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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卫、袁平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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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卫、袁平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湖南沙市中级人民 【审理】湖南沙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09.07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8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安李建新钟宇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易卫;袁平安;黄思维 【当事人】易卫袁平安黄思维 【当事人-个人】易卫袁平安黄思维

【代理律师/律所】吕文彬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朱万友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张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勇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文彬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朱万友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张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勇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文彬朱万友张亮代勇贤

【代理律所】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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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卫;袁平安 【被告】黄思维

【本院观点】本案各方诉争的焦点问题为:1、黄思维与易卫、袁平安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易卫是否为实际借款人;2、黄思维向袁平安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是否超过了保证期间。 【权责关键词】胁迫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力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4 02:20:53

易卫、袁平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沙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81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彬,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友,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平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思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勇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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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卫、袁平安因与被上诉人黄思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

沙市雨花区人民(2021)湘011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易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黄思维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黄思维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易卫与黄思维之间并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不存在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合伙关系。1、黄思维出资的初衷是与易卫及袁平安、郑暖得、皮振辉共同合伙购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而非出借款项。2、易卫没有向黄思维借款的需要,更不存在向黄思维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3、易卫签署借条完全是迫于黄思维丈夫王佳的压力,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二、即便认为已经转化为借贷关系,但易卫也并非实际债务人,不应当由易卫承担该债务及产生的债务利息。1、易卫并非实际借款人,即未收到该款项,也未使用和占有该笔款项。2、黄思维属于合伙购房的一员,虽然主张退伙,但也清楚易卫并非实际购房人,也非实际借款人。三、一审在查明该笔款项涉及合伙购房、退伙以及转化借款购房的问题,其他合伙购房人郑暖得、皮振辉明显属于利害关系人,一审未依法进行追加,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思维辩称:1、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也查明了双方借贷的起因,可能双方之间当时是因为买这个房子,找黄思维借款,但是最后易卫以及袁平安都向黄思维出具了借条,这是对最后的行为性质的变更,不管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最后都转化为借贷关系。2、涉案所发生的房屋买卖已经登记在袁平安和易卫的名下,并未损害易卫、袁平安的实体权益。一审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告知易卫、袁平安可以另案处理袁平安与易卫以及其他购房人的法律关系。 袁平安辩称:易卫、袁平安、黄思维多方都是合伙关系。

袁平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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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认定袁平安与黄思维、易卫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民间借贷法律规定

进行调整,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应被撤销或者依法改判,原因如下:1、袁平安、易卫与黄思维的老公王佳以及其他几个人属于合伙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至九百七十来审理此案。2、一审认定袁平安应当对易卫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黄思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袁平安有过催告,一审判决袁平安对超出保证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

黄思维辩称:1、黄思维从未确认过与易卫、袁平安之间有合伙关系,在一审过程中易卫、袁平安也没有提交过有黄思维签字的任何的合伙协议,只是易卫、袁平安的一面之词,黄思维的代理人只是说他们可能因为买房的资金用途找黄思维借过款,不管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最终易卫、袁平安与黄思维都以借条的形式对该笔资金的性质进行了定性。2、本案的借条、转账记录,借条里面的内容(包括利息、违约责任、归还期限)都是民间借贷的基础性条款,与易卫、袁平安口头说的合伙关系相进行比较,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和强大的证明力。3、关于担保的问题,借条上有明确的约定,借条上的最后正文一段“担保人袁平安愿为本次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保证责任,而且借款约定归还的时间是2020年3月7日,到现在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借条上注明的担保并不因为提供了物的担保而免除人的担保责任,房子的担保是办理了他项权的登记的,它是对连带担保的部分债权的加强。而保证期间是属于一般保证,只有说主债权到期之后的6个月,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没有6个月的规定。

易卫辩称:借条是为了做成一个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易卫对于这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认可,并且易卫认可袁平安的意见,是基于合伙关系。实际上王佳才是真正的合伙人,易卫之前从未见过黄思维,哪怕是签署借条当日,也没有见过黄思维,是为了作出一个转账记录,才出现黄思维,实际上是黄思维的丈夫王佳在主导这个事情。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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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支付的4600000元,应该通过合伙予以结算。

原告诉称 黄思维向一审起诉请求:1、易卫、袁平安立即向黄思维归还借款本金3830000元;2、易卫、袁平安向黄思维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38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黄思维支付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共计536200元,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6.6%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易卫、袁平安承担黄思维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20000元;4、黄思维对袁平安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该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易卫、袁平安承担。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黄思维曾通过其丈夫王佳与易卫、袁平安等人商议合伙购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房屋。为此,2019年11月7日,黄思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支付了4600000元。其后,因黄思维要求退出合伙,易卫作为借款人、袁平安作为担保人共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为购买株洲市芦淞区(所有权证号10xxx817、建筑面积1050.98平方米)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至指定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账户,账号82×××65,向黄思维借到4600000元,月利率2%,于2020年3月7日到期时还本付息;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担保人:袁平安愿为本次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该《借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黄思维、易卫、袁平安一致确认,《借条》实际签署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0日,易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思维支付了1000000元。2020年6月29日,黄思维(贷款方)与袁平安(借款方)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以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的不动产做担保。2020年6月30日,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主债权数额为600000元。袁平安当庭表示,上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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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抵押实为黄思维要求袁平安归还该案中的4600000元款项所办理,因房产估价600000

元,签订《借款合同》是作为办理抵押登记的凭证,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

另查明,黄思维就该案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黄思维为此支付律师费120000元。

在庭审中,易卫还提供物业公告照片打印件、合伙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拟证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房产与房产物业管理方有不明原因纠纷,物业提出的“合作协议”签署为各关联方共同意愿,袁平安占该房产产权比例为%,黄思维在该房产权益捆绑方为袁平安,黄思维系袁平安邀约,与易卫无直接联系,袁平安为该房屋款项的决策人,该房产出售收益在袁平安指示下已经全部实际转出。黄思维质证认为,物业公告、合伙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与借款实际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银行流水中的1000000元的备注为还款,证明事后易卫进行了还款,更加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袁平安则质证认为,向黄思维归还款项是大家一致协商后的结果,不是其一个人决定。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黄思维与易卫、袁平安在合伙购房的过程中,因黄思维选择退出,易卫、袁平安亦予以同意,为此,易卫、袁平安就黄思维的4600000元出资款项出具《借条》进行确认,故上述出资款转化为易卫向黄思维的借款,黄思维与易卫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易卫应当依照《借条》约定,及时向黄思维归还借款本息,现易卫未能依约足额还款,构成违约,黄思维有权要求易卫归还所欠借款本息。易卫辩称该《借条》系黄思维的丈夫胁迫出具,但易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易卫提出其与袁平安及案外人就合伙购房中的相关权益问题,与该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各方可另行处理。 关于借款本息金额核算问题。易卫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思维支付了1000000元,该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系归还本金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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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故依法应当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方式进行抵扣,《借条》约定的月利率为2%,自

4600000元给付之日即2019年11月7日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利息为230000元(4600000元×年利率24%÷360天×75天),上述1000000元抵扣后,易卫尚欠黄思维借款本金3830000元[4600000元-(1000000元-230000元)]应当予以归还。同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黄思维、易卫、袁平安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易卫应当支付黄思维利息为:以38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问题。虽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因该费用与利息一并主张总计超过法律规定的计算上限,故该院不予支持。黄思维主张易卫、袁平安支付保全担保费,因双方对该费用的承担未进行明确约定,该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连带保证责任问题。袁平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自愿为易卫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黄思维亦在保证期限内向袁平安主张过权利,故黄思维要求袁平安对易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权问题。黄思维主张涉案房屋抵押担保的借款实为上述购房出资款,袁平安亦予以认可,且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黄思维主张对袁平安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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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持,但应以登记主债权600000元范围为限。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时间效力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易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思维借款本金3830000元及利息(以38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袁平安对易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黄思维对袁平安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借款中的主债权6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黄思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83元,由易卫、袁平安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黄思维提交的其丈夫王佳与袁平安的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一审中的证据能证明黄思维在借款的保证期内向保证人袁平安主张了权利。

本院二审另查明,各方当事人认可黄思维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支付的4600000元实际是支付到了易卫参与司法拍卖的债权人名下。一审中袁平安、易卫提交的《合伙购房投资协议书》中体现合伙方为:袁平安、郑暖得、皮振辉、易卫。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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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诉争的焦点问题为:1、黄思维与易卫、袁平安是

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易卫是否为实际借款人;2、黄思维向袁平安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是否超过了保证期间。关于第1个焦点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黄思维通过其丈夫王佳与易卫、袁平安商议购买法拍房,黄思维向司法拍卖的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支付了4600000元,之后因黄思维要求退出合伙,易卫作为借款人向黄思维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的事由及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袁平安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上述事实证明黄思维与易卫、袁平安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黄思维已经支付了出借款项,款项实际已进入以易卫名义参与拍卖的债权人名下,易卫作为借款人出具了借条,可以认定易卫是本案借款关系的借款人。易卫提出借条是在黄思维的胁迫下出具的并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第2个焦点问题,在借条中袁平安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但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本案的保证期间应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2020年3月7日之后的6个月,根据二审中黄思维提交的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一审中黄思维与袁平安为本案借款另外签订了一个600000元的《借款合同》及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事实可以证明黄思维在借款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袁平安主张了权利,因此黄思维向袁平安主张权利没有超过保证期间。关于易卫提出的追加购房合伙人的问题,虽然黄思维在支出款项时是基于合伙购房的目的,但之后与黄思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是易卫,故本案不需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袁平安、易卫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66元,由上诉人易卫负担21383元,由上诉人袁平安负担21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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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员 焦傲雷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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