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时,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 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2) 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 中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4) 收购款结汇的资本项目核准件(只有外国投资者以现汇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才需要)(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5) 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6) 商务部门批准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7) 收购款结汇水单或该款项外汇账户对账单及相应的外汇局资本项目核准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8) 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提供分期支付的证明,证明中注明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9) 若外方以人民币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的,须提供外汇局开立的有关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10)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企业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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