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志城市规划篇
城市规划
概 述
古城长沙,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基本处于自然发展状态,无城市发展规财记载。
民国建立后,拆除城墙,兴建马路,城区建设开始向城外发展。城市计划工作始于1917年由长沙商埠局筹备处主编的《长沙北关外商埠马路工程计划书》。尔后,直至1947年,市政当局曾多次编拟城市计划,其中以1932年和1941年编制的《长沙市新市区计划》和《长沙新市区计划书》较为全面。1947年编制的《长沙市建设计划修正草案》,是新中国建立前长沙最后一个市政计划文件。民国时期历次编制的城市计划,大多未能付诸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长沙城市规划工作起步较早,是国务院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首批省会城市。1950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建设局即编制完成《长沙市规划原则草案提纲》、《道路系统草图》及《区域规划草图》,并以此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初步形成北郊和南郊工业区,城市布局逐步改善,建成区扩大到12.88平方公里,城市人口由38万增至56万。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原编规划草案的基础上,为争取国家在长沙定点建设大中型项目,曾多次对规划进行调整,但均未实现,仍以1950年编制的规划草案、草图为依据进行建设管理。
1958年,为适应经济建设大发展的形势,根据“压缩大城市,控制中等城市,发展小城镇”的方针和“城乡结合,工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提出“压缩旧市
区,控制近郊区,发展远郊区”的指导思想,开始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出《长沙市城区规划方案》和《长沙市母城规划》、《卫星城镇规划》,于1960年提交中共长沙市第二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报经中共湖南省委于同年召开的南岳会议批准,成为其后直至1979年止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在此期间,东南郊工业区、高塘岭、坪塘、暮云市、捞刀河等工业镇开始发展和形成,并开始规划建设砂子塘、建湘新村住宅小区,着手改变“一个单位、一个大院,生产、工作和生活混杂在一起”的状况。
“文化大革命”初期,城市规划曾一度被否定,机构撤消,人员下放,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一度陷于停顿。至1971年,恢复城市建设局,1973年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和以编制规划为主的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又逐渐恢复并得到加强。
1977年,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和城市的发展需要,重新着手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的指导思想仍贯彻中央“压缩特大城市,控制大城市,发展中小城市”的方针,实行“压缩旧城区,控制近郊区,发展远郊卫星镇”,并适当调整了布局。如原河西咸嘉湖疗养区的规划改为工业区,并适当延伸发展到石岭塘一带;插花在市区内的10个蔬菜大队全部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适当调整了卫星镇的规模和布局,补充了部分专业规划。该规划于1979年完成,报经省政府审查后上报国务院,1981年5月2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其后,按照总体规划着手编制分区规划和重点地区、住宅区的详细规划,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并作为按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开创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局面。
1982年国务院公布长沙为全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后,长沙市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到1986年,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人口和用地规模均已突破。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1987年起修订总体规划,五易其稿,于1990年定稿,并上报省人民政
府和国务院审批。修订的规划期至2010年,规划城市人口160万,城市用地155.1平方公里。
除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外,还分别编有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
专业规划,自1960年开始,曾由市规划设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编制过城市用地、城市道路、对外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防灾等20余项专业规划。
编制详细规划始于1952年,当时,为配合城市建设,对烈士公园等个别较大建设项目及东瓜山、黄泥坑等地居民新村进行规划,但其深度仅限于总平面布置。其后也编制过若干居民点规划。1975年成立铁路新站建设工程指挥部,以铁路客站迁建工程为依托,开始成片的编制较完整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在王蔚深具体领导下,组织与火车新站建设相联的2平方公里范围的统一规划建设’,包括五一路、车站路、解放东路、曙光路、迎宾路南段等道路的新建,朝阳新村、人民新村、五一新村等住宅区以及邮电枢纽、长途汽车客站、车站广场周围的配套建设。五一路、韶山路沿线单位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组织建设,取得了大面积编制详细规划和综合开发建设的经验。1975~1990年,先后编制朝阳二村、人民新村、红旗区、望月湖、桐梓坡、圭塘、桂花村等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详细规划39个,对规划区内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等进行全面合理布局。此外,还编制过文物古迹、公园和重点项目等多项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于1981年由长沙市首倡编制。至1983年,已完成全市15个分区中的11个分区规划,涉及建成区面积50.89平方公里,约占当时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3%,占城市人口的90%。对于在大中城市根据条件编制分区规划的作法,1983年全国分区规划交流
和学术讨论会曾给予肯定。
1979年编制总体规划时,曾编制城镇布局规划。1986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开始全面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规划对市域内不同等级城镇的发展数量、规模、密度、类型和非农业人口所占比例等进行全面规划布局,1990年进行调整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始于1985年,至1986 年底止,完成16个建制镇(含县城关镇)、210个集镇、218个一般村镇的规划,其中黄花塘、花明楼镇两处规划,曾获得部级奖。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对建设用地、建筑、市政设施等的管理。民国时期,曾先后由省会警察厅、市政公所及市政府所属地政局、212务局等进行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城建管理的范围和深度逐步扩大,科学性和政策性愈来愈强,法规、规章也逐步趋于完备。建筑管理由50年代仅审查单栋建筑的造型和层数,到60年代以后逐步扩大到审查建筑布局、环境容量和用地标准,并由60年代按单位的近期需要逐一审批,走向70年代逐步按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筑群体的协调审查。管线管理也由个别审定、协调矛盾逐步发展到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相继探讨在严格服从规划的前提下土地有偿使用和充分发挥土地效益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全市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181251亩,1975~1989年共批准各类建筑项目1765 1个,建筑面积2396.61万平方米,1950~1989年批准架设或敷设各种杆线和管道全长1 1906公里。通过规划管理,基本保证了城市建设按规划进行。但规划管理工作也曾遭到干扰,存在失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否定规划任意定点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文化大革命”中最为突出。如原规划为疗养区的河西咸嘉湖一带,被改变为工业区;原规划铁路客站外迁用地上,陆续新建扩建了几个工厂;在小吴门中山路改建规划线上建“一条龙”饮食店,几年后被迫拆除;强行在烈士公园内修建湖南省电视台和马王堆出土文物陈列馆,造成公园10余万平方米土地被分割。由于管
理体制欠完善,有的单位和居民有章有法不依,违章建筑频频出现。仅1978年至1990年期间3次清查统计,共出现违章建筑16214处,违章建筑面积27.96万平方米。其中1990年一次查处影响交通市容的违章建筑即达14102处,面积14.5万平方米;经拆除处理的1 1866处,面积13.60万平方米。
城市勘测,长沙最早的地形测量图始见于1917年市政公所所编《长沙商埠马路计划书》中附图,1928年测绘有1:5000长沙市地形图。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成立市测量队,后逐步扩大,1985年改为勘测院。该院先后完成长沙地区的大地控制测量,不同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测量,并承担部分土建工程测量
及其勘察任务,为城市用地规模拓展、功能布局、工程项目选址及城市建设管理提供了可靠数据。
第一章 城市总体规划
民国时期,长沙共编过9次全市性计划,其中内容较为全面的有4次。
1920年10月,长沙市政厅发表计划书,提出扩大市区范围、划定城内道路、拆除城墙、加高沿江驳岸、新修马路、创办自来水和收买电灯公司等内容。
1921年长沙市政公所编制的《长沙市政计划书》,计划城区范围包括湘江东岸面积82.59平方公里和岳麓山附近的学校区。全书分13章,其中在交通章中,计划全市道路采用棋盘式放射式系统,拟建设电车道和与铁路相交的立交桥8处,跨湘江铁桥3座,计划实施期限为10年。
1925年8月,《大公报十周年纪念特刊》上发表《长沙市政工程计划大纲》,当时城市人口约30万。大纲分五部分,提出“以长沙城内为旧市区,以北门外一带至铁路为新市区,两相衔接,同工并举,最后,阐述实现计划之可能性”,并称“十年后,洞庭衡岳之间,其有中国的芝加哥在”。
1932年发表的《长沙市新市区计划》,提出功能区总面积64.17平方公里,其中提出了粤汉铁路由新河出湖迹渡至金盆岭与原线相接的改线计划。
1938年“文夕大火”后,市政府被撤消,由省政府组设“长沙市新市区计划委员会”,于1941年编制出《长沙市新市区计划书》,确定规划年限为50年,规划期末人VI 100万,市区面积110平方公里;划定城市各功能区及公园、公共建筑的分布,城市对外交通布局,论述了道路系统、道路宽度和建设计划;在房屋建筑计划中阐述了对房屋建筑的技术管理要求,在市政工程方面分别论述了下水道、自来水、桥渡、码头、驳岸、公园、广场、垃圾处理及消防等设施的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计划书曾上报国民政府行政院备案。1946年,市政府编制《长沙市建设计划草案》,1947年提出修正草案,将市区人口由原计划发展到100万人压缩至60万,规划发展10个卫星城镇,容纳40万人。
1947年3月,行政院确定长沙为建设示范市之城市1949年8月,长沙和平解放,“示范市”留下的是一座百孔千疮的破烂城市。
新中国成立后,长沙市先后多次编制城市规划(1950年4月,市建设局编拟《长沙市规划原则草案提纲》,对城市进行全面规划布局:一、分城市用地为工业、商业、行政、文化、住宅风景和混合区六类功能区,确定各占城市用地的比例;二、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区交通系统、桥梁布局;三、公用事业、公共工程、公共建筑和公墓等布局;四、公共绿地及专用地布局;五、田园卫星市的建设及道路网络;六、建设规划及都市管理法令。篇末
附新市区规划草图,这个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50年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主要依据。
1958年9月编制《长沙地区规划方案》。翌年,编制出《长沙市城市规划总图》、《长沙市城市建设规划》、《长沙市城乡卫星城镇规划》。1960年2月,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就前述规划方案进一步充实修改编制出《长沙市地区规划方案》和《长沙市母城规划总图》及说明书,规划实施期分3年和8年两阶段。该规划提出:坚持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方针,以消灭三大差别,建成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城市为远景,贯彻“压缩特大城市,控制大城市,发展中小城市”的方针,和“城乡结合,工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行“压缩旧城区,控制近郊区,发展远郊卫星镇”的指导思想。建成一个以母城为中心,以卫星城镇、公社中心为骨干,以公路交通联系各类居民区,实现大地园林化,使城乡之问没有大差别的地区。
规划确定了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提出了土地利用,农、林、牧、副、渔和水利、市政、公园风景区的建设,以及城镇中心、居民点布局原则,对内、对外交通布局以及实现规划的措施。
在母城规划中,以功能分区,居住区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为重点进行规划,并对城市发展远景进行了初步设想。
规划经过1960年召开的中共长沙市委第二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报中共湖南省委于同年召开的南岳会议审查批准。
“文化大革命”初期,城市规划一度遭到否定。1971年,恢复规划工作。
1977年6月起,再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至1979年底完成,报经国务院审查同意。
规划设想在2000年前,将长沙建成一个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城市,规划市区人El 70万,用地72平方公里;发展9个卫星城镇,人口 45万,用地71平方公里。规划附有专业规划和城市用地平衡表。
1981年5月,国务院批复长沙市总体规划,并指出:“在工业生产方面应着重发展轻纺工业,特别要努力发展传统手工艺品生产。远期人口规模控制在85万以内,控制湘江西岸北部地区的发展,保护好岳麓山风景区,重点建设好一两个远郊小城镇等,努力把长沙建设成为一座文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 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长沙为历史文化名城a 1985年,长沙市着手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戈萨(草案)》。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城市人口增长迅速,至1982年,城市人口已超过规划指标,建成区面积亦已接近72平方公里,功能布局部分被打乱。1986年,决定对总体规划进行修订,并拟定修订纲要。1987年起进行规划修订,于1990年底完成。修订的规划期至2010年,规划人口160万,规划用地195.1平方公里(见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图)。
第一节 城市性质
1921年编制的《长沙市政计划书》认为:长沙今后的交通将位于国内四达之区,以省会所在地为政治中心,又为对外商埠夕一,商、峨工业占优势。
1941年所编的《新市区计划书》认为:长沙在过去几代为一政治、文化之都会,并预测将来的发展仍将偏重于政治、文化。
1945年,由湖南省政府编制的《十年建设大纲》定长沙为政治性都市。
1950年规划中,对城市性质和特点概括为:中南区第三大城市;湖南的政治、文化、水运中心,以农村为背景的商业都市;有色金属矿产和农产品集散地。
1955年,对城市性质有如下的概括:“通过几年建设,长沙市已逐渐由旧的消费城市转变为新的人民的生产城市。”并提出:“长沙是湖南省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我国人民革命初期极为雷季的茧命策源地。”
1960年《长沙地区规划方案》中认为:“长沙是毛主席早期从事革命活动的历史名城,又是省会所在地,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将城市的革命内涵提到首位,并预示长沙将迅速建成为现代化的湖南省会城市。
1979年编制规划时,对城市性质概述:“毛主席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早期从事革命活动的光荣城市,毛主席家乡——湖南省的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轻纺、机械、电子工业为主的综合性工业生产城市。”1981年国务院批复中提出:“在工业生产方面应着重发展轻纺工业。特别要努力发展传统手工艺品生产。”1987年省建委组织编制的《湖南省国土规划城镇体系专题规划》确定长沙为省城一级综合性城市。
1990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提出:“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第二节 城市规模
1921年编制《长沙市政计划书》,当时城市人口约30万。规划范围东到赤岗冲,南
至南湖港,北从鸭子铺沿浏阳河南岸至湘江,包括旧城区,总面积约27.4平方公里,要求10年内实现。但未提出10年内人口发展数。
1928年,扩大城市行政区划,并编制了《市政计划大纲》,其中未提及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据1929年发行的长沙市1:10000地形图所示,当时,市行政区面积约69.6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约10平方公里。图中城市建成区发展范围大致是:城东原四十九标,中山大马路两侧,浏阳门外正街两侧及回龙山附近一带;城南粤汉铁路与湘江间的一角地带内,除燕子窝、席草田、老龙潭等处部分土地外,大部成为建成区;北面商埠区内已建有许多单位,新河三角洲已建为机场;河西银盆岭、溁湾镇、湖南大学一带均已成片发展,水陆洲上除义渡和朗公庙两处集中的居民外,新建了较多的领事馆。经粗略计算,当时建成区面积达6.8平方公里,人口约30余万。
在1932年所编新市区计划中无人口发展规模,用地面积16.04平方公里。
在1941年所编计划中,规划至1961年人口最高额为100万,近期按60万人计算,规划城市用地110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16平方公里),人均城市用地94平方米(不含水域面积,但包括农业生产用地),规划要求当人口超过100万时,则分向市外9个市镇作有计划的扩展。
在1946年底编制的建设计划草案中,将市行政区划扩展为:东到槊梨市,西到山枣铺,北达霞凝站,南抵大蚝铺,面积667平方公里,规划将原94平方公里的市区建为母市,另辟10个卫星市。
在1947年2月提出的修正草案中,推算1961年人口规模仍为100万,其中市区容纳60万,使人均用地指标达到156平方米(含部分农业用地),市外卫星镇容纳40万人。
1951年,由市人民政府主编的《长沙市市政建设计划基本纲要》中,提出不使人口过度集中,打破城乡界限等基本原则。母城以容纳20万人为限,集镇及分区以约5万人口为单位,分散发展。计划以20年为期,每5年为一阶段,除原市区1 12平方公里用地外,计划增加东屯渡、洞井铺及三汉矶等部分用地。
1954~1959年问,随着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在长沙选址,对城市规模曾多次作出各种预测。当1956年拟选择槊梨为两个大厂新址时,曾相应提出城市人口发展规模为80万人。 1960年编制规划时提出:以母城为中心,分散地在市域内发展卫星城镇的方针,要求在8年内将市、县总人口控制在250万左右。其中市区人El 80~100万,用地79.68平方公里,逐步建成12个卫星城镇,总人口49万,用地52平方公里。
1979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继续按照“压缩旧城区,控制近郊区,发展远郊小城镇”的方针,规划到2000年全市人口总规模为115万,其中市区人口力争压缩到70万左右,用地72平方公里;在郊县境内建立9个小城镇,总人口45万,用地7l平方公里。省政府审查时,将市区人口规模增为85万,用地规模不变。1981年5月,国务院在批准规划时指出:“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和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
在1988年6月编制的《湖南省国土规划城镇体系专题规划》中,预测长沙市2000年人口规模为170万人。
1990年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改变了过去控制市区规模的方针,采用一主体、两翼、两组团的扩大市区人口及用地规模的规划布局,到2010年,城市人口控制在160万
人左右,城市用地151平方公里。规划并提出2030年远景设想:人口规模为238万人,用地将扩大到225平方公里,并将新建轻轨、地铁等新型交通设施,增建道路、桥梁、停车场等项目。
第三节 市域城镇体系
在1941年编制的《新市区计划》中,规划当人口超过一定限额时,则分向9个市镇作有计划之扩展。为避免市与镇相向发展而联成一片,提出设立隔离带的措施和规定。
1946年和1947年先后编写的“建设计划”及修正草案中均规划建设卫星城镇若干个,规划人口为40万a
1951年,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设计划基本纲要》中提出“尽量使市区农村化、农村市区化”的建设原则。
1954年底,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会同苏联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来湖南进行规划指导,于1955年1月拟定《湘中地区初步区域规划说明书》,提出对长、潭、株三市城市性质和规模及工业布局等意见。在此基础上,先后于1957、1958和1960年三次修改完成《长株潭地区初步规划草案说明》,对工业、交通等进行区域性布局。
在1961年编制的《长沙市地区规划方案》中提出以母城为中心,发展12个工业卫星城镇和17个公社中心镇,建立以管理区为中心的200个左右的大型居民点。以1~3个食堂为中心的3000个小型居民点的规划要求,对市域315l平方公里土地利用,以及农、林、牧、副、渔和水利、防洪的建设都作出了初步规划。
在1979年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曾编有城镇布局规划,规划发展9个卫星城镇。
1990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布局》,包括一市一郊和长沙、望城、宁乡、浏阳四县11818平方公里范围。规划预测长沙市到2000年市域总人口为600 610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比例将由1990年的21.33%提高到35~37%,城镇密度将由每100平方公里0.14个提高到O.42个。
市域城镇体系由一个中心城市、二个县级市、二个县城、48个建制镇和174个集镇组成。规划对体系结构的等级、规模、职能和空间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在职能结构中将城镇划分为综合、工矿、交通、风景、旅游纪念和集镇型等五种类型。
规划还对一市四县的发展作出部分预测。
第四节 城市用地功能布局
民国时期,在历次城市计划中,用地功能布局,一般划分为工业、商业、居住、文化教育、行政等区。在1941年计划中,主张设置商业和住宅混合区,在1946年之计划中增设农林区。
新中国成立后,市建设局于1950年编制的《规划原则草案提纲》中,除划分为商业、工业、行政、住宅和文化各功能区外,还提出建立住宅风景区和设立包括小商业、手工业、住宅、学校的混合区,但禁止大型机械动力工厂进入混合区。
在1951年编写的市政建设计划基本纲要中提逝:按照土地使用的经济价值划分为特种工业、一般工业、批发商业、零售商业和港埠、住宅、行政等区域。而以行政区为核心,
以工业区与仓库区为重点,其他各区之间保留适当的风景或农业用地。
在1956年编制的母城规划中,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规定,划分为工业、对外交通及仓库、生活居住区三类用地;生活居住用地,由住宅、公共建筑、公共绿地和道路广场四类用地组成。文化、商业和行政等用地均纳入公共建设用地中而不单独设类。在1979年编制的总体规划中,城市用地分为非生活居住用地、生活居住用地和其他用地三大类。在非生活居住用地中划分为:工业、对外交通、大专科研,非市属机关、仓库、基本建设和公用事业等用地,其他用地中包括军事用地、公墓及苗圃等。
1990年划分城市用地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并根据“城市规划法”划定城市规划区966.16平方公里。
一、对外交通用地
(一)铁路
191 1年1月,粤汉铁路长沙株洲段建成。1918年9月,湘鄂铁路建成。当时,铁路总站设于现北站处,留芳岭东口设有临时车站。在1921年编写的《市政计划书》中,预见到铁路线将对城市发展带来障碍,提出相当之地点设地下道或跨线桥共8处,余者设交叉道路的计划。
在1928年所编《市政计划大纲》中,将“建议改变粤汉铁路经过市区内路线”列入交通建设项目计划中。
1932年,长沙市政处向铁道部提出:“改移湘鄂铁路线通过市区段”的申请,列举铁
路通过城市的弊端,提出将铁路改由新河出湖迹渡,沿新定市区线直出金盆岭与原线相接的规划方案。
1941年的“计划书”提出从捞刀河南开始出贫改线,沿浏阳河向东经洪山庙过鸭咀铺,跨浏阳河向南经杨家山、树木岭、新开铺接原有线路,规划保留新河车站,在城东杨家山、城南新开铺新设主次车站,北面辟两条专用线。
在1947年所编计划《修正草案》中,提出:“仍以现有粤汉路线为宜”。并拟沿铁道两旁筑土堤,架旱桥以利交通,沿线广植树木以供游息和减少煤烟,认为如此可以节省巨额的铁道迁移费。
到1949年长沙和平解放时,原火车东站只有5股道和1个160平方米的候车室。长沙北站设6股道,而南站仅有1股卸车线,与城市道路的7处交叉中,仅浏城桥设有宽13米的立体交叉桥。
在1950年编制的《规划原则草案提纲》中指出:湘江和粤汉铁路限制了市区向东西两面的发展,规划将铁路从浏阳河北出岔,跨浏阳河循湖迹渡作弧线向南,保留至新河站老线,作为货运专用线,并将客站位置规划在铁路与城区主要东西干线的交点上,但未取得铁路部门同意。
1958年,再次提出京广复线长沙段绕行线方案,取得铁道部同意,并于当年成立京广复线工程指挥部,动员全市人民义务修建15.7公里的复线路基工程,至1959年8月基本竣工。
1960年3月,长沙至煤炭坝段铁路工程计划通过鉴定,仍由长沙市与铁路局联合成
立长沙湘江大桥修建委员会,于当年国庆节正式动工修建猴子石铁路公路两用桥,后因国家经济困难于1961年停工。
1960年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市区铁路外迁方案,规划拆除原火车站和南站至北站间的铁路线,迁建铁路客站,新建树木岭货站、新开铺客货两用站。
1975年,铁路客站外迁工程开工,1977年6月建成新客站,完成铁路外迁第一期工程。市区铁路拆除的第二期工程,因铁道部未衔接计划而一度中断。
在1979年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再将市区铁路外迁工程列入规划,经报请铁道部同意。第二期工程于1983年动工,到1989年先后完成窑岭编组站,外绕线长南联络线第二期工程项目,通过市区的铁路于1990年12月全部拆除。至此,从1928年最初计划到建设完成,历时长达60年之久的铁路改线工程始告结束。
长沙铁路枢纽工程之一的长沙至石门线,原规划从新开铺出线,过猴子石大桥向西行。1989年经铁路部门复勘比较,提出改从北面龙王庙跨湘江接捞刀河车站的方案。省、市均同意这一,变更方案,已上报铁道部审定。
(二)港口
1917年选择商埠时将水运条件作为主要因素之一,因而有“以地势之能发展言,似南不如北,交通水路似北不如南”的分析。为弥补北关外水路交通不畅之弊,规划“在水陆洲百搭桥下筑一码头,障湘水东流洗去平浪宫一带沙滩,水涸时挖取河土覆于河岸,岸高水深,得以停泊小轮,则商埠发展庶期有望”。
在1921年和1928年的计划中,都将修筑小西门至南湖港驳岸列入市政工程建设计划。
在1941年编制的新市区计划书中,第一次提出开凿运河的计划。西起挖港子,就原有护城河向东至湖迹渡沟通浏阳河,更可分流经北站往南接近市中心,这样有利运输和停泊安全,可调节湘江东岸过直之弊,并可利用挖河土方填高北部洼地等,一举数得。对从运河口至西湖桥沿岸码头设置等均有专章论述。
在1947年的计划中,有“水道之整理”一节,重申于水陆洲西筑坝,东水冲沙的方案,对湘江东岸数十座码头逐座计划其用途及修理建设计划。此外,对浏阳河、捞刀河及靳江河等支流都提出了整治方案。
50年代初期,长沙港主要装卸作业区有南站、西湖桥、金华殿、通泰门、阜埠河、溁湾镇、黄泥河、三汉矶等8个港区,年吞吐量82.5万吨。
在1950年编制的规划提纲中,再次提出利用便河旧道开辟从湘江至湖迹渡运河方案,河宽120米,以作为工业区和商业区货物运输的一座长久理想码头。提纲同时提出整修疏浚浏阳河、新河和湘江规划,并拟在水陆洲至牌楼El修建大桥时结合修建常水位拦河坝的设想。
1956年与省、市航运部门达成协议,即从西湖路至火车南站问2200米的湘江东岸作为港区。此处河床稳定、岸线陡峭、水深,便于停泊和避风,沿岸没有永久性建筑,便于改建等。新河凤嘴一带作为季节性码头,浏阳河及猴子石沿岸可根据运输需要布置专业码头。从西湖路至湘春路之间,沿岸布置绿化带,客运码头可设在该路段城市中心大街附近。
这一规划,奠定了湘江东岸港口规划和建设的方向。1959年编制规划时作了局部调整,即将中山路口至湘春路口问1000米江岸改为城市生活物资起卸港区。新增柏家河、黑石渡、溁湾镇、银盆岭和三汉矶等小型货运码头区。在黑石铺设独立的危险品专用起卸码头。
同年内,长沙市建港委员会按照规划要求在西湖路南和中山路北开始建港工作。
1960年编制规划时,长沙、望城两县已划归长沙市领导。在母城规划中对市区内的港口建设重申按原有规划不变,而在地区规划中提出在霞凝建设中转港VI,整治市、县范围内的湘江及其支流浏阳河、靳江河和捞刀河,要求捞刀河在水渡河以下河段能通行50吨的船只。
1972年,五一路湘江大桥建成后,拆除了大桥东岸两翼420米范围内的码头和建筑物,整修和新建花岗石驳岸,按规划建成了滨江绿化带。
在1979年编制的总体规划中,将客运码头定位在中山路口以南的江岸,考虑到城市本身和小城镇的发展,除市区原规划港口不变外,规划在霞凝新建水铁联运中转港,在坪塘建4个泊位的小港区。
1984年,航运客站按规划定位建成,轮渡公司客运站已于1977年在毗邻地段建成。
在1990年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仍按1981年总体规划中港口规划基本不变,只将西湖桥港口陆域深度适当减少。规划认为由于长石线即将修建,如从捞刀河接轨,霞凝港区的建设日程将可提前,港区规模也相应扩大。
(三)公路
公路交通历来归属省交通部门管理,解放前城市计划文件中涉及公路者较少。1947年的计划修正草案中,由于有建立卫星市的设想,故在市区及各卫星市之间计划有联系道路,并计划将汽车总站设于陈家垅,黄土岭设分站,溁湾镇设西站,但均未实施。
1950年编制规划时,仍规划将公路汽车总站由清水塘迁至陈家垅,以减少长途车进入市中心区。
1959年,猴子石两用桥即将修建,规划增加经大桥过父子坡接长宁公路新线;维持长潭路改从洞井铺接大士乇铺方案,新增从丝茅冲、黑石渡沿浏阳河西岸至洪山庙、捞刀河直通湘阴、岳阳的新线;将公路客运总站定点于军路侧(清水塘路),在五里牌、新开铺各建对外公路交通运输货场。同年底,长潭公路按规划路线勘测施工。
在1960年规划中,新增从洞井铺经跳马至株洲市公路一条;猴子石大桥经坪塘到湘潭公路一条;汽车总站改规划建在五里牌附近。10月,东屯渡大桥建成,春华路加宽,改善了城市东向的对外交通。
1971年,修建了从圭塘通向鹿芝岭的战备公路和跨浏阳河的东山大桥,形成了城市东南的出人口。1972年9月,长沙湘江大桥建成通车,结束了数十年来行人车辆依靠轮渡过江的历史。
在1979年编制的总体规划中,规划新建从韶山和黄花机场至长沙的快速公路,新建从市区通往霞凝、铜官、高塘岭、坪塘、重梨等城镇的公路,使城市各个方向都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规划取消现建湘南路的汽车站,在五里牌附近另建大型客运站,规划在四方坪、五里牌和湘江大桥西桥头分设过境车辆停车场。
1985年,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路客运站在规划位置上建成。同年,长宁公路从溁湾镇至惊马桥段的改建工程也竣工通车。
1990年修订的总体规划方案,因城市用地扩大,规划将107和319两条国道线路调整到城市边缘地区通过,重申撤销建湘南路汽车站,在铁路隧道附近另建通往株洲、湘潭的专用客站,河西客运站规划从溁湾镇西移到城市发展区边缘。
(四)航空港
1941年编制的新市区计划书提及“原有新河飞机场,改为民航飞机场,临江加设水上航空站”。
1946年修正编制的建设计划书认为:商用机场位置不应离市区太远,因此,拟设于东郊牛车坝一带,长1.5公里,宽0.5公里;军用机场仍规划在大蚝铺附近。但未实施。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规划将机场设于大托铺附近。并于1952年4月开工兴建,主要供军用。1957年4月,成立长沙民用航空站,机场兼供民用,正式开辟广州航线。
在1960年2月编制的城市规划总图中,将民用机场规划在黎士乇附近。同年,根据中国民航局要求,按二级机场标准委托湖南大学土木系重新进行选址。经比较,推荐离城市中心23公里,地质空域条件好,少占用农田的谷塘方案,
70年代后期,民航事业发展,军民合用大托铺机场矛盾日益突出,且场地设备不能满足大型客机起降要求。原谷塘机场规划方案经国家民航总局勘察后同意,新建民航机场于1986年开工,1989年完成第一期工程后启用通航,被命名“黄花机场”。
二、工业用地
1921年,编制《长沙市政计划书》时,辟有“工业区”专节,认为市内现有工厂,烟尘飞扬,妨害公众卫生,而城市四时风势以南北风居多.因此,市区南北均不宜设置工厂。而浏阳河与捞刀河之间,水便地宽,规划为新建工业区,并要求市南现有工厂也应逐步迁出。
在1932年扩大市区后的新市区计划中认为:旧城南部工业区山地崎岖,运输不便,且距商业区太远,又处于城市上游,不宜发展工业,计划改为住宅区。并将工业区选在旧城东北的湖迹渡至新码头之间。此处山不峻而势高,又处于城市下游,且东北风较少,无煤烟弥漫全市之患。
在1941年编制的《长沙市新市区计划》中则主张区别对待。对不妨碍居住安宁的手工业等,可以建在住宅区内,有碍卫生、安全的工业则必须设在市北临湘江两岸及浏阳河一带的工业区内。范围较前有所扩大。
1947年编制建设计划修正草案时,规划有两个工业区:自朱张渡起,向南延展至柏家河,沿湘江纵深1000米范围内,安排无秽水恶臭的轻重工业;从银盆岭至三汉矶沿湘江西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安排有秽水、恶臭或噪声严重的轻重工业。
到1949年长沙解放时止,长沙市工业落后,上述工业区均未形成。1951年编制规划提纲中,规划湘春路以北,沿浏阳河两岸为河东工业区,银盆岭至三汊矶为河西工业区,共占地11.19平方公里,均以发展轻工业为主。并规划待粤汉铁路外迁后,将烂泥冲以南作为工业备用地。
为配合“一五”计划期间大中型工业选址需要,于1953年编制出《长沙市可能布置工业地带情况简介》,重点介绍了三个工业区:1、北郊工业区:浏阳河路以北面积1.6平方公里为生产区,以南2.4平方公里为生活区,较1951年规模大为缩小;2、南郊工业区:新开铺附近0.6平方公里区域;3、东郊工业区:北起浏阳河,南至洞井铺,面积12平方公里。这一时期,湘江火柴厂、新华窑厂、湖南制药厂、湖南日用化工厂、建湘搪瓷热水瓶厂等,先后进入北郊工业区。
为保证工业厂矿外迁需要,1958年,在南郊新建了长沙电机厂、长沙水泵厂、长沙化工机械厂等5个厂,迅速形成雨花亭工业区。在圭塘则占用部分耕地建设矿山通用机械厂和正圆动力配件厂等。此外,东风钢厂、长沙铝厂、长沙灯泡厂等也先后在市郊定点新建。但个别工厂由于选址不当,造成失误,加之外迁工厂大都未相应建设生活区,造成生活不便。而市内区、街工业则遍地开花,打乱了城市功能布局。
1959年编制规划初稿时认为:全市已初步建立了冶炼、机电,化工、轻工、食品、建材租工艺美术8项工业基础,初步形成了北郊、东郊、新开铺、雨花亭、圭塘和河西6个工业区,所余备用地已不多。冈此,对零星分布在居住区的工厂,除规模小并对生活影响不大的可予保留外,其余均应外迁至工业区。在新规划的居住区中,也可安排一些精密仪表或小型机电修配、食品、轻工等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工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1960年编制的规划中要求,8年内在长沙地区(含长沙、望城县)建立12个工业卫星城镇,其中3年内重点建好暮云市、铜官等7个城镇。
在母城规划中要求在已形成的6个工业区内,配套建设交通设施,建立卫生防护地带,除对区内已建工业预留发展用地外,不蒋进入新的工业。
对位于市区的323家工厂,根据其危害程度划分为保留、调整和外迁三类,其中需外
迁的129家。1964年,再度对旧城区内工厂进行调查,有189家需要外迁或调整。据统计,从1971年到1980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止,结合扩建、改建共外迁工厂37个。
1972年,五一路湘江大桥通车后,河西咸嘉湖疗养区被改为西区外迁工业基地,石岭塘工业区也迅速建设。河东圭塘及雨花亭两工业区内,也逐渐被中、小工业填满。
1979年编制的总体规划,要求在长沙、望城两县境内发展9个卫星城镇,对需从市区外迁的工厂,仍继续规划迁至近郊工业区或卫星城镇。
1990年修订的规划方案,按不同地区分别提出工业布局的不同要求。在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对区内工业采取外迁、合并、填补和调整4种方式,并相对予以集中,从现在占地75.33公顷降低到23.45公顷。
对新中国成立后新建区内现有工业布局零乱的现象,采用调整布局、集中连片和填平补齐等方法,使之形成较完整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并相应配置生活服务设施。规划工业区7个,总用地1887公顷。
为适应工业发展,还规划了马泉、天望、捞霞和坪塘4个工业区,总用地1152公顷。规划将高塘岭和槊梨镇作为电力工业和食品加工工业点。
三、商业用地
清光绪三十年(1904),定长沙为对外通商口岸。翌年,为安置各国侨商聚居一处,辟城西沿江一带和城北门外为商埠区。1917年编制的《长沙北关外商埠马路工程计划书》,其主要内容是建设湘春路以北约5平方公里范围为商业区。
1926年,由湖南省建设厅拟具的《振兴长沙市之新计划》,第一次提出建立成片商业区的设想。
1932年编制新市区计划书时,将北至新河,南至妙高峰,东至五里牌,西抵河岸,总面积约27平方公里划为商业区,占当时市行政区面积的40%以上。
1941年编制新市区计划书时,提出以旧城区及市东中心区之一部分辟为主要商业区。
在1947年编制建设计划修正草案中,将旧城区原有商业基础予以整理,面积约9000亩,设为商业区。在沿江大道一线设置仓库业、转运业、包装和批发业;在城市干道两旁酌留余地设置五金、绸布、百货及日用品等批发业的集中商场;辅助道和小道两旁以各种零售商及公营公益商店分布其间,并择地设置菜场及小本摊贩肆列之所。在新市区沿湘江的豹子岭以南和竹山园辟为竹木牲畜集中商场,在市郊各新村内分别建立小型新市。这个规划已具有大、中、小结合,均匀分布的指导思想。 在1950年编制的《城市原则草案提纲》中,规划以现有环城马路以内为东商业区,以溁湾镇以南,桃子湖以北的沿江地带为西商业区。
由于对商业在城市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作用认识不足,因而在历次总体规划中都没有再提出建立集中成片商业区的计划,仅采取分散建立一、二、三级网点的规划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服务设施、金融贸易机构和集贸市场迅速建立和发展,主要道路两侧店铺鳞次栉比。1990年修订的总体规划中,设有商业专项规划。
四、大专院校及科研设计单位用地
1921年所编《长沙市政计划书》,提出辟岳麓山附近为学校区,并将中等以上各校荟萃于此的计划。1941年编制新计划书时,计划在岳麓文化区内设立图书馆、博物院等。1947年规划的岳麓文化区包括湖南大学、清华大学旧址,及岳麓公园,面积共1 1572亩,但到长沙解放时止,这个文化区内仅有湖南大学一所高等学府。
在1950年的规划提纲中,除规划设立河西高等文化区外,并将黄土岭、涂家冲一带辟为河东的中等文化区。此后,在河西岳麓山文化区内逐步增建湖南师范学院、中南矿冶学院、湖南有色工业学校和矿山研究院等,在岳麓山北麓新增湖南教育行政学院和省委党校、湖南财经学院,使高校区迅速形成。
在河东黄土岭、涂家冲一带的文化区内先后定点建设的有交通学院、水利学校、水力发电学校、航务工程学校、劳动技工学校、长沙铁道学院、机械工业学校等。一部分用地较大的院校和长沙林校、畜牧兽医学校则定点在离市区较远的烂泥冲一带。
1979年编制《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时,全市有高等院校9所、中等专业学校22所、科研设计单位49个,其用地已占城市建成区的10%左右。因此,在规划时没有安排较多的发展用地。为保护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也不再安排新的大专院校进入。
为适应科技事业的发展,1990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设有科技用地规划专章,规划将后湖2平方公里土地开发为高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沿溁银南路建立高新技术经营窗口,在河西茅坡一带建立综合科技园,并利用现有科研技术基础,在岳麓山、圭塘和马坡岭分别建立3个高新技术产业群。省有关单位还规划利用友谊路现有几个科研所的条件,组建湖南省科学院。
五、行政区与中心广场用地
在1921年所编《长沙市政计划书》中,对市政公所及市议会之位置进行了计划,但未考虑使之形成城市中心。
1932年,长沙市区已扩大至23.28平方公里,当年编制新市区计划时,将行政区择定在协操坪一带。而1941年编制计划时未设置集中的行政中心。
1946年编制计划时,将市级机关设于中山西路至水风井一带,省级以上机关设于四十九标,协操坪旧址。上述计划均未实施。新中国成立初,湖南省人民政府及部分厅局仍设在教育街一带,市人民政府则设于藩后街。
1950年编《长沙市规划原则草案提纲》规定:“以协操坪、湖迹渡、年嘉湖所包括之杜家山以南高地为省行政区,以藩后街、落星田所包括之长方形地带为市行政区。”
规划的省行政中心所在的湖迹渡、年嘉湖一带经1951年湖南省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建立湖南革命烈士公园,中共湖南省委遂在年嘉湖南的蓉园地区进行建设,市级机关仍在原规划的藩后街、落星田一带扩建。 1959年编制规划方案时,设想将省行政中心从中心点北移至中山路以北、省军区以东与韶山路对应,面积约2公顷,并作出了详细规划。市中心广场仍规划在旧城区的老火车站一带,为行政中心和交通功能结合的综合型广场。
上述设想编入1960年《长沙地区规划方案》,并补充规划将韶山路以东、五一路与八一路之问约10公顷土地作为省级机关扩建用地,将省委、省军区、省公安厅等联成一片,已作出详细规划并局部征地动工。
与此同时,省规划设计院提出在市中心广场位置上扩大建设省、市联合中心广场的方
案。将北面扩展至中山路,组成东西宽250米,南北长400米的大型花坛广场,四周布置有大型剧院、大礼堂等项目,当时都积极筹备上马,但因国家经济困难而下马。
在1981年的总体规划中,仍在五一路原火车客站旧址开辟为市中心绿化广场,作为城市平面和空问构图的中心,结合芙蓉路修建、市中心绿化广场作过多次详细规划方案,广场四周的建筑物均在按规划建设中。
六、生活居住区
在1932年编制的新市区计划中,将旧城的东、南两面定为住宅区,而当时住宅密集的旧城区,则又划为商业区。
1941年编制新市区计划时,主张不严格划区,对不妨碍居住安宁的普通商业或手工业,均可混合布置于一处,计划虽提出划分8个住宅区,但均与商业毗邻,分布于全市。
在1947年编制钓计划中,拟在全市建设9个普通新村,在水陆洲、牛头洲建设模范新村。但至解放时止,除杜家山、扣‘靶场、燕子岭三处共建有227户竹织壁粉灰的平房及浏阳门外148缝平民住宅外,没有建成任何新村。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规划有7.37平方公里住宅区和4.6平方公里的混合区。
在1960年编制的规划中,为节约土地及公用设施投资,规定今后住宅建筑层数以3~4层为主,将近期生活居住用地指标降低至每人32平方米。1958年起为适应部分街道工业和手工业在生活区内建厂的需要,设置了每人1~2平方米的街道工业用地指标。
在1979年总体规划中,城市人口规模70万,人均生活用地指标49.4平方米。1981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人口规模为85万,在用地不变的条件下,人均生活用地指标相应下降为40.6平方米,为国家指标的低限。
从1979年起,长沙市年住宅建筑量超过100万平方米,使人均住宅水平迅速提高,建成望月湖、朝阳二村、红旗区、桂花村等多个配套设施较齐全的住宅区。
根据1989年国家颁发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取消了“生活居住用地”的类目。1990年修订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系按新标准进行用地分类。故附表中所列1990年各类用地数据,其涵义与前次所列数据稍有不同。
第五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在1941年所编新市区计划书中,曾提出“汉之贾谊,宋之朱熹,清之王船山,其政治学术,影响于后世者至巨”,认为“长沙市在过去几代为一政治文化之都”。
在1947年编制的计划修正草案中,记述了长沙名胜古迹,如天心阁、太傅祠、朱张渡、开福寺及岳麓山等名胜,主张“本市所有名胜古迹应配合公园加以分别修葺以资保存”,并将部分名胜古迹纳入公园规划。
新中国成立后,在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中,配合有关部门对城市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和恢复。1954年以前,先后重建或修复了爱晚亭、清水塘、船山学社等处纪念地。
1956年7月和1959年1月,省人民政府先后两批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位于长沙的27处。1962年和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先后两批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3
处。
1966年,湖南省毛泽东同志革命活动陈列办公室成立,规划将长沙建成为以毛泽东早期革命活动为中心内容的革命历史名城,并重点修建了清水塘、第一师范和板仓等几处纪念地。
1972年,马王堆汉墓出土,丰富了长沙历史文化名城内涵。
1977年,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再次对全市革命纪念地进行全面规划,对其中大部分纪念地编制了详细复建规划。1986年,按规划复建了新民学会旧址。
1981年,在国务院批准的《长沙市总体规划》中,将“毛主席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早期从事过革命活动的光荣城市,,列为城市性质中的首位。翌年2月,国务院公布长沙为历史文化名城。同年8月,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委员会成立,1985年编制了名城保护规划草案。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保存历史文化,继承地方遗产,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求得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保护的原则分为:一、以保护为主,并与建设、利用、恢复或改建相结合;二、处理好全局与布局、重点与一般、远期与近期的关系,从整体上保护好城市的环境、形态,发挥长沙在城市风貌上卜人工与自然紧密结合的优点;三,保护自然环境和进行园林绿化相结合。
规划对名城的整体保护提出七点要求:一、保护并发扬长沙临江成带状发展的城市特点;二、保护湘江两岸山、水、洲、城浑然一体的特色;三、发扬利用制高点绿化造景的传统;四、提高城市建设群的景观质量;五、搞好城市雕塑、小品建筑的规划建设;六、
保护古树名木,提高绿化质量,人均绿地指标达到9.85平方米;七、丰富文化建筑,建设各类博物馆、陈列馆、文化宫、动植物园等10多处。
规划对全市45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三点保护措施:一、确定管理单位,并按绝对保护区、严格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划定保护范围;二、区别对待,重点保护;三、开展普查,进行测绘、鉴定和抢救。
规划提出保护岳麓山风景区五条措施,并提出保护全市5条河流、4个湖面、4座公园、3个古镇和湘江两岸绿化带的规划;提出保护好郊县14座名山、大围山自然保护区和桐溪寺、沩山水库两个风景点的规划。
最后,提出实施规划的五条措施,篇末附有大量图纸及部分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图。
规划经市人大审查后上报国务院。
第六节 分区规划
1979年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为实施总体规划,须编制详细规划方好施行。但由于城市较大,要在短期内完成全部详细规划,在人力和物力上均不可能。在此情况下,遂提出将城市划分为若干大片(定名为分区),以分区为单位编制规划,其深度可较详细规划粗一些,以便赢得时问,满足规划管理需要。
根据上述要求,将全市按旧城区、新建区、待开发区和风景区四种类型划分为15个分区进行规划。除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负责组织并承担大部分规划任务外,还邀请长沙黑色冶金设计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湖南省建筑设计院和湖南大学土木系等4个单位承
担所在分区的规划。至1983年底,完成11个分区的规划,占城市规划用地面积的92%,占城市总人171的86%。
分区规划对分区用地实行定性、定位和定量。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分区内人口最大容量,进行用地平衡;将分区的住宅用地按小区或街坊进行服务设施配置,并确定其规模和位置;确定主次干道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形式和分区内支路及管线位置;补充总体规划的缺项和调整不合理的布局,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应予外迁的工厂单位。
1983年11月,建设部规划局和国家科学研究院在长沙召开了“分区规划交流和学术讨论会”,有全国音I玢大中城市的规划部门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100余人参加。由于分区规划是对延续30余年的城市规划两阶段论的突破,引起规划学术界的广泛注意和探讨,并得到会议肯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