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教育基地工作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执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落实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部署,推动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特别是为社会提供一批形象直观、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的环境宣传教育场所,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及参与意识,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结合保护区环境宣教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 保护区环境教育基地是对外开放,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并重的机构。
三、 环境宣教法规。
1、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规章、规定;
3、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针、政策和法规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4、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
四、 环境宣教责任范围。
1、 全面管理保护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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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保护区重大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3、 组织协调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培训工作;
4、 负责保护区环境宣传报道;
5、 结合政府、村委、学校开展环境保护宣教工作;
五、 环境宣教内容。
1、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
2、拟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3、拟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培训计划;
4、围绕保护区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拟定相应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中心工作,搞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六、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环境宣教工作任务。
七、 环境宣教权限。
1、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研讨和经验交流,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2、组织各类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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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保护区重要环保活动的摄影、摄像、录音,并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联系当地学校,政府等机构,共同做好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八、 环境宣教目标技能。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不断规范,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2、拟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内容切合实际,切实可行,针对性强,无政治性、政策性和事实方面的差错;
3、主动建立较广泛的社会联系,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善于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典型,并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4、布置、落实、检查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向社区、学校及外界公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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