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海上浮式装置入级与建造规范 第7篇,第4章
第4章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节 一般规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所有要求设置的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在浮式装置所有营运时间内正常工作。 4.1.1.2 系统和设备应设计成使其能承受一般在浮式装置上出现的电压变动和瞬时变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颠振、冲击和腐蚀。
4.1.1.3 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定期进行功能试验,试验后应能恢复正常工作而不必更换任何部件。
4.1.1.4 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控制板和指示装置应位于控制站内。该处所应配备一定人员或设备,以保证该系统发出的任何报警被值班人员收到。
4.1.1.5 应备有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说明书及试验和维修用的备件。
4.1.1.6 如探火系统不具备遥控和逐一识别每一个探测器的功能的话,一般不允许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每一个分区超过1层,但包括围壁梯道的区域除外。为了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个分区包括的围闭处所的数量限额应由本社决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1个分区内多于50个围闭处所,如果探火系统配有能遥控和单个识别的探测器,则探测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且所服务的围闭处所数目不受。
4.1.1.7 新安装的具有区域编制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 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失火时, 探测回路损坏部位不超过1处;
(2) 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发生在回路中的任何故障(如动力被切断、短路、接地等)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
(3) 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故障事件时恢复到最初结构状态;
(4) 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应不妨碍其他任何探测器激发另外的火灾的报警信号。
4.1.2 故障监测
4.1.2.1 应对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在断电或故障时作适当的监测。故障的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声、光信号,这一信号与火灾信号有区别。
7-22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海上浮式装置入级与建造规范 第7篇,第4章
4.1.3 电源
4.1.3.1 供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电器设备使用的电源应不少于2套,其中一套应为应急电源。为此,应由专用的馈电线来供给电力,这些馈电线应接至位于或邻近于自动探火系统的控制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4.1.4信号及指示装置
4.1.4.1任何探火装置或手动火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如果在2min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有工作人员的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声响警报。这一声响系统不必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4.1.4.2指示装置至少应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所在的区域。 4.1.4.2 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表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的位置。
第2节 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4.2.1 一般要求
4.2.1.1 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任何这些组合因素而动作。可以考虑采用通过其他因素而动作并显示出早期火灾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不应低于上述那些探测器。
4.2.1.2 用于起居处所内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的感烟探测器应经验证,在烟密度未超过每米2%的减光率之前不动作,但未超过每米12.5%的减光率前要动作。安装于其他处所之内的感烟探测器应避开其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在适当的灵敏度极限内进行动作。 4.2.1.3 感温探测器当温度以每分钟不大于1℃的速率向下述温度值升高时,在空气温度低于54℃时不应动作,而在空气温度超过78℃之前即应动作。温升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在适当的温度极限内动作。
4.2.1.4在环境温度一般偏高的干燥室或类似的高温处所内,感温探测器动作的许可温度可以较该类处所的甲板顶部最高温度增加30℃。
4.2.1.5 感焰探测器应适宜开敞区的环境,其设置位置和方向应避免探测火炬的火焰。 4.2.1.6 感光探测器应安装延时以防止闪电引起的假报警。 4.2.1.7 应设有试验感烟探测器失效的措施。
7-23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海上浮式装置入级与建造规范 第7篇,第4章
4.2.1.8 系统的电线除直接用于探火与失火报警或接通相应电源外,应避免布置在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围蔽处所。
4.2.2 探测器的布置
4.2.2.1 探测器的安装应能取得最佳功能,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避开。一般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为0.5m。
4.2.2.2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最大安装间距应符合表4.2.2.2的规定。根据证实探测器特性的试验资料,可选用其他间距。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最大安装间距 表4.2.2.2
探测器类型 感温式 感烟式 每一探测器保护的最大地板面积(m2) 37 74 两个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最大距离(m) 9 11 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m) 4.5 5.5
4.2.2.3 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内探测器的设置,应在上述处所的任何部位以及在机械运转的任何正常状况和可能的环境温度范围内所需通风的变化下,当开始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地探出火灾征兆。除高度受到的处所和使用特别适宜者外,不许设置仅使用感温探测器的探火系统。
4.2.3 关断和释放功能的驱动
4.2.3.1油、气、水处理模块上安装的易熔塞火灾探测回路系统应关断为火灾提供燃料源的管路或设备。
4.2.3.2 凡探火系统具有自动启动灭火系统功能时,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在有人工作和休息的处所如自动释放灭火剂应经本社特别认可。
4.2.4 配备要求
4.2.4.1 应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走廊及脱险通道内设感烟探测器。
4.2.4.2 在非连续有人管理的机器处所包括发电机模块、热介质炉模块以及具有燃烧装置的惰性气体模块上的围蔽处所 、原油泵舱以及电气间内应设自动探火系统。
4.2.4.3 在原油处理模块上应装感焰探测系统。
7-24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海上浮式装置入级与建造规范 第7篇,第4章
第3节 手动报警系统及通用报警器
4.3.1 一般要求
4.3.1.1 手动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立即动作。 4.3.1.2 手动按钮应有防止无意中按动的防护措施。
4.3.2 手动火警按钮的布置
4.3.2.1 手动火警按钮应遍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的控制站,每1个通道出口应装1个手动火警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火警按钮应便于到达,并使走廊任何部分与手动火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20m.
4.3.3 通用报警器
4.3.3.1 应设置由驾驶室或控制站操纵的召集人员的通用报警器。
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