站等高压场所打伞行走的; 1.21 不遵守调度纪律;

1。22 临近带电场所使用钢卷尺等非绝缘量具的。 2 B类违章行为

2.1 操作时思想不集中,吹牛、谈天等现象; 2。2 操作时不执行“三核对\";

2。3 在进入SF6开关室工作前,未开启通风装置15分钟以上者; 2。4 雷雨天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不穿绝缘靴; 2。5 移开防小动物挡板未及时恢复者;

2.6 登高作业,不按规定及要求检查、使用梯子、安全带等工器具,作业中不按要求传递作业用具、器材等物品;

2。7 在检修设备时,未锁住一经操作即可送电到检修设备的刀闸操作把手,或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2.8 在低压设备上工作,工作前不验电; 2。9 对调度命令、电气操作不执行复诵制;

2。10 装设接地线前,未对验电器进行自检试验或不验电;采用缠绕及抛挂的方法悬挂接地线;

2.11 攀登杆、塔前不认真检查安全工器具(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等)是否完好; 2。12 攀登杆、塔前不认真检查脚钉、爬梯、拉线是否牢固;

2。13 单人攀登杆、塔工作,失去监护;高处作业时,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

2。14 砍伐、修剪树木时,没有指定专门的监护人,缺乏统一指挥; 2.15 使用民工、临时工配合工作时,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者;

2。16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认真执行监护,就直接参加工作者,或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指定监护人;

2.17 在计划停电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时,未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就继续工作者;

2。18 未经批准,擅自解除闭锁装置进行工作;

2.19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经过工作许可人的同意就变更安全措施; 2.20 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者;

2。21 在保护屏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震动较大的工作时不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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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调度员不进行互审,互相把关;

2。23 各基层单位领导、安监和管理人员以及现场其他人员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2。24 签发和执行的工作票有工作内容和地点不清、未使用双重命名、计划工作时间过期、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不符合规定、工作票上的修改不符合规定等错误的;

2.25 执行有操作顺序颠倒、未使用双重命名等错误的操作票,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设备、电网事故的;

2。26 当值值班员在监盘期间擅离岗位,在主控室玩电脑游戏或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点抄表或错抄、漏抄;

2。27 在二次回路上工作,未采取有效防误措施者。

2。28 做高压试验时,不按规定装设围栏和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3 C类违章行为

3.1 在变电站内划有“禁止阻塞线”的地方堆放杂物; 3.2 操作便携式移动电动工具不按规定使用漏电保安器; 3.3 生产人员在现场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 搬运工器、具,收(放)电缆不戴手套。 3。5 不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3。6 保护定值更改或二次回路改线后不按规定记录; 3.7 用摇表测量绝缘前后,不按规定将被试设备对地放电; 3。8 验电、装拆接地线时不戴或只戴一只绝缘手套; 3。9 值班期间随意脱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3。10 调度系统发、受令双方不严格执行监护制,不执行互相监听和录音; 3。11 操作行进过程中,监护人走在操作人前面;

3。12 不认真巡视设备,没有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发现设备缺陷时,未及时汇报; 3。13 林区工作时吸烟,或动火时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3.14 测量杆塔等接地电阻时,不戴绝缘手套;

3。15 线路通道树木超高,对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不够,形成安全隐患而未及时发现者;

3。16 工作中,工作班成员不认真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3.17 主控室、高压室和保护间内使用移动通讯设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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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两票”时间的填写未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和24小时制填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执行的操作票未逐项打勾的。 3。19 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

4 对本汇编中未列出的违章行为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4。1 对可能直接导致人身重伤、重大电网、设备及以上事故的违章行为按A类考核。 4.2 对可能间接导致人身重伤及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和可能直接导致人身轻伤、一般电网、设备事故的违章行为按B类考核。

4。3 对可能间接导致人身轻伤及电网、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违章行为按C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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