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侗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背离
摘要:由于历史传统原因和社会现实原因,贵州侗族的婚姻习俗与我国现行婚姻法存在诸多冲突,甚至相悖。本文分析了贵州侗族婚姻法的特点:早婚是贵州侗族的传统婚俗;近亲结婚;包办婚姻;“鸡卜”婚姻;“合八字”婚姻。期望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关注。 关键词:贵州侗族 婚姻习俗 特点
贵州侗族聚居地大都地处偏僻的山村,交通信息闭塞,文化教育落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以致这些传统的、落后的,甚至与现行法律(主要是婚姻法)法规具有明显冲突的婚姻习俗至今仍旧不衰,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贵州侗族婚姻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早婚
贵州侗族千百年来早婚相沿成俗。孩子长到十一、二岁,作父母的就开始操办子女的婚事了。如果十七、八岁的男女,特别是女娃尚未完婚,那就要遭人指着脊梁骨说长道短,受人嫌弃。据了解,初期,三江贵州侗族仍习惯于十五六岁成亲,甚者十二三岁就为郎为妇丫。五十年代后,只是某些时期采用了一些强制性手段,早婚现象才有所减少,但是,早婚意识仍然潜伏人们脑中。“行歌坐月”是贵州侗族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传统方式。从往至今,贵州侗族地区十一二岁的少男少女就被称为“勒汉”、“勒勉”,可以三五成群聚在一起,或请求歌手教情歌,或对唱情歌。近几年来,一些高年级的小学生、中学生,晚上常常放弃学业,跑去“行歌坐月”。这种古老的恋爱方式固然有利于男女青年自由交往,但由于允许乳
臭未干的“娃娃”们“行歌坐月”,涉足情海,在现实生活中催化了广大青少年产生早婚的愿望。以独省乡巴团村为例,一九八四年,该村有一位年仅二十一岁的女青年,因未嫁而招尽非议,附近村村风雨,逼使得她“名”传遐迩,难以安生。翌年,她被迫遵从母命远嫁高寒山区一个素未谋面的大龄未婚汉子。传统的早婚潜在意识未变,虽然行政命令可以使早婚风力减弱,但只要政治环境稍有变化,早婚习俗不免故态复萌而风行。 二、近亲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贵州侗族地区,直系血亲结婚几乎是绝迹的,是为侗家人所不齿的乱伦。但贵州侗族历史上崇尚姑舅表婚。认为姑妈的女儿嫁给舅舅的儿子是天经地义的,既是对姑妈的娘家(即舅舅家)的回报,又是亲上加亲的好事。侗家人称这种往复循环的近亲通婚为“踩不断的铁板桥”他们认为这样的亲戚将世代友好下去,其实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危害性是极大的。贵州侗族地区许多活生生的事实已说明了这一点。
现行《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一是从医学、科学出发,目的是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偏僻的贵州侗族聚居地,因近亲结婚所生的婴儿中,痴呆、哑巴、甚至怪胎、畸形婴儿屡见不鲜,但近亲结婚却禁而不止。虽有活生生的反面教材,但人们仍以为数不多的近亲结婚所生子女依然健康为证,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殊不知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一胎痴、二胎哑、三
胎残……拖累、痛悔终生。按医学、科学观点看,近亲结婚生出的婴儿即使其成人后仍有健康、健全者,但也潜伏着某些有害基因的几率是极高的,它可能隔代遗传,时时潜伏着危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善良的侗家人至今仍未意识到这一点,即使有些人知道近亲结婚的危害,仍一意孤行,对此说可悲可叹也不为过。看来侗家人要将祖祖辈辈传下的“铁扳桥”踩断,其路仍漫长。 贵州侗族的姑舅表婚历史悠久,其内容是: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买标”(号定的妻子)和“草标”(号定的丈夫)。作为姑舅表兄(弟)的“草标”只要看上姑舅表姐(妹)的“买标”,无论是否愿意只要年龄相当,那是“娶你没商量”,不管你愿不愿意,都非嫁我不可,真是前世“情未了”。由于这种原因,贵州侗族近亲结婚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这种姑舅表婚也是属包办婚姻范畴。直至今天,如果你走到南侗地区的黎平、从江、榕江等地的农村贵州侗族地区,你会发现各种年龄层次的夫妇中都可能有这种由“草标”和“买标”结合而成的夫妻。 三、包办婚姻
婚姻自主、恋爱自由是每一个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此规定特别强调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既不能勉强,更不能掺杂其它任何强制干涉因素。用《民法》上观点说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即男方愿娶女方为妻,女方愿嫁给男方,任何一方都不能
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任何第三者(包括男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都不能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大事,是否完全自愿结婚对婚后生活是否幸福,对家庭的稳定,甚至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婚姻法》禁止包办婚姻的这一规定,正是基于此宗旨而做出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贵州侗族传统上盛行包办婚姻,并不同程度地沿袭至今,在贵州侗族聚居的偏僻农村尤为突出。
总之,贵州侗族传统婚姻选择的其实质是群体在资源配置中长期博弈的一种产物。在传统社会,婚姻不仅仅是个体的事,更是家族与家族、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事情。一个婚姻圈同时也是一个坚固的集团联盟,在集团联盟内部,双方集团在资源配置上也应形成平衡,否则将导致对资源平衡的破坏。 但贵州侗族婚姻习俗的特点,也反映贵州侗族还很落后,应该大力宣传婚姻法,在乡镇一级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和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培养,严格依法办事。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对已经出现的违法婚姻除常规的经济处罚外,重在教育,真正做到惩前毖后。还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执法守法自觉性,党政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违法婚姻,保障婚姻法在贵州侗族地区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教育,提高贵州侗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唯有如此,硬件软件一起抓,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使贵州侗族解除其传统落后的婚姻习俗的束缚,从而使贵
州侗族现代婚姻迈向健康的,法制的轨道。 参考文献:
[1]杨大文、马忆南.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m].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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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乐基:《贵州侗族大歌》[m],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 [5]鲍宗豪:《婚姻与中国传统文化》[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