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部员工工作守则
一、员工上班规定
1.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上班时应在为换好工作服之前打卡签到,并迅速更衣,及时进入工作场所工作。
2.员工上班、下班时必须亲自打卡签到。如发现代替行为,代替人与委托人均视为旷工一天。 3.上班、下班如忘记打卡,可以申请写漏打卡说明,经领导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每个月允许写三次说明,超过三次则每次视为迟到十分钟。累计迟到三十分钟则视为旷工半天,超过三十分钟视为旷工一天。
4.上班时间后一分钟内到的视为迟到。超过十分钟后到岗者,以旷工半天论处,但因公出差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到岗时间比规定时间晚一小时以上而未主动联系主管或领班者以旷工论处。
6.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擅自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旷工不发薪金,旷工一日扣罚三日工资。 7.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报主管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但突发事件或因疾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单位报备,病假三日以上(含三日)需要医疗证明,病假按国家规定或本市规定执行。事假不发期间工资,每月事假超过七天,额外扣发全勤奖。
8.员工因其他不得已的原因需要请假时,应在前一天提出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得缺勤,不得电话、短信请事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9.每月如有迟到、早退、旷工、事假超过七天,扣发全勤奖。
二、员工工作规定
1.员工应按“员工职位表”的工作职责或“工作安排表”中经理、主管、领班等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并认真、及时的完成。
2.同事之间应彼此尊重,通力合作,如有困难、疑点,应随时诚恳提出,及时沟通和请教,不得有相互猜疑,搬弄是非、谩骂、怀恨、诋毁、动粗斗殴等不文明的行为。
3.上班时间应专心工作,不得任意嘲笑、唱歌、相互追打串岗、聊天,不准阅读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书报,不准玩游戏机、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类产品。
4.不得在生产车间从事娱乐活动。
5.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前要洗手消毒,工作时应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工作中不准吃零食,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6.不准穿拖鞋上班,不准留长发及指甲,不准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 7.患有皮肤病或手部有创伤、脓肿者不准参与生产。
8.未经许可,员工不得带任何人进入车间参观,生产区内不准会客,员工确因重要事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9.员工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10.员工不得私自拿走企业生产物品、工具、用具及资料等。
11.员工辞职,转正员工需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书,报经主管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离职当日应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手续表》逐项办理移交手续,办理完离职手续,领取《劳动关系解除表》后即可离开,不能长时间逗留。
未转正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周提交辞职申请书,待与人力资源部协商后,按协商日期离职,离职手续按正式员工流程办理。
三、奖罚条例
1.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迟到十分钟,罚款20元,超过十分钟,以旷工半天论处。
2.代替打卡与委托打卡均视为旷工一天,扣发当日工资。
3.无故旷工一日扣罚三日工资,连续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扣罚当月50%工资。 4.参加会议,开会时交头接耳,不认真倾听,罚款20元。
5.工作衣帽脏乱、仪表仪容不整或未穿戴工作衣帽进入操作间罚款100元。
6.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不服从安排,擅自离岗、串岗、任意嬉笑、相互打闹、说粗口话、吹口哨、聚堆聊天罚款50元。
7.工作中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穿拖鞋、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罚款50元。 8.擅自带外人进入生产车间,未经许可会客罚款100元。
9.未经许可,随意品尝新产品或随意食用产品罚款50元,并赔偿相应成本。
10.工作不认真,疏忽马虎,使产品烤焦、不熟或达不到合格产品,使产品报废,罚款100元。 11.随意浪费,丢弃原材料,罚款100元。 12.损坏设备、用具等公物,照价赔偿。
13.工作中争吵、谩骂、挑拨离间、搬弄是非,议论上司罚款50元。 14.打架斗殴、盗窃公物立即开除并送机关处理。
员工签名承诺:
我认同以上惩罚条款并自觉遵守公司及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依据条例接受处罚。
员工签名: 日 期: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