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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慧娟案”引发的对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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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慧娟案”引发的对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思考

摘要:“李慧娟案”反映出我国地方对地方干预过多,逾越监督权限的现实,以及地方的立法无法真正地受到监督的现状。为了保证的审判权以及对立法的有效监督,我们必须明晰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力划分,使我国真正实现法制化。

关键词:李慧娟 地方立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 审判权 立法监督

2003年5月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女法官李慧娟在其担任审判长的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纠纷一案(以下简称“种子案”)的最终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与《种子法》相冲突而“自然无效”。从而最终根据《种子法》作出了判决。然而,河南省认为该案件中法官超越职权,于是下发了两个“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并要求洛阳市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最终的处理结果迂回曲折,在此不做评论和赘述。然而这样一个事件却反映出我国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着重阐述一下在我国地方,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地方如何行使审判权以及地方立法如何才能实质性地受到监督。

我国是一个“议行合一”的国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明确规定我国的司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对拥有监督权限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司法的

成了一个必须被拷问的问题。司法权启动的被动性使得司法机关在我国现阶段其地位远低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监督名义的监督稍有逾越便已然“干涉”了司法的,要在司法与的监督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关键在于明晰监督权的范围在于哪里?

李慧娟案件中,以一纸“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和洛阳市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种子案”涉及的洛阳中院和其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理,这是否是合理合法地行使其监督权?我们知道,所谓的监督权一般只在于宏观的监督,如对于法官来说,监督法官是否渎职;对于而言,监督的司法解释、任免院长等,而在此案中,河南省对“种子案”的判决进行监督,并判定其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显然超越了的监督权限。另外,“红头文件”还要求洛阳市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的违法行为”,而河南常委会之(豫人常法【2003】18号)文件更认为“《河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 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在一个尚未完成终审的案件中下发这样的文件,已然是在行使“审判权”,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地方对于个案的监督明显越权,破坏了审判的性。所以说地方对的监督,绝对不能扩展到对个案的监督,这是保证司法的必然要求。

由于各个地方现实情况的不同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根深蒂固,地方性法规必然地会从维护地方利益出发而制定,各地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冲突并非个案,甚至可以说屡见不鲜。而法官并没有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权力。作为司法的执行者,法官在判定一个案件时需要寻找适合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判决,法官有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并没有审查法律的权力,也就是说,作为运用法律最多的人却是法律的被动执行者,这就使得理论与现实出现脱节。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法》的规定,现在法律冲突解决的机制是立法上的审

查机制而不是司法救济机制,这种机制不涉及具体的个人的补救问题,加之其程序不是很公开和透明,因此缺乏启动这一机制的动力。地方法规很难通过立法上的审查机制来进行审查,其现实可行性较小,那么地方法规是否违背上位法的问题,从现实可操作性角度来说应该利用司法程序对其进行监督。由于司法的经常性,司法审查能够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审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判断其是否违背上位法,从而能够起到对立法权的监督。“种子案”中,河南省常委判定其《种子条例》与《种子法》没有抵触,是一种立法者自己监督自己的行为,这就产生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悖论。事实上,现实的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地方法规或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一般就直接选择适用上位法。但是他们并不会在判决书中作出明确的阐述,更不会如李慧娟一样判定下位法“自然无效”。然而事实上,他们已经对下位法的法律效力作出了判定,只是没有以明示的方式宣布某些法规或者规章无效。所以,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可行的。当然,这种司法审查制度必须是有限的,只能限于同级或下级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并且应只能审查是否违背上位法,而不能审查是否违宪。

明晰地方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至关重要,这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法官应该是司法能动主义者——从李慧娟事件说起 杨春福

【2】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以法官李慧娟、赵广云受处分事件为视角 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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