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规划导则 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
年2月2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 则;2. 一般规定;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4.建筑垃圾填埋场;5. 生活垃圾焚烧厂;6.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7. 水上垃圾收集与处理;8. 公共厕所设置;9. 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10. 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1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12. 其他;13.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郭大忠、余 辉
目 录
1. 总 则....................................................................................................................... 1 2. 一般规定................................................................................................................... 2 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3 4 建筑垃圾填埋场........................................................................................................ 5 5 生活垃圾焚烧厂........................................................................................................ 7 6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8 7 水上垃圾收集及处理.............................................................................................. 10 8 公共厕所设置.......................................................................................................... 11 9 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 13 10 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 14 1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15 12 其 他...................................................................................................................... 16 12. 名词解释............................................................................................................... 18 附录A 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 21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 .......................................................................... 22 附录C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 23 本导则用词说明.......................................................................................................... 24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5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一般规定
2.0.1 贯彻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并符合城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2.0.2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设置如大型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宜做到区域共享和城乡共享。
2.0.3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之外的固体废弃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不乏大量有害、有毒垃圾,所涉及的行业法规和标准众多,在导则中无法一一作出规定,因此只能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监督检查。 2.0.4 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严格按照本地区最高防洪标准设置,并注重预防地质灾害。
2.0.5 重庆市镇、乡、村情况复杂,差异较大,原则上都应按本导则的规定设置相应环卫设施,因此有条件的镇、乡、村应参照本导则的规定进行环卫设施设置。条件不具备的可降低标准执行,但最终必须无害化处理。
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3.0.1 选址规定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是指有配套的处理设施设备,能达到环境和卫生等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所,其选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充分利用天然地形,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2 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 交通方便,不受洪水,滑坡坍塌等地灾威胁,并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 4 设在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的地区,不会引起当地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 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距最近居民点0.5km以外。 6 禁止设在下列地区:
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洪水区、淤泥区;地灾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下蕴矿区;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区;科学考察研究区;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等。
3.0.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服务主城九区或其他大、中城市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位于规划建设区5km以外;服务小城市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位于规划建设区2km以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独立居民点应大于0.5km。都市区内建制镇原则上不再单独设垃圾填埋场,远郊区县建制镇距离已有卫生填埋场30~40km时不再单独设垃圾填埋场。在此距离外的建制镇原则上采用两个镇以上共同设置一个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3.0.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其中垃圾处理场内沿周边设置不小于20m宽的绿化隔离带。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城市建成区最小距离为2km。 3.0.4 用地指标
按不低于运行10年的垃圾处理量决定。其中填埋区占地应达到每m2可填埋垃圾5~10 m3,填埋区的占地面积宜为用地总面积的70~90%,不得小于60%。
3.0.5 垃圾填埋场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鉴定。
封场后应覆盖植被,总覆土层厚度应在80cm以上,封场坡度宜为5%。封场一年后的用地宜作为绿地或停车场使用。
3.0.6 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详见附录A。
4 建筑垃圾填埋场
4.0.1 选址规定
建筑垃圾填埋场是指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进行倾倒、中转、回填、吸纳、利用等进行处置的场所。
1. 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小,按照就近处理的方式,原则上在规划建设区边缘地带进行处置。
2. 充分利用地形,对周边环境原则上不产生污染,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 方便车辆通行且场地规划最小容量大于10万m。
4. 设在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的地区,不会造成当地群众生活不便,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 符合有关标准的排水、消防等设施,场地内可采用管道式沟渠的方式进行排水。
6. 禁止设在下列地区:
生态敏感区;洪水和山洪区;地灾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现状公园绿地和规划公园绿地;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区;科学考察研究区等区域内。 4.0.2 规划原则
1.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2. 建筑垃圾填埋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3. 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尽量减少对周边自然环境的破坏。
4. 结合实际地形,大小兼顾、远近结合、防止污染、有效保护、综合利用。 5. 与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源有效结合,结合城市发展趋势,方便处理,方便管理。
4.0.3 防护要求
3
1. 场地进出口及和城乡主干道连结的道路应硬化处理,进出口道路硬化面积不少于200m2,向场内延伸的距离不少于20m。
2. 场地四周宜设置1.8m高的硬质围档。
3. 场内截水沟、沉沙井的设置应符合要求,能保证正常使用。
4. 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车辆冲洗及其他控尘设施应符合要求。 4.0.4 封场后用途
建筑垃圾填埋场按设计使用期满后,经相应整治处理,原则上按原有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当填埋封场后经环保评价符合安全规定后,可规划为以下用途:
1.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或生产绿地;
2. 停车场或其他符合安全规定的站场设施和道路用地; 3. 简易仓储用地; 4. 简易文体设施用地; 5. 简易工业厂房用地;
6. 其他与周边建筑相配套的公建服务设施用地。
5 生活垃圾焚烧厂
5.0.1 生活垃圾焚烧厂是指用焚烧技术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场所,一般在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后有足够可供燃烧垃圾的城市进行建设,当城市周边缺乏垃圾卫生填埋场地时也可进行设置。由于垃圾焚烧后可供发电和供热,最终处理垃圾量大为减少,在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允许时应提倡设置垃圾焚烧厂。 5.0.2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边缘或以外的主导风向下侧。
5.0.3 用地指标:综合指标为50~200m2/t·d,并不应小于1hm2。 5.0.4 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在厂区内应不小于10m。 5.0.5 垃圾焚烧一般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和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地区。设置时应保证对所排出的废气进行防污染处置和对废渣进行分类处理,并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6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6.0.1 一般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分为垃圾收集点、垃圾站和垃圾转运站,前两者仅是垃圾中间收集设施,后者是具备收集与处理功能的环卫设施。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垃圾转运站服务功能的完善,一般不提倡设垃圾站,而应由垃圾收集点直接将垃圾通过专用车辆运输送往垃圾转运站进行处理,以减少二次污染和最大限度缩小垃圾站设置过多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淘汰原已设垃圾站而改为垃圾收集后直接送到垃圾转运站进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应满足城市卫生环境、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要求。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其处理处置设施选址应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 6.0.2主城区及市域内大、中、小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6.1的要求
表6.1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 >450 150~450 50~150 <50 用地面积(m) >8000 2500~10000 800~3000 200~400 2与相邻建筑间距(m) >30 ≥15 ≥10 ≥8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 ≥8 ≥5 ≥3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圾转运量可按附录B公式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运转站并可跨区设置。
对于无法满足卫生防护间距的转运站,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市区内设置的垃圾转运站的装、卸作业应设置在室内完成。 6.0.3 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
3 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6.0.4 垃圾转运站设置
在垃圾收运方式确定后,按其服务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以每人每天0.8—1.8kg的垃圾量确定转运站用地规模,当服务范围内公建较多时应增加流动人口的垃圾量来控制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6.0.5 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站设置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垃圾站设置为多个垃圾收集点服务的中间设施,一般不宜设置垃圾站而应由垃圾收集点直接将垃圾运往转运站进行处理。
6.0.6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所有医疗机构均应设置密闭的医疗垃圾容器,采用密闭的医疗垃圾收集车统一收运,进入统一设置的医疗垃圾处理设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0.7 镇、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根据当地垃圾的产生量和距垃圾填埋场的距离参照本标准执行。一般宜村收集,镇(乡)运输和区县集中处理。条件较好的镇、乡宜联合设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
7 水上垃圾收集及处理
7.0.1 一般规定
主城区和市域范围内大、中、小城市面临江河湖泊时,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垃圾码头的设置标准应以该地区历年来产生的水上垃圾量为依据进行论证后设置。垃圾收集码头当未进行论证时可暂按160米长岸线进行控制。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时,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协调。 7.0.2 用地标准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置15~20m2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绿化隔离带。
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上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 7.0.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岸线,详见附录C。
8 公共厕所设置
8.0.1 主城区及市域内大、中、小城市各类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按表8.1中规定执行。
表8.1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 (m/座) 60~100 除开发强度很低的区域外一般宜取密度的高限。 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公共设 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2城市用 地类别 设置密度 (座/km) 2设置间距 (m) 建筑面积 (m/座) 2备 注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注:1.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 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 m。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8.0.2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建筑物自身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厕所不计入)。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2
8.0.3 当开发建设标准小于1km时,应按以下标准设置公共厕所。
1 开发建设用地中公共设施用地大于或等于15 ha、30 ha、45 ha、60ha时,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2个、3个和4个公共厕所。
2 开发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大于或等于25 ha、50 ha、75 ha时,应至少设置1个、2个和3个公共厕所。
3 开发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超过50 ha时,应至少设置一个公共厕所。 4 几家共同开发建设用地中达到上述标准时应按控规决定的位置设置公共厕所。
5 设置间距和建筑面积标准仍按表7.1中规定执行。 8.0.4 选址规定
1 公共厕所应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 新规划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 m宽绿化隔离带。 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易于识别的便捷的单独出入口全天开放。
4 公共厕所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宜合建。
5 主城区内中心区公共厕所的设置形式宜以附属式为主。
6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老城区内位于边缘地带的绿地,新城区内大于1ha的城市绿地内宜设置公共厕所,厕所的设置原则为以地下式和浮土建筑为主。
7 城市公厕如不沿道路沿线设置时,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地段,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0.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用地或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中含有公厕规划用地时,应按规划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8.0.6 建筑标准规定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大于等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人行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大于等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大于等于三类标准。
9 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
9.0.1 主城区和市域内的其他城市应在车辆进城的城郊结合部设置车辆清洗站,其用地规模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决定,一般宜为1000~3000 m2,并应设置3—5个临时停车位。
9.0.2 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应设置车辆清洗站。其最小面积应保证3—5个车位,严禁在公共场所占地及占用人行道进行清洗。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及交叉口,并宜与城市加油站以及停车场合并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为0.9~1.2km。设置标准在老城区根据用地情况参照执行,在新城区以间距3-5km控制为宜。 9.0.3 清洗站内污水应经除油沉沙处理后,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9.0.4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相关要求。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0米。
10 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
10.0.1 主城区内各区,市域范围内大城市内各区,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应设置独立的环卫车辆停车场和保养场。 10.0.2 用地标准
其环卫车辆停车场设置标准一般为2.5辆/万人,用地面积按150 m2/辆选取。 10.0.3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辆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4.5 m;非机动车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 m,净高不得小于3.5 m。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 m×12 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 m×4 m,机动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 m。
1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11.0.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地标准见表11.1。
表11.1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地标准表
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 用地规模 310~470 万人指标(m 2/万人) 备 注 建筑面积 160~240 修理工棚面积 120~170 1/1~5 注:1.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区的人口数量。 2.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时取下限。 11.0.2 设置标准
老城区用地紧张时,可适当降低用地标准,并采用与其他设施合建,分别隔离使用。新区规划中宜采用5万人标准单独设置,宜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
12 其 他
12.0.1 粪便处理厂
1 选址: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城市污水处理厂。
2 设置标准及防护距离: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 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12.0.2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及处置场
1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评价其对城市的影响,确保城市安全。
2 根据主城区和市域内大、中、小城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外设置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置场,其用地标准在总规阶段根据垃圾量确定,小于20万人口的小城镇视其具体情况处理,设置与否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工业垃圾的循环利用和方便管理。 12.0.3 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
主城区和市域范围内大、中、小城市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可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其用地标准在总规阶段根据城市性质和垃圾量决定。 12.0.4 垃圾资源回收场
垃圾资源回收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合并或单独设置;单独设置时,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其用地标准根据回收场处理的垃圾量由初设论证中决定。
12.0.5 生活垃圾堆肥厂
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且堆肥有稳定可靠的市场、质量满足要求时,可设置生活垃圾堆肥厂。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设
区以外。生活垃圾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 m 2/t·d,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13. 名词解释
13.0.1 垃圾
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13.0.2 生活垃圾
人类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 13.0.3 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3.0.4 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13.0.5 有机垃圾
由有机物构成的垃圾。如废纸、废塑料、植物纤维等。 13.0.6 无机垃圾
由无机物构成的垃圾。如废金属、废玻璃、砂石、煤渣等。 13.0.7 可燃垃圾
由有机垃圾和无机垃圾中构成的可以燃烧的垃圾。 13.0.8 资源化
通过管理和工艺措施等,把废弃物转化为资源的系列过程。 13.0.9 无害化
使废弃物的有害成份达到不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系列过程。 13.0.10 减量化
使废弃物减小体积、减少重量的处理过程。 13.0.11 垃圾处理
对垃圾的最终处理。 13.0.12 垃圾收集点
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13.0.13 垃圾站
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的中间收集设施。 13.0.14 垃圾转运站
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其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 13.0.15.垃圾卫生填埋场
有配套的处理设施、设备,能达到环境和卫生等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所。
13.0.16 垃圾卫生填埋场
有配套的处理设施、设备,能达到环境和卫生等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所。
13.0.17 垃圾堆肥厂
用堆肥技术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场所。 13.0.18 垃圾焚烧厂
用焚烧技术对垃圾进行处理的场所。 13.0.19 粪便处理厂
用生物或物理化学方法对粪便进行处理,使之达到环境和卫生等要求的处理场所。 13.0.20 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3.0.21 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13.0.22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13.0.2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13.0.24 公共厕所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13.0.25 公共厕所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各类公共厕所按其中的从供水、排水、内部设施、内部装修等24项标准分别分成一、二、三类,根据公共厕所所在位置及重要性决定。 13.0.26 KJ/kg
千焦每千克,为能源上的专用名词。 13.0.27 主城九区
是指重庆市辖区内的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
附录A 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为:
(A.0.1)
式中 S——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用地面积(m2)
y——填埋场使用期限(年) Q1——日处理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密度(t/m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盖土的平均密度(t/m3) L——允许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沉降)系数,c=1.25~1.8
k1——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平原地区取高值,山区取低值。
k2——填埋场占地面积利用系数,k2=0.75~0.9。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公式为:
Q=δnq/1000 (B.0.1)
式中: Q——转运站生活垃圾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内居住人口数;
q——服务区内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
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 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
一般可采用1.3~1.4。
附录C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次确定。码头岸线由停泊岸线和附加岸线组成。当日装卸量在300t以内时,按表C.0.1选取:
表C.0.1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船只吨位(t) 停泊档数 停泊岸线(m) 附加岸线(m) 30 30 30 50 50 50 二 三 四 二 三 四 110 90 70 70 50 50 15~18 15~18 15~18 18~20 18~20 18~20 岸线折算系数(m/t) 0.37 0.30 0.24 0.24 0.17 0.17 注: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码头岸线长度计算采用公式C.0.1,并与表C.0.1结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m/t),见表C.0.1; I——附加岸线长度(m),见表C.0.1。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的技术内容框架主要依据了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1. 总 则
1.0.1~1.0.4 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适用于本导则。
2. 一般规定
2.0.1~2.0.5对城乡环卫设施规划的普遍规定,也是体现执行国家环卫政策的规定,是本导则中的基本规定。由于具有共性,故放在本章进行明确规定。
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环卫设施,也是对规划影响最大的环卫设施,一般在总体规划阶段完成,本标准条款共计6条,涵盖了从选址到规划措施、填埋场占地标准及封场后的处置等一系列有关规定。
3.0.1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 17-88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3.0.2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5.2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3.0.3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5.4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3.0.4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5.5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52条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中第5.0.1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3.0.5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5.5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3.0.6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中4.5.2中第2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4.建筑垃圾填埋场
4.0.1 根据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及渝市政委﹝2005﹞276号文《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规定和重庆市规定)中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并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制定。
4.0.2 根据建设部规定中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合重庆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4.0.3 根据重庆市规划中第九条、第五条规定,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4.0.4 本条规定参照目前建筑垃圾填埋场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重庆的具体情况制定。
5. 生活垃圾焚烧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今后在市域范围内大、中城市规划垃圾焚烧厂的可能性正在增加,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并予作选址安排是本导则的主要任务。
5.0.1 随着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垃圾焚烧处理技术正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条根据国际、国内现有大量垃圾焚烧厂存在的实际情况,结合重庆的具体情况,提出设置垃圾焚烧厂的条件和好处。
5.0.2 本条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6.2条制定。
5.0.3 本条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6.3条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是参照现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的相关指标换算后确定的,选用时应查看该标准。为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本条明确要求设置绿化隔离带。
5.0.4 本条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6.3条制定,本条明确要求设置绿化隔离带。
5.0.5 本条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中4.6.1条规定制定,垃圾焚烧对垃圾的热值有要求,因此在选择建厂前应进行鉴定。
6.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是当前重庆城乡在市政环卫设施方面用地最多的项目,其主要内容是生活垃圾转运站及二次转运站的设置标准及具体要求。重庆是一个典型的山城,其垃圾转运站的设置与垃圾收运方式关系很大,故在明确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的前提下,明确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以便在规划中合理布局。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将成为一个敏感的问题,不可多设,但不能不设,设置太少易引发垃圾到处乱堆放而影响环境卫生,设置太多也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按照规范规定进行布局,按照服务半径及服务范围内的人口量计算的垃圾量,从而控制转运站的用地标准是本导则的主要作用。
对于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主要是在修详规中体现。
对于医疗垃圾、固体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是一件十分重要事情,故在本标准中单列一条进行说明。
6.0.1 本条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1.1条及4.1.2条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的一般规定的解释制定。
6.0.2 本条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2.3条及4.2.4条及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中第2.5条对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的规定制定。其中对小于50吨垃圾转运站的用地面积结合重庆情况进行修正,
6.0.3 本条文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中第2.2.1条和2.2.7条制定。
6.0.4 根据山地城市的特殊性,根据垃圾收集半径的确定范围,应在此范围内对规划人口规模进行计算,按照一般每人每天0.8—1.8kg垃圾量计算出该范围产生的总垃圾量确定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标准。
6.0.5 本条文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中4.1.3条、4.1.4条制定。
6.0.6 鉴于医疗垃圾的危害性较大,本条单独作出规定。
6.0.7 由于山地镇、乡、村情况差别很大,不宜用一个标准来统一,应因地制宜进行处理,故规定为参照本标准执行。
7. 水上垃圾收集及处理
重庆两江环抱,三峡成库,水流减缓,水上垃圾量开始有所增加,因此,及早地在规划中对水上垃圾收集及处理进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岸线是归交通部门管辖,因此在规划中及时提醒,保留一定的岸线作水上垃圾处理及粪便码头处理是必要的。目前由于管网的不配套和历史上遗留的原因,在都市圈乃至市域范围内的大中城市都要遇到部份粪便处理的问题,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在技术上已不是难题,关键是要有一定的用地安排和相应的隔离用地安排,本导则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7.0.1 本条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3.1条中第1、2、3点制定。
7.0.2 本条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3.1条中第4点及4.3.2条中第3点制定。
8. 公共厕所设置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厕设置标准已成为一个城市文明的象征。本导则针对公厕设置的标准、选址规定和建筑标准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有较好的可操作性。鉴于重庆主城区内的重要地区做有垃圾转运站和公厕布局的专题规划,除继续落实其公厕布局安排外,市域内城乡规划建设中,主要是在控规中认真执行本导则中的规定。
8.0.1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3.2.2条及3.2.3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8.0.2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3.2.3条和市级部门相关意见,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8.0.3 根据重庆市的具体情况,由于开发建设的单位小于1km2时应分别相应做出规定以方便规划管理。
8.0.4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3.2.4条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其中由于新城区和老城区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宜分别做出规定。
8.0.5 根据建设部令第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8.0.6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3.2.6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9. 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
目前重庆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较混乱,各种各样的清洗站是花样百出。作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和成为卫生文明城市的目标,科学合理设置车辆清洗站是必要的,本标准对设置的位置、标准做出一般性规定。
9.0.1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5.1.1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9.0.2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5.1.2条制定。由于重庆市老城区已用地紧张,故不作明确规定,但新城区建设应加以控制。 9.0.3 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9.0.4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5.4.1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0. 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
目前重庆市主城区及市域范围内的大中城市缺少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内容。本导则提出这个问题,是希望在今后的规划中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10.0.1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5.2.1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0.0.2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5.2.2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0.0.3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5.3.1条及5.3.2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随着城市环卫问题的重要性提升,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作为第一线的基层机构,其用地安排应进入到规划布局中,为此本导则采用现有城镇环卫设施设置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定出本标准条款。深圳所编制的环境卫生篇章中也同样给出了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的用地标准。
11.0.1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中5.1.2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1.0.2 本条文的提出是根据重庆为山地城市,用地相对紧张。主要目的是明确基层环卫设施的用地依据。
12. 其 他
针对环卫设施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本导则制定了粪便处理厂、堆肥厂、建筑垃圾填埋场、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及处置场的相关规定,其中有些属于是正在淘汰的设施,但在一段时间内还必须保留,有的是属于可能发生的设施要先作好规划,利于将来的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12.0.1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4.1条及《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中第4.2条和4.3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2.0.2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9.1条~4.9.4条,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2.0.3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9.3,并结合重庆的实际确定。
12.0.4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9.4条确定,其主要目的在于变废为宝,实现垃圾资源化。
12.0.5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4.7.1、4.7.2、4.7.3条确定。生活垃圾堆肥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气并伴有异味,同时堆肥使用后仍在扩大污染,故应建在规划区外并加强隔离。
本次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编制中,吸收了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主要目的在于将城乡环卫设施用地标准纳入控规体系中进行明确规定,如建公厕的用地落实,环卫基层机构设置的标准与安排,医院配套的医疗垃圾收运系统的明确规定等,以便进一步做好市政环卫设施的布局安排。
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内相关单位提出了一些修改环卫设施标准的建议,此类问题涉及到对现行国标(规范)的修改。鉴于国家标准中的法定性、权威性、科学性、合理性,仅凭个别单位或个别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甚为不妥,本导则的编制依据仍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为主,未采纳不合理建议。
参考文献
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2)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 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
4)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J406-2005) 5)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91) 6)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 7)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95)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 《中国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15) 渝市政委[2005]276号文《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和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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