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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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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

[日期:20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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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为他人代办营业执照或为虚假注册登记提供方便。

二、严禁在办案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为违法者说情。

三、严禁年检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吃请受礼为不合格企业通过年检。

四、严禁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或对其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在执法活动中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

违反以上禁令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直至开除。

本禁令适用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工作人员。

二○○三年一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新华社北京2007年6月8日电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日前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督察暂行办法

[日期:200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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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促进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辖区经济秩序(行政过错)追究办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纪律作风督察范围包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及非公务活动中影响工商形象的一切事务或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遵守规章制度和违反着装规定; (二)违反三级服务平台规范

(三)接待服务中未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冷淡生硬,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不高

(四)执法办案中缺乏职业道德,言行粗暴,违反工作程序,不文明执法

(五)工商机关人员着便装驾驶标有“工商执法”标记车辆

(六)使用标有“工商执法”标记的车辆或着工商制服到餐厅、购物、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七)其他影响工商形象的问题。

第四条 督察队由监察部门牵头组建,必要时可抽调办公室、人事、基层教育、法制、计财部门的人员参加。市局督察队可统一调动分局督察人员开展专项督察活动。

第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纪

(二)具有2年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检查,任何人不准对督察人员设障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为违纪人员开脱说情,干扰执纪。

第七条 督察队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有监督权、检查权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当场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违纪违规行为权有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检查和限期整改权对责任人员有实施责任追究建议权。

第八条 督察队采取摄像、照相、录音等方式取证,现场检查纠正问题。对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问题的当场签发《督察整改建议书》问题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发《督察警告通知书》。《督察整改建议书》和《督察警告通知书》同时抄送所属单位。收到《督

察整改建议书》或《督察警告通知书》的个人和单位要在 7 日内作出说明和检查,由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

第九条 在纪律作风督察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发出《督察

整改建议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扣发绩效奖金100元发出《督察警告通知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扣发绩效奖金300元。

扣发绩效奖金由监察部门下发《纪律作风督察扣发绩效

奖金通知单》,通知被扣发人和所在部门,同时送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依据《纪律作风督察扣发绩效奖金通知单》填

制工资报表,从次月绩效奖金中扣发。

第十条 同一干部当年被作出两次督察建议的,第三次直接给予督察警告市局机关各处室和执法检查大队以及区县分局和专业分局的科、室、所、队干部当年中受过两次以上督察警告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督察队应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

情况详细记录,每季度通报一次督察结果。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党组汇报。需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督察队提出建议,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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