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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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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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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责学校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保卫处负责对燃气和电气

设备进行防火检查。

第三条 燃气和电气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和电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 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二)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三)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五)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安全,触点是否松动,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六)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第五条 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 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 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 是否从事危险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 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 是否使用超过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 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七) 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 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

(九) 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

(十)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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