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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火 审 批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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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内 动 火 审 批 制 度

1、凡正常情况下需动用明火(包括焊、割、焚烧物品等)均须向安环科科提出书面申请附申请单,经批准后实施。

2 、生产抢修需要动用明火的特殊情况下,应先口头向安环科科提出申请,边申请边动火,由部门安全员在场监督。

3、 厂休息日及每日8时前及16时30分后,原则上不准动用明火。特殊情况由部门安全员在现场监护,并且主管部门派员监护,经厂部批准方可进行。

4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亮证操作(动火证、操作证),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5 、动火期间现场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人因故离开时,仍动火继续操作者按违章处理。

6 、未经批准动用明火者,按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7、 动火作业场所必须配有相应的灭火器具,防患未然。特定情况下,也可使用防护栏。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作业由安环科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厂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安环科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

注:导热油炉及管道动火为一级动火。生产期间反应釜及管道动火为二级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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