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FIDIC条款合同管理中的
工程变更与索赔
马 俊 陈建申
(中铁二局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
【摘 要】本文结合京珠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就工程管理中合同变更与索赔工作程
序和方法进行了探讨和介绍。
【关键词】FIDIC条款 工程变更 索赔
1、概述
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O,工程招投标走向国际化、规范化, FIDIC条款因它的通用性在工程承发包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在我国大中型工程项目招标中,已普遍采用FIDIC条款,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在FIDIC条款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工程变更与索赔。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与索赔,在合同履行的同时,要灵活运用FIDIC条款,充分利用FIDIC条款赋予自已的合法权利,做好工程变更与索赔工作,减小合同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2、合同变更
由于合同履约期长,客观环境变化大,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国家的调整,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改变,意外灾害发生,社会因素的影响,将引起甲、乙双方责、权、利的变化,促使项目工作内容应作相应调整和必要变更,以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2.1工程变更的种类
工程变更的种类按变更的原因可分为五类:
2.1.1工程项目的增加和设计变更。在工程承包范围内,由于设计变更、遗漏、新增等原因而增加工程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其价值影响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内时一般不变更合同,但可按实际增减数量计价。超过10%时,则需变更合同价。如果超过承包范围,则应通过协商,重新议价,另外签订补充合同或重签合同。
2.1.2 市场物价变化:在以住大中型项目工程承包中,一般采取对合同总造价实行静态投资包干管理,企图一次包死,不作变更。但由于大中型项目履约期长、市场价变化大,这种承包方式与实际严重背离,造成了很多问题,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目前我国已逐步实行动态管理,合同造价随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定期公布物价调整系数,甲乙双方据以结算工程价款,因而导致合同变更。
2.1.3 施工方案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社会环境影响,物资设备供应重大变动,工期提前等造成施工方案变更。
2.1.4 国家变动: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地方、法令、法规、法律变动,导致合同承包总价的重大增减,经管理机构现场代表协商签订后,予以合理变更。
2.1.5 人力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影响:如发生重大洪灾、地震、台风、战争和非乙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破坏等,经甲方代表现场核实签证后,可协商延长工期并给承包商适当的补偿。 2.2合同变更程序
承包商在变更理由充分、资料齐全、数据准确、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根据变更类别、细节和标准对变更项目进行变更。其变更程序分为以下两大类:
2.2.1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变更时,在征求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就方案、进度、费用的意见后,交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变更设计经业主签认,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通
知承包商执行或以变更书形式颁发。如京珠高速公路湖北省国道Ⅳ第三合同段K227+355跨主线汽车天桥原设计为2孔25m连续板梁桥,后因建设单位从美观的角度出发,将其变更为中承式等截面悬链线无铰肋拱肋桥,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通知的形式通知乙方。
2.2.2 承包商提出变更:由承包商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提出变更的理由、依据、图纸、详尽准确的费用计算,交监理工程师经核实并取得设计单位和业主同意后,按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执行。如京珠高速公路湖北省国道Ⅳ第三合同段曾家月湖大桥,因水位较深,施工难度大,在征得业主、设计院和监理同意后,将承台标高提高1.5m。
变更程序见图1
监理工程师、业主审批 不同意 变 更 事 件 结 束 同意 业主签发《工程变更令》或《工程变更通知书》 上报《变更申请单》 变 更 事 件 发 生 图1:工程变更程序图
3.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因国家变化、市场物价波动、业主自身及其它原因而非承包商责任,致使承包商付出了额外费用,则承包商可根据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向业主要求补偿损失费用的行为。索赔是承包商弥补损失、赢得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性质属于正当、合理的经济行为。
索赔关键在于一个“索”字,承包商不“索”,业主(监理工程师)就不会主动来赔,“索”的方式、方法不对,索赔工作也不能成功。一个有经验的索赔人员应充分利用合同条款,按照工作程序采取有效方式进行索赔,以达到尽量减轻自已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索赔是一件涉及面广、性强的工作,要求索赔人员素质要高,业务要精,图纸要熟,懂技术、熟规章、通管理并有一定的公关能力,才能完成索赔任务。对提出的索赔项目要求理由充足,资料齐全,证据确凿,合法合规,准确无误,还要选择好索赔时机。恰当时机有:a、工程进展顺利受到表彰时;b、质量优良得到质检单位认可和表彰时;c、在业主、上级或地方单位检查,表示满意,赞扬施工单位时;d、施工达到关键时刻时;e、业主投资到位时。 3.1索赔的依据
索赔能否成功,关键在依据是否可靠、充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编制标书时不可预见的事情,才可以索赔,索赔一般依据有三:一是合同条款;二是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三是资料完备,计算准确。索赔资料内容多而杂,涉及方方面面,归纳起来有13种: 3.1.1 业主及监理人员口头指示:施工人员必须将指示记录整理,以书面形式交业主,如有出入,业主及监理人员应回函更正,如七日内不回函即表示同意。
3.1.2 往来函件:有关合同履行的往来函件,应分类编号,系统保存。 3.1.3 变更设计通知单:应将通知单和执行情况详细记录,必要时还需拍片、录像,与上述资料分类一并保存。
3.1.4 会议纪要:业主或监理人员与承包商等会议商定事项,应作出会议记录,经各方代表签认后送有关单位存查。
3.1.5 工程日志簿:施工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如地质变化、自然灾害、气象记录、坍方、施工干扰、停工停水停电,开竣工时间,安全质量事故,业主、监理、设计人员检查和处理意见,施工记录等,均须作出准确详尽记载。
3.1.6 工程验收记录(含计量支付资料):需有业主及监理人员的签认。 3.1.7 工程检查证:各项工程的检查,需有监理人员签认。
3.1.8 材料、设备进场记录: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当日将数量、规格、质量、金额报业主,作为核收相关费用依据。
3.1.9 工程进度记录:应逐日记载施工进度,对有关施工进度修改的函件和依据,一并保存备查。
3.1.10 灾害损失记录:应将灾害发生的起讫时间、各项损失的分类数量、金额、详细核实记录,经驻地工地代表签认后,报业主作为补偿的依据。 3.1.11 工程照片及录相:均须注明时间、地点、工程名称、部位等。 3.1.12 图纸及施工资料签收记录:业主发来的图纸、资料(含补充和新增的图纸),均须注明收到时间、名称、编号、份数等。
3.1.13 其它:如四通一平完成时间、施工机具、设备进场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等。 3.2索赔报告
所有索赔必须及时提出,切勿累积而增加索赔难度。索赔提出前应经有关方面讨论核定,并做到:
3.2.1 实事求是:索赔事项、数量、金额的计算,都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有根有据,准确无误。 3.2.2 资料齐全
3.2.3 文字简练,语言通畅,条理清楚。 3.3索赔程序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按下列程序提交费用索赔申请。 a、承包人应在费用索赔首次发生后,将索赔意向书,书面通知监理并抄报业主。
b、如果费用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28天为间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此项费用的详细报告。
c、在费用索赔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必须上报索赔申请单,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正式费用索赔申请必须附有与此项费用有关的详细资料。索赔程序见图2
报索赔意向申请 连 续 性 业主审批签发《索赔审批表》
否 (28天)间隔报详细报告 索 赔 事 件 结 束
索 赔 事 件 结 束 图2:索赔程序图
通 知 承 包 人
监理审查填写《索赔审批表》 索赔事件发生 承包人正式报索赔申请书 3.4 FIDIC条款可索赔项目
FIDIC条款可索赔的项目有以下25类:
3.4.1 组成合同的多项文件有差异或含糊,工程师发出指示,解释
或修正;
3.4.2 工程师要求合同规定以外的钻孔勘探开挖;
3.4.3 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的错误坐标和高程进行测量放线; 3.4.4 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不曾或不能发出承包商所要的图纸和
指示;
3.4.5 根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图纸进行施工; 3.4.6 遵守法令或法规已支付的费用;
3.4.7 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及
具有地质或考古学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而导致费用的增加;
3.4.8 按工程师书面要求,承包商提供其他承包商、业主的工人或
有关机构当局使用道路脚手架或其他服务;
3.4.9 要求的样品是合同中没有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的,要求的试
验是合同中没有明确指示或规定进行了,且试验表明工程是完好合格的;
3.4.10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剥落或凿开工程和任何部分,并发现该部
分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3.4.11命令中止工程,并对工程进行维护和安全看管;
3.4.12按命令中止工程后,持续84天或更长的时间未允开工,致使
工程被视为业主取消该部分工程;
3.4.13业主未能将要求的现场提供给承包商使用; 3.4.14按要求进行修理、修改、重建或校正等工作; 3.4.15不是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缺陷的修补; 3.4.16工程变更;
3.4.17由于工程数量或性质变更致使工程中某些单价或价格变得不
合理不适用,而必须改变单价或价格;
3.4.18要求承包商每月月未提交标有价格的报表,其中应包括有权
从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中得到的部分;
3.4.19按照整个工程接受移交证书,发现完成金额比“有效合同价
格“降低量超过15%;
3.4.20特殊风险引起的; 3.4.21解除合约; 3.4.22业主违约;
3.4.23有关劳务和材料或其他影响实施成本增加的情况调整合同价格; 3.4.24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增加成本;
3.4.25由于对货币的,影响将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价款的
货币。
3.5 索赔实例
京珠高速公路湖北省国道Ⅳ第三合同段曾家月湖大桥,由于桥址地处岩溶地区,桩基砼超灌严重,356根桩基中,单桩砼超灌设计量25%
以上的桩基就有261根,由于桩基砼超灌具有连续性,所以施工过程中做好了钻孔、砼灌注等施工记录,并及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桩基施工完毕,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溶洞地质桩基单桩砼超灌25%以上时可予以变更索赔这一条款,向业主申请索赔450万元,经业主、承包商的多次协商、谈判,最终成功向业主索赔380万元。
索赔谈判要做到不急不躁,有进有退,既要坚持我方利益,又要考虑对方可能,本着团结协商、互谦互让、互促精神,一次不行,两次三次,直至成功为止。谈判时切忌恶语伤人和强人所难,也不要到工程完工时才一次进行,数量大,陡增索赔难度。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当前在国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变更与索赔认识还不够全面、正确,合同管理及企业内部管理与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索赔工作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实行索赔的方法、程序及问题处理等,也不够科学、规范,保证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顺利进行的有关中介机构、管理法规也还很不健全。另外,由于我招投标市场不规范,招投标日逐激烈,在签订合同时,业主为了减轻自已的风险、保护自已的利益对工程变更与索赔规定较死,并非完全按FIDIC条款执行,而承包商为了开拓市场、创造信誉、养活职工,也只好委屈求全,这样就存在着承包商索赔意识差、不会索赔、不敢索赔、业主不让索赔的现象。要使我国的工程变更与处理索赔工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还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健全这方面的法规,规范承发包合同,提高变更与索赔人员的素质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