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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及分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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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及分类的思考

作者:胡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

摘 要 本文以国内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分类为依据,结合武警部队往往是在群体性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恶化升级时才介入,完成任务后又迅速撤离的特点,重新界定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分类,并以时间、空间、诉求目标、暴力手段和组织化程度为维度分析其对抗程度,将其分为低对抗性、中度对抗性和高对抗性三类事件,以便于武警部队选择最佳的战术战法和适宜的后勤保障方式,掌握事件处置的主动权。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对抗程度 武警部队

作者简介:胡建,武警后勤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87-02

概念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基础,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据,只有科学的概念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阐明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虽“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已耳熟能详,但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在学术界却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其内涵也存在不同看法。本文拟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武警部队参与处置行动战法使用和后勤保障方式选择的角度出发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分类进行思考。 一、国内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分类 (一)国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分类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最早出现在美国。国外常用的英文表达词汇为“riots”、“collective resistance”、“collective action”、“crowd behavior”等,国内学者将其译为“骚乱”、“集体行动”、“集体行为”、“集群行为”等,并将其全部归入到“群体性事件”的范围内。20世纪初期,国外学者从宏观社会学角度出发,认为群体性事件包括了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等。如美国学者罗伯特帕克认为群体性事件是集体中的个人受到集体的影响,情绪变得不稳定,进而发生的冲动性行为。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任何集体行为(包括社会运动和革命)都是去理性的结果,一些原本有理性、有教养、有文化的个体聚集后,随着聚集程度和规模的增加,个体智力将隐藏、下降,去理性化,变得越来越野蛮。20世纪60年代,一些学者打破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强调社会稳定和整合的保守立场,并不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社会病态,而认为社会冲突和变迁是社会发展常态,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积极作用。马克斯韦伯的《经济与社会》认为社会中权力、名望与财富的流动是造成人们忧虑、紧张和不满的原因,很容易让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发生冲突。西方学术界将此类研究概括为社会冲突理论,主要关注社会中的冲突现象,涉及的内容包含从无组织、无计划的集体行为,到有一定组织性、目的性和计划性的集体行动,到有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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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织结构、明确的活动目的和能够动员大量社会资源的社会运动,最后到以改革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为目标的革命。它探讨和研究的内容包括对社会发展中社会冲突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治理等方方面面。同时,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心理因素、社会条件和需要资源等影响因素也开展研究,对我们科学地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国外对群体性事件有众多的分类,皆各有其利弊,关键在于其所选标准的科学性和包容性,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将其分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三类。集体行为,是指有多人参加的、自发的、无组织的、目的性不强的非体制性政治行为;社会运动,是指有一定规模人群参与的、稍有组织性的、以寻求或反对某些特定社会变迁为目标的非体制性政治行为;革命,则是指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具有意识形态的,以夺取政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非体制性政治行为。此种分类强调群体性事件是一类非体制性政治行为,要与选举、代表大会、政府会议和官方集会等体制性政治行为相区别。 (二)国内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分类

在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也逐步加深、不断发展。由于受国内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影响,在不同阶段曾使用不同的称谓,如“聚众活动”、“突发事件”、“突发性抗争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群体性事件”最早成为官方词汇是在2003年11月在胡锦涛同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讲话中。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触及更深层次的利益格局,群体性事件问题表现的越来越突出。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长远打算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现实需要,公安机关或武警部队最早开始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和处置战法等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规定》以维护社会稳定的视角出发,充分体现事件的违法性、破坏性和危害性,认为武警部队在面对此类事件需快速反应、迅速处置的特点,做了相应的规定。随后,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应急部门为提高执政水平、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也开始探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产生条件、发展规律,处置的早期预警、工作原则、长效机制等。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的研究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同于恐怖事件的敌我矛盾等,但任其发展却能够给社会和政府的运行带来一定的威胁,需要高度重视,从预警、法制、处置、后续解决问题等各方面进行应对。 国内对于群体性事件类型的划分的标准各异,一般从事件的规模、性质、过程、成因、特征、现场、结构等角度出发,各有侧重点。如于建嵘根据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身份特征,事件流程,造成影响等,将其分为涉及经济利益的维权行为、涉及政治抗争的社会泄愤行为、涉及文化激情的集体行为、由于社会治安事件引起的骚乱行为。王赐江认为群体性事件的目标诉求分为表达利益、宣泄不满和追求价值三类,并以此为依据对事件进行分类。公安机关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形式,把群体性事件划分两类:

一是较为温和的集体抗争,采用集体静坐上访和罢课、罢市、罢工事件、集会、游行等较为和平的形式,表示自身的不满意,希望政府能够听到自身的诉求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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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较为强硬的集体对抗,如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门,堵塞公路、铁路、机场,集体械斗,发生打、砸、抢、烧、杀等具有暴力性的形式,以宣泄内心的愤怒,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社会治安后果的事件。 (三)结论

综合国内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分类可以看出: 一是群体性事件的基本要素有:

(1)规模性,各式各样、各行各业的个体聚集在一起,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规模,用群体的力量制造社会影响。

(2)目的性,随群体参与的动机不一,但可将其概括为表达情绪、提出诉求、要求解决问题三类,且其有相同的行为取向。

(3)破坏性,事件带有异常性质,对社会生产、生活和管治秩序有一定的影响。 二是群体性事件属于一大类事件,形式多样,包括了低对抗程度的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等形式,中度对抗程度的围堵占道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等形式,高对抗程度的打、砸、抢、烧、杀等形式。群体性事件由于参与主体、目标诉求、事件样式和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应对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演化机制规律性不强,很容易发生变化,既可能短时间内平息,又可能迅速演变成更大规模和影响的事件。 二、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及分类的思考

武警部队作为社会稳定的钢铁长城,首当其冲的参与到处置群体性事件当中。《国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规定武警部队的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被授权参与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武警法》则明确规定武警部队具有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权利。但武警部队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行动只能治平息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标”,并无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本”。且开始介入过程中,由于地方党委对事件的性质难以确定,武警部队将会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知己知彼,展开相应的战术战法。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时空上高度分散,呈零散、偶发状态,主体经常转移变化,在诸如环境保护、业主维权类事件中组织化程度增高,在社会焦虑现象推波助燃下,暴力性、对抗性、破坏性和激烈性也明显增加。加之,群体性事件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演化升级,如少数不法分子的挑唆、国外势力的煽动和政府处置方式的不妥等,将不利于武警部队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鉴于武警部队对于群体性事件处置往往被动介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且不具有解决群体诉求的能力,仅仅是阶段性的参与处置,有必要将群体性事件的定义重新界定,按照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从稳定社会发展大局、建设和谐家园的视角出发,本研究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为,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人群,聚集在一起,为达到表达情绪、提出诉求、要求解决问题等特定的目的,影响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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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安全的事件。也就是说具有一定数量的人群,能够造成社会危害的事件都包括在内,如抗日游行聚集事件,瓮安事件,疆区暴骚乱事件等,武警部队都应给予关注,以争取主动权。 对事件的类型划分要尽量展现事件本身的面貌,但为了能够以不同视角深化对事物的认识、理解和研究,事物的分类标准也应当是多元化。笔者认为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诱因、处置持续时间、波及空间、总体诉求与目标、事件行动形式、过程中的暴力手段和组织化程度等维度为依据,分析事件的对抗程度,将其分为低对抗性群体性事件、中度对抗性群体性事件和高对抗性群体性事件。其中持续时间、发生空间、诉求目标、暴力手段等维度与其对抗程度呈正相关,而组织程度与其呈负相关,即群体性事件持续的时间越长,波及的空间范围越大,诉求目标不可妥协时,其对抗程度高,而起组织程度越高,其对抗程度越低。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对抗程度划分,一是便于武警根据对抗程度采用合适的战术战法,掌握主动权,二是可以基于自身后勤保障能力的现状选取最佳的后勤保障样式,以最佳的资源调用满足官兵后勤保障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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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良咨.论暴力与群体性事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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