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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分割单

来源:化拓教育网


甲乙两公司共用一个电表,电力部门只给乙方开据一张电费发票,甲公司应如何将电费做税前列支?

案例引入

甲乙两公司共用一个电表,电力部门只给乙方开据一张电费发票,不另给甲司开据发票,甲公司依据实际使用量在单位内部装独自计量表与对方单位结算,此费用甲公司能否依据乙方单位的电费分割单和电力部门给对方开据的电费发票复印件入账。

争论焦点

一种观点,电费分割单不是法定的凭证,所以不能在税前列支。

另一种观点认为,电费分割单虽然没有明确可以作为在税前列支的凭证,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更何况所得税坚持实质大于形式的课税原则,因此应该可以作为列支的凭证。

魏言税语评案例

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力公司应当给甲公司开票,甲公司也应当向电力部门索要发票。相信甲公司也会这么做,只是因为电力部门的原因,甲公司拿不到发票,鉴于电力部门当下的垄断地位,甲公司既不敢得罪电力部门,又不能不用电力部门提供的电力,但又不能不税前列支这部分电费,所以可以将甲乙公司电费分割的清单、合同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然后税前列支。

理由如下:

一、发票不是唯一税前列支的的凭证;

二、实质课税是所得税的原则;

三、税法没有明确禁止电费分割单在税前列支。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电费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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