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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化拓教育网


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91]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4.09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97修正)

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4月9日市政府令(91)1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街道(镇)和居委会兴办的以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为主,并向本地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伤残儿童寄托所等社会保障设施、文化娱乐活动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服务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坚持社区服务社会办的原则,实行国家、集 1 / 2

体、个人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无偿或有偿服务,充分发挥社会效

益。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规划、房管、城市建设、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依法给予扶持。

第五条 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当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进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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