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表3-1
表3-1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 程 类 型 单位 一类 工 单层 业 建 筑 民 住宅 用 建 公共建筑 筑 烟囱 构 筑 物 栈桥 跨度 大型机械吊装工程 檐口高度 m m —— ≥20 ≥30 ≥16 <30 <16
水塔 筒仓 贮池 砖结构高度 高度 高度 容积(单体) 高度 m m m m3 m ≥50 ≥40 ≥30 ≥2000 —— ≥30 ≥30 ≥20 ≥1000 ≥30 <30 <30 <20 <1000 <30
层数 砼结构高度 层 m ≥18 ≥100 ≥10 ≥50 <10 <50
层数 檐口高度 层 m ≥22 ≥56 ≥12 ≥30 <12 <30
檐口高度 m ≥62 ≥34 <34
多层 檐口高度 m ≥30 ≥18 <18
跨度 m ≥24 ≥18 <18
檐口高度 m ≥20 二类 ≥16 三类 <16
跨度 大型土石方工程 挖或填土(石)方容量 预制砼(钢板)桩长 桩基础工程 灌注砼桩长 2.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m m m ≥24 ≥18 ≥5000 <18
≥30 ≥50 ≥20 ≥30 <20 <30
(1) 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度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定的。
(2) 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当高层部分的面积(竖向切分)占总面积的30%以上时,按高层的指标确定工程类别,不足30%的按低层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3) 单独地下室工程的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 m2则按一类标准取费。
(4) 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顶标高(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的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5) 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6) 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宿舍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7) 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栈桥等。
(8) 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和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9) 强夯法加固地基、基础钢管支撑均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执行。深层搅拌桩、粉喷桩、基坑锚喷护壁按制作兼打桩三类标准执行。专业预应力张拉施工如主体为一类工程按一类工程取费;主体为二、三类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 (10) 轻钢结构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的类别降低一类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类别标准。
(11) 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 (12) 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分户围墙按相应的主体建筑工程类别标准确定外,其余如厂区围墙、道路、下水道、挡土墙等零星项目,均按三类标准执行。
(13) 建筑物加层扩建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准。 (14) 在计算层数指标时,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米的均不计算层数。 (15) 凡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6) 在确定工程类别时,对于工程施工难度很大的(如建筑造型复杂、基础要求高、有地下室、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工程等),以及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展览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泳馆、别墅、别墅群等,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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