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人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会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基于上述精神,我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选举成立了安国珠宝基层工会委员会,并对工会经费收取、使用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工会会费的收取标准
按月收取:营业、收银、保安、加工、卫生员每月3元;门店店长、副店长、公
司管理人员每月5元;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每月8元。
二、 工会、副主度职务补助
工会每月职务补助40元,副每月职务补助30元,由公司财务按月补助。
三、 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生老病死经费开支
1. 职工结婚:工会和公司送贺礼200元;
2. 职工生小孩:工会和公司送贺礼100元;
3. 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工会和公司送探望礼金100元;
4.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工会和公司送悼孝礼金200元,花圈一个(在50
元内)。
5. 职工在公司工作2年以上因故辞职:工会和公司赠送纪念品50元。
6. 职工生日经费开支标准为38元/人,庆祝形式由工会自行决定。
上述开支由工会在工会经费中开支40%,另外60%由公司财务部按实拔付,每月
结算一次。
四、 工会经费的监督机制
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工会经费采取由工会担任出纳,管理现金,工会副担任会计,管理帐务,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工会经费收取、使用、结余情况。
五、 法律责任
根据(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个人)按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湘潭安国黄金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基层工会委员会
2005年5月6日
湘潭安国黄金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文件
[安国珠宝2005年05号]
关于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湘潭市商务局工会工作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人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会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基于上述精神,我公司有职工76人,符合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已于2005年5月6日通过全体职工民主选举,选出如下同志为我公司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
赵少泉 韩艳红 何清姿 鄢利芝 张送凤
同时,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下列专职委员及工会、副:
经审委员 何清姿
女工委员 韩艳红(兼)
工会 赵少泉
工会副 韩艳红
专此报告,请予批准。
湘潭安国黄金珠宝连锁有限公司
200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