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R(全球统⼀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GTR技术法规介绍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GTR技术法规的制定组织和《1998年协定书》
GTR法规全称为全球统⼀汽车技术法规,由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负责制定发布,WP29原为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内陆运输委员会下属的车辆结构⼯作组,在《195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制定并实施ECE汽车技术法规,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开始认识到各⾃为政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阻碍了汽车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由流通,并阻碍了商品经济规律应起的作⽤,于是由国际上⼀些汽车⼯业发达国家牵头,开始进⾏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与统⼀的⼯作,以打破世界各国、各地区已形成的汽车技术法规这⼀贸易技术壁垒。在当时情况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作组(UN/ECE/WP29)成了开展这种世界范围内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和统⼀⼯作的主要组织。WP29于1998年6⽉25⽇制订《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1],因此该协定书也就简称为《1998年协定书》。世界各国以此协定书为法律框架,共同制修订全球统⼀的汽车技术法规。该协定书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原UN/ECE/WP29(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作组)作为开展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和统⼀⼯作的国际组织,UN/ECE/WP29的名称随之更改为:“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orld Forum for Harmonization of Vehicle Regulations),仍简称为WP29,开始按照《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制定全球统⼀的汽车技术法规,到⽬前,《1998年协定书》的正式缔约⽅共计31个[2]。历史之所以选择UN/ECE/WP29来开展全球范围内的汽车技术法规协调统⼀⼯作,其原因为:①UN/ECE/WP29成功运作《1958年协定书》,具有开展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统⼀⼯作的技术基础;②UN/ECE/WP29的⼴泛参与性,使其具有开展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统⼀⼯作的技术基础。2. GTR法规制修订成果
经过⼗多年的努⼒,WP29在《1998年协定书》框架下建⽴全球统⼀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作成果斐然,截⽌到2010年1⽉1⽇,已有12项成果出台,包括11项全球统⼀汽车技术法规(GTR)和⼀项规范性技术⽂件(S.R.1)。具体项⽬见表1:表1 WP29已出台的GTR项⽬及其修订情况
3.GTR法规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对于世界汽车⾏业⽽⾔,只有统⼀的国际标准,⽽技术法规⼀直是由各国各地区⾃⾏制定实施,从来没有统⼀的国际汽车技术法规,《1998年协定书》和GTR法规的出台,彻底打破了这⼀格局,全球不同汽车技术法规之间的协调⼯作有了法律依据、固定的渠道和程序,同时也有了正式的成果体现。按照《1998年协定书》的规定,在GTR的表决中采取⼀票否决制,即每⼀项GTR法规的出台,必须获得所有参与表决的缔约⽅的全体⼀致通过,有任何⼀个缔约⽅反对,
该GTR草案就不能被通过,因此获得通过的每⼀项GTR法规都是全体缔约⽅共同协调、⼀致认可的结果,为今后在全球推⼴实施奠定了基础。
《1998年协定书》同时⼜规定,某项GTR草案⼀旦获得缔约⽅的⼀致通过,即成为全球性技术法规,所有对该GTR法规投赞成票的缔约⽅有义务争取迅速将该GTR法规引⼊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法规体系中。并将是否采⽤该GTR法规(包括接受符合该GTR法规的产品),以及开始采⽤GTR法规的⽇期和其它相关情况以书⾯形式上报联合国。因此GTR法规出台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往往都积极以各种不同的⽅式将GTR法规的相关内容引⼊⾃⾝的汽车技术法规中,如欧盟常常采取先根据GTR法规修改ECE法规,再按照ECE法规修改与之相对应的EEC/EC指令,或直接采⽤该ECE法规的⽅式来采⽤GTR法规,美国则直接修改其⾃⾝的汽车技术法规来达到采⽤GTR法规的⽬的。
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根据汽车产业和标准化⼯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我国汽车标准的制修订⼯作中积极采⽤GTR,⽬前已采⽤GTR9制定我国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24550-2009 汽车对⾏⼈的碰撞保护,该标准于2009年10⽉30⽇发布,2010年7⽉1⽇实施,今后将根据发展情况将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0年年初,我国启动了参照GTR8“电⼦稳定控制系统(ESC)”制定我国标准的⼯作,计划2010年—2011年完成该标准的制定,该项⽬同⾏⼈保护标准⼀样,将先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今后再过渡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外,在我国2009年的国标制修订计划中,已将GB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法”的修订列⼊计划,该项⽬的修订将参照采⽤GTR1。在摩托车标准化⼯作领域内,2009年年底,在启动我国摩托车排放第4阶段标准的制定⼯作中,已考虑将GTR2(WMTC)的相关内容纳⼊到我国的标准中。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充分掌握和了解GTR法规的发展动态及其具体技术内容,有助于了解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最新发展状态,紧跟国际汽车技术法规发展的步伐,同时也了解和掌握包括我国在内的整个国际汽车市场技术法规的发展⽅向,使⾃⼰的产品能更好地适应整个国际汽车市场的要求。
[1] 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
[2] 美国、加拿⼤、⽇本、法国、英国、欧洲联盟、德国、俄罗斯、中国、韩国、意⼤利、南⾮、芬兰、匈⽛利、⼟⽿其、斯洛伐克、新西兰、荷兰、阿塞拜疆、西班⽛、罗马尼亚、瑞典、挪威、塞浦路斯、卢森堡、马来西亚、印度、⽴陶宛、摩尔多⽡、突尼斯、澳⼤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