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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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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行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股权,是指在x省内登记注册的非上市中小金融机构股权。该股权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股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银行股权为质物,并按规定办妥登记手续后,由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中正常资金需要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银票敞口、信用证敞口、保函敞口、进出口押汇。

出质人为提供股权的法人或自然人,质权人为接受股权质押的贷款人。 第四条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交易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各支行、机关直属单位

(一)客户经理(含主办信贷直接责任人)负责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授信和用信的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和资料归档;

(二)主办信贷负责支行贷审组的会办组织,不是贷款直接责任人的负责相应权限B角调查;

(三)机构负责人负责相应权限B角调查、授信和用信的审查; (四)经办网点综合柜员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款项的支付。 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派驻会计主管负责放款审查。 第七条 授信评审部负责权限内授信的审批。 第 信贷管理部负责权限内用信的审批。 第九条 其他有权人负责权限内授信和用信的审批。

第三章 业务受理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业务受理对象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 (二)符合我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申请质押的股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合法持有,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二)依法可以流通,即企业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股权质押、转让未做出或禁止性规定;

(三)未设立质押或质押已解除; (四)非上市金融机构股权 (五)上年末每股净资产大于1元;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业务的法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经营业绩良好;

(三)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与贷款用途相符的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具有有效贷款卡;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业务的自然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与贷款用途相符的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购买合同、协议等;

(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四)品行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贷款人信贷、结算监督;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以下股权不得在我行办理质押贷款:

(一)被人民依法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再次出质的股权; (三)未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四)本行股权;

(五)企业章程禁止出质的股权;

(六)法律、行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以下类型不得办理贷款: (一)有不良社会及商业信用记录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的;

(三)贷款用于投入股市等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没有正当贷款用途的。

第四章 融资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融资额度。根据股权发行企业的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每股融资额度不超过每股净资产额度的70%;

第十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利率根据本行相关规定执行,以有权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 业务申请。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申请授信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年检的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明和基本情况、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4、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5、借款人近期、上两年末财务报表;

6、借款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授权书,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贷

款须提供法人出具的有效授权书;

7、与贷款用途相符的证明材料;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自然人申请授信: 1、借款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书;

3、借款人为已婚者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如借款人单身的则需提供相关证明;

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九条 出质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质人为法人: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股权凭证;

(二)出质人为自然人: 1、有效身份证

2、借款人为已婚者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如借款人单身的则需提供相关证明。

3、股权凭证。

第二十条 股权所属公司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末财务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授信调查。经办营业网点受理客户申请后,调查人员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尽职调查,要求对借款人和股东所属公司的主体、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企业经营状况; (三)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 授信复查。

(一)相关B角人员负责权限内的贷款客户资料复查,复查的要点是: 1.借款主体的合规性; 2.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3.授信额度的合理性; 4.报审资料的完整、有效性等。

第二十三条 授信审查。授信评审部审查人员对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贷款偿还本息的可靠性进行论证,对拟质押股权价值进行评审,对可能存在风险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授信审批。经审查通过后,交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对股权质押贷款全部上交总行审批,最终作出是否贷款及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的决策,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质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用信申请、审批与放款审查

客户申请用信后,相关用信申请审批与放款审查按我行用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 贷款发放。支行(部)应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登记权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按本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

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依照法律程序处理质押物偿还债务及相关费用。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与流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商业银行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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