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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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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过错错误 并计算。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 过失 因疏忽而发生的过错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和 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 程序。条件:(1)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的;(2)案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 公民死亡.需要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过于自信两种过失 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但没有预见到 过于自信的 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 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实际情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和 间接故意最容易混淆 区分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发生是否 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如果违背就是过失.如果不违背就是 故意。另外,本着疑罪从无的司法实践精神,不能判断是 务承受人的;(5)执行机关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 形。 终止 常见有合同终止、协议终止、契约终止 否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应当认定为过失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 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具体表现为故 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 为的损害结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终止等。行政诉讼执行的终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女{ 现某些特殊情况.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 继续执行时.人民所采取的停止执行的措施。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被申请人为一 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3)人民认为具: 终止执行的情况。人民也可以终止执行。 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过错 原则一般来说.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 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致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即构成国家赔偿责任。需要注意 的是.过错虽然就其本质而言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态度. 但对过错的认定却要应用客观标准.如行为人所从事的 业务性质、客观环境等。 侵权侵权违约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特点有:(1)行为 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行为与损害 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违约 违约是指违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 错误是一个常用于表达、判断、衡量事物正确与否 的名词。汉语解释为“不对”、“过失”、违反原本的意思。它 为。特点:(1)有合法有效的合同。(2)违约方的作 作为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的近义词是“失误”、“差错”。它的反义词是“正确”、“合 理” 起诉中止 终止 常见有诉讼时效中止、执行中止、犯罪中止 应诉反诉举报控告 起诉 就是向提起诉讼.要求对提j 中止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人民以公诉机关或者当 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对任何案件都: 审理。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 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应诉是指被告人一方.按照受理起诉人民; 等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 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 的暂停。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 发生;(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 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 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 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受理起诉后.就会将诉状l 达被告的一方,同时通知被告的一方应诉。除刑事 被告人必须参加诉讼以外.其他官司中的被告接 .知识之窗. 通知后。如果认为自己不属于本案当事人.可以向发出应 诉通知的人民提出异议.但不得对人民的应诉 通知置之不理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 告;而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诉权是对等的,即原 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4)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败诉,所承担的是民事法律责 任。而行政被告败诉后,所承担的是行律责任。 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 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 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 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 要制度。 举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司法或行政 机关检举国家工作人员或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贪 债权 债务 债权在民法上,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当 事人有请求他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负 责的权利,而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 污、受贿等行为,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行 为。 控告是指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 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区别:(1)起诉仅向人民提出。举报、控告既可以 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提 出。(2)起诉需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且进入诉讼程序, 而举报、控告则在诉讼外进行。(3)起诉需严格遵守法定 程序,按法定时效、地域进行起诉,而举报、控告不受时 效、地域的。(4)起诉的直接目的是请求人民撤 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而举报、控告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有权机关追究被举 报人、被控告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原告 被告 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 保护,因而使行政诉讼成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行政原告与民事原告的区别:(1)诉讼的主体不同。行 政原告是特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原告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无任何关系.而是因自己或依法受保护的民事权 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诉 讼的理由不同 行政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不服行政机 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民 事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因民事权益被公民、法人等侵 犯,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3)诉讼的地位不同。行政 原告提起诉讼后,在第一审程序中始终是原告的地位;民 事原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中可能因被告反诉成立而由 原告地位转换为被告地位 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并由人民 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行政被告与民事被告的主 要区别:(1)主体不同。行政被告必须是具有国家行政 管理职能的机关:而民事被告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还可以是外国组织和公 民。(2)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行政被告机关负主 要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是 相同的,哪一方提出自己的主张.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3)诉权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一方始终是被 ・36・ 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 务。 债务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 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负有履行义 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 约定或者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义务 定金 订金 定金从法律上来讲.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 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价 款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此作 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都作了 同样的规定 订金“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生活 实践中经常使用。“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它具备“定金” 的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回,只能 得到原额;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 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 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因此,“订金”也补称为“认购金” “诚意金”。此外,“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 金”不具备。 “定金”和“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 订金 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订金不 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 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 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 还。《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 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 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 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 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履行合同签字 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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