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费用支出。
第三条 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定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职工福利费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使用,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福利费开支项目和金额。
第二章 职工福利费的项目设置
第四条 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如下的开支项目: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
1.卫生保健方面的项目:(1)企业统一安排的职工体检及疗养费用;(2)国家范围内的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用。
2.职工生活方面的项目:(1)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支出;(2)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3)防暑降温费用等。
(二)企业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支出。包含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过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包括:(1)丧葬补助费;(2)抚恤费;(3)职工异地安家费;(4)独生子女费;(5)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和规定,但没有包括在本暂行办法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总额、工会经费关联处理 第五条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职工福利费,如原按月以固
定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费用、交通费用或车改补贴费用、通信费用等,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开支。
第六条 已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第七条 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集体福利项目(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慰问等)、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等支出,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 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或另有规定
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