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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化拓教育网
***县***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和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张掖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和其他相关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系统1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修建等基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省级、县级专项资金、其他捐赠及援助资金统一安排和实施的学校所有公用建设工程和含基本设施设备购置。

第三条 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学校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建设程序开展建设工作,自觉接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学校应根据本地区现状、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报县***局核定办学规模后,按照国家、省颁布的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审批后的规划作为新建和改造项目的依据,必须保证其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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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更改。若规划与发展或规模不相适应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二)年度计划指导原则。各单位必须按照县***局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含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内容)实施建设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三)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申请、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签订、重大物资采购、项目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学校须以书面形式报县***局(项目和财务股)等部门审批。

(四)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学校校长、二级机构负责人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县***局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的管理体制。县***局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项目学校完成前期的申报、审批、设计、立项招投标等前期事项。项目学校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工程安全等中期建设事项。局项目和财务股负责项目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审计验收、结算、固定资产登记等后期事项。

第七条 强化项目督查,实行项目工作月报制度。把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局党组将定期不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项目和财务股会同督导室每月至少开展1次项目督查,项目实施学校每月向项目和财务股和办公室详细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投资进度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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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学校每年11月底前向县***局项目和财务股提交本单位下年度建设工作方案和建设项目计划表。学校实施项目在上报前须在校内进行公开公示。项目和财务股汇总后核定全年建设投入总额,提交局务会审议,报局党组会审批。

(一)年初立项。根据各学校申报建设项目情况,***局统一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察摸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系统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安排,经局党组会审定,确定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方案后实施。

(二)年中立项。除特殊项目(如安全项目)外,一般年中不批准建设立项。特殊项目必须启动的,经现场察看,上报局务会研究审核,局党组会议确定。

第九条 建立项目联系人制度。对于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学校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改项目的联系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及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县***局项目和财务股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的设计、预决算、招投标等前期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县***局成立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项目和财务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局项目和财务股、项目学校联系人员组成,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手续前所有前置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但有建设可行性或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和财务股负责指导项目学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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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和财务股根据已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批复的规模和标准,做好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实施学校配合按程序开展规划、地勘、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和财务股协助项目学校进行预算、招标投标等工作的前置手续的办理。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项目单位重新审批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由项目建设学校报县***局项目和财务股审核项目规划、项目资金预算,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采购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学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办理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学校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县***局局务会审核,局党组会议审批,按照相关要求在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张掖市)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招标程序:在项目和财务股指导下,项目学校协助招投标代理公司依法依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明确的时间、地点、投标人资质、数额、质量、管理、验收、结算等内容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六条 招标形式:按照项目性质、规模及投资,建设学校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县***局局务会审核,局党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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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确定项目招标形式。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根据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地方规定,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及投资额度,招标项目依法、依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平台进行。

基建维修项目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依法招标,严禁将工程项目进行拆分肢解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监管:(一)评标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二)项目招投标监管由县住建局和县***局负责。

项目学校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以中标价签定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交项目和财务股备案,项目学校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不得使用“大约”“大概”“另有约定”等模糊表述。施工合同的空白处必须填写,如无补充内容填写“无内容”,不得划线代替或留白。

第十九条 各种合同、协议书应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施工单位加盖的公章应该与施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施工单位的签署人应提供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章 安全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校长负责制、监理制度和进度月报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单位法人代表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成员两人以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应加强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涉及项目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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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应由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额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供应单位,未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的项目由项目学校推荐服务单位报县***局审批后确定。达到报建标准的新建项目必须由项目学校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建立考勤制度、如实做好监理技术、经济资料,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县***局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学校要明确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施工日记,及时收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程记录,坚持现场跟班验收、签证、监督,严禁随意签证或无依据签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县***局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重要验收环节(含隐蔽工程)须报县***局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图(或维修方案)进行施工,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填写工程变更的内容、原因,报局务会审核,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才能施工,并根据有效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且工程变更后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批复总金额。不经审批,超支金额由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并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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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学校应鼓励施工单位争创优质工程,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确保安全、文明措施专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学校法人对其经办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施工单位法人对其施工的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学校应根据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负责工程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材料验收制度。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必须出具有效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测报告或其它有效质量证明。主要材料进场必须由项目校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签字验收,严禁“三无”材料及与学校建设要求不符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项目监管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条款,对施工质量抽检监督。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局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项目学校应设立基建专账,实行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按照先付工资后付款的原则,项目学校负责做好资料收集。同时按要求预留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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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工程总投资不得超批复概算,总造价结算中必须包含工程前期费用,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分开单独审批核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学校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稿,并上报县***局项目和财务股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学校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学校应按规定从公用经费中统筹使用校舍维修经费和设施设备购置经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学校应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工程结算的1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工程决算具体工作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八章 竣工验收结算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竣工后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资料28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组织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并向县***局项目和财务股提出审计建议,所需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未经工程审计的项目,学校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九条 经审核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方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能通过验收的,施工单位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和财务股协助办理项目决算。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以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工程结算完成后报项目和财务股进行财务结算验收和委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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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要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没有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而造成结算超支等不合理行为,应由责任方(施工单位或项目学校)承担责任。

第九章 资料存档备案

第四十二条 凡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均由项目学校按有关规定立卷、建档和存档,并报***局项目和财务股备存一份。

第四十三条 备案资料目录如下: (一)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二)项目招标审批相关材料; (三)投标报名登记表; (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五)投标人资质审查文件(资格资质文件、单位营业执照、单位业绩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工程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六)评标人员签到表、开标登记表、投标单位签到表、评标结果统计表;

(七)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 (八)施工合同及质量保修书; (九)安全承诺书; (十)主材进场签收单;

(十一)工程量变更审批联系单;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十三)项目审计结算材料; (十四)其它需要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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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局、项目学校领导和项目相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按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 项目学校和投标人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严 格遵守招投标纪律要求。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施工资格,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将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3年内不得参与***系统基建工程建设。

第四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私自开工或先施工后申报的;

(二)将项目肢解后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有效投标人、弄虚作假推荐、指定候选中标人的;

(三)项目学校不经过现场核实工程量签证的或与施工单位有意串通偷工减料减少工程量的,经查核属实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详尽事宜或有关内容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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