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供电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扩报装管理,规范业扩报装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定》(试行)、《湖北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和《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业扩报装工作包括从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到向其正式供电及归档的全过程。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电与供电不断扩充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 业扩报装工作应从服务客户、管理高效出发,进一步简化报装手续、优化报装流程、规范报装行为、提高报装效率,坚持“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业扩报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供电服务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等规定。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受(配)电设备供货等环节,应遵从市场原则,增强透明度,严禁“指定设计、指定施工和指定供货”。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孝感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内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等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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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 业扩报装工作由各供电公司营销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由市公司负责办理的用户以及孝感城区范围内的业扩报装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营业窗口应设立业扩报装业务受理窗口,非用电营业窗口不得受理客户新装、增容业务。
第七条 营销管理部门对业扩报装的管理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业扩报装工作的、规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业扩报装各环节的工作情况;负责业扩报装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分析本单位业扩报装各类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 居民和低压用户的业扩报装由各业扩报装业务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归口办理;高压用户的业扩报装工作由各业扩报装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对于公司范围内供电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上的业扩报装,应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并报市公司营销部备案;县(市)供电公司10KV专线用户(含双电源)或容量在1000KVA及以上的业扩报装,供电方案需报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并报市公司营销部备案;其它用户的高压业扩报装工作,由各县(市)供电公司营销部门归口办理。
第九条 客户服务中心和各供电公司营销部门负责业扩报装工作的“一口对外”,并组织协调生产、规划、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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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等相关部门完成业扩报装流程的相应工作。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所属营业区内高压业扩报装的具体业务工作。供电营业所负责居民和低压用户报装业务的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高压用户报装业务的受理、传递工作,不办理高压报装具体业务。
客户服务中心和各供电公司营销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产部门的有效衔接,履行客户服务的“一口对外”职责,及时传递电力故障报修、计划检修及业扩报装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业扩流程和报修服务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停电次数,缩小停电范围,建立业扩报装与配电运行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110KV及以上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的上报审批工作;负责供电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用户变电站立项选址和设计审查工作;参与10KV电压等级供电、报装容量在3000KVA及以上的报装工程供电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工作;参加所办理的高压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负责客户自备电厂项目的审批和《并网经济协议》的签订。
第十一条 各级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业扩报装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撑,负责所归口的高压业扩供电方案的制定和审查,负责所归口的高压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所归口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的审定和会签;负责客户自备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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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并网方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 农电工作部参与农网10KV专线用户或供电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报装工程供电方案的制定和审查,负责所归口的高压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负责农网客户自备电厂并网方案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所归口的业扩报装工作的安全管理,参加所归口的高压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所归口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的审定和会签。
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部门会同审定归口的10KV专线用户或供电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报装工程供电方案,参与所归口的高压业扩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办理设备变更和保护定值的计算审定工作;参与客户自备电厂并网方案的审查;负责归口管理的专线或双电源客户《电网调度协议》的签订。
第十五条 各级电能计量中心(所)负责《电能计量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业扩报装工程的计量方案的制定、审查和高压业扩工程计量设备的安装、验收、现场检定工作。
第三章 业扩报装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业扩报装工作主要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业务收费、受电工程的设计审核、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签订以及装表送电、资料归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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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业扩报装业务应严格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标准》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和要求,通过电力营销信息系统办理,并严格执行工作单制度,严禁体外循环和事后补单,严格执行流程控制和时限考核。
第四章 报装受理及现场勘查
第十 各供电单位应提供营业厅、95598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网站等业扩报装受理方式,其他非供电营业窗口不得受理客户业扩报装业务。
第十九条 报装人员在受理客户用电报装咨询业务时,应告知客户在办理报装业务时具有的权益,并一次性向客户讲清在业扩报装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文件并提供详细目录。营业窗口在受理业扩报装业务时,应同时收集所需的资料、文件、目录转报相应的业扩办理单位和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在客户办完报装申请手续后,报装人员应与客户联系勘查时间,低压客户在2个工作日内、高压客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工作,勘查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1) 核对客户申请用电资料;
(2) 确定供电电源(单电源或多电源),电源位置,供电电压、供电线路及开关编号;
(3) 客户装见设备容量,负荷特性,备用电源情况; (4) 用电性质、按电价分类容量及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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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出初步供电方案。
第五章 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第二十一条 供电方案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电网发展规划,满足供用电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并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条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行规程对供电方案进行优化。
第二十二条 供电方案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并实行审批会决制。客户受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和电厂直馈线路的供电方案,由省电力公司审批。孝感市城区低压业扩供电方案由市区配电工区审批、计量方案由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孝感市城区高压业扩报装及公司范围内供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和10KV专线用户的业扩报装,由客户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办理,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并报市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各县(市)供电公司报装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者,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其余由各县(市)供电公司自行审批。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方式,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低压用电报装由各供电营业所直接审批。
第二十三条 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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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理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高压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一年,低压客户供电方案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客户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提出申请,供电单位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供电方案在有效期限内遇到情况变化,应主动与客户沟通协商、合理调整,重新确定后书面答复客户。
第六章 业务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业扩报装业务收费指一户一表报装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省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严禁自立收费名目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并接受客户及有关部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查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扩报装业务费用由各单位营业窗口统一收取。收取一户一表报装费用应提供湖北省普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应提供服务业。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有两路及以上多路供电的用电客户,应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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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减、缓、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纳入电费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严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进入其他帐户。
第七章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第二十 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应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客户。审核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应由取得职能部门批准及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程要求,符合供用电双方认可的供电方案,倡导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对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所出的设计图纸,供电单位不予审查。
第三十条 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单位应由客户自主选择。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单位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单位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第三十二条 客户受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应选用先进、节能、安全性能好的国家定型设备。未取得国家鉴定合格证书的电气设备均不得进入电网使用,客户私自接入的,供电部门可不予验收和接电。
第三十三条 按照省经委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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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客户应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各单位应引导客户使用节能高效产品和技术,协助客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由报装承办部门组织有关管理部门、运行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相关部门、单位应派员按时参加会审。
第八章 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第三十五条 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是供电单位依法进行的用电检查行为。用电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持相应资格的《用电检查证》进行用电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客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客户申请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用电检查人员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标准,对客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提出中间检查报告。对施工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整改,并约定复检时间,直至检验合格。
第三十 客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相应资质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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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等资质。客户自行施工,且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供电部门可以不予验收和接电。
第三十九条 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型高耗能设备的客户,必须要求其更换为节能型设备,并需按照符合国家节能的节能或蓄能方案进行实施方可投入使用。客户自行安装淘汰型高耗能设备,不予以更换的,供电部门可以不予验收和接电。
第四十条 业扩报装部门接到客户申请检验函并提供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后,应及时组织竣工检验。组织竣工检验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客户整改后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第九章 送 电
第四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正式接电前,各业扩报装办理单位应按《湖北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客户签(修)订《供用电合同》,未签(修)订供用电合同的,不得接电。
第四十二条 对已具备供电条件的客户送电时间,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非居民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备供电条件是指:受电工程竣工并检验合格,供用电合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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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其它相关手续已办结完毕。
第十章 优质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各供电单位要建立大客户代表制和首问负责制,并推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已送电的客户,客户服务(分)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收集客户对报装工作的意见及建议。按月对客户回访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于客户反映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十四条 市公司对报装容量在1000KVA及以上、各县(市)供电公司对报装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用电报装项目开展跟踪服务。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报装窗口公示统一的业扩报装业务办理流程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客户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通过推行报装服务联系卡、提供电话查询、触摸屏查询等方式,方便客户查询业扩报装进程。应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报装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工作内容接受市公司行政监察和行风办监督检查,各级营销部门负责业扩报装业务管理工作和处理客户投诉。上述部门有权对用电报装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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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制定的各种业扩报装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县级供电公司不得另行制定报装管理办法或相关指导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孝感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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