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现场控制部分)

来源:化拓教育网


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现场控制部分)

6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6.1 基坑工程

6.1.1 基坑支护及开挖应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支护应满足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的功能要求。

2、深基坑应进行支护设计,遵循先撑后挖、分层开挖的原则,土方分层开挖与基坑支护施工相协调。

3、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4、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下挖基坑;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下挖基坑;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5、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应在降水后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

6、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

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6.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规范要求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形式、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

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3、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邻近建(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6.1.3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应根据设计文件、基坑开挖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1.4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合。

2、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

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采用悬挂式帷幕时,应同时采用坑内降水,并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坑外回灌措施。

3、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中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沉降控制值的要求。

4、当坑底以下有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时,各类支护结构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承压水作用下的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当不满足突涌稳定性要求时,应对该承压水含水层采取截水、减压措施。

6.1.5 基坑周边荷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2、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

3、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

4、基坑周边1.5m范围内不宜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计入堆载和车辆运行的,基坑使用中也应严禁超载。

6.1.6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应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下列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1)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2)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土质基坑;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

(3)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支护结构;基坑及周围岩土体;地下水;周边环境中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观测;各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利于形成互为补充、验证的监测体系。

5、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现场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现场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仪器监测可采用现场人工监测或自动化实时监测。

6、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受力及变形关键点和特征点上,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

7、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

8、预测预警值应满足基坑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的变形和安全控制要求。监测预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确定。变形监测预警值应包括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预警值和变化速率预警值。

9、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基坑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4)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

(5)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

(7)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10、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

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

6.1.7 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基坑内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数量不应少于2个。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6.1.8 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1、基坑施工过程中,基坑坡顶地面应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应无明显变形,沉降、变形数据应在允许范围内。

2、当基坑周边地面产生裂缝时,应采取灌浆措施封闭裂缝。对于膨胀土基坑工程,应分析裂缝产生原因,及时反馈设计处理。

6.2 模板支撑体系

6.2.1 应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

1、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验。

2、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6.2.2 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模板安装应按设计与施工说明书顺序拼装。木杆、钢管、门架等支架立柱不得混用。

2、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承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且应中心承载。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对特别重要的结构工程可采用混凝土、打桩等措施防止支架柱下沉。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融措施。

3、现浇多层或高层房屋和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否则应加设支撑支架;

(2)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立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

(3)当采用悬臂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设计构造要求。

4、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如遇盘扣式或轮扣式立杆,其扫地杆离地高度不应超过400mm;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

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3 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1、混凝土应布料均衡。应对模板及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2、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应采取防止模板、钢筋、钢构、预埋件及其定位件移位的措施。浇筑过程中需设专人分别对模板和预埋件以及钢筋、预应力筋等进行看护,当模板、预埋件、钢筋位移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及时纠正。

6.2.4 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模板的拆除措施应经技术主管部门或负责人批准,拆除模板的时间可按规范要求执行。冬期施工的拆模,应符合专门规定。

2、当混凝土未达到规定强度或已达到设计规定强度,需提前拆模或承受部分超设计荷载时,必须经过计算和技术主管确认其强度能足够承受此荷载后,方可拆除。

3、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模板的设计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拆下的模板不得抛扔,应按指定地点堆放。

4、在提前拆除互相搭连并涉及其他后拆模板的支撑时,应补设临时支撑。拆模时,应逐块拆卸,不得成片撬落或拉倒。

5、拆模如遇中途停歇,应将已拆松动、悬空、浮吊的模板或支架进行临时支撑牢固或相互连接稳固。对活动部件必须一次拆除。

6.3 起重机械

6.3.1 一般规定。

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应符合要求:

(1)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符合要求: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起重设备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3)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3、起重机械验收应符合要求: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4、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起重机械的基础应按规范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

(2)起重机械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3)当起重机械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4)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附着装

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1)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2)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3)电气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规范要求。

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1)起重机械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2)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8、应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

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关要求:

(1)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2)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3)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当起重机械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当使用过程中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6.3.2 塔式起重机。

1、作业环境应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1)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2)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3)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规范要求;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2)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4)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做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4、应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塔式起重机在顶升(降节)作业前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的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2)塔机在安装、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应对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

(3)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4)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6.3.3 施工升降机。

1、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1)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2)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的吊笼应设有防坠安全器和安全钩;防坠安全器应采用渐进式,不允许采用瞬时式;防坠安全器出厂后动作速度不得随意调整;

(3)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有停层防坠落装置,该装置应在吊笼达到工作面后人员进入吊笼之前起作用,使吊笼固定在导轨架上。

2、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1)应采取措施保证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距离不超出模数的1/3;

(2)应采取措施保证齿轮与齿条啮合的计算宽度,齿条应全宽度参与啮合。

3、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施工升降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设置附墙架,附墙架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承载力应满足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的设计、制作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层门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施工升降机架体底部应设防护围栏以及围栏门,并应完好无损,围栏门装应有电气连锁开关,吊笼应在围栏门关闭后方可启动;

(2)施工升降机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3)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观察窗。

6.3.4 物料提升机。

1、安全停层装置应齐全、有效:

(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机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安全停层装置应为刚性结构,吊笼停层时,安全停层装置应能可靠承担吊笼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等全部工作荷载。吊笼停层后底板与停层平台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50mm。

2、钢丝绳的规格、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1)钢丝绳应在卷筒上排列整齐,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严禁少于3圈;

(2)滑轮应与钢丝绳相匹配,卷筒、滑轮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装置。

3、附墙符合要求。缆风绳、地锚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顶部应设置一组附墙架,悬高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2)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缆风绳安全系数应选用3.5,并应经计算确定,直径不应小于9.3mm。当提升机高度在20m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在21m~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2组。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 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3)地锚:地锚应根据导轨架的安装高度及土质情况,经设计计算确定;地锚顶部应设有防止缆风绳滑脱的装置。

6.4 脚手架工程

6.4.1 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2)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2、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2步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3)脚手架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

3、步距、跨距搭设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5、架体基础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和规范要求进行;

(2)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Q235级钢的规定;

(2)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规范规定后方可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3)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

(4)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5)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用于固定型钢悬挑梁的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规范中HPB235级钢筋的规定。

7、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8、架体的封闭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施工层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网封闭;

(2)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

9、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作业脚手架的作业层上应满铺脚手板,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与水平杆固定。当作业层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层外侧应设置栏杆和挡脚板。

10、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

(3)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

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2个步距时,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6.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支座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附着支承安装时,预留连接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建筑结构外表面;连接处所需要的建筑结构混凝土龄期抗压强度应由计算确定;附着支承应采用不少于2个螺栓与建筑结构连接;

(2)附着支承应安装在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已建楼层。当在建楼层无法安装附着支承时,应设置防止架体倾覆的刚性拉结措施。

2、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附着支承上应有防倾、导向装置。防倾、导向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其与导轨的间隙应不大于5mm。在升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防倾装置的竖向间距不得小于2.8m或架体高度的1/4;在使用工况下,最上和最下防倾装置的竖向间距不得小于5.6m或架体高度的1/2;

(2)每个机位都应有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

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升降机构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升降机构应与附着支承、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固定升降机构的建筑结构应安全可靠;升降机构应运转正常;单独设置的升降支座应采用

不少于2个螺栓与建筑结构连接;

(2)同步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试运行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升降动力设备、控制系统、防坠落装置等应采取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4、构造尺寸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6.4.3 悬挑式脚手架

1、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1.25倍;

(2)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如果楼板厚度小于120mm应采取加固措施;

(3)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砼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2)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规范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3、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规范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2)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mm(宽×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

4、底层封闭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悬挑脚手架的底层和建筑物的间隙应采用硬质材料进行全封闭。

5、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

6.4.4 高处作业吊篮。

1、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2、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

(1)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

(2)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

3、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1)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吊篮升降;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2)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3)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

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吊篮应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

(2)钢丝绳不应有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

(3)安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

(4)吊篮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张紧悬垂;

(5)电焊作业时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5、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得支撑在女儿墙及建筑物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

(2)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3)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

(4)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

6、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应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

(2)配重块应固定可靠,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5 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m2,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m2;

(2)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大于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制动措施;

(3)移动式行走轮承载力不应小于5kN,制动力矩不应小于2.5N·m,移动式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

(4)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

(5)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应符合规范要求。

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落地式操作平台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kN/m2;当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大于2.0kN/m2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操作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2)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其立杆间距和步距等结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要求;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

剪刀撑或斜撑;

(3)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为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件,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4)落地式操作平台搭设材料及搭设技术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落地式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计算受弯构件强度、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连墙杆件强度与稳定性及连接强度、立杆地基承载力等;

(5)落地式操作平台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落地式操作平台拆除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随施工进度逐层拆除。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m2,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悬挑梁应锚固固定;

(3)悬挑式操作平台应设置4个吊环,吊运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按通用吊环或起重吊环设计,并应满足强度要求;

(4)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

(5)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

6.5 钢结构工程

6.5.1 钢结构工程人员、设备、防护应满足相关规范安全要求。

1、钢结构焊接工程相关人员的安全、健康及作业环境应遵守相关安全健康的规范要求。

2、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3、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4、钢结构安装所需的平面安全通道应分层平面连续搭设,宽度不宜小于600mm,且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或防护钢丝绳。在钢梁或钢桁架上行走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双钩安全带。

5、建筑物楼层钢梁吊装完毕后,应及时分区铺设安全网。并在每层临边设置防护栏,且防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m。

6.5.2 钢结构构件及部品部件吊装应满足相关规范安全要求。

1、钢柱吊装松钩时,施工人员宜通过钢挂梯登高,并应采用防坠器进行人身保护。钢挂梯应预先与钢柱可靠连接,并应随柱起吊。

2、现场油漆涂装和防火涂料施工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产品存放和防火保护。

气体切割和高空焊接作业时,应清除作业区危险易燃物,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3、构件吊装作业时,全过程应平稳进行,不得碰撞、歪扭、快起和急停。应控制吊装时的构件变形,吊点位置应根据构件本身的承载力与稳定性经验算后确定,在构件吊装就位后宜同步进行校正,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4、钢结构安装应根据结构特点按照合理顺序进行,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承结构或临时措施。

5、压型钢板表面有水、冰、霜或雪时,应及时清除,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滑保护措施。

6.5.3钢结构整体吊装应满足相关规范安全要求。

1、当风速达到10m/s时,宜停止吊装作业;当风速达到15m/s时,不得吊装作业。

2、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线,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吊装物吊离地面200mm~300mm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应确认无误后再正式起吊。

3、钢结构整体吊装时,现场需布置满足钢结构地面整体拼装的场地,场地硬化条件需满足拼装要求,同时拼装胎架需进行验算设计。

4、钢结构施工期间,应对结构变形、环境变化等进行过程监测,监测方法、内容及部位应根据设计或结构特点确定。

6.5.4索膜结构施工应满足相关规范安全要求。

1、吊装时要注意膜面的应力分布均匀,必要时可在膜上焊接连续的“吊装搭扣”,用两片钢板夹紧搭扣来吊装;焊接“吊装搭扣”时要注意其焊接的方向,以保证吊装时焊缝处是受拉,避免焊缝受剥离。

2、吊装时的移动过程应缓慢、平稳,并有工人从下同角度以拉绳协助控制膜的移动;大面积膜面的吊装应选择晴朗无风的天气进行。

3、吊装就位后,要及时固定膜边角;当天不能完成张拉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夜间大风或因降雨积水造成膜面撕裂。

4、作业过程中安装指导人员要经常检查整个膜面,密切监控膜面的应力情况,防止因局部应力集中或超张拉造成意外。高空作业时要确保人身安全。

6.6 暗挖及爆破工程

6.6.1 竖井施工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井口应配置井盖,除升降人员和物料进出外,井盖不得打开。井口应设防雨设施,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挡车器。井口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和安全门,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小于1.2m。

2、竖井井架应安装避雷装置。

3、竖井吊桶、罐笼升降作业应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4、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渣,并检查初期支护和临时支

撑,清理完后方可正常工作。

5、设置的水箱、 集水坑处应挂设警示牌标识,并对设备进行挡护。

6.6.2洞口工程施工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洞口施工前,应先清理洞口上方及侧方可能滑塌的表土、灌木及山坡危石等。

2、洞口的截、排水系统应在进洞前完成,并应与路基排水顺接。

3、洞口施工应采取措施保护周围建(构)筑物、既有线、洞口附近交通道路。

4、洞口边、仰坡坡面防护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洞口施工应监测边、仰坡变形。

5、洞口开挖应先支护后开挖、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分层支护。不得掏底开挖或上下重叠开挖。陡峭、高边坡的洞口应根据设计和现场需要设安全棚、防护栏杆或安全网,危险段应采取加固措施。

6.6.3洞身开挖施工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施工中应确定合理开挖步骤和循环进尺,保持各开挖工序相互衔接,均衡施工。双洞开挖时,应确定好两洞开挖的时间差和距离差。

2、台阶法和环形开挖预留核心土法施工时围岩较差、开挖工作面不稳定时,应采用短进尺、上下台阶错开开挖或预留核心土措施,宜采用喷射混凝土、注浆等措施加固开挖工作面。台阶下部开挖后应及时喷射混凝土封闭。

3、施工中,观察中发现围岩条件变差或支护状态结构异常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涌水段开挖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与水压。

6.6.4支护施工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围岩自稳程度差的地段应先进行超前支护、预加固处理,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应随时观察支护各部位,支护变形或损坏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现场。

3、喷射混凝土前清理受喷岩面的浮石、岩屑、杂物和粉尘等。岩面渗水处采取引排措施。车辆支腿应充分外伸;伸展支腿时,不得有人处于危险区域。

4、钢架施工时,钢架底脚基础应坚实、牢固。相邻的钢架应连接成整体。下部开挖后,钢架应及时接长、落底,钢架底脚不得左右同时开挖。拱脚不得脱空,不得有积水浸泡。临时钢架支护应在隧道钢架支撑封闭成环并满足设计要求后拆除。

6.6.5衬砌施工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隧道内不得加工钢筋。衬砌钢筋安装应设临时支撑,临时支撑应牢固可靠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钢筋焊接作业在防水板一侧应设阻燃挡板。照明灯具不得烘烤防水板。

3、衬砌台车应经专项设计,衬砌台车、台架组装调试完成应组织验收,并应试行走,日常使用应按规定维护保养。

4、拱架、墙架和模板拆除应符合规范要求。

5、仰拱应分段一次整幅浇筑,并应根据用岩情况严格限制分段长度。

6.6.6 隧道内供风、供电、给排水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隧道内供风:

(1)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方式应根据隧道长度、断面大小、施工方法、设备条件等确定,主风流的风量不能满足隧道掘进要求时,应设置局部通风系统;

(2)通风机应装有保险装置,发生故障时应自动停机;

(3)通风管安装作业台架应稳定牢固,并应经验收合格;

(4)隧道施工通风应纳入工序管理,由专人负责;主风机间歇时,受影响的工作面应停止工作;

(5)隧道施工通风应能提供洞内各项作业所需要的最小风量。

2、隧道内供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供电线路架设应遵循“高压在上、低压在下,干线在上、支线在下,动力线在上、照明线在下”的原则;

(2)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胶皮线架设,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竖井、斜井地段应采用铠装电缆,瓦斯地段输电线应使用密封电缆;

(3)作业地段照明电压不宜大于36V,成洞段和不作业地段宜采用220V,照明灯具宜采用冷光源;漏水地段应采用防水灯具,瓦斯地段应采用防爆灯具;

(4)隧道内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应设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应切断电源。

3、隧道内给排水:

(1)施工供水的蓄水池应设防渗漏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且不得设于隧道正上方;

(2)隧道内顺坡排水沟断面应满足隧道排水需要;

(3)隧道内反坡排水方案应根据距离、坡度、水量和设备情况确定;

(4)遇渗漏水面积或水量突然增加,应立即停止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6.6.7隧道内交通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严禁人料混载,不得超载、超宽、超高、超速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2、从隧道的开挖面到弃渣场地,会车场所、转向场所及行人的安全通路设置应按施工方案要求执行。

3、在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6.6.8瓦斯隧道施工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状态,各个工作面应独立通风,严禁两个作业面之间串联通风。

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3、作业面应配备瓦检仪,高瓦斯工点和瓦斯突出的地段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瓦斯隧道聚集处应设置瓦斯自动报警仪。

4、进入隧道施工前,应检测开挖面及附近20m范围内、断面变化处、导坑上部、衬砌与未衬砌交界处上部、衬砌台车内部、拱部塌穴等易集聚瓦斯部位、机电设备及开关附近20m范围内、岩石裂隙、溶洞、采空区、通风不良地段部位的瓦斯浓度。

5、爆破作业应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并使用防爆型发爆器起爆。严禁使用黑火药或冻结、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爆破母线应成短路状态,并包覆绝缘层。

6、严禁火源进洞。

6.6.9爆破作业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钻爆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贮存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隧道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钻孔作业:

(1)钻孔前应定出开挖断面中线、水平线和断面轮廓,经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钻孔;

(2)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钻残孔;

(3)非程控钻机钻孔前应标出炮孔位置,钻孔完成后,应按炮孔布置图检查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规定的炮孔应重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

3、装药作业:

(1)严禁作业人员穿戴化纤衣服;

(2)应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非间隔装药各药卷间应彼此密接;

(3)严禁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

(4)已装药的炮孔应及时堵塞密封。除膨胀岩土地段和寒区隧道外,炮泥宜采用水炮泥、粘土炮泥。严禁用块状材料、煤粉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泥。

4、起爆作业:

(1)起爆前,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在独头坑道内不应小于200m,当采用全断面开挖时,应根据爆破方法与装药量计算确定安全距离。起爆前班组长应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

指令;

(2)盲炮检查应在爆破15min后实施,发现盲炮应立即安全警成,及时报告并由原爆破人员处理。处理瞎炮、残炮应符合规范要求。

6.7 临时用电

6.7.1应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编制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工程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7.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和进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参数测定。

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6.7.3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符合规范要求。

1、建设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

2、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实行三级配电。

3、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4、配电装置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5、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

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6.7.4配电设备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配电室设置: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3)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4)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2、总配电箱设置:

(1)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2)总配电箱的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

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3)总配电箱的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4)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5)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3、分配电箱设置:

(1)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3)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 N线端子板和 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配电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4)分配电箱位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

器、分路熔断器。

4、开关箱设置:

(1)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2)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4)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5、配电线路设置: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路不得有接头;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2)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识;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4)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暗敷设方式,严禁敷设在脚手架上;电源线路沿墙体、梁、柱等明敷设方式,应采取支吊架、钢索或绝缘子固定;

(5)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联结,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6.7.5 线路防护设施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当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识。

3、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4、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5、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

6.7.6 漏电保护器参数应符合规范要求。

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钡帧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6.8 现场消防

6.8.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1、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

2、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

3、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4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放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6.8.2 施工现场建筑防火应符合规范要求。

1、临时用房防火:

(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心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在建工程防火。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6.8.3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

2、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3、灭火器:

(1)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

(2)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配置,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水量足够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

5、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2)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可利用正式消防竖管进行临时消防水安装;

(3)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其位置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4)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

(5)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

6、应急照明。

在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水泵房、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均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6.8.4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6.8.5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2、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3、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4、施工现场供用电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5、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6.8.6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应针对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6.9 安全防护

6.9.1 洞口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 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

4、当非竖向洞口短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 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6.9.2 临边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2、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3、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4、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在建筑物间设置的停层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5、停层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井架物料提升机通道中间,应分别设置隔离设施。

6.9.3 有限空间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1、在地下室、管道井、容器内部、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腌渍池、纸浆池、市政管道等各类有限空间作业时,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采取可靠隔断(隔离)措施,将有限空间与其他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或其他空间隔离。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可燃性气体的有限空间,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

4、在缺氧或存在有毒物质(气体)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工具(照明);在有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后,在没有弄清致害因素,也没有采取可靠个人防护措施情况下,严禁盲目施救,应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情况下现场紧急施救,同时报告上级请求专业救援。

6.9.4 大模板作业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1、吊装大模板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施工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被吊模板上不得有未固定的零散件;应确认大模板固定或放置稳固后方可摘钩。

2、大模板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当确认模板起吊平衡、吊环及吊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

3、大模板应支撑牢固、稳定。支撑点应设在坚固可靠处,不得与作业脚手架拉结。

4、大模板的拆除应按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当拆除对拉螺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模板倾覆;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模板上口晃动、撬动或锤击模板;起吊大模板前应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及周边设施之间无任何连接。

5、大模板存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稳定措施。无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存放架上;当大模板临时存放在施工楼层上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不得沿外墙周边放置,应垂直于外墙存放。

6.9.5 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1、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葫芦宜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3、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宜为0.8m。

4、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周边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5、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遵守规范要求。

6.10 其他

6.10.1 建筑幕墙安装作业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幕墙安装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

2、安装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电动工具应进行绝缘电压试验;手持玻璃吸盘及玻璃吸盘机应进行吸附重量和吸附持续时间试验。

3、采用外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时,应双排布置。

4、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5、采用吊篮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篮应进行设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2)吊篮不应作为竖向运输工具,并不得超载;

(3)不应在空中进行吊篮检修;

(4)吊篮上的施工人员必须配系安全带。

6、现场焊接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6.10.2 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预制构件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预制构件的形状、尺寸、重量和作业半径等要求选择吊具和起重设备,所采用的吊具和起重设备及其操作,应符合规范及产品应用技术手册的规定;

(2)吊点数量、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应保证吊具连接可靠,应采取保证起重设备的主钩位置、吊具及构件重心在竖直方向上重合的措施;

(3)吊索水平夹角不宜小于60°,不应小于45°;

(4)应采用慢起、稳升、缓放的操作方式,吊运过程,应保持稳定,不得偏斜、摇摆和扭转,严禁吊装构件长时间悬停在空中;

(5)吊装大型构件、薄壁构件或形状复杂的构件时,应使用分配梁或分配桁架类吊具,并应采取避免构件变形和损伤的临时加固措施;

(6)预制构件在吊装过程中,宜设置缆风绳控制构件转动。

2、预制构件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2)应合理设置垫块支点位置,确保预制构件存放稳定,支点宜与起吊点位置一致;

(3)预制构件多层叠放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预制楼板、叠合板、阳台板和空调板等构件宜平放,叠放层数不宜超过6层;长期存放时,应采取措施控制预应力构件起拱值和叠合板翘曲变形;

(4)预制柱、梁等细长构件宜平放且用两条垫木支撑;

(5)预制内外墙板、挂板宜采用专用支架直立存放,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薄弱构件、构件薄弱部位和门窗洞口应采取防止变形开裂的临时加固措施。

3、安装作业开始前,应对安装作业区进行围护并做出明显的标识,拉警戒线,根据危险源级别安排旁站,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

4、施工作业使用的专用吊具、吊索、定型工具式支撑、支架等,应进行安全验算,使用中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状态。

5、吊装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构件起吊后,应先将预制构件提升300mm左右后,停稳构件,检查钢丝绳、吊具和预制构件状态,确认吊具安全且构件平稳后,方可缓慢提升构件;

(2)吊机吊装区域内,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吊运预制构件时,构件下方严禁站人,应待预制构件降落至距地面1m以内方准作业人员靠近,就位固定后方可脱钩;

(3)高空应通过缆风绳改变预制构件方向,严禁高空直接用手扶预制构件;

(4)遇到雨、雪、雾天气,或者风力大于5级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