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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大

来源:化拓教育网
 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 贺环 韩先华

(长江大学 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摘 要:仲裁协议作为民商事仲裁的基石,是协议双方当事人为了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

纠纷而签立的一种以仲裁为解纷方式的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协议本身的效力本应只及于签立的当事人。但是随着当代民事商务的迅疾发展,仲裁协议的效力出现了扩张,开始在协议本来的基础上将效力延伸至相关的第三方。这种现象的出现顺应了当下经济发展的潮流,本文旨在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本身的思考上,探究扩张的内涵及其适用情形 关键词:仲裁协议 效力扩张 契约 解纷

On The Expans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By Hehuan Han Xianhua

(Law academy of Yangtze University;Jingzhou Hubei 434020) Abstract: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the cornerston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s the agreement the parties to solve disputes that may arise after the execution of a divergent approach to arbitration as a solution of a contract. As a contract, the effect of the agreement itself, and this should only be executed at the party. But with the swift development of the contemporary civil busines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have emerged to expand and began the original basis of the agreement will exte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levant third party. This phenomenon conforms to the contemporary tren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ims to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on their own thinking to explore the meaning and its application to expand the circumstances Keywords:Arbitration agreement;Expansion effect;Contract; Dispute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法律依据,其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保证协议当事人出现争议后,为其确保一种仲裁的解纷方式。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究其本质乃是一种契约。即是签立的当事人在其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关于将特定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而按照契约的精神,这种协议的效力只应该及于签立的当事人。对契约效力的这种,正是契约相对性的体现,符合契约的本质要义。但是,在现今纷繁复杂的经济商业领域,由于经济利益对成本和效率的天然属性,契约的这种相对性原则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合时宜的弊端。随着契约主体在经济关系中的不断变更,契约(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相对性原则的束缚下,对变更后的主体鞭长莫及,从而导致契约(包括仲裁协议)的失效。而这却违反了经济效益的原则。所以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扩张契约(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以符合经济状况在新时期的发展要求。

一、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内涵的界定

所谓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一项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以及有效地仲裁协议对有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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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和机构的作用和约束力。”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

一,对于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第二,具有排除管辖权的效力;第三,是有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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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取得和行使管辖权的根据;第四,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是仲裁效力的当然体现,不涉及扩张。而仲裁协议对和仲裁机构的约束力,则显然是仲裁协议效力的应有之义,是一种在仲裁协议效力内的扩张理解。不具有扩张当事人的特征,因而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扩张。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才是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表现。本文所探究的效力扩张就是针对于仲裁协议效力对第三人的约束力而言的。

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具有书面性的特征,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立仲裁协议时要采用书面的形式,而且要署上姓名。正是基于此,未签字的第三人在契约原则的基础上本不应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他不是协议效力本身所约束的主体。但是,由于相关第三人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消失或者某种法律关系的变更,与原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及其仲裁标的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这就直接导致该相关的第三人必然会受到原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同样地也使得原仲裁协议受到第三人的影响。甚至因第三人取代了原来的当事人,而使得原仲裁协议因主体的变更或消灭而失效。所以如若要继续保持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就必须把握好相关第三人在该协议中的地位。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也正是基于这种考量而出现的。

仲裁协议效力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形中扩张于未签字的当事人:“(1)通过灵活解释书面的含义,以使仲裁协议未经签字即生效;(2)法人的合并与分立;(3)合同的转让;(4)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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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转让;(5)清偿代位;(6)代理。”其实第一种情形可以从我们的探讨中排除,它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严格的扩张。只是对“书面”进行了扩张解释。真正有探讨意义的是后面五种。

通过以上的分析,大致理清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内涵。“我们通常在以下三种状况下使用:第一,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不仅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而且对与仲裁机构也有约束力。第二,将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扩大理解从而使得仲裁协议在未签字的情况下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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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产生约束力。第三,将生效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大到未签字的第三方。”而我们一般理解的扩张特别针对于第三种情形。

二、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的法定继受人

这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新法人和破产管理人。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指的是依照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死者财产的人。法人的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指原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和派生法人(指原法人资格不消灭,只是从中分出一个或几个新的法人)。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包括吸收合并(指一个法人吸收其他法人,其法人资格保留,而被吸收的法人资格消灭)和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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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而破产管理人就是指清算组织。

当事人的法定继受人是依法取得原当事人法定资格或财产的主体,按照继受的一般原则,原当事人所签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当然为继受人继受。所以继受人取代原当事人一方成为仲裁协议的新当事人,而继续保持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协议效力对法定继受人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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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分为合同的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

(1)合同承受

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utomatic

Assignment Rule) .这在国内外不存在大的争议。

(2)债权承担 在合同债务承担(即只作债务的转让),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这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

(3)债务让与

这是分歧较大、疑问较多的问题。因为转让人将其债权让与给受让人,不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即债务人)的同意,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

〈三〉清偿代位

所谓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清偿以后,而取得代位权,他可以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就债权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在保证、出口信贷、连带债务中也经常出现清偿代位的情况。

〈四〉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代理”指的是直接代理。

〈五〉特定第三人

该情形存在于利他合同法律关系中。在利他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特地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定由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依合同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义务。

〈六〉受控子公司的母公司

这种情形主要针对于那种受母公司实际支配的子公司,亦即傀儡公司。由于子公司财产、业务和组织机构不,受母公司控制。所以与子公司签立的合同,根据“揭开面纱理论”效力当然要及于其母公司.

三、结语

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解纷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但由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诉讼在强权政治的庇佑下一枝独秀,压缩了仲裁的发展空间。随着工业以来生产力的飞升,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人们日益摒弃先前对仲裁的种种怀疑,使其迅速成为现代经济生活领域解纷方式的首选。各国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普遍确立了鼓励和发展仲裁的。当然决定仲裁产生和发展的是现实的经济状况,但法律对仲裁的影响也是举足轻重。仲裁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不断紧随现时的步伐,适应新形势,以更有效而高效地解决现时的纠纷。显然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符合这种新形势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黄进 宋连斌 徐前权.仲裁法学[M].中国大学出版社,2008,第85页.

[2]毕玉谦 孙瑞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比较研究与问题解释[M].仲裁与法律,112辑. [3]韩建.诌议派生仲裁请求权和代位仲裁请求权[J].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法律出版社.2001.第四卷.

[4]杨秀清.协议仲裁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第186页. [5]郭明瑞主编.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第73页.

[6]赵建.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北京仲裁,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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