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采公司钻井队违章处罚管理规定(试行)
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员工的岗位操作行为,杜绝和减少违章现象,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庆阳能化钻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范围内的钻井队。
3. 职责:
3.1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修订、监督与考核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3.2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是本规定的相关部门,负责违章处罚的落实。
3.3建井工程部负责钻井队违章处罚的实施。
文件内容:
4.1违章处罚类别
4.1.1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视为违章,给予100元罚款。
4.1.1.1交不进行巡回检查的岗位人员。
4.1.1.2不按额定电流使用保险丝的责任者。
4.1.1.3脱岗、睡岗、乱岗的岗位人员。
4.1.1.4启动泥浆泵前不按规定鸣号的责任者。
4.1.1.5设备维护使用过程中超保、漏保的责任者。
4.1.1.6电线架高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4.1.1.7提钻结束后不及时盖好井口的责任者。
4.1.1.8骑座栏杆、沿栏杆攀登的责任者。
4.1.1.9过路电缆不穿钢管埋地的责任者。
4.1.1.10列车房内使用超过100瓦灯泡的责任者。
4.1.1.11车辆不配备灭火器、故障标示牌和急救包的责任者。
4.1.1.12不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
4.1.1.13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驾驶员。
4.1.1.14车辆轮胎超过使用年限或使用警戒线不更换的驾驶员。
4.1.1.15在油库用非防爆工具敲击油箱、油桶的操作者。
4.1.2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视为违章,给予200元罚款。
4.1.2.1不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的的跟班干部和班组长。
4.1.2.2不按规定组织生产碰头会的井队干部。
4.1.2.3钻具上下坡道不戴护丝的责任者。
4.1.2.4吊卡销子穿不到位的责任者。
4.1.2.5高压软管线不按规定链接保险链的责任者。
4.1.2.6使用电焊不按规定接搭铁线的责任者。
4.1.2.7禁烟区吸烟的人员。
4.1.2.8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责任者。
4.1.2.9电器设备、列车房不接地的责任者。
4.1.2.10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4.1.2.11起吊重物不试吊的责任者。
4.1.2.12作业现场、生活营地随意接电线的责任者。
4.1.2.13进入井场不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责任者。
4.1.2.14电热板周围堆放易燃物的责任者。
4.1.2.15直接在电热板及油丁上烘烤湿物的责任者。
4.1.2.16不按规定组织防喷演习的当班司钻。
4.1.2.17刹把操作不执行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4.1.2.18不按规定要求调整刹带的责任者。
4.1.2.19设备拆卸过程中,提前拆除安全设施的指挥者。
4.1.2.20电器设备存在缺陷,不经修理强行使用的责任者。
4.1.2.21不按标准配备、检查和维护消防器材的责任者。
4.1.2.22高空作业手工具不系保险绳的作业者。
4.1.2.23从高处向下随意抛弃物体的责任者。
4.1.2.24下钻不按规定检查和使用辅助刹车的责任者。
4.1.2.25设备运转时从传动部位下方通过或从上方跨越的责任者。
4.1.2.26提钻不取安全卡瓦和三片卡瓦的井口操作者。
4.1.2.27乘吊车、游车、小绞车升降的责任者。
4.1.2.28站在大钳上或其它浮动物上作业的责任者。
4.1.2.29处理事故强行活动钻具前,耳环、大小方瓦不栓保险绳的责任者。
4.1.2.30因施工作业需要改变现场安全设施,作业后又未进行恢复的责任者。
4.1.2.31起吊重物时无人指挥的责任者。
4.1.2.32在吊物下及吊车旋转范围内站立、通过的人员。
4.1.2.33用人体配重起吊的责任者。
4.1.2.34用推土机顶钻井设备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4.1.2.35设备拉运不按规定捆绑的责任者和拉运者。
4.1.2.36氧气、乙炔气瓶在阳光下曝晒的责任者。
4.1.2.37氧气、乙炔混放,使用时不离开存放点的责任者。
4.1.2.38车辆行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的驾驶员和乘车人。
4.1.2.39冬季16:00以后,未经安全部门批准发长途车的责任者。
4.1.2.40冬季启动转盘不预热的责任者。
4.1.2.41冬季开泵前不预热保险凡尔、压力表连接管线的责任者。
4.1.2.42冬季连接方钻杆、水龙带不检查是否畅通的责任者。
4.1.2.43冬季开泵前不检查管汇、闸门的责任者。
4.1.2.44冬季使用水刹车不经预热和人力转动的操作者。
4.1.2.45生活营地不安排人员值班的责任者。
4.1.2.46驻井工作期间开私家车上、下班的责任者。
4.1.2.47搭乘出租车上下班的野外作业人员。
4.1.2.48岗位缺员不能及时补充的井队主要领导。
4.1.2.49现场HSE风险信息不及时进行汇报的井队领导。
4.1.3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视为违章,给予300元罚款。
4.1.3.1车间(队)不组织开展周安全检查活动的责任者。
4.1.3.2不按规定配戴黄袖标的吊装指挥人员。
4.1.3.3电线接头松动、裸露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
4.1.3.4起重设备在起吊重物前不鸣号示意的操作者。
4.1.3.5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碾压植被的驾驶员。
4.1.3.6不按规定配置井场安全设施的井队领导。
4.1.3.7猫头操作不执行操作规程的责任者。
4.1.3.8高处放置活动物体的责任者。
4.1.3.9用油桶热油不打开桶盖的责任者。
4.1.3.10进入绞车内工作无专人监护的责任者。
4.1.3.11用非标准绳套或棕绳绳套起吊钻具的责任者。
4.1.3.12没有得到明确信号就起吊重物的责任者。
4.1.3.13起吊重物前不鸣号示意、人员没离开起重物就起吊的操作者。
4.1.3.14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的责任者。
4.1.3.15斜拉歪吊或不四角起吊设备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4.1.3.16动用明火不执行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任者。
4.1.3.17气焊使用过程中,氧气、乙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足5米的责任者。
4.1.3.18不执行饮食卫生管理规定,造成食物变质的责任者。
4.1.3.19大型施工作业不对岗位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和安全要求的井队干部。
4.1.3.20高温期间不落实防暑降温工作,造成人员中暑的井队干部。
4.1.3.21值班车管理不善,大型施工车辆不在现场值班,车辆带病工作的井队干部。
4.1.3.22雇用无业人员进入井场从事辅助工作的井队干部。
4.1.3.23安全装置失灵,安全设施不可靠、不齐全冒险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
4.1.3.24大型施工、特殊作业不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督的责任者。
4.1.3.25无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4.1.3.26禁火区动用明火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责任者。
4.1.3.27下套管作业时,游车与小绞车同时下放的操作者。
4.1.3.28下套管过程中,使用大泵灌泥浆的责任者。
4.1.3.29接单根时关闭方钻杆下旋塞的责任者。
4.1.3.30防喷器不按规定试压的责任者。
4.1.3.31单钳绷扣的责任者。
4.1.3.32使用其它材料代替泥浆泵保险销的责任者。
4.1.3.33检修保养设备不切断气源、电源,不拆除连接部位,不挂警示牌的责任者。
4.1.3.34带压设备检修不泄压的责任者。
4.1.3.35远控台电源不使用专线控制的责任者。
4.1.3.36把220伏照明灯当工作灯使用的责任者。
4.1.3.37使用不绝缘手工具检修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4.1.3.38移动式电动工具导线中间有接头连接的责任者。
4.1.3.39高空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或差速器的责任者。
4.1.3.40出现溢流不及时报警的责任者。
4.1.3.41出现事故险情,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4.1.3.42无证驾驶小四轮车、抓管机的责任者。
4.1.3.43将小四轮翻斗车开出施工作业区以外的责任者。
4.1.3.44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车辆驾驶人员。
4.1.3.45拉运“三超”设备不解体、不制定防范措施的责任者。
4.1.3.46“三交”制度不落实的管理管理人员。
4.1.3.47不执行“三交”管理规定的驾驶员。
4.1.3.48出车前不进行安全讲话的责任者。
4.1.3.49驾驶病车行驶的驾驶员。
4.1.3.50进入油库不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的责任者。
4.1.3.51堵塞应急消防通道的责任者。
4.1.3.52不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
4.1.3.53压力容器、高压管汇、仪器仪表、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定期检测的责任者。
4.1.4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视为违章,处以500元罚款。
4.1.4.1违反操作规程强行起、停设备的责任者。
4.1.4.2对违章现象不制止的跟班干部。
4.1.4.3不传达、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井队领导。
4.1.4.4不经审批擅自打开油气层的责任者。
4.1.4.5事故隐患未消除就命令工人作业的井队领导。
4.1.4.6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的井队领导。
4.1.4.7值班期间脱岗、睡岗、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进行与工作无关活动的跟班干部。
4.1.4.型施工及特殊作业不在现场指挥生产、监督作业的井队领导。
4.1.4.9在井队不具备开钻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命令井队开钻的责任者。
4.1.4.10自升式井架在起放过程中,不按作业文件规定执行的责任者。
4.1.4.11 5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小于100m起放井架的责任者;夜间光线阴暗、视物不清起放井架的责任者。
4.1.4.12高处和地面在同一垂直面进行交叉作业的指挥者。4.1.4.13酒后上岗的操作
人员和管理人员。
4.1.4.14给井队送酒精类饮品的责任者。
4.1.4.15不服从交通安全管理的驾驶员和乘车人。
4.1.4.16安排病车出车的责任者。
4.1.4.17客车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驾驶员。
4.1.4.18装油、卸油车辆不挂接地装置的驾驶员。
4.1.4.19有毒、有害、缺氧环境下作业不履申报审批制度的责任者。
4.1.4.20有毒、有害、缺氧环境下作业不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者。
4.1.4.21生产现场或生活基地出现聚众饮酒、、打架、斗殴的井队领导。
4.1.5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视为违章,处以1000元罚款。
4.1.5.1对制止三违现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
4.1.5.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
4.1.5.3无上岗证驾驶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的人员。
4.1.5.4将公司内部机动车辆交无上岗证人员驾驶的驾驶员。
4.1.5.5非值班车司机驾驶井队值班车的人员。
4.1.6对未违反上述条款,但违反行业标准、上级部门规定和钻井公司文件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罚款。
4.1.7钻井公司检查(内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2000-10000元罚款
4.1.7.1每重复出现一次不符合项的单位。
4.1.7.2每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的单位。
4.1.7.3对不符合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单位。
4.2违章处罚的实施要求
4.2.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2.2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4.2.3对违章者的处罚要及时,不允许借故拖延。
4.3违章处罚的实施程序
4.3.1 安全质量环保部对违章处罚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违章处罚通知单》由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印制,使用单位统一到安全质量环保部领取,加盖钻井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印章后方可使用。
4.3.2公司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由检查组对违章者进行处罚,提交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建档,上报劳动工资部兑现。
4.3.3项目经理部对所辖区块工作人员出现的违章,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处罚,提交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建档,上报劳动工资部兑现。
4.3.4安全环保监理公司每月将HSE监理开具的《违章处罚通知单》汇总,建立违章档案,并将《违章处罚通知单》提交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后,上报劳动工资部兑现。
4.3.5分公司对所属单位人员出现的违章行为,由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处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将《违章处罚通知单》交本单位劳资部门兑现。安全股负责建立违章档案,每月按时向安全质量环保部上报。
4.3.6公司外部协作单位人员违章行为的罚款,由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落实。
4.3.7处罚资金由财务部门单独列帐,作为安全活动专项资金。
4.4说明
4.4.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钻井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同时作废,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4.4.2本规定所涉及的处罚实施,只限于授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4.3本规定由钻井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