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评审条件
原则上按省职称领导⼩组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副主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执⾏,并对近年来明确的申报评审条件作如下汇总。 (⼀)适⽤范围要求
1、申报评审医、药、护、技等卫⽣⾼级资格的⼈员,均应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作。
2、申报评审社区卫⽣⾼级资格的⼈员,应受聘在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中⼼(站)、村卫⽣室、⼆级医院(由乡镇卫⽣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体”服务的)等医疗卫⽣机构。门诊部(所)、医务室,监狱、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机构可参照执⾏。具体适⽤范围由各市卫⽣计⽣委⼈事处会同基层卫⽣处、医政处共同把关。
3、退休⼈员申报评审按照原省⼈事厅《关于当前职称⼯作中若⼲问题的通知》(苏⼈发〔2004〕24号)执⾏。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根据《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卫⽣⾼级资格申报评审。
2、申报⼈员应提交聘任现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年限较长的,提交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和卫⽣计⽣⾏政部门认可、列⼊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2、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申报有护⼠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
3、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作相关,其博(硕)⼠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级资格。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5、对2008年5⽉12⽇《中华⼈民共和国护⼠条例》施⾏之前⼊学,参加⾮全⽇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申报护理⾼级资格的依据。
6、申报药学类专业的⼈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的,可作为申报药学⾼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7、申报医技类专业的⼈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2008年之后⼊学并取得学历的⼈员,须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
8、医学⼯程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晋升临床医学⼯程技术的低⼀级资格,今年申报⼈员职称外语可先评后考,从2017年起,需通过职称外语考试⽅可申报。
9、院校⾯向社会招⽣培养、成⼈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四)专业技术⼯作经历(能⼒)要求
1、参照原⼈事部、卫⽣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进⾏评审。对于受聘卫⽣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员申报卫⽣⾼级资格,其卫⽣专业技术业务⼯作量可酌情减轻。
2、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员(含申报社区专业⼈员),上填写任现职以来本⼈主治的患者住院号30个(其中疑难复杂、危急重病案15份,本专业主要病种病案15份);以博⼠学位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填写任现职以来本⼈主治的患者住院号20个(其中疑难复杂、危急重病案10份,本专业主要病种病案10份)。所填病案⼀般应涵盖任期内不同年度,且是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本专业病种,内科病案应是申报本⼈主治(诊),⼿术、⿇醉、诊断的病案应是申报本⼈为第⼀责任⼈。系统将随机抽取3个住院号,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员应将抽取的3份病案按要求上传。
3、不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以及药、技、卫管专业申报⼈员(不含申报社区专业⼈员),提交反映本⼈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和业务⽔平的专题报告2份。
4、申报社区专业⼈员,均须提交反映本⼈任现职期间在基层医疗卫⽣机构具体业务⼯作中发挥作⽤情况,体现本⼈⼯作量、⼯作特⾊及业务⽔平的业务报告2份。
5、每篇专题报告或业务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其中放射医学(医学影像)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图⽂报告;⿇醉专业提交⿇醉记录单;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量监测和合理⽤药评估、⽤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
6、从2016年起,专题报告和业务报告将统⼀委托检测机构使⽤“中国知⽂献检测系统”进⾏学术相似性检测,⽂字复制⽐⼀般不超过30%。
7、申报护理专业⼈员在系统内填写《任现职以来护理⼈员完成本专业技术⼯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社区专业⼈员在系统内填写《任现职以来社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员提供代表本⼈专业技术⽔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六)论⽂、著作要求
1、送审论⽂应是本专业论⽂,并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批准的正规期刊(包括连续型电⼦期刊)。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同⼀国内统⼀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不能作为申报送审论⽂。
2、原始资料来源为病案的送审论⽂,上填写原始病案⼀览表,由系统随机抽取5个住院号(不⾜5个的全部抽取),申报⼈员应上传相应住院病案⾸页。
3、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可视为第⼀作者。
4、申报临床、中医、⼝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应是临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不作为申报上述专业⾼级资格的评审论⽂。
5、从2016年起,送审论⽂、著作将统⼀委托检测机构使⽤“中国知⽂献检测系统”进⾏学术相似性检测,⽂字复制⽐不超过30%。
6、申报社区专业的⼈员,论⽂不作硬性规定。 (七)职称外语要求
按照原省⼈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通〔2007〕76号)精神执⾏。 (⼋)职称计算机应⽤能⼒要求
按照原省⼈事厅《关于当前职称⼯作中若⼲问题的通知》(苏⼈发〔2004〕24号)精神执⾏。从2016年起,对申报社区卫⽣⾼级专业技术资格⼈员,职称计算机不作要求。 (九)破格条件要求
1、不具备规定资历申报正⾼资格,补充⼀项破格申报条件:获得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的主要完成⼈(以个⼈奖励证书为准)。原则上只能提前1年。
2、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正⾼资格,补充⼀项破格申报条件: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的主要完成⼈(以个⼈奖励证书为准),其中⾄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3、不具备规定资历申报副⾼资格(不含硕⼠、博⼠),补充⼀项破格申报条件: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以个⼈奖励证书为准),其中⾄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等奖。原则上只能提前1年。
4、专科学历申报副⾼资格,补充⼀项破格评审条件:获得省级以上卫⽣计⽣⾏政部门颁发的医学新技术引进⼀等奖或⼆等奖第1名(以个⼈奖励证书为准)。
5、以获奖成果或科研课题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的,其内容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致,其中科研课题须同时提交项⽬设计书、⽴项⽂件、资⾦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 (⼗)其他要求
1、引进的海外⾼层次⼈才和留学归国⼈员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根据本⼈实际⽔平、能⼒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专业实践能⼒考核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必须提供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2、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员可⽐照企事业单位内同类⼈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调⼊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作的⼈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级资格及专业⼯作年限予以认可。2001年6⽉12⽇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卫⽣中级资格证书⼈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4、从⾮卫⽣系列平转到卫⽣系列的,须具有低⼀级卫⽣资格,且卫⽣资格须聘任满3年。卫⽣资格之间平转,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专业学历,并聘任在申报专业的低⼀级资格。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5、申报⼈员的学历(学位)、任职(专业)年限、论⽂(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能⼒(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时间为2015年12⽉31⽇。 ⼆、申报评审专业
2016年度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10个(附后)。申报⼈员可根据本⼈所从事的专业技术⼯作选择申报,对未列⼊的专业,由申报⼈员选择相近专业申报。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执业证书。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其执业范围须为全科医学专业。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监督机构聘⽤⼈员原则上只能申报卫⽣管理专业。 三、专业实践能⼒考核要求
2016年度全省卫⽣⾼级资格继续实⾏专业实践能⼒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式。
(⼀)2015年省卫⽣⾼评委会确定的合格标准:各专业考核合格分数为60分(含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考核另选“⾮社区”相应专业的,合格分数为55分。2015年4⽉18⽇全省卫⽣⾼级资格专业实践能⼒考核成绩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作为2016年申报卫⽣⾼级资格专业实践能⼒考核的依据,未达上述标准的⼀律不得申报。
(⼆)2016年4⽉16—17⽇全省卫⽣⾼级资格专业实践能⼒考核的成绩,作为申报评审2016年卫⽣⾼级资格的要素之⼀。具体合格标准由本年度省卫⽣⾼评委会评审时确定。申报⼈员可参照2015年省卫⽣⾼评委会确定的标准酌情申报。
(三)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考核的通知》(苏卫办⼈〔2016〕3号)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实践能⼒考核成绩由省卫⽣计⽣委⼈才服务中⼼统⼀提供。 四、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江苏省卫⽣计⽣委《关于进⼀步加强城乡医疗卫⽣机构对⼝⽀援⼯作的实施意见》(苏卫医政﹝2015﹞35号)要求,城市医⽣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在城乡基层医疗卫⽣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按照规定提交《江苏省城市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或单位,⼀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本着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2017年底前,下列⼈员可按以下要求执⾏。
(⼀)对曾在卫⽣院(所)或⼀级医疗卫⽣机构⼯作满1年的,可视同已完成基层服务的时间。
(⼆)原省卫⽣厅办公室《关于城市医⽣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院服务的补充意见》(苏卫办医〔2012〕58号)规定的可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员,须提供由认定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江苏省城市医⽣晋升副⾼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
⽬前因公正在国外学习⽆法到基层服务的及2015年转业、机关分流、外省引进等未能及时到基层服务的申报⼈员,可先评审,评审通过后完成规定服务时间单位⽅可聘任。 五、卫⽣管理专业申报评审要求
(⼀)卫⽣管理专业套⽤研究系列的资格名称。
(⼆)晋升⼈员应提供卫⽣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平转⼈员应具有卫⽣(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取得卫⽣管理类专业或卫⽣类专业学历(学位)。⾮国民教育的党校(⾏政学院)学历不作为申报的学历依据。
(三)从事卫⽣管理⼯作且具有卫⽣⾼级资格的⼈员,可直接平转卫⽣管理专业⾼级资格。
(四)晋升⼈员须聘任申报专业的低⼀级资格,其中平转后晋升的⼈员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通过卫⽣管理组评审获得的卫⽣类资格,可以视为晋升卫⽣管理资格的低⼀级资格。 六、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要求
2016年申报⼯作采⽤上申报⽅式进⾏,申报⼈员在系统内提交所有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再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具体程序为:申报⼈员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计⽣与⼈社部门逐级审核。 (⼀)个⼈申报(时间为2016年7⽉18⽇⾄8⽉19⽇)
申报⼈员登录江苏卫⽣⼈才(www.jswsrc.com.cn)“卫⽣⾼级资格申报⼊⼝”,根据系统提⽰进⾏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8⽉19⽇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申报⼈员对照卫⽣类资格条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员提交材料注释”(详见江苏卫⽣⼈才)和系统提⽰,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件分类上传。上传材料可在线预览,申报⼈员对本⼈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员导出并打印《申报表》⼀式三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单位⼈事部门审核盖章。论⽂、病案、专题报告、护理专业技术⼯作完成情况表及附件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时不需提供。 3、申报⼈员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省卫⽣计⽣委将统⼀组织对送审论⽂原始资料来源、城市医⽣到城乡基层服务等材料进⾏核查。凡核查证实材料不实的,个⼈弄虚作假的,按资格条件和《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并列⼊不良信⽤信息系统,作为⾃然⼈信⽤建设的重要内容。 (⼆)单位公⽰(7天)
申报⼈员完成上申报后,在系统提交页⾯导出《2016年度江苏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员情况公⽰表》,交单位⼈事部门公⽰7天,对公⽰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单位要及时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确认审核(时间为2016年7⽉20⽇⾄8⽉26⽇)
县级及以下单位申报⼈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到县(市、区)卫⽣计⽣委进⾏确认。市级及以上单位申报⼈员到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申报。
⼯作⼈员对照原件,逐⼀审核上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可辨,并确认申报信息,在《申报表》相应栏⽬内签名。经⼈社部门复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申报条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 申报⼈员确认时应提供以下原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
2、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执业证书; 3、现资格证书及聘⽤合同或聘书(⽂);
4、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或先评后考⼈员应提供相应材料; 5、业绩、成果、奖励等材料;
6、城市医⽣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不需服务或视同下基层⼈员应提供相应材料;
7、破格晋升⼈员应提供符合破格条件相应证明材料; 8、其他提交的材料原件。
(四)省辖市审核(截⽌时间为2016年9⽉9⽇)
各省辖市申报材料应经市卫⽣计⽣委、⼈社局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试点省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提交。 (五)省级终审
省卫⽣计⽣委、省⼈社厅对申报材料进⾏终审后,提交⾼评委会。
申报⼈员所在单位要为不具备条件的申报⼈员提供上填报的环境,并帮助解决在上填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职称申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切实做好2016年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