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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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265. 1一1997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29 4:1992(ISO/DIS 13852)《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本标准与GB 12265-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中的相同项目相比在安全距离数值上都有所增加,如弧形可及和低风险时使用的上伸可及、越过防护结构可及,增加后与EN294相等。此外本标准比GB 12265-90增加的项目主要是:高风险时使用的上伸可及和越过防护结构可及,用于14岁以下人通过开口的安全距离,通过不规则开口时确定安全距离的方法和多重防护结构等。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而老产品可以按GB 12265-90过渡到1999年12月31日.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贵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马贤志、李勤、黄鸿康. GB 12265. 1一1997EN前言在19 85年6月,CEN/TC114机械安全技术委员会成员会上决定建立第2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秘书处设于DIN,该工作组根据CEN/TC114的12号文件(即法国标准NF E09-010),13号文件(德国DIN31001第1部分)和23号文件(芬兰的机械通用建议)等国家文件和现有的人体测量数据可靠研究,制定了建议草案,于1988年7月提交给技术委员会。该草案考虑了行业用的和个人用的机械,包括上伸可及和向下跨越可及两组图表,由此引出几种意 见并且在1988年11月的CEN/TC114第三次会议上,就是否需要两组和应如何用于不同安全水平进行了长时间讨论。 应CEN/TC114代表要求,工作组于1988年12月6日至7日在其第8次会议上,系统地阐述了有关编制说明,于是建议草案被批准,其中还包括对CEN/CS咨询程序的陈述。CEN/ TC114的第4次会议批准了该工作组采纳意见后修订的prEN294,并通过三种官方语言的修订版送交CEN/CS表决。 要求与本欧洲标准等同的国家标准应在1992-12-31日前出版,与之相悖者应在此前废除。根据作为CEN内部法规部分的CEN/CENELEC共同准则, 下列国家必须实施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 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安全GB 12265. 1一1997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代替GB 12265-90Safety of machinery-Safety distances to preventdanger zones being reached by the upper 1加bs引言根据GB/ T 15706. 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是消除或减小机械风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安全距离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使用机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 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 —生物力学因素,诸如人体各部分的伸缩和关节转动的限制,— 技术和应用等情况。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止3岁以上(含3岁)人的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仅适用于通过距离就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注这些安全距离对某些伤害不能提供有效防护,例如物质的辐射和发射,对此类伤害偏增加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 施.以安全距离作防护的人应处于所规定的位置, 而且不能采用其他手段(如垫高、持延伸物等)触及危险区。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某些电气标准覆盖的机械,在那些标准内规定了专用测试程序,如使用试验指 南。在某些应用场合必须偏离这些安全距离时, 则与此应用有关的标准应指明如何达到足够的安全水平。弓1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T 15706.1-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GB/T 16856-1997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定义除了在GB/T 15706.1中给出的定义外,本标准还采用下列定义:防护结构protective structure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07一07批准1998一02一01实施GB 12265门一1997用以限制人体和(或)其一个部位的运动,并作为机械的组成部分的有形障碍物,如挡板。 3.2安全距离safety distance防护结构距危险区的最小距离。 4安全距离橄值41.14总则 ,假定安全距离由下列假定得出:———防护结构和其中的开口形状和位置保持不变;安全距离是从受限制身体或其有关部位的表面起测量的。人们可能迫使身体某一部位越过防护结构或通过开口企图触及危险区;—荃准面是水平面,在其上的人一般是取站立姿势,该面不一定是地面,如工作平台也可能是基准面; —不能借助椅子或梯子等改变基准面,—不能借助于棍棒或工具等延长上肢的自然可及。 4.1.2风险评价选择防护上伸可及(见4.幻或是越过防护结构可及(见4-3)合适的安全距离应根据风险评价(见 GB/T 15706. 1和GB/T 16856)而定,而风险评价是以伤害出现概率及其预料的严重程度为依据。为了实现由本标准选择合适的安全距离,必须对技术和人为因素进行风险评价。例1: 在低风险(如摩攘或磨损危险)处,应选用表1中的数值(见4.3.2.”。例2: 在高风险(如绷绕危险)处,应选用表2中的数值(见4.3.2.2).4.2上伸可及(见图”4.2.1如果危险区有低风险,那么危险区的高度h应为2500 mm或更高。4.2.2如果危险区有商风险(见4.1.2),则:—危险区的高度h应为2700 mm或更高;—或是采用其他安全措施。危险区图1上伸可及示意图4.3越过防护结构可及4.3.1符号图2中各符号定义为: GB12265.1一1997a:危险区高度;b:防护结构高度;c:防护结构近人一侧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图2越过防护结构示惫图 432数值4.3.2.1如果危险区有低风险(见4.1.2),至少应选用表1中的数值.在表1中不应有擂入数值( 见4.3.),3因而,当已知的a,b或。值在表中两个数值之间时,应选用能达到较高安全水平的值。表1低风险越过防护结构可及的安全距离 危险区高度mm防护结构高度b)l100012001400160018002000220024Q02500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 25002,24002200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600400200010060011001100130013001400140013001200120011001100100600900100010001000100010009005003002002001005007Q0900900900900900600100500600900900800500300100400500600500100100350350100250!00)防护结构高度小于1o010mm的不包括在内,因其不能有效地限制身体运动.)危险区高度在2520mm以上的参见4.2。4.3.2.2如果危险区有高风险(见4.1.),2应选用表2中数值,或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在表2中不应有插人数值(见4.3.3),因而,当已知的a,b或‘值在表中的两个数值之间时,应选用能达到较高安全水平的值。389Gs 12265. 1一1997表2高风险越过防护结构可及安全距离防护结构高度b"危险区高度1 0001 2001 400"1 6001 8002 0002 2002 4002 5002 700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2 700"2 6002 4002 2002 0001 8001 6001 4001 2001 00080060040020009001 1001 3001 4001 5001 5001 5001 5001 5001 5001 4001 4001 2001 1008001 0001 2001 3001 4001 4001 4001 4001 4001 3001 3001 2009005007009001 0001 1001 1001 1001 1001 1001 0009008004006008009009009009009009008006006007008008008008008007005006006006006005004004004004003003003001001001)防护结构高度低于1 000 mm的不包括在内.因其不能有效地限制身体运动.2)危险区高度在2 700 mm以上的参见4.2.3)防护结构低于1 400 mm的,如果没有另外安全措施,不应采用。4.3.3中间值情况下表1和表2的用法 以使用表1为例说明。例1, 已知a和c',确定防护结构的高度b,危险区的高度a是1 500 mm,危险区距预计的防护结构的水平距离‘是700 mm 使用表1,防护结构的高度b至少应为1 800 mm,例2, 已知a,b,确定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防护结构的高度b是1 300 mm,危险区高度a是2 300 mm.使用表1,防护结构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600 mm.例3, 已知b和:,确定危险区的高度a.防护结构的高度b是1 700 mm,距危险区的水平距离‘是550 mm.使用表1, 危险区的高度a,应在1 200^-2 200 mm之间。4.4弧形可及表3所示为14岁及14岁以上人的基本运动(也见第5章)。 390GB 12265. 1一1997表3弧形可及安全距离运动限制安全距离S,图示只在肩部和 腋窝运动受限制笋850竹被支承至肘部-550>幸甘A2)“侣停/: S,xA}' )300份被支承至腕部)230V/i620乡/I科和平神布云葵I指关节)130V书遨/ >720.' Av ,/1)国形开口的直径或方形开口的边长,或擂形开口的宽度。2) A为竹的运动范围.4.5通过开口触及4.5.1适用于14岁及14岁以上人的规则开口表4适用于14岁及14岁以上人用的规则开口安全距离Sr. 开口尺寸e表示方形开口的边长、圆形开口的直径和槽形开口的窄边长。 开口尺寸大于120 mm的,应使用4.3规定的安全距离。GB 12265. 1一1997表4通过规则开口触及的安全距离((14岁及14岁以上)身体部位图示开口槽形安全距离Sr方形)2}圆形)2指尖指至指关节或手酬榭e镇4》24<e(6>10)5)56<e簇8>20315)58<e簇10>80325妻2010<e成12> 100380)80ij竹至肩关节12<e(203120>120)12020<e(3038500>120>120w30<e提40>8503200妻12040<e(120>850>850>8501)如果柑形开口长度《65 mm,大拇指将受到阻滞,安全距离可减小到200 mm.4.5.2适用于3岁和3岁以上人的规则开口表5适用于3岁至14岁儿童的行为和较小上肢厚度尺寸,14岁以上的人员也可用本表防护。 开口尺寸。表示方形开口的边长、圆形开口的直径和槽形开口的窄边长。当开口大于100 mm时,安全距离应根据4.3的规定使用。注: 防止儿童勒死的措旎不在本标准中考虑。表5通过规则开口触及的安全距离( (3岁至14岁)身体部位图示开口安全距离Srmm柑形i2方形)2一圆形I)2指尖妙e(44<e(6)20>10-妻10指至指关节或手嘴至肩关节kx}.剔8<e(106<e(8)40)30)20)80)60)6010<e簇1212<e(2020<e簇30)100)80)80i900"i900)120)120)550》12030<e镇100i900)900)9001)如果槽形开口长度簇40 m-,大拇指将受到阻麒,安全距离可减小到120 mm,392GB 12265. 1一19974.5.3不规则开口在不规则开口情况下应执行以下步骤: “ )首先确定不规则开口能够完全插入的(见图“):—最小圆形开口的直径;、 —最小方形开口的边长;—最窄槽形开口的边宽。 图3不规则开口示意图 b)根据表4或表5选择相应的3种安全距离。 c)可以使用在b)项中所选的3个数值中最短的安全距离。5多,防护结构对安全距离的形响 表1、表2、表3(第1图)、表4和表5中的防护结构都处于同一平面。为增大容存危险的区域,应当考虑多重防护结构,可以减少甘、手或手指的自由运动,表3的第2至第4图和表6,是实现该目的的例子。臂可依托于防护结构上以任意角度倾斜。 Gs 12265. 1一1997表6多重防护结构安全距离运动限制安全距离Sr图示在肩部和腋 窝限制运动两个分离的 Sr,>230防护结构,一个Srz>550允许,腕部运动,Sr,)850另一个允许肘部运动协在肩部和腋 窝限制运动一个分离的 Sr,>850防护结构,允许Sr,> 130由手指到指关节运动卜i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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