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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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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从事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核发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作业。

二、安装和维修燃气设备设施及管道,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负责,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点检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维保应每年进行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使用燃气的部位,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防护措施。

四、燃气相关安全附件(如浓度检测、切断阀等)、仪表、管道、阀门及胶管需按要求定期检测检验及维护,有老化、残缺、破损、失灵现象应立即更换。

五、燃气设备、设施及管道周边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六、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过使用部门及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七、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并由设备人员每天进行检查。

八、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要求测试。

九、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暗线必须穿管敷设,明线必须要有护套。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电线老化、破损等不安全因素可能引起的隐患。

十、未经设备部门批准,严禁擅私拉乱接电线。

十一、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十二、设备用完应切断电源。未检修完毕或未安装完毕的设备及临时用电,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十三、除已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的作业除外,燃气和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十四、使用明火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五、燃气和电气设备的维修维护,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切断燃气来源及切断设备电源,并挂警示牌。

十六、对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有关人员,应定期进行相关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及专业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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