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40题,每题1分,共40分。
谭某预谋前往王某家盗窃钱财,到达王某家窗前发现王某及其家人尚未入睡,不方便下手,于是返回。关于谭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盗窃罪的未遂犯 B.盗窃罪的预备犯 C.不可罚的不能犯 D.盗窃罪的中止犯 答案:B
解析: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要件概述,行为对象,中止的自动性。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由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本案中,谭某只为盗窃行为做了准备,尚未着手,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选项正确,当选。
甲(男,18周岁)、乙(男,15周岁)合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外放风,乙进入房内窃取财物,不料乙进入房内后被一年轻女子发现,女子抓住乙不让其离开,乙即用随身携带的电击棒将女子杀死,并带窃取的8000元钱离开,后和甲平分。根据司法解释,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乙构成共同的故意杀人罪 D.甲、乙构成共同的盗窃罪 答案:B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犯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 甲在外面放风对乙的杀人行为客观上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主观上对此也不知情,故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乙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情形,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如果故意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王某潜入一家银行,想要打开保险柜实施盗窃,但试过许多办法也未能打开,遂离开。关于王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盗窃罪的中止犯 B.盗窃罪的未遂犯 C.盗窃罪的预备犯 D.盗窃罪的既遂犯 答案:B
解析: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由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本案中,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属于犯罪未遂,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犯,B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欲强奸云某而尾随其后,结果被发现,赵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
B.丁某在菜市场买了一把菜刀欲前往余某住宅杀人,但去余某家的半路上,丁某放弃犯罪,事后得知,余某出差未在家中,家中没有人。丁某构成犯罪未遂
C.王某欲杀李某,朝李某连捅数刀,李某重伤倒地,王某后悔,将李某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李某死亡。王某构成犯罪中止
D.甲欲毒死乙,在饭中下毒,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不忍,将乙送至医院抢救,乙得以脱险。甲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有效性。本题考查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A选项,赵某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A选项错误。 B选项,丁某为了实施犯罪购买菜刀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但是在着手实施的过程中,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虽在客观上不能完成,但仍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错误。 C选项,王某行为实施终了,进行的补救行为并没能够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有成立犯罪既遂,C选项错误。 D选项,甲通过自己的努力,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构成行为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D选项正确,当选。
赵某深夜翻进一户住宅企图杀人,准备掐上床上熟睡的人的脖子时,发现床上睡的是一位貌美女子,不忍下手,于是放弃了杀人的念头。关于赵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D.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答案:D
解析: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的概念。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赵某不忍下手遂放弃杀人行为,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未发生赵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成立犯罪中止,D选项正确,当选。
王某与赵某发生纠纷,王某一怒之下朝赵某心口捅了一刀,后看赵某十分痛苦的样子心生怜悯,急忙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赵某仍死亡。关于王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既遂 D.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本案中王某虽然主观上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图,但是,赵某的死亡结果是行为人王某原本所追求的,犯罪已经既遂,不存在中止的可能,C选项正确,当选。
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甲看后,就和乙商量,“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甲便与乙将车上的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后来经过估价甲与乙拿走的物品价值6000多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单独构成犯罪 B.乙单独构成犯罪 C.构成共同犯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客观上对结果有共同的因果力,即各个人的行为都对结果有因果力。本题中,甲乙共同盗窃,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行为共同,即具备共同的违法构成要件,所以本题中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综上,C选项正确,当选;A、B、D错误,不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教唆王某去马路边抢劫,而王某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5000元,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对“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B.赵某欠张某的债未还,张某对王某说:“你去问问赵某是否还钱,如果不还,我就关押他的孩子。”王某明知赵某会还钱,但仍然对张某说赵某不还,于是张某关押的赵某的孩子。张某、王某均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直接正犯
C.张某教唆王某说:“赵某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给他喝。”王某听成了:“赵某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给他喝。”于是王某将毒药递给赵某,赵某喝下后身亡,但王某没有杀人故意。张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D.张某为了吓唬仇人赵某,故意将一把没有装子弹的手交给帮会手下王某,因手没有子弹未能导致赵某死亡。张某的行为属于未遂的教唆犯,不成立犯罪 答案:D
解析: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共同正犯的类型,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本题考查教唆犯的认定。 A选项,张某、王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王某是正犯,张某是教唆犯。但王某入户抢劫的情节与张某无关,张某不应对此承担责任,A说法错误。 B选项,张某直接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属于直接正犯,王某通过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张某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属于教唆犯,B说法错误。 C选项,张某以杀人的故意教唆王某实施了杀害赵某的行为,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致使赵某死亡的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张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王某因为没有罪过而不承担责任,C说法错误。 D选项,王某的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属于不能犯,张某故意唆使王某实施该行为,属于未遂的教唆,同样不成立犯罪,D说法正确,因此答案为D。
曹某为重伤苏某,从楼上向苏某投掷石块,第一次未投中,在能够继续向苏某扔石块的情况下,曹某停止了扔石。关于曹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A
解析: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动作,也可以是几个连续举动或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行为人在还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侵害,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犯罪中止。曹某在能够继续扔石块砸苏某的情况下停止侵害行为,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属于犯罪中止,A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集团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性质组织的认定不要求一定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因此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对集团成员实施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指使其成员实施抢劫行为,该成员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转化为诈骗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转化前的犯罪承担责任
D.参与实施性质组织犯罪行为,被执行拘役后又犯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由于在监狱表现良好,可以适用缓刑、假释制度 答案:C
解析: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缓刑的适用条件,假释的条件。本题考查集团共同犯罪的认定。 A选项,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的,才成立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故不当选。B选项,犯罪集团所犯的罪行不等于犯罪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成员若单独实施其他犯罪,则不属于犯罪集团所犯的罪行,故不当选。C选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指使其成员实施容易转化的犯罪,如果成员转化犯罪的,首要分子对转化前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且首要分子至少要对转化前的犯罪承担责任,故当选。D选项,参与实施性质组织犯罪行为,被执行拘役后又犯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成立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得缓刑,也不得假释,故不当选。因此答案为C。
因朱某不同意离婚,丈夫秦某携带一把手回家欲杀害朱某。两人在家碰面后争吵激烈,秦某欲杀朱某,但因是第一次使用手,忘记打开手保险,未能杀朱某。朱某见状后急忙逃出家门。关于秦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不构成犯罪 D.犯罪未遂 答案:D
解析: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构成,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由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本题中秦某欲杀朱某,但因为生疏而忘记打开手保险,说明秦某的杀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完全具有既遂的可能,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D选项正确,当选。
张某与刘某共谋杀害李某,但刘某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张某单独将李某杀害。对张某、刘某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B.刘某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C.不属于共同犯罪 D.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中止的有效性,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刘某虽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但是没有阻止张某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也没有向张某表达撤出的意思,所以应当对张某后续独自的杀人结果承担责任。因此,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综上,A、B、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甲对乙心存怨恨,遂在乙的茶水中投放砒霜,乙食用后死亡。在甲欲毁尸灭迹时,丙来到甲的家中玩耍。丙在了解情况后,与甲一同将乙的尸体掩埋。后在民警询问丙时,丙谎称对乙死亡的事情不知情。关于甲、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无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遗弃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包庇罪 D.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C
解析: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题中,丙的行为是事前无通谋的帮助行为,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当单独定性处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包庇罪。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错误,不当选。
蒋某托杨某杀甲,给了杨某10万元。杨某找到朋友张某,给其3万元让张某去杀甲,张某同意。后蒋某反悔,告知杨某取消杀甲的计划,杨某回蒋某“知道了”,便离开,但是未转告给张某,后张某将甲杀害。关于蒋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中止的有效性,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区别。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犯罪结果。本案中,蒋某虽然反悔并告知杨某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仍然发生了蒋某原本追求的甲死亡的后果,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C选项正确,当选。
杨某系王某请的代驾司机,杨某趁王某打盹时,将车内一部手机藏于自己的座位下,准备离开时将手机一并带走。关于杨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盗窃未遂
B.盗窃中止 C.盗窃预备 D.盗窃既遂 答案:D
解析: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本题考查犯罪既遂。 本案中,杨某将车内的手机藏于自己座位底下,已经将他人财物转移占有,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D选项正确,当选。
赵某将李某(9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李某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赵某得知李某的父亲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李某。赵某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赵某的朋友王某来到赵某家,赵某将杀害李某的想法告诉王某,王某帮助赵某杀害了李某。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和王某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赵某和王某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C.赵某和王某不成立共同犯罪 D.赵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答案:B
解析: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绑架罪结合犯的规定。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客观上对结果有共同的因果力,即各个人的行为都对结果有因果力。赵某、王某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李某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赵某对王某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赵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综上,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
何某与婆婆张某素来不和,何某意图杀死张某。某日,何某将大量安眠药泡入水中,准备给张某喝,但在等待张某回家期间,心生怕意,惧怕法律的制裁,遂打消杀害张某的念头,将含有安眠药的水倒掉。关于何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B.已经着手,成立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C.成立犯罪预备 D.成立犯罪未遂 答案:A
解析:中止的时间性。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本案中何某已经将大量安眠药泡入水中,进入犯罪预备阶段。因为水还在何某的控制之下,是否端给张某喝还不一定,未对张某的生命造成“现实、
紧迫的危险”,所以属于犯罪预备阶段,而不属于“着手”的实行行为。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而停止犯罪,是主动停止,故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选项正确,当选。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解析: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中止的自动性。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依据实质的客观说,着手作为实行行为的开始,必然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乙欲杀人而往饭菜中投放毒药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并不在现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与毒药存在一定的距离,因而不具有侵害甲生命权的紧迫危险性,属于预备行为。只有当甲随时可能食用毒药时,才产生死亡结果出现的紧迫危险性,才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乙在预备阶段,由于惧怕日后的刑罚惩罚而放弃犯罪,此时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成立中止。
综上,乙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人停止形态的一般处理,部分犯罪共同说。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 A、B、C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据此,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在适用中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按照共同犯罪的处断原则,此处三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适当的,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答案:D
解析:间接正犯的概念,部分犯罪共同说,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选项,根据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行为共同,即具备共同的违法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层面成立共同犯罪),不需要责任相同,更不需要罪名相同。所以无责任能力人和有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只是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持不同故意,但是行为共同的情况,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如一方以抢劫故意,另一方以强奸故意共同侵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对向犯中存在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的情形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对向犯——购买淫秽物品的,不成立犯罪。片面的对向犯,因为不处罚的那一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当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选项正确,当选。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答案:D
解析: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犯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概念。本题考查教唆犯的规定。 A选项,就文理解释而言,“教唆他人犯罪”既包括一人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去实施犯罪的情形,也包括数人共同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形。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是从犯。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使肯定这种教唆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对其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此处的“犯罪”不是责任形态,而是违法形态。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即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故D选项错误,当选。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答案:D
解析:共犯从属性理论,从犯的概念和种类,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以及间接正犯。 A选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入侵以及何时入侵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选项错误,当选。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A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关键问题是判断乙构成何种犯罪。乙明知甲往儿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药将会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监护人的乙并没有制止,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后面说的甲乙
二人一起掩埋尸体是对考生的迷惑,这里的掩埋尸体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隐藏罪行的行为。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
看守所值班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 A、D选项,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脱逃罪。故A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人的脱离。本题考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本案中,A选项,共犯预备阶段的脱离,需要撤出心理因果力和物质因果力。本案中,甲向共犯乙阐明了退出犯罪的意图并得到了乙的认同,这是撤出了心理因果力。但是,甲同意乙配钥匙,这跟没有拿走钥匙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在后面的犯罪实行过程中物质因果力并未撤出,因此不能认定共犯脱离,故甲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如果本案中甲不同意乙配钥匙,直接将钥匙拿走,那么此时即便乙仍去偷车,也不能因为其没有阻止结果发生而认定共犯既遂,此时就只能认定共犯中止。故A选项错误,不选。 BCD选项,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故甲、乙是盗窃的共犯。乙最后盗窃了汽车,既然
乙的行为已经既遂,甲作为共犯其行为当然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而不是犯罪预备或未遂。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BC选项错误,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解析:故意杀人罪的罪数问题,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人停止形态的一般处理,共同犯罪的概念。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 A选项,根据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行为共同,不需要责任相同,所以无责任能力人和有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只是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所以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D选项,在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只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则以绑架罪论处,按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处罚,二者并不矛盾。故B、D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乙虽然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但提供了帮助,并且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因而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当选。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答案:D
解析:共犯从属性理论,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象错误,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基于对危险源的控制产生的保护义务。本题考查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A选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负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
助”行为实行行为化,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原因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者往往是第一受害人,很难想象驾驶者对于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是一种无所谓的放任态度。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驾驶者对于他人的生死持放任态度,否则都应该将交通肇事认定为过失犯罪。案例中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处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选项正确,当选。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 答案:D
解析:部分犯罪共同说,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绑架罪结合犯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处罚:索取债务的非法拘禁。本题考查的是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A选项,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题中,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项,吴某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绑架罪在《刑九》之后,没有结果加重犯。C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乙、丙非法拘禁吴某三天,构成该罪的既遂,D选项正确,当选。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乙告知甲如果钥匙打不开就放弃,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中止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人的脱离。本题考查共犯的特殊问题。 成立共同犯罪不单要求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意思,还需要在客观上都对结果有因果力。如果在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中,部分犯罪人的因果力因为自愿的或者被迫的原因被解除,则部分犯罪人会“脱离共同犯罪”。本案中乙提供钥匙对于甲前往犯罪现场着手盗窃起到了鼓舞的作用,构成盗窃的帮助犯。根据“从属性说”,甲已经着手,故乙的帮助行为也进入到了“着手”的阶段。但是,乙告知甲:“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这表明,乙提供钥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心理上的支持作用仅仅止于甲打开房门之时,而乙提供的钥匙无法打开房门,显然物理上的因果关系早已经消除了,乙对甲之后破窗盗窃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即无需对最终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由于乙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消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成立犯罪的未遂。此外,甲不顾乙的告诫使用其他方法盗窃,也是超出乙的共同行为计划的,所以乙仅对盗窃罪的未遂承担物质帮助的责任,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甲、乙、丙三人合谋放火制造事故后越狱,最后只有丙越狱成功。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脱逃罪既遂
B.丙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既遂,甲、乙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未遂
C.甲、乙的帮助、鼓励,对丙的脱逃成功起了作用,即便甲、乙没有脱逃成功,甲、乙的行为亦构成脱逃罪既遂
D.认定甲、乙构成脱逃罪既遂与甲、乙未越狱成功并不矛盾,因为丙的越狱成功与甲、乙二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共同犯罪人的脱离,因果共犯论。行为人商议共同脱逃,只要一个人既遂,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未脱逃成功的行为人,依然认定为脱逃罪(既遂)。甲乙丙三人合谋实施脱逃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且三人均为实行犯。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犯罪人的停止形态的一般处理原则为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和乙不仅仅要为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还要为自己所参与的丙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甲和乙虽然未成功脱逃,但丙已经既遂,甲和乙还要为丙的既遂承担责任。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脱逃罪的既遂,选项A、C和D的说法正确,选项B的说法错误。由于题干要求选出错误的说法,本题的答案为B选项。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答案:C
解析: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成立间接正犯,指行为人通过例如强制或欺骗来控制实施人从而实现对事件的控制。本案中,甲欺骗乙,隐瞒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并未支配产生错误认识的乙,并不成立间接正犯,故A选项错误。 本案中,甲是“入户杀人”,成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属于吸收关系,对甲只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乙意图帮助“入户盗窃”,首先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帮助犯,因为客观上没有盗窃的实行者(正犯),依据实行从属性理论,单独的盗窃罪帮助犯不成立(即没有盗窃犯需要他提供“帮助”),对乙只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由此可见,二者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围内重合,构成共同犯罪。故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
解析:介入其他因素情况下的中止。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B选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受害人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A、C选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所以A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尹某一日深夜回家经过一黑暗小巷时,见前面行走的龙某穿花衬衣,长发飘逸且身材瘦弱,以为是单身女子,便将龙某扑倒在墙角,等尹某欲实施奸淫时才发现龙某是一男子。后发现,龙某被尹某扑倒时即受轻伤。尹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奸预备
B.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C.强奸未遂,对象不能犯 D.强奸中止 答案:C
解析:犯罪预备的概念,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犯罪未遂的概念。本题考查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 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在于从一般人角度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与可能性。本题中长发、花衬衫的外形极有可能为女性,所以尹某行为有很大可能性侵害到女性性权利,只是偶然没有得逞,所以构成未遂。C选项正确,当选。
16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路过一珠宝展示台,看到一串特别漂亮的珍珠手链,甲对乙说:“把它偷走吧,拿去送给你的小女朋友。”乙便将珍珠手链偷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因为乙不成立盗窃罪,甲也不成立盗窃罪 C.对甲应按照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D.对甲应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D
解析:部分犯罪共同说。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说。 根据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是指数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即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行为共同,不需要责任相同,所以无责任能力人和有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只是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实施盗窃行为,甲乙两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方面有意思联络,甲、乙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只是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甲成立盗窃罪。D选项正确。 关于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抢劫何某,何某将甲在地。但何某发现甲竟然是自己20年前的小学同学,他见甲实在可怜,仍给了甲3000元钱。甲的抢劫罪既遂
B.乙在火车上发现白某比较单纯,欲将白某卖至某娱乐场所卖淫。乙以介绍高薪工作相引诱,骗得白某与其提前下车。但乙尚未将白某卖出即被抓获。乙属于犯罪预备
C.丙在里装了5颗子弹,躲在树丛中向仇人刘某射击,连开了两未击中目标。刘某因害怕而求饶,丙见其实在可怜,就不再开,迅速离去。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D.丁在赵某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赵,忽然听到大门在响,丁以为事情败露,急忙弃刀跳窗逃走。实际上,根本没人来,而是大风猛烈拍打赵家大门弄出的声响。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D
解析: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犯罪中止的概念,中止的自动性。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A选项,抢劫罪既遂需要对方因反抗而放弃财物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间成立因果关系。甲获取3000元钱与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是何某基于同情心自愿交付的。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拐卖妇女罪“拐到手”即既遂。乙属于犯罪既遂。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按照主观定,定未遂。故D选项正确,当选。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刑法典明确规定的共同犯罪人? A.正犯 B.主犯 C.从犯 D.胁从犯 答案:A
解析: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主犯的概念和种类,从犯的概念和种类,胁从犯。本题简单考察现行法对共犯人分类的规定。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26-29条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进行行了规定。《刑法》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2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实质上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人。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通常认定为正犯。正犯可分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但正犯依然是刑法理论讨论的概念,并未被我国刑法典所明确规定。故A项不属于,应当选。 综上A项当选。 下列哪一共犯不属于必要共犯? A.对向犯 B.聚众共犯 C.集团共犯 D.团体共犯 答案:D
解析: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必要共同犯罪。 理论上通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所以团体共犯不属于必要共犯。故A、B、C选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选符合题意,当选。
甲持杀乙,一打在乙的左肩一打在乙的右肩,此时,甲突然心生悔意,认为乙命不该绝,便开车将乙送往医院,途中乙声称自己身患绝症,一直想死,到了医院后,乙突然跳车逃走,后
因为失血过多死亡。后查明,如果当时及时医治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构成犯罪既遂 B.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甲成立犯罪未遂 C.甲未能阻止乙逃走,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甲对乙的死亡不负责任,构成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中止的有效性,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介入其他因素情况下的中止。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 甲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甲,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A选项错误。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的义务还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的义务,但是乙突然跳车逃跑,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故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选项错误。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故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某医生欲杀死一病人,给病人开了大量治疗药物,这些治疗药物通过一系列常人难以发现的复杂的反应之后,足以产生致死的效果。护士小李每次给病人注射药物前都会按照规定仔细检查,从未发现问题,之后病人因药物反应死亡。关于护士小李在本案中的地位或作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主犯的概念和种类,从犯的概念和种类,胁从犯,共同犯罪的概念。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中根据犯罪人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不同而作的分类。本案中医生主观上有杀死病人的主观故意,在此基础上实施了以药物杀人的行为,并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等,应当认定医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本案中医生其实也利用到了护士的注射行为,似乎要考虑二者是否为共犯的问题。本案中的护士的注射行为属于正当业务行为,并且每次注射前“都会按照规定仔细检查,从未发现问题”,可知其根本没有发现犯罪行为的存在,也就没有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理论,当行为人从事正当业务行为时,客观上帮助他人完成犯罪的,只有在行为人具体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促成他人完成某次犯罪时,才是帮助犯,否则不成立犯罪。所以本案中护士小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D项正确,当选。
甲教唆乙杀害自己的情敌,乙果真将甲的情敌杀害。关于甲、乙的犯罪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任意的共同犯罪 B.必要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简单的共同犯罪 答案:A
解析: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形式。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的形式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主体数量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某种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题中,对于A、B选项,甲教唆乙杀害自己的情敌,已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本罪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必要共同犯罪,因此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对于C选项,甲乙之间只是临时结合在一起犯罪,并无组织形式,所以应是一般共同犯罪。因此,C选项错误。对于D选项,由于甲乙已经形成分工,所以应是复杂共同犯罪。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A项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41-75题,每题2分,共70分。
张某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金额8万元)递给国有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李某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李某曾被银行处罚,故怀恨在心,仍然为张某付款,将8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李某构成贪污罪,不构成共犯 B.应按照张某、李某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C.张某与李某构成票据诈骗罪共犯 D.张某与李某构成贪污罪共犯 答案:AB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本题考查的是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问题。 本案中,张某使用伪造的现金支票去银行兑付,但由于李某明知是假的,并没有受骗,张某应该属于诈骗罪未遂。李某是银行柜台营业员,因对单位怀恨在心而为张某付款。由于张某与李某没有共同的故意,张某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李某的目的是报复单位,李某帮助张某获得付款的行为张某并不知情,但是李某对此却有清晰的认识,此时李某属于片面共犯,因此李某在片面共犯的限度内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因此 ,C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A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应当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B.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也不可能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C.境外组织成员入境发展组织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D.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特殊主体的身份 答案:BCD
解析:不同身份者的共犯,身份犯:身份犯的特征,教唆犯的认定。本题考查对犯罪特殊主体的理解。 A选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无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境外组织成员入境发展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特殊主体的身份是犯罪之前获得的一种社会上的身份,仅因为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成为身份犯。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一般主体。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共同正犯? A.甲唆使精神病人乙将仇人丙打伤
B.甲教唆乙去抢劫丙,乙听后没有产生去抢劫的故意
C.甲在境外购买手,乙在境外购买淫秽光盘等淫秽物品,两人租用同一辆车运输 D.甲和乙预谋打伤丙,到约定时间乙改变主意,放弃这个想法,没有前往。甲独自将丙打伤 答案:ABC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部分犯罪共同说。本题考查的是对共同犯罪的理解 A选项中甲唆使乙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不属于共同正犯。 B选项中乙没有产生故意,更谈不上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 C选项中甲乙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正犯。 D选项中甲是犯罪既遂,乙是犯罪预备,虽然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行为,但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甲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成立共同犯罪。因此,A、B、C选项说法正确应当选。
甲矿产公司发生特大漏水事故,造成井下20余名矿工被淹。该公司总经理孙某将情况向该县主管副张某汇报,张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向该县县委蒋某汇报。张某与蒋某商量后决定隐瞒矿难的,并打电话告知孙某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处理及事态发展情况,因抢救不及时,该事故造成被淹的20余名矿工死亡。对张某和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是执行蒋某的决定,不构成犯罪 B.两人是共同犯罪
C.两人构成玩忽职守罪 D.两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案:AC
解析: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犯,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的是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虽然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排除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张某和蒋某的不作为造成对事故抢救的不及时,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两人是共同犯罪,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因此BD选项正确,不当选;AC选项错误,当选。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抢夺行人乙的提包后拔腿就跑,乙在后边破口大骂。甲跑了30多米后又跑回到乙前面,打了乙几耳光,并将提包扔给乙,说:“做人要讲素质,君子动手不动口。”甲构成抢夺罪的中止 B.王某持刀故意去杀害李某,当导致李某重伤后看到李某很可怜,便心生不忍放弃了杀人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C.唐某绑架妇女王某意图出卖,苦于无人收买,遂将王某送回家,唐某构成绑架罪中止 D.妻子甲因长期与丈夫不和,便心生杀念,一日甲在其丈夫吃的饭中倒入毒药。甲见其丈夫食用后异常难受,便将其送往医院,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答案:BD
解析: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本题考查故意犯罪形态的具体认定。 A选项中,甲抢夺提包后跑开,实际上已经发生财物占有的转移,成立抢夺罪的既遂。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王某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情形,故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中,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控制人质即为既遂。故唐某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中,行为人甲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情形,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D选项正确,当选。
一日,甲将路人打伤,欲取走其钱包,这时,熟人乙正好经过,于是,甲让乙帮忙将打伤的路人所携带的钱包取走,乙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D.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客观上对结果有共同的因果力,即各个人的行为都对结果有因果力。本题中,乙是甲的承继共犯。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甲的抢劫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乙加入进来帮助甲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拿到钱包,成立抢劫罪的承继帮助犯。综上,AB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张某持刀杀害王某,在将王某砍成重伤后,张某见其十分可怜,便心生不忍,准备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这时正好遇见王某的仇人李某,李某得知情况后便使用暴力阻拦张某,不让其送王某去医院,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导致王某死亡。后经查明,若能够提前半小时将王某送至医院,则王某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为防止王某死亡作出了真挚努力,即使最终王某死亡,张某的行为也应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张某的杀人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张某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C.李某阻止张某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的行为与王某的最终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
D.张某虽然造成王某重伤,但其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应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并应减轻处罚 答案:BC
解析: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般而言,中止犯的成立需要具有有效性特征,即为虽然行为人作出了相应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但只要没有成功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一般不能认为其为犯罪中止,从而不构成犯罪既遂 本题中,虽张某有将王某送医抢救的行为,但是由于第三人李某的阻挡而未能阻却死亡结果的发生,此时王某的死亡和张某的砍杀及李某的阻挠均有因果关系。故张某和李某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据此,本题答案为BC。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同
B.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C.共同犯罪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
D.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必须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 答案:BCD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和特征。 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A选项错误。 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正确。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C选项正确。 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
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D选项正确。 综上,A选项错误,不当选;B、C、D正确,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18周岁)为赵某(15周岁)盗窃望风,赵某窃得2万元,因赵某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故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
B.张某欲改装盗窃所得的汽车,知道的赵某给了张某一套工具,张某随后改装车辆的,二人均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共犯
C.张某以杀人故意、赵某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的,由于张某、赵某的故意内容和成立的罪名不同,二人不成立共犯
D.张某邀赵某一起去抢劫王某的财物,但事后经查赵某没有责任能力的,由于张某没有支配、控制赵某的行为,不成立间接正犯,而是与赵某成立共犯 答案:ABC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按照犯罪的阶层理论,犯罪的实体包含违法与责任,而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即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哪些参与人的行为,而非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成立共犯,不要求每个共犯人都达到刑事法定年龄。 A选项中,张某、赵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行为已经满足犯罪成立的行为构成要件,赵某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二人成立共犯。只有认定张某、赵某在违法层面成立共犯,才能合理解决张某的刑事责任有无以及程度问题。A选项错误。 B选项,成立共犯不要求每个共犯人都具有期待可能性,张某、赵某二人在违法层面(即改装汽车)成立共犯,但因为张某是本犯,其实施该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盗窃的车进行改装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B说法错误。 C选项,成立共同犯罪,不需要共犯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成立的罪名相同,共同犯罪是违法层面的问题,两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故C说法错误。 D选项,虽然赵某没有责任能力,但二人在违法层面成立共同犯罪,张某不成立间接正犯,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
王某欲购买淫秽光盘,在得知张某可以买到后,便拜托张某为其购买,张某拒绝。后王某不断劝说张某,张某招架不住,遂批发一批淫秽光盘卖给王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的行为超出了普通“购买”的程度,成立教唆犯
B.由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因此王某作为购买者不应得到处罚 C.王某、张某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 D.王某、张某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BD
解析:教唆犯的认定,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本题考查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和对合犯两种。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对合犯的一种,即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一方不处罚。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是本题中,张某在王某的教唆下实
施了犯罪行为,王某成立教唆犯,应当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张某成立共同犯罪。因此,B、D选项错误,当选;A、C选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张某50万元现金,托其将女儿录用为公务员。王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王某知道张某欲入室行窃,遂盗取房屋钥匙送与张某,又在张某入室行窃前要回,但张某用其他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财物。王某、张某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C.王某教唆12周岁的张某故意伤害周某,王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D.王某明知张某已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王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CD
解析: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本题考查必要共同犯罪。 A选项,王某与张某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对合犯,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要处罚,但是罪名和法定刑均不相同。王某为行贿罪,张某为受贿罪。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王某为帮助犯、张某为实行犯,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帮助犯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成立犯罪中止,B选项中王某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成立犯罪中止,不构成盗窃罪既遂。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张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只要张某对自己所实施的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意义有清晰认知,那么王某依然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的,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王某与张某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对合犯,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要处罚,二人构成重婚罪。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
黄某将石灰粉冒充欺骗刘某,让刘某出卖,然后两人均分所得款项。刘某出卖后获款1万元,但未来得及分赃时,被机关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黄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黄某属于间接正犯 C.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黄某与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答案:AD
解析: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本题考察间接正犯、诈骗罪的具体适用。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成立间接正犯,不要求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要求行为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同时虚构事实、隐瞒,诱使他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接受财物,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属于诈骗罪。 本题中,黄某将石灰粉冒充欺骗刘某,属于间接正犯,构成诈骗罪。所以AD选项错误,当选。BC选项正确,不当选。
某村村民李某常年上访,村委会不甚其扰。一次村委会开会时,三位村委会成员宋某、张某、周某一致同意杀死李某。次日夜晚,宋某、张某、周某三位村委会委员在村口将上访回来的李某杀死后扔到后山的枯井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宋某、张某、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
C.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D.宋某、张某、周某杀死李某是职务行为 答案:AC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 故意杀人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此罪,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村委会无权决定村民的生死,村委会成员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故A、C选项正确,当选。
看守所值班王某擅离职守,重大案犯周某趁机脱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周某成立事犯 B.王某、周某成立共同犯罪
C.应按照王某、周某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D.王某、周某不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B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客观上对结果有共同的因果力,即各个人的行为都对结果有因果力。本题中,王某为过失犯罪,周某为故意犯罪,客观上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是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王某、周某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应该按照王某、周某所犯之罪分别处罚。综上,A、B选项错误,当选;C、D选项正确,不当选。
张某某日凌晨三点开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发现超市的窗户开着(事后无法查明窗口打开的原因),张某立即进入超市盗窃财物,20分钟后周某进入超市,也开始盗窃。由于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额多(价值3万元),就请周某帮他抬到室外的车上,周某欣然应允。张某离开后,周某将价值2万元的财物放到自己的车上离开。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周某是同时犯、不是共犯 B.张某、周某成立盗窃罪共犯 C.张某盗窃3万元、周某盗窃2万元 D.张某盗窃3万元,周某盗窃5万元 答案:BD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部分犯罪共同说。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客观上对结果有共同的因果力,即各个人的行为都对结果有因果力。在张某盗窃的3万元的财物范围内,张某、周某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周某对张某实施了帮助行为,有帮助的故意,认识到张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也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张某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但对周某盗窃的2万元,张某、周某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周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张某盗窃3万元,周某盗窃5万元。综上,AC选项错误,不当选;BD选项正确,当选。
甲、乙二人共同负责工程设备,因为二人在工作中闲聊,没能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甲、乙的行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该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B.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C.两人属于过失犯罪 D.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答案:BD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本题考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是否有共同犯罪的问题。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客观上对结果有共同的因果力,即各个人的行为都对结果有因果力。本题中,甲为过失犯罪,乙也为过失犯罪,客观上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是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本题中的危害结果是由甲、乙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的,但二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属于过失犯罪。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应该按照甲、乙所犯之罪分别处罚。综上,AC选项正确,不当选;BD选项错误,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王某事先约定将自己盗窃来的东西都存放在王某处,并且给王某一定的好处。甲、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B.乙在某网站发布了虚构的某名人张某嫖娼的假消息,王某和乙是熟人,明知乙发布的是假消息,仍将此假消息在自己的网页上转载。认为王某和乙构成共同的
C.丙为了侮辱王某,想以王某的名义在X电视台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宣称王某的配偶已经死亡,欲寻找新的配偶。实际上,王某的配偶身体健康。丙将此打算告诉张某,并向张某借钱作为广告费。丙向广告发布者周某出示了虚件,表示王某欲发布此征婚广告,周某未认真核实证件便发布了王某征婚的虚假广告。丙、张某、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丁在某网站发布收购东北虎的广告,网站经营者王某在收取丁的广告费后同意丁发布广告。丁、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D
解析: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1)主体条件:必须二人以上;(2)主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3)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A选项,甲与王某事先商定犯罪后
窝藏,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王某明知乙发布的是假消息,仍将此假消息在自己的网页上转载的行为属于与乙的共同诽谤行为,主观为故意,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即使乙对此不知情,但就王某来说仍与乙构成共同的。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题中,周某主观方面是过失,与丙、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王某明知丁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到犯罪,却仍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解析: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关系,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A选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选项错误,当选。 BCD选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CD选项均错误,当选。 最终,对甲应该以对乙的故意伤害罪未遂和对丙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进行数罪并罚。【注意】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问题:不能犯未遂指行为本身不可能既遂,但是仍然存在具体的危险的情况。如果在客观上,行为本质不可能实现既遂,在主观上,一般人在事后没有危险感,则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按照无罪来处理。本题中,甲虽然未能拧开杯盖,但是人身受到硫酸伤害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所以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6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案:ABCD
解析:中止的时间性。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A选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据此可知,甲以出卖为目的购买儿童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他事后将儿童送回家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乙使用暴力将被害人绑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该绑架行为已经完成,成立犯罪既遂。后经被害人反复求情将其释放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罪是指加入恐怖活动组织,使自己成为该组织成员的行为。丙加入了该,且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已经成立参加罪的既遂,其后的退出行为只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即为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罪的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故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射击但未打中乙。甲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解析: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介入其他因素情况下的中止。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在犯罪既遂结果出现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既遂结果出现的,成立犯罪中止。认定犯罪中止的核心是行为人在自认为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A选项,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性,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无论是巨额现金还是珠宝,都属于财产,属于盗窃罪的法定对象(财物),基于法定符合说,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具备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盗窃罪呃既遂,而非中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即使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中止。如果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处罚;(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案例中甲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在既遂结果出现前采取措施阻止结果发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死亡结果仍然出现。此处交通事
故的出现确实是介入因素,但是被害人并不完全是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与之后的延误治疗两个因素叠加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范畴。则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案例中的被害人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则死亡结果可以的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隔断了与投毒行为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解析:参与形态的认识错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帮助犯的成立条件,部分犯罪共同说,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犯。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选项,甲以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意思唆使乙犯罪,但乙早已有杀人故意,甲的行为实际上只起了帮助作用,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在帮助犯范围内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帮助犯。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关于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犯罪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解决的标准时是对他人实施犯罪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免除违法性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是用锤伤害他人,仍然卖锤给对方的,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身份犯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具体而言就是定身份犯罪的实行犯必须是有身份的人。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题目中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BCD
解析: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规定。本题考查对向犯。 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理论上必要共犯的一种分类,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不同,如受贿罪与行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是采取立法者意思说的观点,则认为立法者仅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将对向的购买行为认定为不可罚。所以不可以将购买者的行为当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来处理。 基于上述理论,则A选项不构成共犯,B选项(重婚罪)、C选项(行贿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的,成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关系,但是刑法特别地将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规定为新罪的实行行为。严格地说,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经不再是共同犯罪关系,也不得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出题者可能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满足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的。因此,BCD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人的脱离。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选项,《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的是拦路抢劫,无论是在什么地方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抢劫行为的,都成立抢劫罪,抢劫的地点及方式对该罪的构成不产生影响。因此,甲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乙只是为吴某入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超出共同犯罪内容的行为。因此,乙和吴某只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吴某抢劫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吴某自己承担。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丙以为钱某要实施杀人行为,为钱某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丙与钱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丙不承担刑事责任。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因为丁已经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完全消除了,之后孙某的盗窃完全是靠他个人的手段及方式完成的。因此,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故D选项正确,当选。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答案:CD
解析: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共同犯罪人停止形态的一般处理,共犯从属性理论,因果共犯论。本题考查犯罪未遂。 A选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的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选项正确,当选。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打击错误,对象错误,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A选项,甲雇乙杀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C选项,甲作为共犯人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B选项错误。本题中乙虽未将丙杀死,但杀了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打击错误,仍适用法定符合说处理。乙主观上想杀人,客观行为也杀死了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题干中说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故D选项错误,当选。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解析: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共犯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 A、B选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 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A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未遂 答案:BC
解析:中止的自动性,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 A选项,犯罪中止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主动放弃行为计划,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出现。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在被害人未死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继续杀人,采取了积极救治的措施,甲属于犯罪中止(非因果性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乙收起刀子并不是放弃犯罪,而是相信了被害人的言语,以为对方服软,准备用更省力的方式获取财物。结果被害人趁机逃跑的,乙成立抢劫罪未遂。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丙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计划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客观只盗窃了达不到起刑点的财物,成立盗窃数
额特别巨大财物的犯罪未遂。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在资助行为完成时即既遂,并不需要被资助者实施了危害的犯罪。题目中丁的行为已经成立该罪既遂。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共同正犯的类型,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本题考查片面共同正犯。 AB项:若承认片面的共犯,则本题属于片面的共犯情形,甲的行为就属于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若否定片面的共犯,则甲无需对乙的行为负责,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甲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帮助行为,构成盗窃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无论是否承认片面正犯,由于乙对甲的行为不知情,故对乙均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则,乙均不对甲的行为负责,仅对自己的行为负盗窃罪的责任。故D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
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答案:AB
解析:介入其他因素情况下的中止。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A、C选项《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犯罪中止的时间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要求具有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要求具有客观的中止行为;中止要具有有效性,即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因此,关于本题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就意味着,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甲采取了必要的手段阻止犯罪
结果的发生,因而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故A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本题中,如果乙的死亡结果归结于甲的投毒行为,那么作为既遂结果的标志已经出现,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B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态度真挚与否,而取决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如果该介入因素切断了其施害行为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则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虽然非常真诚地希望不要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实施了补救行为,但乙依然因为其先前的施害行为而死的话,则其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相关理论,下列哪些情形属于犯罪预备?
A.甲某为实施爆炸,自制了炸药,但又担心被抓获后要终身在监狱中度过,左思右想,放弃了这一计划
B.乙某欲对下班回家的丙某实施抢劫,于是一直尾随丙某,准备在周围无人时下手,不料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机会,只得悻悻离开
C.丁某因妻子有了第三者而不堪压力被迫离婚,但心中始终觉得是一种耻辱。他多次扬言不会放过那个第三者,要让第三者家破人亡
D.戊某为了盗窃某高校计算机房中的电脑,在计算机房周围进行“踩点”,引起了教学楼值班人员的注意,报告给学校保卫部门将戊某抓获 答案:BD
解析: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本题考查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行为表现为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制造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勾引他人参加犯罪,等等。A选项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选项仅是一种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预备;BD选项属于犯罪预备。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而不需要绝对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按照此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A.共谋后甲抢劫钱财,乙抢劫支
B.甲以绑架的故意,乙以非法拘禁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拘禁行为
C.甲、乙共谋抢夺路人丙的背包,甲抢包乙断后,甲抢得丙的背包后迅速逃跑,乙为了阻止丙的追赶,将丙打成重伤
D.甲不知道乙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为乙窃取了国家秘密 答案:ABCD
解析:部分犯罪共同说。本题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犯不需要数人绝对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A选项,抢劫罪与抢劫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时,其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存在重合性质。甲、乙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A选项正
确。 B选项,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两罪所侵犯的法益相同,绑架罪的内容包含了非法拘禁罪的内容。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B选项正确。 C选项,甲、乙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抢夺犯罪,而乙单独实施了转化行为,甲不知情。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仅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所以甲、乙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乙的行为最终转化为抢劫罪。C选项正确。 D选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同类法益不同,但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所侵犯的法益, 两种犯罪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存在重合性质的。所以甲、乙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D选项正确。 下列案件中,哪些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A.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 5 万元)
B.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
C.甲、乙二人在河边散步,偶遇朋友丙、丁前往抢劫作案现场,甲乙受邀加入,甲、乙同意,后来丙提出参加人太多恐分赃太少,甲乙自动提出退出。丙、丁抢劫完成,重回原地,驾驶摩托车带着甲、乙离开现场,甲、乙没有参与分赃
D.甲承诺给乙 10 万元让乙杀丙,并先付了 5 万元。在距离乙杀人还有 3 小时的时候,甲后悔,打电话给乙让乙不要杀丙,乙在电话里说了一声“知道了”就挂断电话,3 小时后,乙仍然杀了丙,并要甲支付另外的 5 万元 答案:BC
解析:共同犯罪人的脱离。本题考查共犯的特殊问题中的犯罪中止。 A选项,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甲明知乙用自己的钥匙又配置了一把钥匙而放任不管,没有消除物理上的原因,共同犯罪成立,A选项不当选。 B选项,成立犯罪中止,丁切断了物理上、精神上的原因力,B选项当选。 C选项,甲乙二人受邀加入而没有分工,是实行犯,在预备阶段甲乙想退出,告知并收到就可以中止,所以成立犯罪中止,C选项当选。 D选项,甲是教唆犯,在预备阶段想中止,需要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甲没有做到使乙放弃犯意,所以不成立犯罪中止,D选项不当选。
刘明与陈权共谋杀害共同的仇人孙成,二人事前制定了详细的杀人计划。结果到了二人约定的行动时间,刘明肚子疼,在医院输液,无法参与行动,于是陈权一人将孙成杀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刘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B.陈权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刘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D.刘明不构成犯罪
答案:CD
解析:共同犯罪人停止形态的一般处理,共同犯罪人的脱离。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人的停止形态。 基于因果共犯论,“部分实行,全体责任”成为共犯的处理原则。因此,共同犯罪人的停止形态的一般处理原则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行为人不仅仅要为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还要为自己所参与的其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据此可知,陈权亲自将孙成杀害,所以陈权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由于陈权的行为已经既遂,刘明的行为也应视为已经既遂,所以刘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A、B选项正确,不当选;C、D选项错误,当选。
张伟知道自己的好友张明手头缺钱,准备实施盗窃汽车的行为,便将自己祖传的盗车借给张明使用。后通过观看法治频道的普法栏目,自己的法制意识得到了提高,于是在张明实施盗车行为前要回,但是张明最终还是采用其他方法成功的实施了盗车行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伟构成共犯的脱离 B.张明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C.张伟应当为张明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张伟不应当为张明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共同犯罪人的脱离。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人的脱离。 根据因果共犯论,如果共同犯罪人能够消除自己施加于正犯的因果力,则可以脱离共同犯罪,不再为结果承担责任。如果帮助犯能够在正犯着手前收回工具、表达退出的意思,则构成帮助犯的脱离。据此可知,张伟在张明实施盗车前将要回来,从因果共犯轮的角度来看,张伟对于最终的法益侵害已经没有值得刑法惩罚的因果力,因而构成共犯的脱离,不再为张明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张明顺利的实施了盗车行为,所以张明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故A、B、D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相关刑法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A.李某酒后携带一桶汽油闯入某小区母亲家中,将汽油泼洒在屋内地上后,欲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时被其弟制止
B.王某在酒吧喝得大醉。深夜回家发现小区内停着一辆电动摩托车(价值4000元),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将其推回家中。次日却发现是自己前日刚买的电动摩托车
C.赵某的女儿乙(9岁)睡在床上,赵某以为是仇人而持刀杀乙,共砍9刀。听到是女儿的喊声便立即停止。女儿重伤未死
D.张某系李某雇用的保姆。某日,张某趁李某家无人,盗窃李某家人民币现金10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金首饰,后将钱物藏匿于其所睡的沙发床下,准备一有机会就带回家中 答案:AC
解析: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判断。 A选项,李某往地上泼洒汽油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法益具有了紧迫的危险,可以认为其已经着手
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放火罪的未遂。A选项应选。 B选项,王某盗窃自己的财物,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而不构成犯罪。B选项不选。 C选项,赵某停止犯罪是因为其侵害的对象不是特定对象,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识,因此不能认定为中止,应认为是未遂。C选项应入选。 D选项,张某实施盗窃行为,取得了财物,虽然财物藏匿于主人家中,但是财物处于张某的占有下(随时可以转移),且李某丧失了占有,因此是盗窃罪既遂。D选项不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76-100题,每题2分,共50分。
被告人李某(19岁)和侯某(17岁)于某日在铁路边玩耍时,李某提出“往铁路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侯某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上面摆放路基石50块。其后,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李某和侯某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火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对李某和侯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李某构成犯罪,侯某不构成犯罪 B.李某和侯某构成共同犯罪
C.李某和侯某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同犯罪 D.对侯某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D
解析: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减轻刑事责任年龄。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A选项,侯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侯某17岁,其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年龄。A项错误。 BC选项,李某和侯某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火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BC项正确。 D选项,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侯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应当”非“可以”。D项错误。 下列选项中构成间接正犯的是?
A.妻子甲(普通百姓)指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丈夫乙犯贪污罪 B.张三利用精神病人王某打伤李四
C.李某痛恨张某,并知道王某有喝醉酒发酒疯打人的毛病。为了痛打张某,李某喊来王某、张某共同喝酒,把王某、张某锁在房间里离开,后发现张某被王某打成重伤
D.医生孙某发现自己痛恨的钱某来看病,就故意开错药,并让护士周某给钱某注射,致钱某重伤 答案:BCD
解析: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本题考查的是间接正犯的认定问题。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 A选项,无身份者不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可以构成间接正犯,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李某利用王某大概率的犯罪行为达到自己
的犯罪目的,李某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王某,构成间接正犯,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
项,护士周某作为无罪过的犯罪工具被医生孙某使用,孙某构成间接正犯,故D选项正确,当选。 甲、乙共同维修大厦的一个窗户时,因事前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窗户掉落,将路人丙砸死。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 B.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C.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的故意问题。 甲、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对丙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合谋抢劫同乡丙钱财,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共同砍伐路边的一棵树时,将路人丙砸死,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C.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放风,乙进入一户人家室内,乙进入发现没有值钱的财物,但是将女主人强奸,甲、乙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事前并无同谋,但同时向仇人丙开,丙中死亡,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A选项中,甲、乙属于共同故意,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中,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中,乙属于实行过限,过限的强奸行为由乙单独承担;入户盗窃未遂的,构成盗窃罪,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中,甲、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C.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于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中 D.未遂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D
解析:预备犯的刑事责任,中止犯的处罚,犯罪停止形态的共同特征,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本题考查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理解。 A选项,《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选项正确。 B选项,《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B选项正确。 C选项,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不存在,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可以”而非“应当”,D选项错误,当选。
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为盗窃,到某小区踩点,小区保安见蒋某形迹可疑于是报警,蒋某从小区出来被抓获,蒋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预备
B.王某欲杀害自己的丈夫张某,结果误把大量的维C片当作安眠药泡入张某水杯中,张某喝了之后没事。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C.苏某某日盗窃公司财物,快要打开公司保险柜时,苏某的同伙来短信告知公司保险柜里的现金当日下午全部存入了银行,于是苏某放弃盗窃。其实,公司保险柜中存放有大量现金,苏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D.沈某意欲杀吴某,于是向吴某连捅数刀,之后沈某后悔,于是停止动作,吴某未死,沈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CD
解析: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中止的客观性。本题考查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成立条件的理解。 A选项,蒋某“踩点”的行为属于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属于犯罪预备,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王某把大量的维C片当作安眠药泡入张某水杯中,属于手段不能犯,不构成犯罪。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苏某因相信朋友的消息而不得不放弃犯罪,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成立犯罪未遂,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沈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可以重复侵害的行为,按犯罪中止处理,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对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未遂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 C.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D.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D
解析:未遂犯的刑事责任,中止犯的处罚,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本题考查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问题。 A选项,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是应当免除处罚,而非“可以”。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正确,当选。 不考虑情节,下列行为成立犯罪预备的是?
A.周某纠集数十人,准备对仇人马某一家实施打击报复 B.甲为了杀乙购买了一把手 C.李某为走私毒品拟定详细的犯罪计划 D.王某深夜意图强奸张某,尾随张某进入小区内 答案:ABCD
解析: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对犯罪预备行为的理解。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A、C、D三项都是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B项是准备作案工具的行为,都属于犯罪预备,ABCD当选。
因同事甲抢占了乙的晋升机会,乙便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公司准备报复甲。在公司,甲、乙发生了激烈争吵,乙欲以硫酸泼甲,但情急之下未拧开瓶盖,后乙被领导叫走。丙到办公室,误将乙的水杯当成自己的水杯,拧开瓶盖时被硫酸淋了一身,灼成重伤。关于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B.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乙成立过失犯罪
D.乙对丙的重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中止的自动性,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故意犯罪形态。 乙欲伤害甲,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因此,A选项和B选项错误,当选。 乙将硫酸置于公司办公室,应当预见到硫酸可能会伤害他人,却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导致丙重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关于共同正犯,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基于意思联络,共同殴打丙,将丙打死,但仅有一个致命伤,无法判断是谁导致。甲、乙成立共同正犯
B.甲、乙共谋抢劫丙,甲以暴力方式从丙身上取走3000元,乙从丙家桌上拿走其价值5000元的苹果手机,则甲、乙成立共同正犯,抢劫数额都为8000元
C.甲、乙共谋盗窃,甲负责盗窃,乙负责望风,甲从丙家盗窃5000元后准备离开,发现坐在床上的丙被吓的发抖,于是又强奸了丙。故甲、乙成立盗窃罪和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D.因债务人丙长期不还钱,债权人甲和乙(在未联络的情况下)将丙打成轻伤,但无法判断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故甲和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 答案:AB
解析: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共同正犯。 A选项, 甲与乙基于意思联络,共同殴打丙,将丙打死,既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又有共同实行的事实,故甲、乙成立共同正犯,A选项正确。 B选项,甲、乙共谋抢劫丙,甲以暴力方式从丙身上取走3000元,乙从丙家桌上拿走其价值5000元的苹果手机。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故认定甲、乙抢劫数额都为8000元,B选项正确。 C选项,甲、乙共谋盗窃,甲从丙家盗窃5000元的行为,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正犯。但乙对超出盗窃罪的强奸行为没有提供物理或心理的原因力。因此,无论乙是否看见甲的强奸行为,乙仅承担盗窃罪的责任,而甲成立盗窃罪与强奸罪(并罚),故甲和乙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C选项错误。 D选项,共同正犯排除同时犯。甲和乙殴打丙的行为属于同时行为。本案中,债权人甲和乙(在未联络的情况下)将丙打成轻伤,但无法判断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甲、乙均不构成犯罪,也无所谓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D选项错误。 下列情形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是?
A.甲用工具撬开仓库门,在往外搬运财物时突遇狂风暴雨,甲便停止搬运,打算第二天再搬 B.乙对某妇女实施强奸时发现该妇女面部巨丑无比,顿时觉得特别厌恶,没有实施奸淫行为 C.丙想杀仇人,正瞄准对方正要扣动扳机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仇人而是他人,丙放下了自己的支
D.丁夜间实施暴力意欲强奸妇女,但是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同学,进而放弃了强奸行为 答案:BD
解析:中止的自动性。本题考查犯罪中止自动性。 A选项,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最终放弃犯意,如果只是暂时放弃犯行,等待时机完成犯罪计划,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不成立犯罪中止,A选项不当选。 B选项,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实施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中止犯,B选项当选。 C选项,丙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未遂,不可能再成立中止。丙虽然放弃犯行,但是还仍然具有杀害仇人的可能性,C选项不当选。 D选项,这种情况属于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行为人是在客观上可以继续强奸的情况下,放弃强奸行为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D选项当选。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该款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意图强奸,使用暴力将妇女后,先实施了猥亵行为,后觉得犯罪不合适,于是自动放弃奸淫行为。对于甲,应当免除处罚
B.乙意图盗窃,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见被害人苦苦哀求十分可怜,于是主动放弃盗窃行为。对于乙,应当减轻处罚
C.丙意图抢劫,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后,想起自己如果被抓坐牢家中年迈母亲无人奉养十分可怜,于是放弃抢劫行为。 事后经鉴定, 丙暴力行为已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对于丙,应当免除处罚
D.丁意图勒索财物,向被害人寄出了恐吓信后,觉得盗亦有道,敲诈勒索不仗义,于是在被害人准备交付财物的时候自动放弃。对于丁, 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BCD
解析:中止犯的处罚。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该款中的“损害”是指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结果,并非指任何损害。重罪的中止达到了轻罪既遂的程度即造成了损害。 A选项,甲实施了猥亵行为,虽中止,但已造成损害,故而是应当减轻处罚而非免除。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乙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已经既遂,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丙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达不到刑法的惩罚标准,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给被害人造成恐惧并不构成损害。故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因果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希望乙被“雷”劈死,于是劝乙在雨天散步,乙听信甲的话,认为在雨天散步有益于健康,某日,在雨天散步时,遭遇闪电,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B.甲开射击乙没有击中,但乙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因声所惊,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为乙要杀人,将刀借给乙,但乙只是想伤害丙。乙持该刀将丙砍成重伤。甲的行为与丙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
D.甲、乙共谋杀丙,即使只有一个人的子弹击中丙,丙的死亡也与二人的行为都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的适用前提:条件理论——事实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人停止形态的一般处理。本题考查因果关系。 A选项,甲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是劝乙在雨天散步的行为并未制造实质危险,乙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有的判断和正常意识,应当对自己在雨天散步的行为的风险有所认知。可以选择不在雨天散步,或者散步时注意躲避闪电,以规避风险,乙的散步行为处于其自身的控制之下,在散步时遇闪电身亡不可归责于甲的劝说。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心脏病突发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受到声惊吓而心脏病发不异常,因果关系不中断。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杀人”的故意包含“伤害”的故意,因果关系成立。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共同犯罪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故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承继的共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以抢劫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且导致丙死亡后,知道的乙拿着手电筒使甲在黑暗中找到了被害人丙的财物,乙不成立承继的共犯,对乙不得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B.甲连续实施诈骗行为,在已经实施三起诈骗行为后,乙参与其中与甲共同实施了另四起诈骗行为。乙成立承继的共犯,但仅对后四起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前三起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C.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的,甲属于“绑架杀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不得适用“绑架杀人”的法定刑
D.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丙后,乙与甲共同强奸了丙。乙仅成立强奸罪,对乙不得适用“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法定刑 答案:BCD
解析: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部分犯罪共同说,结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结合犯的其他注意点。本题考查承继的共犯。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承继共犯的特征:(1)后加入的人应该对先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有共同的故意。(2)先行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完全结束,即犯罪行为并未停止。(3)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 A选项,甲以抢劫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且导致丙死亡后,甲的抢劫罪已经既遂,犯罪行为尚未终了。知道的乙拿着手电筒使甲在黑暗中找到了被害人丙的财物构成承继的帮助犯,但由于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乙不对丙死亡的结果负责。A错误,不当选。 B选项,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在法律上既遂后,只要犯罪的自然过程没有结束,他人中途加入,仍然成立承继的共犯,构成共同犯罪。乙成立承继的共犯,但仅对后四起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前三起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B正确,当选。 C选项,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结合犯是两个的犯罪类型的结合,换言之,两个犯罪原本是的、分离的,既然如此,就应当分别认定各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如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的,甲属于“绑架杀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不得对乙适用“绑架杀人”的法定刑。C正确,当选。 D选项,理由同C,拐卖又强奸是结合犯,乙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D正确,当选。
下列行为构成犯罪未遂的是?
A.甲因琐事对乙怀恨在心,打算趁“世界末日”的时候杀了乙,于是去集市买了两把刀 B.丙在公交车上盗得乘客手机两部,准备下车时被反扒民警当场抓住 C.丁下毒想害死戊,但是戊却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活了下来 D.己持刀抢劫,只抢到5毛钱 答案:C
解析: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犯罪未遂成立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甲买刀的行为不是着手,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此不属于未遂,A项不当选。 丙已经取得财物,是盗窃的既遂,因此B项不当选。 丁已经对戊下毒,属于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戊获救,是由于丁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因此属于犯罪未遂。C项当选。 己持刀抢劫,已经构成抢劫的既遂,金额的多少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因此D项不当选。
李某逼迫13周岁的小强进入中国黄金店抢劫金银手饰,否则就将其母亲杀掉;小强刚要进店时,遇到了12周岁的小夏,二人合意后进入中国黄金店共同抢劫,小强抢劫了价值3万元的黄金,小夏抢劫了价值1万元的黄金。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小强和小夏在违法层面构成共同正犯 B.李某犯抢劫罪的数额为4万元 C.李某犯抢劫罪的数额为3万元 D.李某成立抢劫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D
解析: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本题考查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本案中李某以杀掉小强母亲的手段逼迫其进入中国黄金店实施抢劫行为,从而促使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实现,李某成立抢劫罪的间接正犯。D选项正确。由于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故小强和小夏在违法层面构成共同正犯。A选项正确。由于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故中国黄金店4万元的财产损失分别归属于小强和小夏的行为。由于李某对小强成立间接正犯,其应当对中国黄金店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故李某犯抢劫罪的数额为4万元,而非3万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下列案件中的甲,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是?
A.乙为第二天盗窃丙的汽车,邀请开锁匠甲前往现场用铁丝捅车门。甲在同意后很快反悔,表示自己不敢去,乙无可奈何只好同意。第二天乙自己带着铁丝捅开丙的车门将车开走
B.电工甲在被害人乙家里安装空调时,按照盗窃犯丙的指示绘制了乙家别墅房间分布图,标明财物所在的位置,然后将图纸交给丙。在丙着手盗窃前,甲后悔,并试图要回图纸,但丙谎称已经撕毁图纸,甲便不再深究,事后丙凭借图纸盗窃了乙的财物
C.甲乙共谋来到现场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甲见丙流血不止,十分可怜,就偷偷离开现场,乙继续伤害,致丙死亡
D.甲、乙多次共同盗窃。2014 年 3 月某夜,甲乙又一起去别墅区盗窃,事先并未商量盗窃种类,甲在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过了一会儿乙出来对甲说:“没偷到什么东西,但是偷到一把汽车钥匙,咱们把车开走。”甲很害怕,说:“你偷你的车,汽车我不敢偷。”乙说:“你不偷,那就等我一会儿。”甲在别墅门口等乙,后乙将车开出,叫甲上车,甲说:“我自己走回去。”乙说:“我开车送你。”甲说:“你偷你的车,反正与我无关。”于是上了乙偷的车,坐车回家。后乙将车以低价出售,对于卖车款甲分文未取 答案:BCD
解析:共同犯罪人的脱离。本题考查共犯的特殊问题中的犯罪中止。 A选项,开锁匠甲是实行犯,在预备阶段意图中止,只需要告知并收到就可以中止,所以甲犯罪中止成立,A选项不当选。 B选项,甲是帮助犯,需切断物理、精神上的原因力,甲所为不足以切断原因力,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B选项当选。 C选项,甲偷偷离开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对乙的犯罪仍然具有因果力,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C选项当选。 D选项,甲望风,对于乙的偷车行为物理上的原因力存在,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D选项当选。
下列案件,被告人构成共谋共同正犯的有
A.陈某与胡某密谋抢劫戴某,并伙同李某商议作案计划,查看作案地点,购买水果刀、绳子、背包等作案工具。后李某因害怕而中途退出。 数日后,陈某与胡某来到戴某住处,按照事先的部署,抢劫并杀害了戴某
B.葛某下定决心要去盗窃吴某的财物,便找到纪某详细讲述了自己的犯罪计划,邀请纪某同行。纪某告诉葛某既然盗窃的财物数量较多,就“最好带一个大口袋”。葛某果然准备了一个很大的编织口袋。第二天,葛某在无法找到纪某的情况下,自己带着大口袋盗窃既遂
C.马某教唆庞某杀害毕某,便对其说说:如果你用刀杀了毕某,你就是个大英雄。庞某一言不发,去实施了杀害行为
D.张某有一个周密的诈骗计划,为确保万无一失,便说给好友赵某听,让赵某把把关,赵某听后说:“好啊,计划很周密啊,这是我近些年见到的最完美的诈骗了”,张某便利用计划实施诈骗,赵某未参与诈骗的实行 答案:A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教唆犯的认定,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共谋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共同构成所共谋之罪的共同正犯,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被称为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中的“共谋”包含3层含义:1.共同商议犯罪计划;2.共同查看犯罪地点;3.共同购买犯罪工具。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未实行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A选项,李某参与了商议计划、查看作案地点、购买作案工具的活动,构成共谋共同正犯。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在一方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犯罪意图后,另一方提供不具有重要影响的建议,不构成共谋,“最好带一个大口袋”对葛某的盗窃行为不具有重要影响,纪某不构成共谋共同正犯。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庞某没有犯意,马某教唆庞某产生了犯意,马某构成教唆犯,非正犯。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在一方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犯罪意图后,另一方提供不具有重要影响的建议或附合,可能因起到心理帮助作用而成立帮助犯,不构成共谋。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坐上乙的出租车后,发现前方丙女手上提着手提包,遂以抢夺之意让乙靠近丙行驶。乙会意,依然靠近丙行驶。甲夺得丙的提包后,让乙加速行驶,乙立即提速将甲送往目的地。对乙应以抢夺罪的帮助犯论处
B.甲深夜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见卷帘门被人打开,乙正在里面偷东西,甲也进去盗窃。后来,乙要求甲帮忙抬赃物,甲答应并将财物抬到乙放在超市外的汽车上。事后查明,甲盗窃的财物价值为1万元,乙盗窃的财物价值为2万元。甲、乙二人的盗窃数额均为3万元
C.甲承诺给乙10万元让乙杀丙,并先给了乙5万元。在距乙杀人还有3小时之际,甲突然产生后悔的意思,并打电话告诉乙不要杀丙。乙在电话里说“知道了”,就挂断了电话。3小时后,乙仍杀死了丙,并要甲支付另外5万元。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甲乙经共谋后到现场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甲见丙鲜血直流,十分可怜,就偷偷离开现场。乙继续伤害丙,致丙死亡。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共犯从属性理论,中止的有效性,共同犯罪人停止形态的一般处理。本题考查间接正犯、承继的共犯、犯罪中止。 A选项,乙的行为明显强化了甲的犯意,为甲的成功犯罪提供了帮助,对乙应以抢夺罪的帮助犯论处。A正确,当选。 B选项,甲盗窃的数额应为3万元,乙盗窃的数额为2万元。因为甲实施了帮助乙盗窃行为,乙盗窃的2万也应计入甲的盗窃数额中;但是乙未实施帮助甲的盗窃行为,甲盗窃的1万元财物是甲单独实行的,因此B错误,不当选。 C选项,甲没有对阻止结果的发生尽自己最大努力,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当选。 D选项,实施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人自动停止犯罪后,采取积极行为阻止了其他人实施犯罪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部分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人成立犯罪未遂。甲见丙鲜血直流,十分可怜,就偷偷离开现场,乙继续伤害丙,致丙死亡,甲不是采取积极行为阻止了其他人实施犯罪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成立中止。D错误,不当选。 被告人庄某企图杀害自己的儿子庄某某,于是花钱雇请正犯实施杀害行为。为了不误伤他人,庄某向正犯讲述了庄某某的习惯与相貌,并将庄某某的照片交给正犯;正犯事先也见过庄某某(但是并没有完全记住庄某某的长相)。某晚,正犯潜伏在马厩中(庄某某习惯于穿过马厩回家),伺机杀害庄某某。当时四周非常黑暗,大约 19 点的时候,身材与庄某某很相似的邻居李某进入了院子并且打开了马厩的门。正犯误将李某认为是庄某某,从而在近距离杀了李某。关于庄某与正犯的刑事责任,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正犯发生了对象错误,庄某发生了打击错误 B.正犯和庄某都发生了对象错误
C.按照具体符合说,正犯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庄某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D.按照法定符合说,正犯和庄某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CD
解析:共犯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本题考查的是共犯的特殊问题中的认识错误。 A、B选项,正犯发生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对于教唆犯庄某来说,庄某的认识错误属于打击错误,因为正犯属于教唆犯的犯罪工具,正犯认识错误属于教唆犯的工具打击发生了偏差,故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正犯发生对象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庄某发生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庄某对庄某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李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说,庄某对李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C选项正确。 D选项,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关注法定主体的区别,所以正犯和庄某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间接正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普通公民甲欺骗国家工作人员陶某,声称自己需要现金购买住房,可以在10天之内归还。陶某将挪给甲后,甲将该用于贩卖毒品,10天之内归还。甲构成挪用罪的间接正犯 B.妇女乙唆使严重精神病患者张某(男)强奸了自己的情敌顾某。 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C.15周岁的中学女生丙欺骗26周岁的陈某,声称自己的好友高某16周岁,安排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实上高某年仅13周岁。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D.丁明知严某将要驾驶机动车,却暗中在严某的饮料中添加酒精,导致严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BCD
解析:间接正犯的概念,挪用罪的行为主体,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本题考查间接正犯。 A选项,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
挪用罪的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构成挪用罪的教唆犯。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张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无自主的行为能力,成为被乙支配的工具。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可能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本案中,陈某受丙欺骗误以为高某16周岁,题中也没有多余信息显示陈某明知高某是或可能是幼女,因此,应当认定陈某不知高某是幼女,不具有犯罪故意,故陈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是,陈某客观上的奸淫幼女行为掌控在丙手里,丙对陈某形成支配力,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严某不具有故意和过失,其行为被丁操控,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故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共犯,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甲以为乙要去杀害蔡某而为其提供匕首,但乙只是想伤害蔡某,甲与乙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B.甲教唆乙强奸丙,乙却对丙进行了故意伤害,甲不需要对伤害结果负责
C.甲为乙盗窃准备了大管钳,后甲后悔,就在乙盗窃前要回了大管钳,但乙仍然用其他方法盗窃得逞。甲仍然需要为乙的盗窃结果负责
D.甲雇乙为自己教训丙,他特别叮嘱乙:“千万别把人弄死了,教训一下就好了”。但由于丙激烈反抗,且抓住乙不让其逃脱,乙为了脱身,仍然杀死了丙。由于超出了共同犯意,甲不必为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C
解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脱离。本题考查共犯的认定及共犯的刑事责任。 A选项,“杀害”的故意包含“伤害”的故意,甲与乙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甲并未教唆乙故意伤害丙,不需要对伤害结果负责。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甲作为帮助犯,消除了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的帮助作用,成立中止,不需要为乙的盗窃结果负责。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由于甲仅仅是教唆伤害的故意,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乙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脱身杀害丙,超出双方共同故意的范围,甲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二人共同入户抢劫,甲捆绑了被害人丙女的手脚,乙在一旁搜寻财物。此后,乙打算强奸被捆绑的丙女,甲如不阻止,则甲除成立抢劫罪外,还成立不作为的强奸罪
B.乙知道甲要入户盗窃,遂将撬门工具提供给甲。甲携带工具和自己制作的前往丙家,甲先使用打开了丙家的门,窃得了巨额财物。尽管甲并未使用乙提供的工具,乙仍承担盗窃既遂的刑事责任
C.医生甲想杀死住在A病房的丙,遂将装有毒药的针剂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去A病房给丙注射。但因丙换了住房,乙来到A病房后误将有毒针剂给丁注射,致丁死亡。不管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应认定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后来发现是毒药,但仍然给丙注射了该毒药,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答案:AB
解析: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共犯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本题考查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A选项,首先,甲乙二人成立强奸罪,当无疑问。其次,在甲乙共谋抢劫罪的场合,甲在抢劫过程中明知乙实施超出共谋范围的强奸行为时,由于甲先前的抢劫行为使被害人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就有义务阻止乙实施超出共谋范围的强奸行为,否则,甲需要对强奸罪负责。甲除成立抢劫罪外,还成立不作为的强奸罪。A正确,当选。 B选项,尽管甲并未使用乙提供的工具,但乙提供工具给了甲心里上的帮助,强化了甲的犯意,乙仍承担盗窃既遂的刑事责任。B正确,当选。 C选项,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护士乙已知情,故甲没有支配乙的行为,不成立间接正犯。但乙的行为系由甲惹起,且完全可将甲间接正犯的故意评价为教唆故意,从而使得甲可评价为教唆犯。D错误,不当选。
关于脱离共犯,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和李某相约盗窃。走到半路上,王某有些害怕,就对李某谎称肚子疼,然后回家了。李某单独盗窃成功。王某对李某的盗窃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B.刘某和郭某相约盗窃,郭某在门外负责望风。五分钟后,郭某有些害怕,就悄悄离开。刘某盗窃出来后才发现郭某已经离去。郭某对刘某的盗窃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C.白某和黄某相约到黑某家盗窃。白某告诉黄某:“黑某家有条大狗。必须先毒死这条狗才能盗窃成功。”第二天,二人准备了有毒馒头准备出发时,白某的女朋友突然肚痛。黄某只好单独前去。黄某用毒馒头毒死大狗后,盗窃成功。白某不用为黄某的盗窃结果负责
D.左某和胡某共谋盗窃汽车。左某为胡某准备了一把。胡某将钥匙拿到现场,发现该钥匙打不开预定要盗窃的汽车。胡某只好用其他方法盗窃成功。左某成立盗窃罪,但犯罪形态为未遂 答案:ABC
解析:共同犯罪人的脱离。本题考查共犯的特殊问题中的脱离共犯。 A选项,王某和李某相约去盗窃,走到半路上王某退出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需要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经退出,本题当中王某谎称肚子疼并不能达到,因此不属于脱离共犯,需要为李某的盗窃既遂承担责任,故A选项不正确,当选。 B选项,郭某离开发生在犯罪着手后,此时郭某的脱离需要消解其对犯罪的促进作用,郭某虽然悄悄离开,但是对于刘某的盗窃犯罪仍然具有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因此郭某仍然应当对刘某的盗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白某仍然应当对黄某的盗窃结果负责,因为白某的行为和盗窃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足以消解自己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力,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钥匙无效,意味着对于胡某而言,左某起不了任何作用。左某的行为对胡某的盗窃结果没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评价的因果力。所以左某应成立盗窃未遂。D选项正确,不当选。
甲欲毒杀乙,在丙处购买砒霜,结果丙卖给甲的是面粉,乙喝了之后味道不对有些反胃而呕吐,
甲看了以为其毒发觉得不忍,遂送其去医院抢救,乙安然无恙(无毒有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面粉杀人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B.甲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 C.甲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D.甲可能不构成犯罪 答案:BD
解析: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中止的自动性。本题考查犯罪的形态,注意BCD选项都是在说一种可能性,考查对具体知识的掌握深度。 A选项,不能犯分为对象不能犯和手段不能犯(也叫方法不能犯),以面粉杀人就属于手段或方法不能犯,不能犯是无罪的,未遂才是可罚的,其区别在于有无可能对法益造成侵害,A选项错误。 B、C选项,甲在主观上是想要中止的,客观上是不能犯,即使按照学者的观点,从主观主义出发,由于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所以成立未遂,在主客观不一致时,按照主观来定,即按照中止来定,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认为甲属于不能犯时,甲就不构成犯罪,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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