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发现洗钱案件线索,有
效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内控制 度。
第二条 本内控制度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本第三条 内控制度所称的重点可疑交易是指:
(一) XX银行在履行反洗钱业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机关报告(《金融机构反洗 钱规定》第十三条)的可疑交易。这里所说的“犯罪”除了包含洗钱犯罪和恐怖 主义活动之外,也包括其他犯罪活动(利用有价证券、票据和银行信用卡、信用 证等进行的金融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破坏贷款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银行 管理秩序等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贪污受贿等等的犯罪活动); (二) 司法和执法部门办案过程中涉及我行开户客户的可疑交易和我行自 身涉案的经济案件;
(三) XX银行各经营单位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通过本行反洗钱监测上报 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 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 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 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的可疑交易;
(四) XX银行各经营单位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 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司法机关发布的、联合理会决议中所列的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嫌疑人)名单相关的,应当 立 即向 中国反洗钱监测 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 疑交易报 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 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可疑交易;
(五) XX银行各经营单位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 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的可疑行为(《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客户拒绝提 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 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 关替代性信息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履行客户身份识 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六) 其他涉嫌犯罪的重要可疑交易。
第四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坚持客观、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报送内容 和 流程 要按照本内控制 度的规定同时结合当地人 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 关的规定 报送。
第五条
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要
予以保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相关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
第六条 恒丰银行各营业网点前台柜员和各经营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是发 现重点可疑交易的主要人员,其他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为辅助人员。
第七条 恒丰银行各营业网点前台柜员要增强对可疑交易和可疑行为的敏 感性,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客户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资金规模等),结合 客户办理业务的性质(现金和转账)、途径(柜面交易和非柜面交易)、用途(与 经营范围是否匹配)、频率和交易对手信息等情况,识别出异常交易和行为。
第 各经营机构要安排专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大额和可疑案 例的上报工作。每天及时对反洗钱监测上报系统中信息不全的交易进行交易补 录,对系统中提取的案例进行分析甄别,及时处理案例,要求对案例的处理添加 处理理由。同时反洗钱工作人员要定期对已经处理的数据进行复核,特别是加强 对非柜面交易、账户开销户及高风险业务和领域的交易进行定期的识别过滤,确 保及时发现重点可疑交易。
第九条 其他业务部门的业务人员也要增强对洗钱犯罪的敏感性,在办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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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及时与反洗钱工作人员联系,提供相关线索,同时积 极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
第十条 各分(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是对重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甄别的主 要力量。XX银行各分(支)行财务部门在收到辖内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 告后,应立即牵头组织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对重点可疑交易进行综合分析 和判断。
第十一条 XX银行各分行财务部门为重点可疑交易的主报告部门,各财务 部门负责人为重点可疑交易的主报告人,在各财务部设立报告员岗位,专门负责 重点可疑交易的日常报送和联系工作。报告员和主报告人名单按当地人民银行要 求进行备案,同时报总行财务部备案,如有变动及时更新。
第三章 XX银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前台柜员和其他业务部门在办理日常业务时怀疑某 客户或者交易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告知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收到前台柜员和其他业务人员提供的线索或 者处理反洗钱监测上报系统提取的交易信息时怀疑交易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对客 户和交易进行分析甄别,经分析后如果发现交易属于正常交易范围则将案例排 除。如果仍然怀疑交易涉嫌犯罪,则将案例在反洗钱监测上报系统中上报,并对 该客户进行持续关注。如果发现交易涉嫌犯罪,则将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资料 报支行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支行财务部门在收到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信息 后,应立即牵头组织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召开重点可疑交易审核分析会议,经分 析后如果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的,书面通知反洗钱工作人员,将案例在反洗钱监测 上报系统中排除。如果仍然不能排除疑点,有理由怀疑涉嫌犯罪的,书面通知反 洗钱工作人员在反洗钱监测上报系统中将案例上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反洗钱工 作人员、前台员工和其他业务人员对客户进行持续关注或者重点监控。如果认为 涉嫌犯罪,则将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判断依据和分析报告等报分行财务部门, 同时通知反洗钱工作人员、前台员工和其他业务人员对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会议 要留有会议记录及研究结果,在反洗钱监测上报系统中处理的案例要添加案例处 理意见。
第十五条 分行财务部门在收到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上报的信息后,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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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牵头组织反洗钱领导小组召开重点可疑交易审核分析会议,对客户和交易进 行综合分析判断,经分析后确定为正常交易不涉及犯罪的,书面通知原上报支行 反洗钱领导小组,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反洗钱工作人员 对案例进行相应处理。经分析仍然不能排除疑点,怀疑涉嫌犯罪的,书面通知原 上报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支行对该客户采取持续关注或者重 点监控等措施,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收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反洗钱工作人员、前台 员工和其他业务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经分析发现涉及犯罪的,应立即书面通 知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并在发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作为重点可疑交易,填 报《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银行业)一式两份,经主报告人和分 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总行财务部,电子 版刻成光盘一同报送;同时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 通知反洗钱工作人员将案例在反洗钱监测上报系统中重点上报,并通知有关人员 对客户和交易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总行财务部在收到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上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 告后,整理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要留有会议记录及研究结果,反洗钱工作人 员对案例的分析要留有记录,在反洗钱监测上报系统中处理的案例要添加案例处 理意见,必要时可添加交易凭证等作为附件。
第十 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在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后,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人民银行调查 等。在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处理通知时,要根据通知要求及时采取行动。
第十九条 反洗钱工作的工作进程情况及工作的信息等要严格保密,不得向 无关人员透露。
第二十条 司法和执法部门办案过程中涉及的我行客户的可疑交易及我行 自身涉案的经济案件,各分行财务部反洗钱报告人员应填写《金融机构报告重点 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报送时间、路径及要求等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怀疑客户或交易涉嫌犯罪,即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的可疑交 易和可疑行为,在分析判断时应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一)追溯可疑交易主体历史交易情况,分析总结其交易模式和特点。历史 交易期间的选择,以能分析交易特点并对可疑交易的性质做出有效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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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台柜员、反洗钱上报人员和各分(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对管辖范 围内能掌握的可疑交易主体所有交易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三)对报告主体身份进一步识别,包括客户身份、职业、收入、主营业务、 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主要交易地区、交易去向、交易对手、法定代表人、主要 股东、企业会计或业务经办人等有助于形成分析结论的背景信息;
(四)各分(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召开重点可疑交易审核分析会议,要充 分利用行内各种资源对报告主体交易的可疑程度做出明确的判断,并提出针对性 的工作措施。会商分析结果形成《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会商纪要》(附件 1)。
第二十二条 对于较为复杂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绘制流程图(如:附 件 2)进行辅助分析,追索上游资金来源和下游资金去向,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对 资金交易的合法、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二十三条 反洗钱上报人员和各分(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保存重点 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工作中的所有凭证和记录等信息,确保能够再现处理流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重点可疑交易会商纪要
2. 重点可疑交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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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会商纪要
金融机构名称: 时 间 主持人 地点 参加部门及人员 会商内容及结果:
反洗钱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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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重点可疑交易流程图
张三 网银转账 300 万
李四 王五 赵六 马七
刘八 转账…350… 万
秦** (存现共 1200 万元)A 公司(转账 800 万) B 公司 560 万 钱**(网银 200 万) 取现(200 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