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存在变更事项的,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3、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企业是否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6、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依法
开展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
8、企业是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9、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11、企业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12、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13、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4、企业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15、企业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重
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是否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16、企业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7、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18、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19、企业是否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二)冶金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证情况;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高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5.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6.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7.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8.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是否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9.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
10.氧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是否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11.煤气柜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是否设置防雷装置;
1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是否按要求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是否在车间入口设置总管切断阀;
15.《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三)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四)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