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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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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混凝土强度的质量 ,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的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对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 l0-74 设计的工程,使用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将设计采用的混凝土标号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时的配制强度也应按同样原则进行换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 C 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 N/mm2 计)表示。

第2.0.2条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 150mm 的立方体试件,在 28d 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

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 5%。

第2.0.3条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2.0.4条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非统计方法评定。

第2.0.5条 为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要求,应根据原材料、混凝土生产工艺及生产质量水平等具体条件,选择适当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可按照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2.0.6条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控制混凝土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确定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三章 混凝土的取样, 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

第3.0.1条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100 盘,但不超过 l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上述规定取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抽样检验。

第3.0.2条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二、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 15% 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三、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 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3.0.3条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折算为标准试件抗压强度。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对边长为 l00mm 的立方体试件取 0.95;

二、对边长为 200mm 的立方体试件取 l.05。

第3.0.4条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应考虑本标准第四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考虑为捡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组数。

第3.0.5条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

度试验方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3.0.6条 当检验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的混凝土强度时,其试件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应与施工中采用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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