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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管理要求、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
医院内承担各科室所有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的部门。
3.2去污区decontamination area
CSSD内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括运送器具的清洗消毒等)的区域,为污染区域。
3.3检查、包装及灭菌区inspection and packing sterilization area
CSSD内对去污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装配、包装及灭菌(包括敷料制作等)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3.4无菌物品存放区sterilized articles store area
CSSD内存放、保管、发放无菌物品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3.5去污decontamination
去除被处理物品上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过程。 3.6外来医疗器械loaner instrumentation
由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公司租借或免费提供给医院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4管理要求 4.1医院
4.1.1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CSSD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
4.1.2内镜、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卫生部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可集中由CSSD统一清洗、消毒。外来医疗器械应按照WS310.2的规定由CSSD统一清洗、消毒、灭菌。
4.1.3应理顺CSSD的管理,使其在院长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4.1.4应将CSSD纳入本机构的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4.1.5鼓励符合要求并有条件医院的CSSD为附近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 4.2消毒供应中心
4.2.1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包括外来医疗器械)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2.2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保证供应的物品安全。
4.2.3应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
4.2.3.1主动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常见的医院感染及原因、掌握专用器械、用品的结构、材质特点和处理要点。
4.2.3.2对科室关于灭菌物品的意见有调查、有反馈,落实持续改进,并有记录。 5基本原则
5.1 CSSD的清洗消毒及监测工作应符合WS310.2和WS310.3的规定。
5.2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再处理应符合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皮肤、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WS310.2中规定的处理流程。 6人员要求
6.1 医院应根据CSSD的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消毒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2 CSSD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与技能:
a)各类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的知识与技能。 b) 相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操作规程。 c)职业安全防护原则和方法。 d)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知识。
6.3 应建立CSSD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专业进展,开展培训,更新知识。 7建筑要求 7.1基本原则
医院CSSD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 7.2基本要求
7.2.1 CSSD宜接近手术室、产房和临床科室,或与手术室有物品直接传递专用通道,不宜建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7.2.2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染源,区域相对;内部通风、采光良好。 7.2.3 建筑面积应符合医院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兼顾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7.2.4建筑布局应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7.2.4.1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工作区域包括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含的敷料制备或包装间)和无菌物品存放区。 7.2.4.2工作区域划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a)物品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
b)空气流向由洁到污;去污区保持相对负压,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保持相对正压。 7.2.4.3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机械通风的换气次数宜符合表1要求;照明宜符合表2的要求。
表1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温度及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要求
工作区域 去污区 温度/℃ 16~21 相对湿度/(%) 30~60 30~60 低于70 表2工作区域照明要求
工作面/功能 普通检查 精细检查 清洗池 普通工作区域 最低照度/(lux) 平均照度/(lux) 最高照度/(lux) 500 1000 500 200 750 1500 750 300 300 1000 2000 1000 500 500 换气次数(次/h) 10 10 4~10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20~23 无菌物品存放区 低于24 无菌物品存放区域 200 7.2.4.4工作区域设计与材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应设实际屏障。
b) 去污区与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之间应设洁、污物品传递通道;并分别设人员出入缓冲间(带)。
c)缓冲间(带)应设洗手设施,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无菌物品存放区内不应设洗手池。
d)检查、包装及灭菌区的专用洁具间应采用封闭式设计。
e)工作区域的天花板、墙壁应无裂隙,不落尘,便于清洗和消毒;地面与墙面踢脚及所有阴角均应为弧形设计;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水安全型;地面应防滑、易清洗、耐腐蚀;地漏应采用防返溢式;污水应集中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8设备、设施
8.1清洗消毒设备及设施医院应根据CSSD的规模、任务及工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设备及配套设施。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8.1.1应配有污物回收器具、分类台、手工清洗池、压力水、压力气、超声清洗装置、干燥设备及相应清洗用品等。 8.1.2宜配备机械清洗消毒设备。
8.2检查、包装设备:应配有带光源放大镜的器械检查台、包装台、器械柜、包装材料切割机、医用热封机及清洁物品装载设备等。
8.3灭菌设备及设施:应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无菌物品装、卸载设备等。根据需要配备灭菌蒸汽发生器、干热灭菌和低温灭菌装置。各类灭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设有配套的辅助设备。
8.4储存、发放设施:应配备无菌物品存放设施及运送器具等。 8.5防护用品
8.5.1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圆帽、口罩、隔离衣或防水围裙、手套、专用鞋、护目镜、面罩等。 8.5.2去污区应配置洗眼装置。 9耗材要求
9.1清洁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根据器械的材质、污染物种类,选择适宜的清洁剂。
9.1.1碱性清洁剂:pH值≥7.5,应对各种有机物有较好的去除作用,对金属腐蚀性小,不会加快返锈的现象。
9.1.2中性清洁剂:pH值6.5~7.5,对金属无腐蚀。
9.1.3酸性清洁剂:pH值≤6.5,对无机固体粒子有较好的溶解去除作用,对金属物品的腐蚀性小。
9.1.4酶清洁剂:含酶的清洁剂,有较强的去污能力,能快速分解蛋白质等多种有机污染物。
9.2消毒剂:应选择取得卫生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安全、低毒、高效的消毒剂。 9.3洗涤用水:应有冷热自来水、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供应。自来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纯化水应符合电导率≤15Us/cm(25℃)。 9.4灭菌蒸汽用水应为软水或纯化水。
9.5润滑剂:应为水溶性,与人体组织有较好的相容性。不破坏金属材料的透气性、机械性及其他性能。
9.6包装材料:包括硬质容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纸塑袋、纸袋、纺织品、无纺布等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纺织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为非漂白织物;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不应缝补;初次使用前应高温洗涤,脱脂去浆、去色;应有使用次数的记录。 9.7消毒灭菌监测材料:应有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有效期内使用。自制测试标准包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10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10.1 护理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设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CSSD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a)根据工作量合理调配CSSD的工作人员。
b)落实岗位培训制度;将消毒供应专业知识和相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纳入CSSD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并为其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c)对CSSD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和质量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价。
d)发生可疑医疗器械所致的医源性感染时,组织、协调CSSD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e)对CSSD新建、改建与扩建的设计方案进行卫生学审议;对清洗、消毒与灭菌设备的配置与质量指标提出意见。
f)负责设备购置的审核(合格证、技术参数);建立对厂家设备安装、检修的质量审核、验收制度;专人负责CSSD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g)保证CSSD的水、电、压缩空气及蒸汽的供给和质量,定期进行设施、管道的维护和检修。
h)定期对CSSD所使用的各类数字登记表如压力表、温度表等进行校验,并记录备查。
10.2物资供应、教育及科研等其他部门,应在CSSD主管院长或职能部门的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保障CSSD的工作需要。 ICS11.020 C05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310.2—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
Part II:standard for operating procedure of cleaning,disinfection
and steriliztion
2009-04-0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310.2—200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清洗、消毒、灭菌流程的技术操作部分参照了美国ANSI/AAMI ST79—2006医疗设备中蒸汽消毒和灭菌保证综合指南(ANSI/AAMI ST79:2006 Comprehensive guide to steam sterilization and sterility assurance in health care facilities)、EN ISO 15883—1:2006 《清洗消毒器》(EN ISO 15883—1:2006《washer disinfector》和EN 285:2006《大型蒸汽灭菌器》(EN 285:2006 Sterilization Steam sterilizers Large sterilizers)。
本标准第5.5.1、5.7.4、5.7.6、5.7.7、5.8.1.4.2b)和e)、5.8.2.2.1、
5.9.5.1、5.9.5.2、6.1.1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瑞金医院、广州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煤炭总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伍爱、张青、巩玉秀、么莉、李六亿、张流波、李新武、钱黎明、冯秀兰、王易非、钟秀玲、武迎宏、张宇、黄靖雄。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朊毒体、气体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清洗 cleaning
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1.1 冲洗 flushing
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3.1.2 洗涤washing
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3.1.3 漂洗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3.1.4 终末漂洗 end rinsing
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3.2 超声波清洗器ultrasonic cleaner
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3.3 清洗消毒器 washer-disinfector
3.4 闭合 closure
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3.5 密封sealing
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注: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3.6 闭合完好性 closure integrity
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3.7 包装完全好 package integrity
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3.8 植入物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3.9 湿热消毒 moist heat disinfection
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谢发生障碍,致使细胞死亡。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4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4.1 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被朊毒体、所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
4.2 应根据WS310.1的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
4.3 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310.3的规定。
4.4 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
4.5 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6 设备、药械及耗材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操作与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5.1 回收
5.1.1 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旋转;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窗口中,由CSS集中回收处理,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
5.1.2 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采用封闭方式回收,避免反复装卸。
5.1.3 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5.2 分类
5.2.1 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
5.2.2 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
5.3 清洗
5.3.1 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
5.3.2 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
5.3.3 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3.4 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4 消毒
5.4.1 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方法首选机械热力消毒,也可采用75%乙醇、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药械进行消毒。
5.4.2 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时间应参照表1的要求。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5min,或A0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1min,或A0值≥600。
表1 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
温度 消毒时间 温度 消毒时间 90℃ ≥1min 75℃ ≥30min 80℃ ≥10min 70℃ ≥100min 5.4.3 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应用见附录C
5.5 干燥
5.5.1 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
5.5.2 无干燥设备的及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进行干燥处理。
5.5.3 穿刺针、手术吸引头等管腔器械,应使用压力气或95%乙醇进行干燥处理。
5.5.4 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
5.6 器械检查与保养
5.6.1 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功能完好,无损毁。
5.6.2 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有锈迹,应除锈;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5.6.3 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
5.6.4 应使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5.7 包装
5.7.1 包括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识等步骤。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
5.7.2 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堆积或图示,核对器械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
5.7.3 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框或有孔的盘中进行配套包装。
5.7.4 盘、盆、碗等器皿,宜单独包装。
5.7.5 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有盖的器皿应开盖,摞放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管腔类物品应盘绕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5.7.6 灭菌包重量要求: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公斤,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公斤。
5.7.7 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25cm,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 30cm×30cm×50cm。
5.7.8 包装方法及材料
5.7.8.1 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9633 的要求。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无污渍,灯光检查无破损。
5.7.8.2 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标准。
5.7.8.3 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
5.7.8.4 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
5.7.9 封包要求
5.7.9.1 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
5.7.9.2 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重量相适宜,松紧适度。封包应严密,保持闭合完好性。
5.7.9.3 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6mm,包内器械柜包装袋封口处≥2.5cm。
5.7.9.4 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和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
5.7.9.5 硬质容器应设置安全闭锁装置,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
5.7.9.6 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标识应具有追溯性。
5.8 灭菌
5.8.1 压力蒸汽灭菌
5.8.1.1 适用于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5.8.1.2 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用水标准参见附录D。
5.8.1.3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2。硬质容器和超重的组合式手术器械,应由供应商提供灭菌参数。
表2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
设备类别 物品类别 温度 所需最短时间 压力 敷料 下排气式 器械 121℃ 30min 102.9 kPa 121℃ 20min 102.9 kPa 预真空式 器械、敷料 132~134℃ 4min 205.8kPa 5.8.1.4 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
5.8.1.4.1 灭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
a)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灭菌器压力表处在“零”的位置;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效;灭菌柜内冷凝水排出口通畅,柜内壁清洁;电源、水源、蒸汽、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
b)进行灭菌器的预热。
c)预真空灭菌器应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试验。
5.8.1.4.2 灭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装载:
a)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装载灭菌物品。灭菌包之间应留间隙,利于灭菌介质的穿透。
b)宜将同类材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同一批次进行灭菌。
c)材质不相同时,纺织类物品应放置于上层、竖放,金属器械类放置于下层。
d)手术器械包、硬式容器应平放;盆、盘、碗类物品应斜放,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纸袋、纸塑包装应侧放;利于蒸汽进入和冷空气排出。
e)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中,大包宜摆放于上层,小包宜摆放于下层。
f)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80%。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90%;同时不应小于柜室容积的10%和5%。
5.8.1.4.3按以下要求进行进行灭菌操作:
a)应观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及设备运行状况。
b)灭菌过程的监测应符合WS310.3中相关规定。
5.8.1.4.4 无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卸载:
a)从灭菌器卸载取出的物品,待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可移动,冷却时间应>30min。
b)每批次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包外、包内化学指示物合格;检查无湿包现象,防止无菌物品损坏和污染。无菌包掉落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应视为污染。
5.8.2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5.8.2.1 适用于对裸露物品的灭菌,灭菌时间见表3。
表3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132℃)所需最短时间
灭菌时间 物品种类 下排气 预真空 不带孔物品 3min 3 min 带孔物品 10 min 4 min 不带孔+带孔物品 10 min 4 min 5.8.2.2 注意事项
5.8.2.2.1 宜使用卡式盒或专用灭菌容器盛放裸露物品。
5.8.2.2.2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方法可不包括干燥程序;运输时避免污染;4h内使用,不能储存。
5.8.3 干热灭菌
5.8.3.1 适用于耐热、不耐湿、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油脂、粉剂等物品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4。
表4 干热灭菌参数
灭菌温度 所需最短灭菌时间 灭菌温度 所需最短灭菌时间 160℃ 2h 180℃ 30min 170℃ 1h 5.8.3.2 注意事项
5.8.3.2.1 灭菌物品包体积不应超过10cm×10cm×20cm,油剂、粉剂的厚度不应超过0.6cm,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应超过1.3cm,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灭菌器内腔高度的2/3,物品间应留有充分的空间。
5.8.3.2.2 灭菌时不应与灭菌器内腔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温度降到40℃以下再开灭菌器。
5.8.3.2.3 有机物品灭菌时,温度应≤170℃。
5.8.3.2.4 灭菌温度达到要求时,应打开进风柜体的排风装置。
5.8.4 环氧乙烷灭菌
5.8.4.1 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100%纯环氧乙烷的小型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5。其它类型环氧乙烷灭菌参数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
表5 小型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
环氧乙烷作用浓度 灭菌温度 相对湿度 灭菌时间 450mg/L~1200 mg/L 37℃~63℃ 40%~80% 1h~6h 5.8.4.2.1 金属和玻璃材质的器械,灭菌后可立即使用。
5.8.4.2.2 残留环氧乙烷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并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灭菌后的通风换气。
5.8.4.2.3 环氧乙烷灭菌器及气瓶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静电。气罐不应存放在冰箱中。
5.8.5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
5.8.5.1 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6。
表6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参数
过氧化氢作用浓度 灭菌腔壁温度 灭菌周期 >6mg/L 45℃~65℃ 28min~75min 5.8.5.2 注意事项
5.8.5.2.1 灭菌前物品应充分干燥。
5.8.5.2.2 灭菌物品应使用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5.8.5.2.3 灭菌物品及包装材料不应含植物性纤维材质,如纸、海绵、棉布、木质类、油类、粉剂类等。
5.8.6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5.8.6.1 适用于不耐高温医疗器械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7。
表7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参数
气体甲醛作用浓度 灭菌温度 相对湿度 灭菌时间 3mg/L~11 mg/L 50℃~80℃ 80%~90% 30min~60min 5.8.6.2.1 应使用甲醛灭菌器进行灭菌,不应采用自然挥发的灭菌方法。
5.8.6.2.2 甲醛残留气体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
5.9 储存
5.9.1 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
5.9.2 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离墙5cm~10cm,距天花板50cm。
5.9.3 物品放置应固定位置,设置标识。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或手消毒。
5.9.4 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干燥、包装后专架存放。
5.9.5 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
5.9.5.1 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WS310.1的规定时,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d;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d。
5.9.5.2 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使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
5.10 无菌物品发放
5.10.1 无菌物品发放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10.2 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植入物及植入性手术器械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5.10.3 发放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应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出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
5.10.4 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应清洁处理,干燥存放。
6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6.1 朊毒体污染的处理流程
6.1.1 疑似或确诊朊毒体感染的病人宜选用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
6.1.2 可重复使用的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再按照本标准5.3~5.8进行处理,压力蒸汽灭菌应选用134℃~138℃,18min,或132℃,30min,或121℃,60min。
6.1.3 注意事项
6.1.3.1 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每次更换。
6.1.3.2 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洗手和手消毒。
6.2 气性坏疽污染的处理流程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应先采用含氯或含溴消毒剂1000mg/L~2000 mg/L浸泡30min~45min后,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5000mg/L~10 000 mg/L浸泡至少60min后,再按照本标准5.3~5.8进行处理。
6.3 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当时发布的规定要求。 ICS 11.020 C05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310.3—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
Part III: surveillance standard for cleaning,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ztion 2009-04-01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WS/T310.3-200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4.2.2.2.1、4.4.1.6、4.4.2.3.2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研究所、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瑞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煤炭总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亿、巩玉秀、么莉、任伍爱、张青、张流波、李新武、钱黎明、冯秀兰、王易非、钟秀玲、武迎宏、张宇、黄靖雄。 WS310.3-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的要求与方法和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可追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8278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 第1篇 压力蒸汽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WS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WS310.1和310.2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追溯 traceability
对影响灭菌过程和结果的关键要素进行记录,保存备查,实现可追踪。
3.2 灭菌过程验证装置 process challenge device,PCD
对灭菌过程有预定抗力的模拟装置,用于评价灭菌过程的有效性。其内部放置化学指示物时称化学PCD,放置生物指示物时称生物PCD。
3.3 A0值 A0 value
评价湿热消毒效果的指标,指当以Z值表示的微生物杀灭效果为10K时,温度相当于80℃的时间(秒)。
3.4 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 table-top sterilizer
体积小于60升的压力蒸汽灭菌器。
3.5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flash sterilization
专门用于处理立即使用物品的压力蒸汽灭菌过程。
3.6 管腔器械 hollow device
含有管腔内直径≥2mm,且其腔体中的任何一点距其与外界相通的开口处的距离≤其内径直径的1500倍的器械。
3.7 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 test soil
用于测试清洗消毒机效果的指示物。
4 监测要求及方法
4.1 通用要求
4.1.1 应专人负责质量监测工作。
4.1.2 应定期对清洁剂、消毒剂、洗涤用水、润滑剂、包装材料等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WS310.1的要求。
4.1.3 应定期进行监测材料的质量检查,包括抽查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有效期等,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自制测试标准包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4.1.4 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对清洗消毒器、灭菌器进行日常清洁和检查。
4.1.5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备的检测与验证:
a)清洗消毒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验证;
b)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每年对压力和安全阀进行检测校验。
c)干热灭菌器应每年用多点温度检测仪对灭菌器各层内、中、外各点的温度进行物理监测;
d)低温灭菌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验证。
4.2 清洗质量的监测
4.2.1 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质量的监测
4.2.1.1 日常监测 在检查包装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带光源放大镜检查。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4.2.1.2 定期抽查 每月应至少随机抽查3个~5个待灭菌包内全部物品的清洗质量,检查的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4.2.2 清洗消毒器及其质量的监测
4.2.2.1 日常监测 应每批次监测清洗消毒器的物理参数及运转情况,并记录。
4.2.2.2 定期监测
4.2.2.2.1 对清洗消毒器的清洗效果可每年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监测。当清洗物品或清洗程序发生改变时,也可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清洗效果的监测。
4.2.2.2.2 监测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清洗消毒器应停止使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4.2.2.3 清洗消毒器新安装、更新、大修、更换清洗剂、消毒方法、改变装载方法等时,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检测,清洗消毒质量检测合格后,清洗消毒器方可使用。
4.3 消毒质量的监测
4.3.1 湿热消毒
4.3.1.1 应监测、记录每次消毒的温度与时间或A0值。监测结果应符合WS310.2的要求。
4.3.1.2 应每年检测清洗消毒器的主要性能参数。检测结果应符合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的要求。
4.3.2 化学消毒 应根据消毒剂的种类特点,定期监测消毒剂的浓度、消毒时间和消毒时的温度,并记录,结果应符合该消毒剂的规定。
4.3.3 消毒效果监测 消毒后直接使用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及监测结果符合GB 15982的要求。每次检测3件~5件有代表性的物品。
4.4 灭菌质量的监测
4.4.1通用要求
4.4.1.1 对灭菌质量采用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进行,监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4.1.2 物理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并应分析原因进行改进,直至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4.4.1.3 包外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包内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使用。并应分析原因进行改进,直至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4.4.1.4 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尽快召回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所有尚未使用的灭菌物品,重新处理;并应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改进后,生物监测连续三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5 灭菌植入型器械应每批次进行生物监测。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4.4.1.6 按照灭菌装载物品的种类,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PCD进行灭菌效果的监测。
4.4.2 压力蒸汽灭菌的监测
4.4.2.1 物理监测法: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温度波动范围在+3℃以内,时间满足最低灭菌时间的要求,同时应记录所有临界点的时间、温度与压力值,结果应符合灭菌的要求。
4.4.2.2 化学监测法
4.4.2.2.1 应进行包外、包内化学指示物监测。具体要求为灭菌包包外应有化学指示物,高度危险性物品包内应旋转包内化学指示物,置于最难灭菌的部位。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必放置包外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化学指示物颜色的变化,判定是否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4.4.2.2.2 采用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灭菌时,应直接将一片包内化学指示物置于待灭菌物品旁边进行化学监测。
4.4.2.3 生物监测法
4.4.2.3.1 应每周监测一次,监测方法见附录A。
4.4.2.3.2 紧急情况灭菌植入型器械时,可在生物PCD中加用5类化学指示物。5类化学指示物合格可作为提前放行的标志,生物监测的结果应及时通报使用部门。
4.4.2.3.3 采用新的包装材料和方法进行灭菌时应进行生物监测。
4.4.2.3.4 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因一般无标准生物监测包,应选择灭菌器常用的、有代表性的灭菌包制作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且灭菌器应处于满载状态。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应侧放,体积大时可平放。
4.4.2.3.5 采用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灭菌时,应直接将一支生物指示物,置于空载的灭菌器内,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规定条件下培养,观察结果。
4.4.2.3.6 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遵循4.4.1.4的规定。
4.4.2.4 B-D试验 预真空(包括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进行B-D试验,B-D试验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B-D测试失败,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改进,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4.4.2.5 灭菌器新安装、移位和大修后的监测 应进行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物理监测、化学监测通过后,生物监测应空载连续监测三次,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监测方法应符合GB 18278 的有关要求。对于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监测应满载连续监测三次,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预真空(包括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应进行B-D测试并重复三次,连续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4.4.3 干热灭菌的监测
4.4.3.1 物理监测法: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物理监测。监测方法为将多点温度检测仪的多个探头分别放于灭菌器各层内、中、外各点,关好柜门,引出导线,由记录仪中观察温度上升与持续时间。温度在设定时间内均达到预置温度,则物理监测合格。
4.4.3.2 化学监测法:每一灭菌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每一灭菌包内应使用包内化学指示物,并置于最难灭菌的部位。对于未打包的物品,应使用一个或者多个包内化学指示物,放在待灭菌物品附近进行监测。经过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据其颜色的改变判断是否达到灭菌要求。
4.4.3.3 生物监测法:应每周监测一次,监测方法见附录B。
4.4.3.4 新安装、移位和大修后,应进行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监测(重复三次),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4.4.4 低温灭菌的监测
低温灭菌方法包括环氧乙烷灭菌法、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法和低温甲醛蒸汽灭菌法等。
4.4.4.1 通用要求 新安装、移位、大修、灭菌失败、馐材料或被灭菌物品改变,应对灭菌效果进行重新评价,包括采用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进行监测(重复三次),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4.4.4.2 环氧乙烷的监测
4.4.4.2.1 物理监测法: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
4.4.4.2.2 化学监测法: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置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变化,判定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4.4.4.2.3 生物监测法: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生物监测,监测方法见附录C。
4.4.4.3 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的监测
4.4.4.3.1 物理监测法 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每个灭菌周期的临界参数如舱内压、温度、过氧化氢的浓度、电源输入和灭菌时间等灭菌参数。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
4.4.4.3.2 化学监测法 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置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变化,判定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4.4.4.3.3 生物监测法 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灭菌循环的生物监测,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4.4.4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的监测
4.4.4.4.1 物理监测法 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物理监测。详细记录灭菌过程的参数,包括灭菌温度、湿度、压力与时间。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
4.4.4.4.2 化学监测法 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置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变化,判定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4.4.4.4.3 生物监测法 应每周监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4.4.5 其它低温灭菌方法的监测要求及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 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可追溯要求
5.1 应建立清洗、消毒、灭菌操作的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a)应留存清洗消毒器和灭菌器运行参数打印资料或记录。
b)应记录灭菌器每次运行情况,包括灭菌日期=灭菌器编号、批次号、装载的主要物品、灭菌程序号、主要运行参数、操作员签名或代号,及灭菌质量的监测结果等,并存档。
5.2 应对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记录。
5.3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清洗、消毒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存期应≥6个月,灭菌质量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留期应≥3年。
5.4 灭菌标识的要求
5.4.1 灭菌包外应有标识,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批次号、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
5.4.2 使用者应检查并确认包内化学指示物是否合格、器械干燥、洁净等,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将包外标识留存或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上。
5.5 应建立持续质量改进制度及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应建立灭菌物品召回制度。
5.5.1 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通知使用部门停止使用,并召回上次监测合格以来尚未使用的所有灭菌物品。同时应书面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说明召回的原因。
5.5.2 相关管理部门应通知使用部门对已使用该期间无菌物品的病人进行密切观察。
5.5.3 检查灭菌过程的各个环节,查找灭菌失败的可能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后,重新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该灭菌器方可正常使用。
5.5.4 应对该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压力蒸汽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A.1 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将嗜热脂肪杆菌芽胞菌片制成标准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或使用一次性标准生物测试包,对灭菌器的灭菌质量进行生物监测。标准生物监测包置于灭菌器排气口的上方或生产厂家建议的灭菌器内最难灭菌的部位,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如果一天内进行多次生物监测,且生物指示剂为同一批号,则只设一次阳性对照即可。
A.2 具体监测方法为:将生物指示物置于标准试验懈的中心部位。标准试验包由16条41cm×66cm的全棉手术巾制成。制作方法:将每条手术巾的长边先折成3层,短边折成2层,然后叠放,制成23 cm ×23 cm ×15 cm大小的测试包。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在无菌条件下取出标准试验包的指示菌片,投入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培养基中,经56℃±1℃培养7d(自含式生物指示物按产品说明书执行),观察培养结果。
A.3 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阳性的细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干热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B.1 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采用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制成标准生物测试包,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对灭菌器的灭菌质量进行生物监测,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
B.2 具体监测方法为:将枯草杆菌芽孢菌片分别装入超负荷运转试管内(1片/管)。灭菌器与每层门把手对角线内,外角处放置2个含菌片的试管,试管帽置于试管旁,关好柜六,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待温度降至80℃时,加盖试管帽后取出试管。在无菌条件下,加入普通营养肉汤培养基(5ml/管),36℃±1℃培养48h,观察初步结果,无菌生长管继续培养至第7日。
B.3 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若每个指示菌片接种的肉汤均澄清,判为灭菌合格;若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而指示菌片之一接种的肉汤管混浊,判为不合格;对难以判定的肉汤管,取0.1ml接种于营养琼脂平板,同灭菌L棒或接种环涂匀,置36℃±1℃培养48h,观察菌落形态,并做涂片染色镜检,判断是否有指示菌生长,若有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不合格;若无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合格。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环氧乙烷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C.1 用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置于常规生物测试包内,以灭菌器的灭菌质量进行监测。常规生物测试包放在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整个装载灭菌包的中心部位)。灭菌周期完成后应立即将生物指示物从被灭菌物品中取出,36℃±1℃培养7d(自含式生物指示物应遵循产品说明),观察培养基颜色变化。同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
C.2 常规生物测试包的制备:取一个20ml无菌注射器,去掉针头,拨出针栓,将生物指示剂放入针筒内,带孔的塑料帽应朝向针头处,再将注射器的针栓插回针筒(注意不要碰及生物指示物),之后用一条全棉小毛巾两层包裹,置于纸塑包装袋中,封装。
C.3 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阳性的细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WS
/T 311-200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附录C 、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 、附录F 和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首
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301 医院、山东省立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李六亿、邵丽丽、刘玉村、巩玉秀、王力红、吴安华、胡必杰、魏华、李卫光、贾会学、
张桂花、曹红谊。
WS/T 31 1-2009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隔离的管理要求、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不同传播途径疾病的隔离与预防。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82 区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感染源source of infection
病原体自然生存、繁殖并排出的宿主或场所。 3.2 传播途径modes of lransmission
病原体从感染源传播到易感者的途径。 3. 3 易感人群susceptible hosts
对某种疾病或传染病缺乏免疫力的人群。 3.4 标准预防staodard precaotion
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
3.5 空气传播airborne transmission
带有病原微生物的微粒子(≤5 μm) 通过空气流动导致的疾病传播。 3.6 飞沫传播droplet transmission
带有病原微生物的飞沫核( > 5μm) ,在空气中短距离(l m 内)移动到易感人群的口、鼻黏膜或眼结膜等导致的传播。 3. 7 接触传播contact transmission
病原体通过手、媒介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导致的传播。 3.8 感染链infection chain
感染在医院内传播的三个环节, 即感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3.9 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用于保护医务人员避免接触感染性因子的各种屏障用品。包括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水围裙、隔离衣、防护服等。 3.9. 1 纱布口罩mask
保护呼吸道免受有害粉尘、气溶胶、微生物及灰尘伤害的防护用品。 3.9.2 外科口罩surgical mask
能阻止血液、体液和飞溅物传播的,医护人员在有创操作过程中佩带的口罩。 3. 9. 3 医用防护口.. respirator
能阻止经空气传播的直径≤5μm 感染因子或近距离< 1m) 接触经飞沫传播的疾病而发生感染的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的使用包括密合性测试、培训、型号的选择、医学处理和维护。
3. 9. 4 护目镜
防止患者的血液、体液等具有感染性物质溅入人体眼部的用品。 3. 9. 5 防护面罩(防护面屏)
防止患者的血液、体液等具有感染性物质溅到人体面部的用品。 3. 9. 6 手套
防止病原体通过医务人员的手传播疾病和污染环境的用品。 3. 9. 7 隔离衣
用于保护医务人员避免受到血液、体液和其他感染性物质污染,或用于保护患者避免感染的防护用品。根据与患者接触的方式包括接触感染性物质的情况和隔离衣阻隔血液和体液的可能性选择是否穿隔离衣和选择其型号。 3. 9. 8 防护服
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触甲类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患者时所穿的一次性防护用品。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抗静电、过滤效率和无皮肤刺激性,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袖口、脚踝口应为弹性收口。 3. 10 隔离
采用各种方法、技术,防止病原体从患者及携带者传播给他人的措施。 3. 11 清洁区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不易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物质污染及传染病患者不应进入的区域。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以及储物间、配餐间等。
3.12 潜在污染区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有可能被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物质污染的区域。包括医务人员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患者用后的物品、医疗器械等的处理室、内走廊等。 3.13 污染区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接受诊疗的区域,包括被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物品暂存和处理的场所。包括病室、处置室、污物间以及患者入院、出院处理室等。 3.14 两通道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的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医务人员通道、出入口设在清洁区一端,患者通道、出人口设在污染区一端。 3. 15 缓冲间
进行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清洁区与潜在污染区之间、潜在污染区与污染区之间设立的两侧均有门的小室,为医务人员的准备间。
3. 16 负压病区(房)
通过特殊通风装置, 使病区(病房〕的空气按照由清洁区向污染区流动, 使病区(病房) 内的压力低于室外压力。负压病区(房) 排出的空气需经处理, 确保对环境无害。
3. 17 床单位消毒
对患者住院期间、出院、转院、死亡后所用的床及床周围物体表面进行的清洁与消毒。
3. 18 终末消毒tenninal 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对疫源地进行的一次彻底的消毒. 如传染病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对病窒进行的最后一次消毒。
4 隔离的管理要求
4.1 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建筑布局应符合医院卫生学要求,并应具备隔离预防的功能,区域划分应明确、标识清楚。
4.2 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隔离预防制度并实施。
4.3 隔离的实施应遵循“标准预防”和“基于疾病传播途径的预防”原则。
4.4 应加强传染病患者的管理,包括隔离患者,严格执行探视制度。
4.5 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
4.6 应加强医务人员隔离与防护知识的培训,为其提供合适、必要的防护用品,正确掌握常见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隔离方式和防护技术,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4.7 医务人员的手卫生应符合WS/T 313。
4.8 隔离区域的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1 建筑分区与隔离要求
5.1.1 医院建筑区域划分 根据患者获得感染危险性的程度,应将医院分为4个区域。
5.1.1.1 低危险区域 包括行政管理区、教学区、图书馆、生活服务区等。
5.1.1.2 中等危险区域 包括普通门诊、普通病房等。
5.1.1.3 高危险区域 包括感染疾病科(门诊、病房)等。
5.1.1.4 极高危险区域 包括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5.1.2 隔离要求
5.1.2.1 应明确服务流程,保证洁、污分开,防止因人员流程、物品流程交叉导致污染。
5.1.2.2 根据建筑分区的要求,同一等级分区的科室宜相对集中,高危险区的科室宜相对,宜与普通病区和生活区分开。
5.1.2.3 通风系统应区域化,防止区域间空气交叉污染。
5.1.2.4 应按照WS/T313的要求,配备合适的手卫生设施。
5.2 呼吸道传染病病区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2.1 用于经呼吸道传播疾病的患者的隔离。
5.2.2 建筑布局 应设在医院相对的区域,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设立两通道和三区之间的缓冲间。缓冲间两侧的门不应同时开启,以减少区域之间空气流通。经空气传播疾病的隔离病区,应设置负压病室,病室的气压宜为—30Pa,缓冲间的气压宜为—15 Pa。
5.2.3 隔离要求
应严格服务流程和三区的管理。各区之间界线清楚, 标识明显.
病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5. 2.3.3 各区应安装适量的非手触式开关的流动水洗手池.
不同种类传染病患者应分室安置。
5.2. 3. 5 疑似患者应单独安置。
5. 2. 3. 6 受条件的医院,同种疾病患者可安置于一室,两病床之间距离不少于1. lm。
5. 3 负压病室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3. 1 适用于经空气传播疾病患者的隔离。
5. 3. 2 建筑布局应设病室及缓冲间,通过缓冲间与病区走廊相连。病室采用负压通风,上送风、下排风;病室内送风口应远离排风口,排风口应置于病床床头附近, 排风口下缘靠近地面但应高于地面10cm 。门窗应保持关闭。
5. 3. 2. 1 病室送风和排风管道上宜设置压力开关型的定风量阀,使病室的送风量、排风量不受风管压力波动的影响。
5.3. 2.2 负压病室内应设置卫生间,有流动水洗手和卫浴设施。配备室内对讲设备。
5. 3.3 隔离要求
5. 3.3. 1 送风应经过初、中效过滤,排风应经过高效过滤处理, 每h 换气6 次以上。
应设置压差传感器, 用来检测负压值,或用来自动调节不设定风量阀的通风系统的送、排风量。病室的气压宜为30Pa ,缓冲间的气压宜为一15 Pa 。
5.3. 3.3 应保障通风系统正常运转,做好设备日常保养。
5. 3.3. 4 一间负压病室宜安排一个患者,无条件时可安排同种呼吸道感染疾病患者,并患者到本病室外活动。
5.3. 3.5 患者出院所带物品应消毒处理。
5. 4 感染性疾病病区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 4. 1 适用于主要经接触传播疾病患者的隔离。
5. 4.2 建筑布局应设在医院相对的区域,远离儿科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和生活区。设单独入、出口和人、出院处理室。
5. 4.3 中小型医院可在建筑物的一端设立感染性疾病病区。
5. 4. 4 隔离要求
5. 4.4. 1 应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5.4. 4. 2 不同种类的感染性疾病患者应分室安置;每间病室不应超过4 人,病床间距应不少于1. lm。
5. 4.4. 3 病房应通风良好, 自然通风或安装通风设施,以保证病房内空气清新。
5. 4.4. 4 应配备适量非于触式开关的流动水洗手设施。
5. 5 普通病区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 5. 1 建筑布局在病区的末端,应设一间或多间隔离病室。
5. 5. 2 隔离要求
5.5. 2. 1 感染性疾病患者与非感染性疾病患者宜分室安置。
5. 5.2.2 受条件的医院, 同种感染性疾病、同种病原体感染患者可安置于一室,病床间距宜大于0.8m 。
5.5. 2. 3 病情较重的患者宜单人间安置。
5. 5. 2.4 病室床位数单排不应超过3 床; 双排不应超过6 床。
5.6 门诊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 6. 1 建筑布局
5. 6. 1. 1 普通门诊应单独设立出人口,设置问讯、预检分诊、挂号、候诊、诊断、检查、治疗、交费、取药等区域,流程清楚,路径便捷。
5. 6. 1. 2 儿科门诊应自成一区,出入方便, 并设预检分诊、隔离诊查室等。
5. 6. 1. 3 感染疾病科门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6.2 隔离要求
5. 6.2.1 普通门诊、儿科门诊、感染疾病科门诊宜分开挂号、候诊。
诊室应通风良好,应配备适量的流动水洗手设施和/或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5. 6. 2.3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到专用隔离诊室或引导至感染疾病科门诊诊治,可能污染的区域应及时消毒。
5. 7 急诊科(窒)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7. 1 建筑布局
5.7. 1. 1 应设单独出人口、预检分诊、诊查室、隔离诊查室、抢救室、治疗室、观察室等。
5.7.1 . 2 有条件的医院宜设挂号、收费、取药、化验、X 线检查、手术室等。
5.7. 1. 3 急诊观察室床间距应不小于1. 2mo
5. 7. 2 隔离要求
应严格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5. 7. 2.2 各诊室内应配备非手触式开关的流动水洗手设施和/或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急诊观察室应按病房要求进行管理。
6 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
6. 1 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有效期内使用.
6.2 口罩的使用
6. 2. 1 应根据不同的操作要求选用不同种类的口罩。
6.2.2 一般诊疗活动, 可佩戴纱布口罩或外科口罩; 手术室工作或护理免疫功能低下患者、进行体腔穿刺等操作时应戴外科口罩,接触经空气传播或近距离接触经飞沫传播的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时,应戴医用防护口罩。
6.2.3 纱布口罩应保持清洁,每天更换、清洁与消莓,遇污染时及时更换。
6.2.4 应正确佩戴口罩,具体方法及注意事项见附录A。
6.3 护自镜、防护面罩的使用
6.3. 1 下列情况应使用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a) 在进行诊疗、护理操作,可能发生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喷溅时。
b ) 近距离接触经飞沫传播的传染病患者时。
c)为呼吸道传染病患者进行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等近距离操作, 可能发生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喷溅时,应使用全面型防护面罩。
6.3.2 佩戴前应检查有无破损,佩戴装置有无松懈。每次使用后应清洁与消毒。
6.3.3 护自镜、防护面罩的戴摘方法见附录B 。
6.4 手套的使用
6.4. 1 应根据不同操作的需要,选择合适种类和规格的手套.
6.4. 1. 1 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应戴清洁手套。
6.4. 1. 2 进行手术等无菌操作、接触患者破损皮肤、粘膜时,应戴无菌手套。
6.4.2 应正确戴脱元菌手套,具体方法及注意事项见附录C。
6.4.3 一次性手套应一次性使用。
6.5 隔离衣与防护服的使用
6.5.1 应根据诊疗工作的需要,选用隔离衣或防护服。防护服应符合GB 19082 的规定。隔离衣应后开口,能遮盖住全部衣服和外露的皮肤。
6.5.2 下列情况应穿隔离衣·
a) 接触经接触传播的感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病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等时。
b ) 对患者实行保护性隔离时,如大面积烧伤患者、骨髓移植患者等患者的诊疗、护理时。
c) 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喷溅时。
6.5.3 下列情况应穿防护服:
a) I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触甲类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患者时.
b) 接触经空气传播或飞沫传播的传染病患者,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喷溅时。
6.5.4 应正确穿脱隔离衣和防护服,具体方法及注意事项见附录D 。
6. 6 鞋套的使用
6.6. 1 鞋套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并一次性应用。
6.6.2 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时和从缓冲间进入负压病室时应穿鞋套。
6.6. 3 应在规定区域内穿鞋套,离开该区域时应及时脱掉。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
6.7 防水围裙的的使用
6.7.1 分为重复使用的围裙和一次性使用的围裙。
6.7.2 可能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及其他污染物质喷溅、进行复用医疗器械的清洗时,应穿防水围裙。
6.7.3 重复使用的围裙,每班使用后应及时清洗与消毒。遇有破损或渗透时,应及时更换。
6.7.4 一次性使用围裙应一次性使用,受到明显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6.8 帽子的使用
6.8.1 分为布制帽子和一次性帽子。
6.8.2 进入污染区和洁净环境前、进行无菌操作等时应戴帽子。
6.8.3 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时,应立即更换。
6.8.4 布制帽子应保持清洁,每次或每天更换与清洁。
6.8.5 一次性帽子应一次性使用。
7 不同传播途径疾病的隔离与预防
7.1 隔离原则
7.1.1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医院应根据疾病的的传播途径(接触传播、飞沫传播、空气传播和其他途径传播),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
7.1.2 一种疾病可能有多种传播途径时,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相应传播途径的隔离与预防。
7.1.3 隔离病室应有隔离标志,并人员的出入。黄色为空气传播的隔离,粉色为飞沫传播的隔离,蓝色为接触传播的隔离。
7.1.4 传染病患者或可疑传染病患者应安置在单人隔离房间。
7.1.5 受条件的医院,同种病原体感染的患者可安置于一室。
7.1.6 建筑布局符合第5章中相应的规定。
7.2 接触传播的隔离与预防 接触经接触传播疾病如肠道感染、多重耐药菌感染、皮肤感染等的患者,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用接触传播的隔离与预防。
7.2.1患者的隔离
7.2.1.1 应患者的活动范围。
7.2. 1. 2 应减少转运, 如需要转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其他患者、医务人员和环境表面的污染。
7.2.2 医务人员的防护
接触隔离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时,应戴手套;离开隔离病室前,接触污染物品后应摘除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手上有伤口时应戴双层手套。
7. 2.2. 2 进入隔离病室,从事可能污染工作服的操作时,应穿隔离衣;离开病室前,脱下隔离衣,按要求悬挂,每天更换清洗与消毒;或使用一次性隔离衣,用后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接触甲类传染病应按要求穿脱防护服,离开病室前,脱去防护服,防护服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7.3 空气传播的隔离与预防接触经空气传播的疾病,如肺结核、水症等,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用空气传播的隔离与预防。
7.3. 1 患者的隔离
7. 3. 1. 1 无条件收治时,应尽快转送至有条件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的医疗机构进行收治,并注意转运过程中医务人员的防护。
7.3. 1. 2 当患者病情容许时,应戴外科口罩,定期更换,并其活动范围。
7.3. 1. 3 应严格空气消毒。
7.3.2 医务人员的防护
应严格按照区域流程,在不同的区域,穿戴不同的防护用品,离开时按要求摘脱,并正确处理使用后物品。具体流程与操作见7.9.2.3。
7.3.2.2 进入确诊或可疑传染病患者房间时,应戴帽子、医用防护口罩;进行可能产生喷溅的诊疗操作时,应戴防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穿防护服,当接触患者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时应戴手套。
7.3.2.3 防护用品使用的具体要求应遵循第6章的规定。
7.4 飞沫传播的隔离与预防 接触经飞沫传播的疾病,如百日咳、白喉、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腮腺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用飞沫传播的隔离预防。
7.4.1 患者的隔离
7.4.1.1 遵循7.1的要求对患者进行隔离与预防。
7.4.1.2 应减少转运,当需要转动时,医务人员应注意防护。
7.4.1.3 患者病情容许时,应戴外科口罩,并定期更换。应患者的活动范围。
7.4.1.4 患者之间,患者与探视者之间相隔距离在1m以上,探视者应戴外科口罩。
7.4.1.5 加强通风,或进行空气的消毒。
7.4.2 医务人员的防护
7.4.2.1 应严格按照区域流程,在不同的区域,穿戴不同的防护用品,离开时按要求摘脱,并正确处理使用后物品。具体流程与操作见7.9.2.3。
7.4.2.2 与患者近距离(1m以内)接触,应戴帽子、医用防护口罩;进行可能产生喷溅的诊疗操作时,应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穿防护服;当接触患者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时应戴手套。防护用品使用的具体要求应遵循第6章的规定。
7.5 其他传播途径疾病的隔离与预防 应根据疾病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隔离与防护措施。
7.6 常见传染病潜伏期、隔离期和观察期,参见附录E。
7.7 常见传染病潜伏期、隔离期和观察期,参见附录F。
7.8 常见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的隔离 应按照7.2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常见多重耐药感染患者的隔离要求,参见附录C。
7.9 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隔离。
7.9.1 患者的隔离
7.9.1.1 将口才安置于有效通风的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内,必要时置于负压病房隔离。
7.9.1.2 严格探视者;如需探视,探视者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并遵守手卫生规定。
7.9.1.3 患者活动范围,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戴外科口罩。
7.9. 1. 4 应减少转运,当需要转运时, 医务人员应注意防护。
7.9. 2 医务人员防护
医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正确的防护技术,方可进入隔离病区工作。
应严格按防护规定着装。不同区域应穿不同服装,且服装颜色应有区别或有明显标志。
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穿脱程序
穿戴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a) 清洁区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衣裤→换工作鞋后→进入潜
在污染区。手部皮肤破损的戴乳胶手套。
b) 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穿隔离衣或防护服→戴护目镜/防护面罩→戴手套→穿鞋套→进入污
染区。
c) 为患者进行吸痰、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等操作,可能被患者的分泌物及体内物质喷溅的诊疗护理工作前,应戴防护面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脱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a) 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进入浴在污染区前. 摘手套、消毒双手→摘护日镜/防护面屏→脱隔离衣或
防护服→脱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或手消毒。
用后物品分别放置于专用污物容器内。
b) 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洗手和/或手消毒→脱工作服→摘医用防护口罩→摘帽子→洗手
和/或手消毒后,进入清洁区。
c) 离开清洁区:沐浴、更衣→离开清洁区。
7.9. 2.4 穿脱防护用品的注意事项
医用防护口罩的效能持续应用6h~8 h,遇污染或潮湿,应及时更换。
离开隔离区前应对佩戴的眼镜进行消毒。
医务人员接触,多个同类传染病患者时,防护服可连续应用。
接触疑似患者,防护服应每个患者之间进行更换。
防护服被患者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戴医用防护口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7.9.3 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每日监测体温两次,体温超过37.5 ℃及时就诊。
7.9.4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区域划分的流程, 按程序做好个人防护,方可进入病区,下班前应沐浴、更衣后,方可离开隔离区。
7. 9.5 空气与物体表面的消毒应遵循《消毒技术规范》。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口罩的佩戴方法
A.1 外科口罩的佩戴方法
A. 1. 1 将口罩罩住鼻、口及下巴, 口罩下方带系于颈后, 上方带系于头顶中部,如图A . l。
A.1. 2 将双手指尖放在鼻夹上, 从中间位宣开始,用手指向内按压,并逐步向两侧移动,根据鼻梁形状塑造鼻夹.
A. 1. 3 调整系带的松紧度。 A. 2 医用防护口罩的佩戴方法
A. 2.1 一手托住防护口罩,有鼻夹的一面背向外, 如图A. 2 。
A.2.2 将防护口罩罩住鼻、口及下巴,鼻夹部位向上紧贴面部,如图A. 3 。 A.2.3 用另一只手将下方系带拉过头顶,放在颈后双耳下,如图A.4 。 A.2.4 再将上方系带拉至头顶中部, 如图A. 5。
A.2.5 将双手指尖放在金属鼻夹上,从中间位置开始,用手指向内按鼻夹,并分别向两侧移动和按压,根据鼻梁的形状塑造鼻夹,如图A.6 。 A.3 注意事项
A.3.1 不应一只手捏鼻夹。
A. 3. 2 医用外科口罩只能一次性使用.
A. 3. 3 口罩潮湿后、受到患者血液、体液污染后,应及时更换。
A. 3. 4 每次佩戴医用防护口罩进入工作区域之前, 应进行密合性检查。检查方法将双手完全盖住防护口罩, 快速的呼气,若鼻夹附近有漏气应按A. 2. 5 调整鼻夹,若漏气位于四周,应调整到不漏气为止。 A.4 摘口罩方法
A. 4.1 不要接触口罩前面(污染面)。
A. 4. 2 先解开下面的系带, 再解开上面的系带, 如图A . 7 。 A. 4. 3 用手仅捏住口罩的系带丢至医疗废物容器内,如图A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的戴摘方法
B. 1 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的方法 戴上护目镜或防护面罩,调节舒适度, 如图B. 1, B. 2 摘护目镜或面罩的方法
捏住靠近头部或耳朵的一边摘掉,放入回收或医疗废物容器内,如图B.2 。 WS/T 311-2009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无菌手套戴脱办法
C.1 戴无菌手套方法
C.1.1 打开手套包,一手掀起口袋的开口处,如图C.1。
C.1.2 另一手捏住手套翻折部分(手套内面)取出手套,对准五指戴上,如图C.2。
C.1.3 掀起另一只袋口,以戴着无菌手套的手指插入另一只手套的翻边内面,将手套戴好。然后将手套的翻转处套在工作衣袖外面,如图C.3、 C.4。
图 C.1 图 C.2 图C.3 图
C.4
C.2 脱手套的方法
C.2.1 用戴着手套的手捏住另一只手套污染面的边缘将手套脱下,如图C.5。
C.2.2 戴着手套的手握住脱下的手套,用脱下手套的手捏住另一只手套清洁面(内面)的边缘,将手套脱下,如图C.6。
C.2.3 用手捏住手套的里面丢至医疗废物容器内,如图C.7。
图C.5 图C.6 图C.7
C.3注意事项
C.3.1 诊疗护理不同的患者之间应更换手套。
C.3.2 操作完成后脱去手套,应按规定程序与方法洗手,戴手套不能替代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C.3.3 操作时发现手套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C.3.4 戴无菌手套时,应防止手套污染。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隔离衣与防护服穿脱方法
D.1 隔离衣穿脱方法 D. 1. 1 穿隔离衣方法
D. 1. 1. 1 右手提衣领,左手伸入袖内,右手将衣领向上拉,露出左手,如图D. 1, D. 1. 1. 2 换左手持衣领,右手伸入袖内, 露出右手,勿触及西部,如图D. 2 , D. 1. 1.3 两手持衣领,由领子顺着边缘向后系好颈带, 如图D.3 。 D. 1. 1. 4 再扎好袖口,如图D.4 ,
D. 1. 1. 5 将隔离衣一边(约在腰下5cm)处渐向前拉,见到边缘捏住,如图D.5 , D. 1. 1. 6 同法捏住另一侧边缘, 如图D.6 , D. 1. 1. 7 双手在背后将衣边对齐,如图D.7 。
D. 1. 1. 8 向一侧折叠, 一手按住折叠处,另一手将腰带拉至背后折叠处,如图D. 8 。 D. 1. 1. 9 将腰带在背后交叉,回到前面将带子系好如图D.9 , D. 1.2 脱隔离衣方法
D. 1.2.1 解开腰带,在前面打一活结,如图D. 10 。
D. 1. 2. 2 解开袖带, 塞人袖拌内, 充分暴露双手,进行手消毒,如图D. ll 。 D. 1. 2. 3 解开颈后带子, 如图D. 12 ,
D. 1. 2. 4 右手伸入左手腕部袖内,拉下袖子过手,如图D.13 ,
D. 1. 2. 5 用遮盖着的左手握住右手隔离衣袖子的外面,拉下右侧袖子,如图D.14 D. 1. 2. 6 双手转换逐渐从袖管中退出,脱下隔离衣,如图D.15 。
D. 1. 2. 7 左手握住领子,右手将隔离衣两边对齐,污染面向外悬挂污染区;如果悬挂污染区外,则污染面向里。
D. 1.2.8 不再使用时, 将脱下的隔离衣,污染面向内,卷成包裹状,丢至医疗废物容器内或放入回收袋中,如图D. 16 。 D. 2 防护服穿脱方法
D. 2. 1 穿防护服 联体或分体防护服,应遵循先穿下衣,再穿上衣,然后戴好帽子,最后拉上拉锁的顺序。 D. 2.2 脱防护服
D. 2. 2.1 脱分体防护服时应先将拉链拉开(图D. 1 7) 。向上提拉帽子,使帽子脱离头部(图D. 1 8) 。脱袖子、上衣, 将污染面向里放入医疗废物袋(图D. 19) 。脱下衣, 由上向下边脱边卷,污染面向里,脱下后置于医疗废物袋(图D. 20 、图D. 2 1) 。
D. 2. 2. 2 脱联体防护服时,先将拉链拉到底(图D. 22) 。向上提拉帽子,使帽子脱离头部,脱袖子(图0. 23 、图D. 24);由上向下边脱边卷(图D. 25),污染面向里直至全部脱下后放入医疗废物袋内(图D. 26 ) 。 D. 3 注意事项
D. 3. 1 隔离衣和防护服只限在规定区域内穿脱。
D. 3. 2 穿前应检查隔离衣和防护服有无破损;穿时勿使衣袖触及面部及衣领. 发现有渗漏或破损应及时更换;脱时应注意避免污染。 D. 3. 3 隔离衣使用一次后即更换的穿脱方法 D. 3. 3 . 1 穿法同D. 1. 1。
D. 3. 3. 2 脱法按D. 1. 2. 1 和D. 1. 2. 2 的操作后,消毒双手,解开颈后带子,双手持带将隔离衣从胸前向下拉。右手捏住左衣领内侧清洁面脱去左袖。左手握住右侧衣领内侧下拉脱下右袖,将隔离衣污染面向里,衣领及衣边卷至, 放入污衣袋清洗消毒后备用。
D. 3. 4 隔离衣每天更换、清洗与消毒,遇污染随时更换。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常见传染病传染源、传播途径及隔离预防 常见传染病传染源、传播途径及隔离预防
疾病名称 传 染 源 传 播 途 径 隔 离 预 防 空飞接生物 媒介 口帽手防护隔离防护鞋套 气 沫 触 罩 子 套 镜 衣 服 甲型、戊型 病毒性肝炎 乙型、丙型、丁型 潜伏期末期和急性期患者 + ± ± + + 急性和慢性病人及病毒携带者 # ± ± + 麻疹 麻疹患者 + ++ + + + + + 早期患者和隐性感流行性腮腺炎 染者 + + + + 患者和病毒携带脊髓灰质炎 者 + ++ 苍蝇、蟑螂 + + + + 啮齿类动物、 流行性出血热 猫、猪、狗、家兔 患病或隐性感染的狂犬病 犬、猫、家畜和野兽 伤寒、副伤寒 ++ + + + + ± ± + + + + + ± + 患者和带菌者 + ± ± + + + 细菌性痢疾 患者和带菌者 + ± + + 霍乱 患者和带菌者 + + + + + 猩红热 患者和带菌者 + + + + + + + 患者、恢复期或健白喉 康带菌者 + + + + + + + 百日咳 患者 + + + + ±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流脑患者和脑膜炎双球菌携带者 感染了鼠疫杆菌的啮齿类动物和病人 + + + + + + ± + 肺鼠疫 鼠疫 腺鼠疫 + 鼠蚤 + + + ± + + 感染了鼠疫杆菌的啮齿类动物和病人 患病的食草类动物 + 鼠蚤 ± ± + ± + 炭疽 和病人 + + + + + ± + 流行性感冒 患者和隐性感染者 + + + ++ + + 肺结核 开放性肺结核 + + + + + ± + SARS 患者 + + + + + ± + + +
HIV 患者和病毒携带者 + + 手足口病 患者和病毒携带者 + + + + + ± + + + 梅毒 患者和病毒携带者 淋病 患者和病毒携带者 + + 疾病名称 潜伏期(天) 隔离时间 密切接触者观察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病禽、健康带毒的禽 + + + + + ± + +
注1:在传播途径—列中,\" + \":其中传播途径之一;\"++\"主要传播途径. 注 2:在隔离预防一列中,\"+\":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士\"工作需要可采取的防护措施;\"#\":为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而传播; 为性接触或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而传播; 为性接触或接触也者分泌物污染的物品而传播.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常见传染病潜伏期、隔离期和观察期
常见 最短~最长 15~45 30~180 甲、戊型,急性2周~26周 隔离至肝功能正常,并且HBV DNA、HCV RNA、HDV RNA转阴 乙、丙型肝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6周 自发病日起隔离4周 甲型 乙型 病毒性肝炎 丁型 丙型 30 70 8周 6周~12周 40 3周~12周 戊型 15~75 自发病日起隔离4周 自发病日起至出疹后5d, 麻疹 10 6~21 伴呼吸道并发症者应延长到出诊后10d 医学观察21d 流行性腮腺炎 14~21 8~30 自发病日起至腮腺消肿为止 自发病日起至少隔离40d,第1医学观察21d 脊髓灰质炎 5~14 3~35 周呼吸、消化道隔离,1周后消化道隔离至症状消失 医学观察20d 流行性出血热 7~14 1月~3月 7~14 8~10 4~46 至症状消失 - 狂犬病 5d~19年 至症状消失 - 伤寒 副伤寒 3~60 2~15 体温正常后15d或症状消失后5d、10d便培养2次阴性 医学观察21天 细菌性痢疾 1~4 数h~7d 症状消失后隔日一次便培养,连续2次阴性 医学观察7天 霍乱 1~3 数小时~7d 症状消失后6d并隔日一次便培养,连续3次阴性 医学观察5d,便培养3次阴性并服药预防 猩红热 2~5 1~7 自治疗日起不少于7d,且咽拭子培养3次阴性 症状消失后咽拭子培养2次(隔医学观察7d 白喉 2~4 1~7 日1次)阴性,并至少症状消失后7d 医学观察7d 百日咳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7~10 2~21 自发病起40d或痉咳后30d 医学观察21d 2~3 1~10 症状消失后3d,不少于病后7d 医学观察7d 肺鼠疫 1~3 数h~12d 症状消失后痰培养6次阴性 接触者医学观察9d, 鼠疫 腺鼠疫 2~5 1~8 淋巴肿大完全消散后再观察7d 预防接种者观察12d 症状消失,溃疡愈合,分泌物炭疽 1~5 0.5~14 或排泄物培养2次(间隔5d)阴性 流行性感冒 1~3 数h~4d 隐性感染肺结核 14~70 可持续终生 SARS 4~5 2d~10年 2~14 数月~15年 体温正常2d或病后7d 医学观察8d~12d 医学观察4d 症状小时后连续3次痰培养结核菌阴性 医学观察70d 症状消失后5d~7d 医学观察14d HIV 终身采取血液隔离 医学观察6个月 手足口病 2~7 治愈 医学观察7d 医学观察 梅毒 2d~3周 10~90 完全治愈 耐甲氧西林/苯唑西林的耐万古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金黄色葡萄球菌 菌 90d,90d内有过性接触的予以青其他多重耐药菌 霉素治疗。 感染的新生儿、青春期前儿童患者安置 单间或同种病原同室隔离 淋病 2~5 1~14单间隔离 单间或同种病原同室隔离 隔离至有效抗生素治疗后24h;医学观察14d成人治愈 人员 ,减少人员出入 严格,医护人员相对固人感染高致病性3~4 3~7 定,专人诊疗护理目前尚无人传染人 禽流感 ,减少人员出入 医学观察21d (资料性附录)
附录G
常见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的隔离措施
手部卫生 遵循WS/T313 严格遵循WS/T313 遵循WS/T313 眼、口、近距离操作如吸痰、插管近距离操作如吸痰、插管等近距离操作如吸痰、插管鼻防护 等戴防护镜 戴防护镜 等戴防护镜 隔离衣 可能污染工作服时穿隔离应穿一次性隔离衣 衣 可能污染工作服时穿隔离衣 仪器设备 用后应清洁、消毒和/或专用,用后应清洗与灭菌 灭菌 用后应清洁、消毒和/或灭菌 物体表面 每天定期擦拭消毒,擦拭每天定期擦拭消毒,抹布专每天定期擦拭消毒,擦拭用抹布用后消毒 用,擦拭用抹布用后消毒 用抹布用后消毒 终末消毒 床单位消毒 终末消毒 床单位消毒 标本运送 密闭容器运送 密闭容器运送 密闭容器运送 生活物品 无特殊处理 清洁、消毒后,方可带出 无特殊处理 医疗废物 防渗漏密闭容器运送,利双层医疗废物袋,防渗漏密防渗漏密闭容器运送,利器放入利器盒 闭容器运送,利器放入利器盒 器放入利器盒 解除隔离 临床症状好转或治愈 临床症状好转或治愈,连续两次培养阴性 临床症状好转或治愈 ICS 11.020 C05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312—2009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Standard for nosocomi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2009-04-01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WS
/T312-2009
前 言
附录A~附录H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山东省立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安华、任南、李六亿、文细毛、邓敏、李卫光、陆群、龚瑞娥、吕一欣。
WS/T312—
2009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感染监测的管理与要求、监测方法及医院感染监测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有住院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生部2006年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部2006年
3 术语和定义
3.1 医院感染监测 nosocomi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长期、系统、连续地收集、分析医院感染在一定人群中的发生、分布及其影响因素,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和反馈给有关部门和科室,为医院感染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2 患者日医院感染发病率 nosocomial infection incidence per patient-day
是一种累计暴露时间内的发病密度,指单位住院时间内住院患者新发医院感染的频率,单位住院时间通常用1000个患者住院日表示。
3.3全院综合性监测 hospital-wide surveillance
连续不断地对所有临床科室的全部住院患者和医务人员进行医院感染及其有关危险因素的监测。
3.4目标性监测 target surveillance
针对高危人群、高发感染部位等开展的医院感染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如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监测、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监测、手术部位感染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性监测等。
3.5 抗菌药物 antimicrobial agents
具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含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等,部分也可以用于局部)的各种抗生素、磺胺类、咪唑类、硝咪唑类、喹诺酮类、呋喃类等化学药物。通常不包括抗寄生虫药物、抗病毒药物、抗结核药物和局部使用抗菌药物等。
3.6 抗菌药物使用率 usage rate of antibiotic
出院患者中使用抗菌药物的比率。
3.7 抗菌药物使用剂量 dose of antibiotic use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的每日使用量。
3.8 规定日剂量频数(DDD频数) number of Defined Daily Dose
为某一抗菌药物的总消耗量除以该药的规定日剂量。
4 监测的管理与要求
4.1 医院应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通报制度,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分析发生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采取针对性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并应将医院感染监测控制质量纳入医疗质量管理考核体系。
4.2 医院应培养医院感染控制专职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识别医院感染暴发的意识与能力。发生暴发时应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3 医院应建立医院感染报告制度,发生下列情况的医院感染暴发,医疗机构应报告所在地的县(区)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包括初次报告和订正报告,订正报告应在暴发终止后一周内完成。报告表见附录A。
4.3.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于12h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a)5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b)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c)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4.3.2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在2h内进行报告:
a)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b)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c)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4.3.3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和医院感染暴发属于法定传染病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
4.4 医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感染监测计划,如年计划、季度计划等。监测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人员、方法、对象、时间等。
4.5 医院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医院感染监测:
a)新建或示开展过医院感染监测的医院,应先开展全院综合性监测。监测时间应不少于2年。
b)已经开展2年以上全院综合性监测的医院应开展目标性监测。目标性监测持续时间应连续6个月以上。
c)医院感染患病率调查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4.6 人员与设施
4.6.1 人员要求 医院应按每200张~250张实际使用病床,配备1名医院感染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接受监测与感染控制知识、技能的培训并熟练掌握。
4.6.2 设施要求 医院应在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中,完善医院感染监测系统与基础设施;医院感染监测设施运转正常。
5 监测
5.1 医院感染监测方法 根据监测范围,分为全院综合性监测和目标性监测。
5.1.1 全院综合性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B进行。
5.1.2 目标性监测
5.1.2.1 手术部位感染的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C进行。
5.1.2.2 成人及儿童重症监护病房(ICU)医院感染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D进行。
5.1.2.3 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E进行。
5.1.2.4 细菌耐药性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附录F进行。
5.2 医院感染调查方法
5.2.1 患病率调查,了解住院患者医院感染患病率。具体调查方法按照附录G进行。
5.2.2 临床抗菌药物使用调查,帮助了解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具体调查方法按照附录H进行。
5.3 监测信息的收集
5.3.1 宜主动收集资料。
5.3.2 患者感染信息的包括查房、病例讨论、查阅医疗与护理记录、实验室与影像学报告和其他部门的信息。
5.3.3 病原学信息的收集包括临床微生物学、病毒学、病理学和血清学检查结果。
5.3.4 收集和登记患者基本资料、医院感染信息、相关危险因素、病原体及病原菌的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和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表 □初次 □订正
A.1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A.2 发生地点: 医院(妇幼保健院) 病房(病区)
A.3 感染初步诊断: ;*医院感染诊断:
A.4 可能病原体: ; *医院感染病原体:
A.5 累计患者数: 例, *感染患者数: 例
A.6 患者感染预后情况:痊愈 例,正在治疗 例,病危 例,死亡 例
A.7可能传播途径:呼吸道( )、消化道( )、接触传播( )、血液体液( )、医疗器械(侵入性操作)( )、不明( )、 *传播途径:
A.8 可能感染源:患者、医务人员、医疗器械、医院环境、食物、药物、探视者、陪护者、感染源不明。 *感染源:
A.9 感染患者主要相同临床症状:
A.10 医院环境卫生学主要监测结果:
A.11 感染患者主要影像学检查结果(X光、CT、MRI、B超):
A.12 感染患者主要病原学检查结果(涂片革兰染色、培养、病毒检测结果、血清学检查结果、同源性检查结果等):
A.13 暴发的详细描述(主要包括暴发开始时间、地点、罹患情况、主要临床表现与实验室检查结果、调查处置经过与效果、暴发原因初步分析、*需要总结的经验等):
报告单位: 填表人: 报告日期: 联系人电话(手机):
详细通讯地址与邮政编码:
填表注意事项:分初次报告和订正报告,请标明并逐项填写,带*号的内容供订正报告时填写。暴发事件的详细描述本表不够时可另附纸填写。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全院综合性监测
B.1 监测对象 住院患者(监测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时可包括出院后一定时期内的患者)和医务人员。
B.2 监测内容(最小数据量要求)
B.2.1 基本情况:监测月份、住院号、科室、床号、姓名、年龄、入院日期、出院日期、住院天数、住院费用、疾病诊断、疾病转归(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其他)、切口类型(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污染切口)。
B.2.2 医院感染情况:感染日期、感染诊断、感染与原发疾病的关系(无影响、加重病情、直接死亡、间接死亡)、医院感染危险因素(中心静脉插管、泌尿道插管、使用呼吸机、气管插管、气管切开、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放射治疗、抗肿瘤化不治疗、免疫抑制剂)及相关性、医院感染培养标本名称、送检日期、病原体名称、药物敏感试验结果。
B.2.3 监测月份患者出院情况:按科室记录出院人数,按疾病分类记录出院人数,按高危疾病记录出院人数,按科室和手术切口类型记录出院人数;或者同期住院患者住院日总数。
B.3 监测方法 宜采用主动监测,感染控制专职人员主动、持续地对调查对象的医院感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观察与记录。
B.3.1 各医院应建立医院感染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工程师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病例。
B.3.2 各医院应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医院感染监测计划并付诸实施。
B.3.3 专职人员应以查阅病历和临床调查患者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医院感染病例。
B.3.4 医院感染资料的来源,包括以患者为基础和以实验室检查结果为基础的信息。
B.4 资料分析
B.4.1 医院感染发病率
医院感染(例次)发病率=同期新发医院感染病例(例次)数×100% (式B.1)
观察期间危险人群人数
观察观察危险人群人数以同期出院人数替代。
B.4.2 日医院感染发病率
日医院感染(例次)发病率=观察期间内医院感染新发病例(例次)数×1000‰ (式B.2)
同期住院患者住院日总数
B.5 总结和反馈 结合历史同期和上月医院感染发病率资料,对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监测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监测结果和分析建议。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手术部位感染监测
C.1 监测对象 被选定监测手术的所有择期和急诊手术患者。
C.2 监测内容
C.2.1 基本资料 监测月份、住院号、科室、床号、姓名、年龄、调查日期、疾病诊断、切口类型(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污染切口)。
C.2.2 手术资料 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手术腔镜使用情况、危险因素评分标准(见表C.1),包括手术持续时间、手术切口清洁度分类、美国麻醉协会(ASA)评分(见表C.2)、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手术医师。
C.2.3 手术部位感染资料 感染日期与诊断、病原体。
C.3 监测方法
C.3.1 宜采用主动的监测方法;也可专职人员监测与临床医务人员报告相结合;宜住院监测与出院监测相结合。
C.3.2 每例监测对象应填写手术部位感染监测登记表。
表C.1危险因素评分标准
危险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手术时间(h) ≤75百分位数 0 切口清洁度 >75百分位数 1 清洁、清洁—污染 0 污染 1 ASA评分 I、II 0 表C.2 ASA评分表
III、IV、V 1 分级 分值 标准 I级 1 健康。除局部病变外,无全身性疾病。如全身情况良好的腹股沟疝。 II级 2 有轻度或中度的全身疾病。如轻度糖尿病和贫血,新生儿和80岁以上老年人。 III级 3 有严重的全身性疾病,日常活动受限,但未丧失工作能力。如重症糖尿病。 IV级 4 有生命危险的严重全身性疾病,已丧失工作能力。 V级 5 病情危急,属紧急抢救手术。如主动脉瘤破裂等。 C.4 资料分析
C.4.1 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
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指定时间内某种手术患者的手术部位感染数×100% (式C.1)
指定时间内某种手术患者数
C.4.2 不同危险指数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
某危险指数手术感染发病率=指定手术该危险指数患者的手术部位感染数×100% (式C.2)
指定手术某危险指数患者的手术数
C.4.3 外科医师感染发病专率
C.4.3.1 外科医师感染发病专率
某外科医师感染发病专率=该医师在该时期的手术部位感染病例数×100% (式C.3)
某医师在某时期进行的手术病例数
C.4.3.2 不同危险指数等级的外科医师感染发病专率
某医师不同危险指数感染发病专率=
该医师不同危险指数等级患者的手术部位感染例数×100% (式C.4)
某医师不同危险指数等级患者手术例数
C.4.3.3 平均危险指数
平均危险指数=∑(危险指数等级×手术例数) (式C.5)
手术例数总和
C.4.3.4 医师调正感染发病专率
医师调正感染发病专率= 某医师的感染专率 (式C.6)
某医师的平均危险指数等级
C.5 总结和反馈 结合历史同期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监测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监测结果和建议。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成人及儿童生病监护病房(ICU)医院感染监测
D.1 ICU感染
指患者在ICU发生的感染,即患者住进ICU时,该感染不存在也不处于潜伏期;患者转出ICU到其它病房后,48小时内发生的感染仍属ICU感染。
D.2 监测对象 ICU患者。
D.3 监测内容
D.3.1 基本资料 监测月份、住院号、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疾病转归(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其他)。
D.3.2 医院感染情况 感染日期、感染诊断、感染与侵入性操作相关性(中心静脉插管、泌尿道插管、使用呼吸机)、医院感染培养标本名称、送检日期、检出病原体名称、药物敏感结果。
D.3.3 ICU患者日志 每日记录新住进患者数、住在患者数、中心静脉插管、泌尿道插管及使用呼吸机人数、记录临床病情分类等级及分值(表D.1)。
表D.1 临床病情分类标准及分值
分类级别 分值 分类标准 A级 1分 需要常规观察,不需加强护理和治疗,(包括手术后只需观察的患者)。这类患者常在48h内从ICU转出。 B级 2分 病情稳定,但需要预防性观察,不需要加强护理和治疗的患者,例如某些患者因需要排除心肌炎、心肌梗死以及因需要服药而在ICU过夜观察。 C级 3分 病情稳定,但需要加强护理和/或监护的患者,如昏迷患者或出现慢性肾衰的患者。 D级 4分 病情不稳定,需要加强护理和治疗,需要经常评价和调整治疗方案的患者。如心律不齐、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但尚未出现昏迷、休克、DIC)。 E级 5分 病情不稳定,且处于昏迷或休克状态,需要心肺复苏或需要加强护理治疗,并需要经常评价护理和治疗效果的患者。 D.4 监测方法
D.4.1 宜采用主动监测,也可专职人员监测与临床医务人员报告相结合。
D.4.2 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
D.4.3 每天填写ICU患者日志,见表D.2。
D.4.4 ICU患者各危险等级登记表,见表D.3。
表D.2 ICU患者日志
ICU科别: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综合、其他
监测月份: 年 月
日期 新住进患者住在患者数留置导尿管中心静脉插使用呼吸机数a b 患者数c 管患者数d 患者数e 1 …… …… …… …… …… 2 3 …… 31 合计 a:指当日新住进ICU的患者。 b:包括新住进和已住进ICU的患者。 c、d、e:均指当日使用的患者数。 f:为ICU患者日志各项的累计。 D.4.5 临床病情等级评定 对当时住在ICU的患者按“临床病情分类标准及分值”(表D.1)进行病情评定,每周一次(时间相对固定),按当时患者的病情进行评定。每次评定后记录各等级(A、B、C、D及E级)的患者数(见表D.3)。
表D.3 ICU患者各危险等级登记表
临床病情等分值 级 第1周 第2周 第3周 第4周 A 1 B 2 C 3 D 4 E 5 D.5 资料分析
D.5.1 病例感染发病率和患者日感发病率
病例(例次)感染发病率= 感染患者(例次)数 ×100% (式D.1)
处在危险中的患者数
患者(例次)日感染发病率= 感染患者(例次)数 ×1000‰ (式D.2)
患者总住院日数
D.5.2 器械使用率及其相关感染发病率
D.5.2.1 器械使用率
尿道插管使用率= 尿道插管患者日数 ×100% (式D.3)
患者总住院日数
中心静脉插管使用率= 中心静脉插管日数 ×100% (式D.4)
患者总住院日数
呼吸机使用率= 使用呼吸机日数 ×100% (式D.5)
患者总住院日数
病例(例次)感染发病率= 感染患者(例次)数 ×100% (式D.6)
患者总住院日数
D.5.2.2 器械相关感染发病率
泌尿道插管相关泌尿道感染发病率= 尿道插管患者中泌尿道感染人数 ×1000‰ (式D.7)
患者尿道插管总日数
血管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发病率= 中心静脉插管患者中血流感染人数 ×1000‰ (式D.8)
患者中心静脉插管总日数
呼吸机相关肺炎感染发病率= 使用呼吸机患者人中肺炎人数 ×1000‰ (式D.9)
患者使用呼吸机总日数
D.5.3 调整感染发病率
D.5.3.1 平均病情严重程度(分)
平均病情严重程度(分)= 每周根据临床病情分类标准评定的患者总分值 (式D.10)
每周参加评定的ICU患者总数
D.5.3.2 调整感染发病率
调整感染发病率= 患者(例次)感染率 (式D.11)
平均病情严重程度
D.6 总结和反馈 结合历史同期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监测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监测结果和分析建议。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监测
E.1新生儿病房(包括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医院感染:发生在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感染。
E.2 监测对象 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进行观察、诊断和治疗的新生儿。
E.3 监测内容
E.3.1 基本资料 住院号、姓名、性别、天数、出生体重(BW,分≤1000g,1001g~1500 g,1501 g ~2500 g,>2500 g四组。以下体重均指出生体重)。
E.3.2 医院感染情况 感染日期、感染诊断、感染与侵入性操作相关性(脐或中心静脉插管、使用呼吸机)、医院感染培养标本名称、送检日期、检出病原体名称、药物敏感结果。
E.3.3 新生儿日志 按新生儿体重每日记录新住进新生儿数、住在新生儿数、脐或中心静脉插管及使用呼吸机新生儿数。
E.4 监测方法
E.4.1 宜采用主动监测:也可专职人员监测与临床医务人员报告相结合。
E.4.2 新生儿发生感染时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
E.4.3 填写新生儿病房日志(表E.1)和月报表(表E.2)。
表E.1 新生儿病房日志
监测月份: 年 月
BW≤1000g BW 1001g~1500g BW 1501g~2500g BW>2500g 日期 新入院新生儿数a 已住脐 使用/ 呼中心静脉插管数c 吸机数d 新入院新生儿数a 已住脐 使用/ 呼中心静脉插管数c 吸机数d 新入院新生儿数a 已住脐 使用/ 呼中心静脉插管数c 吸机数d 新入院新生儿数a 已住脐 使用/ 呼中心静脉插管数c 吸机数d 新生儿数b 新生儿数b 新生儿数b 新生儿数b 1 …… 31 合计 a:指当日新住进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新生儿数。 b:指当日住进机关报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新生儿数,包括新住进和已住进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新生儿。 c:指当日应用该器械的新生儿数。若患者既置脐导管又置中心静脉导管,只记数一次。 d:指当日应用该器械的新生儿数。 表E.2 新生儿病房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月报表
监测时间: 年 月
体重组别(g) 新住进新生儿已经住在新生脐或中心静脉使用呼吸机日数 儿数 导管使用日数 数 ≤1000 1001~1500 1501~2500 >2500 E.5 资料分析
E.5.1 日感染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日感染发病率= 不同出生体重组感染新生儿数 ×1000‰ (式E.1)
不同出生体重组总住院日数
E.5.2器械使用率及其相关感染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脐或中心静脉导管使用日数×100% (式E.2)
血管导管使用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总住院日数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使用呼吸机日数×100% (式E.3)
呼吸机使用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总住院日数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器械(血管导管+呼吸机)应用日数×100% (式E.4)
总器械使用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住院日数
E.5.2.2 器械相关感染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血管= 不同体重组脐或中心静脉插管血流感染新生儿数×1000‰
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脐或中心静脉插管日数
(式E.5)
不同体重呼吸机相关= 不同体重组使用呼吸机新生儿肺炎人数 ×1000‰
肺炎发病率 不同体重组新生儿使用呼吸机日数
(式E.6)
E.6 总结和反馈 结合历史同期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监测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监测结果和建议。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细菌耐药性监测
F.1 细菌耐药性监测:监测临床分离细菌耐药性发生情况,包括临床上一些重要的耐药细菌的分离率,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泛耐药的鲍曼不动杆菌(PDR-AB)和泛耐药的铜绿假单胞菌(PDR-PA),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的革兰阴性细菌等。
F.2 监测调查对象:临床标本分离的病原菌。
F.3 监测内容:细菌,抗菌药物,药物敏感结果。
F.4 监测方法:统计、分析微生物室分离的细菌和药物敏感结果。
F.5资料分析
F.5.1 不同病原体的构成比。
F.5.2 主要革兰阳性细菌的构成比及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
F.5.3 主要革兰阴性细菌的构成比及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
F.5.4 MRSA占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构成比及分离绝对数,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
F.5.5 泛耐药鲍曼不动杆菌(PDR-AB)和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PDR-PA)的构成比及绝对分离数。
F.5.6 VRE占肠球菌属细菌的构成比及分离绝对数,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
F.6 总结和反馈 结合以往资料总结并公布监测结果,向临床医师和医院药事管理机构反馈。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医院感染率病率调查
G.1 调查对象 指定时间段内所有住院患者。
G.2 调查内容
G.2.1 基本资料 监测月份、住院号、科室、床号、姓名、性别 、年龄、调查日期、疾病诊断、切口类型(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
G.2.2 医院感染情况 感染日期、感染诊断、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动静脉插管、泌尿道插管、使用呼吸机、气管插管、气管切开、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放射治疗、抗肿瘤化学治疗、免疫抑制剂)及相关性、医院感染培养标本名称、送检日期、检出病原体名称。
G.2.3 按科室记录应调查人数与实际调查人数。
G.3 调查方法
G.3.1 应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医院感染患病率调查计划,培训调查人员。
G.3.2 应以查阅运行病历和床旁调查患者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G.3.3 填写医院感染患病率调查表。
G.3.4 每病区(室)填写床旁调查表。
G.4 资料分析
G.4.1 医院感染患病率
医院感染患病率=同期存在的新旧医院感染例(次)人数×100% (式G.1)
观察期间实际调查的住院患者人数
G.4.2 实查率
实查率= 实际调查住院患者人数×100% (式G.2)
应调查住院患者数
G.5 总结和反馈 结合历史同期资料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调查中发现问题,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向临床科室反馈调查结果和建议。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临床抗菌药物使用调查
H.1 目的:调查抗菌药物使用情况,促进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预防耐药菌的产生。
H.2 调查对象住院(出院)病历和门诊处方。
H.3 调查内容
H.3.1 基本资料 调查日期、住院号、科室、床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切口类型(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
H.3.2 使用抗菌药物资料 感染诊断(全身感染、局部感染、无感染),用药方式(全身、局部),用药目的(治疗用药、预防用药、预防加治疗用药),联合用药(单用、二联、三联、四联及以上),细菌培养结果,使用抗菌药物名称,使用日剂量,用药天数,经药途径(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其他)。
H.4 调查方法
H.4.1 可采用普查和抽样调查方法,调查某日或某时间段住院(出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H.4.2 宜采用专职人员与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共同调查出院病历、运行病历或门诊处方。
H.5 资料分析
H.5.1 出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出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100﹪ 调查患者数
H.5.2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100﹪ 调查患者数
H.5.3 每千住院日某抗菌药物的DDD频数
每千住院日某抗菌药物的DDD频数= 抗菌药物的DDD频数 ×1000‰ 累计住院日数
H.5.4 治疗使用抗菌药物构成比
治疗使用抗菌药物构成比= 治疗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 ×100﹪ 总的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
H.5.5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构成比
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构成比= 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 ×100﹪ (式H.1)
(式H.2)
H.3)
(式H.4)
(式H.5)
(式 总的使用抗菌药物患者数
H.5.6 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
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 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数 ×100﹪ (式H.6)
调查处方数
H.6 总结和反馈
抗菌药物调查资料应及时进行总结和反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实施后再进行评价。 ICS 11.020 C05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313—200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Standard for hand hygiene for healthcare workers
In healthcare settings
2009-04-01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WS/T313-2
00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3M中国有限公司、思澎科贸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村、李六亿、曾光、巩玉秀、胡必杰、邓子德、邵丽丽、张流波、黄靖雄、卢陈淑贤、贾会学。
W
S/T313-200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手卫生 hand hygiene
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3.2 洗手 handwashing
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悄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3.3 卫生手消毒 antiseptic handrubbing
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3.4 外科手消毒 surgical hand antisepsis
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3.5 常居菌 resident skin flora
能从大部分人体皮肤上分离出来的微生物,是皮肤上持久的回有的寄居菌,不易被机械的摩擦清除。如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棒状杆菌类、丙酸菌属、不动杆菌属等。一般情况下不致病。
3.6 暂居菌 transient skin r flora
寄居在皮肤表层,常规洗手容易被清除的微生物。直接接触患者或被污染的物体表面时可获得,可随时通过手传播,与医院感染密切相关。 3.7 手消毒剂 hand antiseptic agent
用于手部皮肤消毒,以减少手部皮肤细菌的消毒剂,如乙醇、异丙醇、氯已定、碘伏等。
3.7.1速干手消毒剂 alcohol-hand rub
含有醇类和护肤成分的手消毒剂,包括水剂、凝胶和泡沫型。 3.8 手卫生设施 hand hygiene facilities
用于洗手与手消毒的设施,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手消毒剂等。
4 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
4.1 医疗机构应制定并落实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施。
4.2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手卫生的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应掌握手卫生知识和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障洗手与手消毒的效果。 WS/T313-2009
4.3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
4.4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a)卫生手清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2 5 手卫生设施
5.1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设施 5.1.1 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5.1.2 手术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消毒供应中心等重点部门应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诊疗区域均宜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
5.1.3 应配备清洁剂。肥皂应保持清洁与干燥。盛放皂液的容器宜为一次性使用,重复使用的容器应每周清洁与消毒。皂液有浑浊或变色时及时更换,并清洁、消毒容器。 5.1.4 应配备干手物品或者设施,避免二次污染。 5.1.5 应配备合格的速干手消毒剂。
5.1.6 手卫生生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医务人员使用。 5.1.7 卫生手消毒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b)宜使用一次性包装。
c)医务人员对选用的手消毒剂应有良好的接受性,手消毒剂无异味、无刺激性等。 5.2 外科手消毒设施
5.2.1 应配置洗手池。洗手池设置在手术间附近,水池大小、高矮适宜,能防止洗手水溅出,池面应光滑无死角易于清洁。洗手池应每日清洁与消毒。
5.2.2 洗手池及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手术间的数量设置,水龙头数量应不少于手术间的数量,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触式。
5.2.3 应配备清洁剂,并符合5.1.3的要求。
5.2.4 应配备清洁指甲用品;可配备手卫生的揉搓用品。如配备手刷,刷手应柔软,并定期检查,及时剔除不合格手刷。
5.2.5 手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使用。
5.2.6 手消毒剂的出液器应采用非手触式。消毒剂宜采用一次性包装,重复使用的消毒剂容器应每周清洁与消毒。
5.2.7 应配备干手物品。干手巾应每人一用,用后清洁、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5.2.8 应配备计时装置、洗手流程及说明图。 6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6.1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应遵循以下原则:
a)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b)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6.2 在下列情况下,医务人员应根据6.1的原则选择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
a)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b)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c)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d)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e)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f)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6.3 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应先洗手,然后进行手卫生消毒:
a)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b)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6.4 医务人员洗手方法,见附录A 6.5 医务人员卫生手消毒应遵循以下方法:
a)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b)严格按照附录A医务人员洗手方法A.3揉搓的步骤进行揉搓。 c)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 7 外科手消毒
7.1 外科手消毒应遵循以下原则:
a)先洗手,后消毒。
b)不同患者手术之间、手套破损或手被污染时,应重新进行外科手消毒。 7.2 洗手方法与要求
7.2.1 洗手之前应先摘除手部饰物,并修剪指甲,长度应不超过指尖。
7.2.2 取适量的清洁剂清洗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清洁双手时,应注意清洁指甲下的污垢和手部皮肤的皱褶处。 7.2.3 流动水冲洗双手、前臂和上下臂下1/3。 7.2.4 使用干手物品擦干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 7.3 外科手消毒方法
7.3.1 冲洗手消毒方法 取适量的手消毒剂涂抹至双手的每个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2min~6min,用流动水冲净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无菌巾彻底擦干。流动水应达到GB 5749 的规定。特殊情况水质达不到要求时,手术医师在戴手套前,应用醇类手消毒剂再消毒双手后戴手套。手消毒剂的取液量、揉搓时间及使用方法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3.2 免冲洗手消毒方法 取适量的免冲洗手消毒剂涂抹至双手的每个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直至消毒剂干燥。手消毒剂的取液量,、揉搓时间及使用方法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4 注意事项
7.4.1 不应戴假指甲,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围组织的清洁。
7.4.2 在整个手消毒过程中应保持双手位于胸前并高于肘部,使水由手部流向肘部。 7.4.3 洗手与消毒可使用海绵、其他揉搓用品或双手相互揉搓。 7.4.4 术后摘除外科手套后,应用肥皂(皂液)清洁双手。
7.4.5 用后的清洁指甲用具、揉搓用品如海绵、手刷等,应放到指定的容器中;揉搓用品应每人使用后消毒或者一次性使用;清洁指甲用品应每日清洁与消毒。 8 手卫生效果的监测 8.1监测要求
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对手术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等部门工作的医务人员手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暴发与医务人员手卫生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性微生物的检测。 8.2 监测方法
按照附录B进行。 8.3 手卫生合格的判断标准
细菌菌落总数符合4.4的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医务人员洗手方法
A.1 在流动水下,使双手充分淋湿。
A.2 取适量肥皂(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A.3 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包括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A.3.1掌手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见图A.1。
A.3.2 手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2。 A.3.3 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见图A.3。
A.3.4 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4。 A.3.5 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5。
A.3.6 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6。 A.4 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手卫生效果的监测方法
B.1 采样时间 在接触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前采样。
B.2 采样方法 被检者五指并拢,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水液浸湿的棉拭子在双手指曲面从指跟到指端往返涂擦2次,一只手涂擦面积约30cm2,涂擦过程中同时转动棉拭子;将棉拭子接触操作者的部分剪去,投入1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试管内,及时送检。
B.3 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秒或用力振打80次,用无菌吸管吸取1.0ml等检样品接种于灭菌平皿,每一样本接种2个平皿,平皿内加入已溶化的45℃~48℃的营
养琼脂15ml~18ml,边倾注边摇匀,待琼脂凝固,置36℃±1℃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
细菌菌落数总数计算方法:
细菌菌落总数(cfu/cm2)=平板上菌落数×稀释倍数/采样面积(cm2) (式B.1) ICS 11 .020 c05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313—2009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Technique standard for isolation in hospitals
2009-04-01发布 2009-12-01实施
ICS 11.020
C 05
WS
WS/T 367—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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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Regulation of disinfection technique in healthcare settings
2012-04-05发布 2012-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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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军事医学科学院疾病预防控制所、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上海瑞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李六亿、张流波、姚楚水、陈顺兰、班海群、胡国庆、张宇、丁炎明、陆群、钱黎明、刘坤、邢淑霞、任伍爱、黄靖雄、贾会学、要慧、黄辉萍。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管理要求 ...............................................................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 6 清洗与清洁 ............................................................. 7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 8 高度危险性物品的灭菌 .................................................. 9 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 10 低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 11 朊病毒、气性坏疽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 ..... 12皮肤与黏膜消毒 ........................................................ 13 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 14 清洁用品的消毒 ........................................................ 附录A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 ......................................... 附录B消毒试验用试剂和培养基配方 ......................................... 附录C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
C.1 压力蒸汽灭菌 .................................................... C.2 干热灭菌 ........................................................ C.3 环氧乙炔气体灭菌 ................................................
C.4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 ........................................ C.5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 C.6 紫外线消毒 ..................................................... C.7 臭氧 ........................................................... C.8 醛类 ........................................................... C.9 过氧化物类 ..................................................... C.10 含氯消毒剂 ..................................................... C.11 醇类消毒剂(含乙醇、异丙醇、正丙醇、或两种成分的复方制剂) ..... C.12 含碘类消毒剂 .................................................... C.13 氯己定 ......................................................... C.14 季铵盐类 ....................................................... C.15 酸性氧化电位水 ................................................. C.16 煮沸消毒 ....................................................... C.17 流动蒸汽消毒 ....................................................
C.18其他消毒灭菌方法 ................................................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消毒的管理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同意 ;清洗与清洁,消毒与灭菌方法;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886.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GB/T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GB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份:管理规范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份: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份: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T 0506.1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 第1部分:制造厂、处理厂和产品的通用要求
YY/T 0698.2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4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4部分:纸袋 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5部分:透气材料与塑料膜组成的可密封组合袋和卷材 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8部分:蒸汽灭菌器用重复性使用灭菌容器 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 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中度危险性物品中(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中(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 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中度危险性物品 semi-critical items
与完整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和血流,也不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如胃肠道内镜、气管镜、喉镜、肛表、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压舌板、肛门直肠压力测量导管等。
3.15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病床围栏、床面以及床头柜、被褥疮 ;墙面、地面、痰盂(杯)和便器等。
3.16灭菌水平sterilization level
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达到无菌保证水平。达到灭菌水平常用的方法包括热力灭菌、辐射灭菌等物理灭菌方法,以及采用环氧乙烷、过氧化氢、甲醛、戊二醛、过氧乙酸等化学灭菌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灭菌的方法。
3.17高水平消毒 high level disinfeetion
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达到高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含氯制剂、二氧化氯、邻苯二甲醛、过氧乙酸、过氧化氢、臭氧、碘酊等以及能达到灭菌效果的化学消毒剂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18中水平消毒 middle level disinfection
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包括分枝杆菌。达到中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碘类消毒剂(碘伏、氯已定碘等)、醇类和氯已定的复方、醇类和季铵盐类化合物的复方、酚类等消毒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19低水平消毒 low level disinfection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病毒的化学消毒方法以及通风换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如采用季铵盐类消毒剂(苯扎溴铵等)、双胍类消毒剂(氯已定)等,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20有效氯 available chlorine
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其含量用mg/L或 (g/100ml)浓度表示,
3.21生物指示物 biological indicator
含有活微生物,对特定灭菌过程提供特定的抗力的测试系统。 3.22中和剂 neutralizer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以消除试验微生物与消毒剂的混悬液中和微生物表面上残留的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
3.23终末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感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3.24暴露时间 exposure time
消毒或灭菌物品接触消毒或灭菌因子的作用时间。 3.25存活时间 survival time.ST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有菌生长的最长作用时间(min).
3.26 杀灭时间 killing time. KT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无菌生长的最短作用时间 (min)。
3.27 D 值 D value
在设定的条件下,灭活90%的试验菌所需的时间(min)。 3.28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
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3.29卫生用品 sanitary products
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目的,直接或间接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生活用品。
3.30菌落形成单位
在活菌培养计数时,由单个菌体或聚集成团的多个菌体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所形成的集落,称为菌落形成单位,以其表达活菌的数量。 4 管理要求
4.1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操作的消毒、灭菌制度与标准操作程序,并具体落实。
4.2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及消毒、灭菌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毒、灭菌工作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意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与知识、消毒与灭菌工作中的职业防护等。
4.3 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4.5医疗机构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4.6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消毒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4.7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4.8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
4.9医疗机构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和评价。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消毒试验用试剂和培养基配方见附录B。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5.1基本要求
5.1.1 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行清洁, 再进行消毒灭菌。
5.1.2 被阮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5.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5.1.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5.2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a)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c) 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作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5.2.2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 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b) 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应采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c) 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d) 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e) 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 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5.2.3 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 耐高温、耐湿的诊疗器械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b) 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c) 物体表面消毒,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5.3 职业防护
5.3.1 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与灭菌方法,采取适宜的职业防护措施。 5.3.2 在污染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清洗等过程中应预防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a) 热力消毒、灭菌:操作人员接触高温物品和设备时应使用防烫的棉手套、着长袖工装;排除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泄露故障时应进行防护,防止皮肤的灼伤。
b)紫外线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必要时戴防护镜和穿防护服进行保护。
c)气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预防有毒有害消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对环氧乙烷灭菌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环氧乙烷、甲醛气体灭菌和臭氧消毒的工作场所,应定期检测空气中的浓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d)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防止过敏及对皮肤、黏膜的损伤。 6 清洗与清洁
6.1 适用范围
清洗适用于所有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洁适用于各类物体表面。
6.2清洗与清洁方法
6.2.2 清洁 治疗车、诊疗工作台、仪器设备台面、床头柜、新生儿暖箱等物体表面使用清洁布巾或消毒布巾擦拭。擦拭不同患者单元的物品之间应更换布巾。各种擦拭布巾及保洁手套应分区域使用,用后统一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6.3 注意事项
6.3.1 有管腔和表面不光滑的物品,应用清洁剂浸泡后手工仔细刷洗或超声清洗。能拆卸的复杂物品应拆开后清洗。
6.3.2 清洗用水、清洁剂等地要求遵循WS310.1的规定。 6.3.3 手工清洗工具如毛刷等每天使用后,应进行清洁、消毒。 6.3.4 内镜、口腔器械的清洗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6.3.5 对于含有小量血液或体液等物质的溅污,可先清洁再进行消毒;对于大量的溅污,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洗和消毒。
6.3.6 用于清洁物体表面的布巾应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7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应遵照附录C的规定,对使用产品应查验相关证件。 8 高度危险性物品的灭菌
手术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清洗、包装、装载遵循WS310.2的要求。 8.2 手术敷料的灭菌 8.2.1 灭菌前准备
℃~22℃,相对湿度35﹪~70﹪的环境。
∕T 0698.2要求的棉布包装;棉纱类敷料可选用符合YY∕T 0698.2、YY∕T 0698.4、YY∕T 0698.5要求的医用纸袋、非织造布、皱纹纸或复合包装袋,采用小包装或单包装。
8.2.2 灭菌方法
∕T0506.1要求的手术敷料,应根据材质不同选择相应的灭菌方法。 8.3 手术缝线的灭菌
8.3.1 手术缝线分类 分为可吸收缝线和非吸收缝线。可吸收缝线包括普通肠线、铬肠线、人工合成可吸收缝线等。非吸收缝线包括医用丝线、聚丙烯缝线、聚酯缝线、尼龙线、金属线等。
8.3.2 灭菌方法 根据不同材质选择相应的灭菌方法。 8.3.3 注意事项 所有缝线不应重复灭菌使用。 8.4 其他高度危险物品的灭菌
应根据被灭菌物品的材质,采用适宜的灭菌方法。 9 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9.1 消毒方法
9.1.1 中度危险性物品如口腔护理用具等耐热、耐湿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的物品如体温计(肛表或口表)、氧气面罩、麻醉面罩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
9.1.2 通过管道间接与浅表体腔黏膜接触的器具如氧气湿化瓶、胃肠减压器、吸引器、引流瓶等的消毒方法如下:
a)耐高温、耐湿的管道与引流瓶应首选湿热消毒;
b)不耐高温的部分可采用中效或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以上的消毒剂浸泡消毒;
c)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及配件宜采用清洗消毒机进行清洗与消毒; d)无条件的医院,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及配件可采用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以上的消毒剂浸泡消毒。
9.2 注意事项
9.2.3 使用中的消毒剂应监测其浓度,在有效期内使用。 10 低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10.1 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诊疗用品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及时先清洁,后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10.2患者生活卫生用品的清洗与消毒
患者生活卫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饮具等,保持清洁,个人专用,定期消毒;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消毒;便器可使用冲洗消毒器进行清洗消毒。
10.3患者床单元的清洗与消毒 10.3.1 医疗机构应保持床单元的清洁
11 朊病毒、气性坏疽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
11.1 朊病毒 11.1.1 消毒方法
a) 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然后按WS310.2中的方法进行清洗、消毒与灭菌,压力蒸汽灭菌应采用134℃~138 ℃,18 min,或132 ℃,30min,或121℃ ,60min ;
b) 将使用后的物品采用清洗消毒机(宜选用具有杀朊病毒活性的清洗剂)或其他安全的方法去除可见污染物,然后浸泡于1 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 ,并置于压力蒸汽灭菌121℃,3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c) 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 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去除可见污染物,清水漂洗,置于开口盘内,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灭菌60min或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134℃灭菌6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a)清洗并按常规高水平消毒和灭菌程序处理;
b)除接触中枢神经系统的神经外科内镜外,其他内镜按照国家有关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处理;
c)采用标准消毒方法处理低度危险品和环境表面,可采用500mg/L~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或相当剂量的其他消毒剂处理。
11.1.2 注意事项 11.2气体坏疽病原体
物体表面的消毒 手术部(室)或换药室,每例感染患者之间应及时进行物体表面消毒,采用0.5%过氧乙酸或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环境表面消毒 手术部(室)、换药室、病房环境表面有明显污染时,随时消毒,采用0.5%过氧乙酸或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终末消毒 手术结束、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应进行终末消毒。终末消毒可采用3%过氧化氢或过氧乙酸熏蒸,3%过氧化氢按照20ml/m3气溶胶喷雾,过氧乙酸按照1g/m3加热熏蒸,温度70%~90%,密闭24h;5%过氧乙酸溶液按照2.5ml/m3气溶胶喷雾,温度为20%~40%。
织物 患者用过的床单、被罩、衣物等单独收集,需重复使用时应专包密封,标识清晰,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清洗。
11.2.2 注意事项
11.3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
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届时发布的规定要求。没有要求时,其消毒的原则为:在传播途径不明
时, 应按照多种传播途径,确定消毒的范围和物品;按病原体所属微生物类别中抵抗力最强的微生物,确定消毒的剂量(可按杀光芽孢的剂量确定)医务人员应做好职业防护。 12皮肤与黏膜消毒
12.1皮肤消毒
肌肉、皮下及静脉注射、针灸部位、各种诊疗性穿刺等消毒方法主要是涂擦,以注射或穿刺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共2次,消毒皮肤面积应≥5cm×5cm.中心静脉导管如短期中心静脉导管、PICC、植入式血管通路的消毒范围直径应﹥15cm,至少应大于敷料面积(10cm×12cm)。
手术部位的皮肤应先清洁;对于器官移植手术和处于重度免疫抑制状态的患者,术前可用抗菌或抑菌皂液或20 000mg/L葡萄糖酸氯己定擦拭洗净全身皮肤。
应在手术野及其外扩展≥15cm部位由内向外擦拭。 12.2黏膜、伤口创面消毒 12.2.3注意事项
12.2.3.1其他合法、有效的黏膜、伤口创面消毒产品,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2.2.3.2如消毒液注明不能用于孕妇,则不可用于怀孕妇女的会阴部及阴道手术部位的消毒。
13 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13.1清洁和消毒方法 13.2注意事项
地面和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遇到明显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所用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4 清洁用品的消毒
14.1 手工清洗与消毒
14.1.1 擦拭布巾 清洗干净,在250mg/L有效氯消毒剂(或其他有效消毒剂)中浸泡30min,冲净消毒液,干燥备用。
14.1.2 地巾 清洗干净,在5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min,冲净消毒液,干燥备用。
14.2 自动清洗与消毒
使用后的布巾、地巾等物品放入清洗机内,按照清洗器产品使用说明进行清洗与消毒,一般程序包括水洗、洗涤剂洗、清洗、消毒、烘干,取出备用。
14.3 注意事项 布巾、地巾应分区使用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
A.1清洗与清洁效果监测
A.1 .1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的效果监测
A.1 .1 .1 日常监测 在检查包装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带光源的放大镜检查。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A.1 .1 .2 定期抽查 每月应随机至少抽查3个待灭菌的包内全部物品的清洗效果,检查的方法与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A.1 .1 .3 可采用蛋白残留测定、ATP生物荧光测定等监测清洗与清洁效果的方法及其灵敏度的要求,定期测定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蛋白残留或其清洗与清洁的效果。
A.1 .2 清洗消毒器及其效果监测
应每批次监测清洗消毒器的物理参数及运转情况,并记录。 A.1 .2 .2 定期监测
A.1 .2 .2.1 对清洗消毒品的清洗效果可每年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监测.当清洗物品或清洗程序发生改变时,也可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清洗效果的监测。
A.1 .2 .2.2 监测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清洗器应停止使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A.1 .2 .2.3 清洗消毒器新安装、更新、大修、更换清洗剂、消毒方法、改变装载方法等时,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检测,清洗消毒效果检测合格后,清洗消毒器方可使用。
A.2 灭菌效果的监测
A.2.1 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监测 —D测试,应遵循WS310.3的要求。
a)标准指示菌株:嗜热脂肪杆菌芽孢,菌片含菌及抗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b)标准测试包的制作:由16条41cm×66cm的全棉手术巾制成。制作方法:将每条手术巾的长边先折成3层,短边折成2层,然后叠放,制成23cm×23cm×15cm的测试包;
c)标准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的制作方法:将至少一个标准指示菌片装入灭菌小纸袋内或至少一个自含式生物指示剂,置于标准试验包的中心部位即完成标准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的制作;
d)培养方法: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在无菌条件下取出标准试验包的指示灭片,投入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培养基中,经56℃±1℃培养7d(自含式生物批示物按产品说明),观察培养结果;
e)结果判定 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驵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阳性的细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自含式生物批示物不需要做阴性对照;
f)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因一般无标准生物监测包,应选择灭菌器常用的、有代表性的灭菌包制作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且灭菌器应处于满载状态。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应侧放,体积大时可平放;
g)采用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灭菌时,应直接将一支生物批示物,置于空载的灭菌器内,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规定条件下培养,观察结果;
h)可使用一次性标准生物测试包,对灭菌器的灭菌质量进行生物监测; i)注意事项
1)监测所用菌片或自含式菌管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如果1d内进行多次生物监测,且生物指示剂为同一批号,则只设一次阳性对照即可。
a)B-D测试包的制作方法 B-D测试包由100%脱脂棉布或100%全棉手术巾折叠成长30±2cm、宽25±2cm、高25cm~28cm大小的布包;将专用B-D测试纸,放入上述布包的中间;制成的B-D测试包的重量要求为4kg±0.2kg,或采用一次性使用或反复使用的B-D测试包。
b)B-D测试方法 测试前先预热灭菌器,将B-D测试包水平放于灭菌柜内灭菌车的前底层,靠近柜门与排气口底前方;柜内除测试包外无任何物品;在134℃温度下,时间不超过3.5min,取出测试包,观察B-D测试纸颜色变化。
c)结果判定 B-D测试纸均匀一致变色,说明B-D试验通过,灭菌器可以使用;变色不均说明B-D试验失败,可再重复一次B-D测试,合格,灭菌器可以使用;不合格,需检查B-D测试失败原因,直至B-D测试通过后该灭菌器方能使用。
A.2.2 干热灭菌的效果监测
a)标准指示菌株: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含菌及抗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b)标准生物测试管的制作方法:将标准指示菌片分别装入灭菌中试管内(1片/管);
c)监测方法:将标准生物测试管,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即灭菌器与每层门把手对角线内、外角处放置2个含菌片的试管,试管帽置于试管旁,关好柜门,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待温度降至80℃时,加盖试管帽后取出试管,并设阳性对照对和阴性对照;
d)培养方法:在无菌条件下,加入普通营养肉汤培养基(5mL/管),36℃±1℃培养48h,观察初步结果,无菌生长管继续培养至第7d;
e)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若每个指示菌片接种的肉汤均澄清,判为灭菌合格,若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而指示菌片之一接种的肉汤管混浊,判为不合格,对难以判定的肉汤管,取0.1mL接种于营养琼脂平板,用灭菌L棒或接种环涂匀,置于36℃±1℃培养48h,观察菌落形态,并做涂片染色镜检,判断是否指示菌生长,若有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不合格;若无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合格;
f)注意事项:监测所用菌片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和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的效果监测应遵循WS310.3的要求。
a)标准指示菌株: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含菌及抗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b)常规生物测试包的制作方法:取一个20ml的无菌注射器,去掉针头,拔出针栓,将标准生物指示菌放入针筒内,带孔的塑料帽应朝向针头处,再将注射器的针栓插回针筒(注意不要碰及生物指示物),之后用一条全棉小毛巾两层包裹,置于塑料包装袋中,封装;
c)监测方法:将常规生物测试包放在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整个装载灭菌包的中心部位)。灭菌周期完成后应立即取出指示菌片接种于含有复方中和剂的0.5%的葡萄糖肉汤培养基管中,36℃±1℃培养7d(自含式生物指示物应遵循产品说明),观察培养基颜色变化,同时设阳性对照;
d)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培养阳性的细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污染菌所致;
e)注意事项:监测所用菌片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A.3 紫外线消毒的效果监测 A.3.1 紫外线灯辐照度值的测定
开启紫外线灯5min后,将测定波长为253.7nm的紫外线辐照计探头置于被检紫外线灯下垂直距离1m的处,特殊紫外线灯在推荐使用的距离下测定,待仪表稳定后,所示数值即为该紫外线灯的幅照度值。
开启紫外线灯5min后,蒋指示卡置于置于紫外线灯下垂直距离1m处,有图案一面朝上,照射1min,紫外线照射后,观察指示卡色块的颜色,将其与标准色块比较,读出照射强度。
普通30w直管型紫外线灯,新灯管的辐照强度应符合GB19258要求;使用中紫外线灯照射强度≥70μW/cm2为合格;30W高强度紫外线灯的辐射强度≥180μW/cm2为合格。
测定时电压220V±5V,温度20℃~25℃,相对湿度<60%,紫外线辐照计应在计量部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指示卡应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空气消毒的有效监测 按A.6的要求执行。 A.3.3 注意事项
紫外线灯在投放市场之前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时,采样液(平板中)不加中和剂。 A.4 手和皮肤消毒效果监测 A.4.1手的消毒效果监测 应遵循WS/T313的要求 A.4.2 皮肤的消毒效果监测 采样时间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作用时间,达到消毒效果后及时采样。 采样方法
用5cmx5cm的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皮肤处,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均匀涂擦各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后,将棉拭子投入1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试管内,及时送检,不规则的皮肤可用棉拭子直接涂擦采样。
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震动20s或用力振打80次,用无菌吸管吸取1.0mL待检样品接种于灭菌平皿,每一本接种2个平皿,平皿内加入已溶化的45℃~48℃的营养琼脂15ml~18 ml ,边倾注边摇匀,待琼脂凝固,置36℃±1℃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
细菌菌落数计算方法见式(A.1):
细菌菌落总数(cfu/cm2)= 采样面积(cm) ……(A.1)
2
平板上菌落数X稀释倍数
结果判定
皮肤消毒效果的判定标准遵循WS/T313中外科手消毒卫生标准。 注意事项
采样皮肤表面不足5cmx5cm,可用相应面积的规格板采样。 A.5 物体表面的消毒效果监测 A.5.1 采样时间
在消毒处理后或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采样。 A.5.2 采样方法
用5cmx5cm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或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连续采样4个规格板面积,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装有10ml无菌检验用洗脱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表面采样。采样物体表面有消毒剂残留时,采样液应含相应中和剂。
A.5.3 检测方法
充分震荡采样管后,取不同稀释数倍的洗脱液1.0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5ml~20ml,36℃±1℃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A.5.4 结果计算 规则物体表面
物体表面菌落总数计算方法见式(A.2);
物体表面菌落总数(cfu/ cm2)= 采样面积(cm2) ……(A.2) 小型物体表面的结果计算,用cfu/件表示。 A.5.5 结果判定
洁净手术部、其他洁净场所,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5cfu/ cm2。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0 cfu/ cm2
A.6 空气消毒效果监测 A.6.1 采样时间
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在洁净系统自净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在消毒或规定的通风换气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或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采样。
A.6.2 监测方法
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用房可选择沉降法或浮游菌法,参照GB50333要求进行监测。浮游菌法可选择六级撞击式空气采样器或其他经验证的空气采
平均每皿菌落数X洗脱液稀释倍数
样器。监测时将采样器置于室内0.8m~1.5m高度,按采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每次采样时间不应超过30min。房间面积>10 m2者,每增加10 m2增设一个采样点。
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采用沉降法:室内面积≤30 m2,设内、中、外对角线三点,内、外点应距墙壁1m处;室内面积>30 m2,设四角及五点,四角的布点位置应距墙壁1m处。将普通营养琼脂平皿(Φ90mm)放置各采样点,采样高度为距地面0.8m~1.5m;采样时将平皿盖打开,扣放于平皿旁,暴露规定时间后盖上平皿盖及时送检。
将送检平皿置36℃±1℃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若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A.6.3 结果计算
沉降法按平均每皿的菌落数报告:cfu/(皿.暴露时间) 浮游菌发计算公式见式(A.3)
空气中菌落总数(cfu/m3)= 采样速度(L/min)X采样时间(min) × 1000 ……(A.3) A.6.4 结果判定
A.6.4.1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要求应遵循GB50333.
A.6.4.2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A.6.4.3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
采样器各平皿菌落数之和(cfu)
A.6.5 注意事项
采样前,关闭门、窗,在无人走动的情况下,静止10min后采样。 A.7 消毒液的监测
A.7.1 常用消毒液有效成分含量测定
库存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依照产品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测定可用上述方法,也可使用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消毒剂浓度纸(卡)进行监测。
A.7.2 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测定
A.7.2.1 .1 用无菌吸管按无菌操作方法吸取1.0mL被检消毒液,加入9mL中和剂中混匀。醇类与酚类消毒剂用普通营养肉汤中和,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和过氧化物消毒剂用含0.1%硫代硫酸钠中和剂,洗必泰、季铵盐类消毒剂用含0.3%吐温80和0.3%卵磷脂中和剂,醛类消毒剂用含0.3%甘氨酸中和剂,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各种复方消毒剂可在中和剂中加入吐温80至3%;也可使用该消毒剂消毒效果检测的中和剂鉴定试验确定的中和剂。
A.7.2.1.2 用无菌吸管吸取一定稀释比例的中和后混合液1.0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5mL~20 mL,36℃±1℃恒温箱培养72h,计数菌落数;怀疑与医院感染爆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消毒液染菌量计算见式(A.4):
消毒液染菌量(CFU/mL)=平均每皿菌落数×10×稀释倍数………(A.4) A.7.2.2 结果判断
使用中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
A.7.3 注意事项 采样后4h内检测。
A8 清洁用品的消毒效果监测
A.8.1 采样时间 消毒后、使用前进行采样。
A.8.2 采样方法 布巾、地巾等物品可用无菌的方法剪取1cm×3cm,直接投入5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生理盐水中,及时送检。
A.8.3 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s或用力振打80次,取采样液检测致病菌。
A.8.4 结果判定 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A.9 致病菌的检测
当怀疑被某致病菌污染时,或怀疑医院感染与某致病菌有关时,致病菌的检测依据污染情况进行相应指标菌的检测。检测方法参考相关标准。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消毒试验用试剂和培养基配方
B.1 磷酸盐缓冲液(PBS。0.03mol/L,pH7.2)
无水磷酸氢二钠 2.83g 磷酸二氢钾 1.36g 蒸馏水加至 1000mL
将各成分加入到1000mL蒸馏水中,待完全溶解后,调pH至7.2~7.4,于121℃压力蒸气灭菌20min备用。
B.2 无菌检验用洗脱液
吐温―80 1g
蛋白胨 10g 氯化钠 8.5g 蒸馏水 1000mL 将各成分加入到1000mL0.03mol/L PBS液中,加热溶解后调pH至7.2~7.4,与121℃压力蒸汽灭菌20min备用。
B.3 营养琼脂培养基
蛋白胨 10g 牛肉膏 5g 氯化钠 5g 琼脂 15g 蒸馏水 1000mL 除琼脂外其他成分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至7.2~7.4,加入琼脂,加热溶解,分装,于121℃压力蒸气灭菌20min备用。
B.4 溴甲酚紫蛋白胨培养液
蛋白胨 10g 葡萄糖 5g 可溶性淀粉 1g 溴甲酚紫乙醇溶液 10mL 蒸馏水 1000mL
将蛋白胨、葡萄糖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至7.0~7.2,加入1%溴甲酚紫酒精溶液,摇匀后,分装,每管5mL,于115℃压力蒸汽灭菌30min。置4℃冰箱备用。
B.5 营养肉汤培养基
蛋白胨 10g 牛肉膏 5g 氯化钠 5g 蒸馏水 1000ml
将各成分溶解于蒸馏水中,调 pH 至 7.2~7.4,分装,于 121℃ 压力蒸汽灭菌 20min备用。
B.6 嗜热脂肪杆菌恢复琼脂培养基
蛋白胨 10g 牛肉膏 3g 可溶性淀粉 1g 葡萄糖 1g 琼脂 20g 蒸馏水 1000ml
以上各成分蒸馏水溶解,调pH 至7.0~7.2,装瓶,经115℃压力蒸汽灭菌30min后使用。
B.7 0.5% 葡萄糖肉汤培养基
蛋白胨 10g
氯化钠 5g 葡萄糖 5g 肉浸液 1000ml 取蛋白胨与氯化钠加入肉浸液内,微温溶解后,调 pH 至弱碱性,煮沸、加入葡萄糖溶解后,摇匀,滤清,调 pH 至7.0~7.4,分装,于 115℃ 压力蒸汽灭菌 30min。
B.8 稀释液:胰蛋白胨生理盐水溶液(TPS)。
胰蛋白胨 1.0g 氯化钠 8.5g
先用900ml以上蒸馏水溶解,并调节pH值在7.0±0.2(20℃),最终用蒸馏水加至1000ml,分装后,经121℃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
B.9 需氧-厌氧菌琼脂培养基
酪胨(胰酶水解) 15g 牛肉膏 3g 葡萄糖 5g 氯化钠 2.5g L-胱氨酸 0.5g 硫乙醇酸钠 0.5g 酵母浸出粉 5g
新鲜配制的 0.1% 刃天青溶液 1.0ml (或新配制的 0.2% 亚甲蓝溶液 0.5ml 琼 脂 0.5g~0.7g
蒸馏水 1000ml 除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外,取上述成份加入蒸馏水中,微温溶解后,调 pH 至弱碱性,煮沸、滤清,加入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摇匀,调 pH 至 6.9~7.3,分装于 115℃压力蒸汽灭菌 30min。
B.10 无菌试验用真菌培养基
磷酸二氢钾(KH2PO4) 1g 硫酸镁(MgSO4·7H2O) 0.5g 蛋白胨 5g 葡萄糖 10g 蒸馏水 1000ml
除葡萄糖外,上述各成分加入蒸馏水内,微温溶解后,调节pH 约6.8,煮沸,加葡萄糖溶解后,摇匀滤清,调pH 使灭菌后为6.4±0.2,分装,115℃压力蒸汽灭菌 20min备用。
B.11 血琼脂培养基
营养琼脂 100 ml 脱纤维羊血(或兔血) 10 ml 将营养琼脂加热熔化待冷至 50℃ 左右,以无菌操作将 10ml 脱纤维血加入后摇匀,倒平皿置冰箱备用。
B.12 注意事项
配制培养基注意事项如下:
a) 配制培养基的容器不宜用铜锅或铁锅,以免影响细菌生长;
b) 培养基用的试管口和三角烧瓶口应用普通棉花制成的棉塞,再用牛皮纸包好;
c) 试剂与培养基配制好后应置清洁处保存,常温下不超过 1 个月。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C.1 压力蒸汽灭菌
C.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耐热、耐湿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还适用于液体的灭菌;快速压力蒸汽灭菌适用于裸露的耐热、耐湿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压力蒸汽灭菌不适用于油类和粉剂的灭菌。
C.1.2 分类
根据排放冷空气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分为下排气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和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两大类。根据灭菌时间的长短,压力蒸汽灭菌程序包括常规压力蒸汽灭菌程序和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
C.1.3 灭菌方法
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包括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和卧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等,灭菌程序一般包括前排气、灭菌、后排气和干燥等过程,具体操作方法遵
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灭菌器的灭菌参数一般为温度121℃,压力102.9Kpa,器械灭菌时间20min,敷料灭菌时间30min。
灭菌器的灭菌程序一般包括3闪以上的预真空和充气等脉动排气、灭菌、后排气和干燥等过程,具体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灭菌器的灭菌参数一般为温度132℃~134℃,压力205.8Kpa,灭菌时间4min。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包括下排气、正压排气和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其灭菌参数如时间和温度由灭菌器性质、灭菌物品材料性质(带孔和不带孔)、是否裸露而定,见表C.1。具体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表C.1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132℃ ~ 134℃)所需最短时间
下排气 物品种类 灭菌温度 ℃ 132 132 132 灭菌时间min 不带孔物品 带孔物品 不带孔-带孔物品 3 10 10 ℃ 134 134 134 灭菌温度 灭菌时间min 3.5 3.5 3.5 ℃ 132 132 132 灭菌温度 灭菌时间min 3 4 4 正压排气 预排气 C.1.4 注意事项
a) 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效; b)灭菌器压力表处在“0”的位置;
c)由柜室排气口倒入500ml水,检查有无阻塞; d)关闭灭菌器柜门,通蒸汽检查有无泄漏;
e)检查蒸汽调节阀是否灵活、准确,压力表与温度计的标示是否吻合、排气口温度计是否完好;
f)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g)电源、水源、蒸汽、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 ×30cm×25cm;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50cm. “0”位。
C.1.5 压力蒸汽灭菌操作程序
包括灭菌前物品的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具体要求遵循WS 310.2的要求。 C.2 干热灭菌
C.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耐热 、不耐湿、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金属等医疗用品和油类、粉剂等制品的灭菌。
C.2.2 灭菌方法
采用干热灭菌器进行灭菌,灭菌参数一般为:150℃,150min;160℃,120min;170℃,60min;180℃,30min。
C.2.3 注意事项
℃以下再开启灭菌器柜门。
×10cm×30 cm,油剂、粉剂的厚度不应超过0.6cm,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应超过1.3cm,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灭菌器内腔高度的2/3,物品间应留有空隙。
≤170℃。
C.3 环氧乙炔气体灭菌
C.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不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如电子仪器,纸质制品,化纤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及金属制品等诊疗用品。不适用于食品,液体、油脂类、粉剂类等灭菌。
C.3.2 灭菌方法
℃,12h;60℃,8h;残留环氧乙烷应符合GB/T 16886.7的要求。解析过程应在环氧乙烷灭菌柜内继续进行,输入的空气应经过高效过滤(滤除≥0.3um 粒子99.6%以上),或放入专门的通风柜内,不应采用自然通风法进行解析。
C.3.3 灭菌前物品准备与包装 C.3.4 灭菌物品装载 C.3.5 注意事项
℃,不应置于冰箱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要求进行处理。
C.4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
C.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不耐湿的诊疗器械的灭菌,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不适用于布类、纸类、水、油类、粉剂等材质的灭菌。
C.4.2 灭菌方法 C.4.3 注意事项
C.5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C.5.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湿、热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管腔器械、金属器械、玻璃器皿、合成材料物品等。
C.5.2 灭菌方法
℃~80℃,灭菌维持时间为30min~60min。 C.5.3 注意事项
≤4.5μg/cm2。在灭菌器内经过甲醛残留处理的灭菌物品,取出后可直接使用。
C.6 紫外线消毒
C.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C.6.2 紫外线消毒灯要求
℃时,辐射的253.7nm紫外线强度(使用中的强度)应不低于70μW/ cm2。 μW/ cm2的时间(功率≥30W),或降低到原来新灯强度 的70%(功率<30W)的时间,应不低于1000h。紫外线灯生产单位应提供实际使用寿命。
C.6.3 使用方法
≥1.5W/ m3,照射时间≥30min。 ℃~40℃,相对温度低于80%。 C.6.4 注意事项
℃或高于40℃,相对温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C.7 臭氧
C.7.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病房、口腔科等场所的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C.7.2 使用方法
≥30min,人员方可进入室内。
≥70%,采用20mg/m3浓度的臭氧,作用60min~120min。 C.7.3 注意事项 C.8 醛类
适用于不耐热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浸泡消毒与灭菌。
℃~25℃,消毒作用到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时间,灭菌作用10h。无菌方式取出后用无菌水反复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等 擦干后使用。其他戊二醛制剂的用法遵循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25℃温度条件下,加入pH调节剂和亚钠后的戊二醛溶液连续使用时间应≤14d。
C.8.2 邻苯二甲醛
适用于不耐热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浸泡消毒。
℃~25℃的邻苯二甲醛溶液中浸泡,消毒容器加盖,作用5min~12min。 ≤14d。
C.9 过氧化物类
C.9.1 过氧乙酸
适用于耐腐蚀物品、环境、室内空气等的消毒。专用机械消毒设备适用于内镜的灭菌。
对二元包装的过氧乙酸,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将A液、B液混合并放置所需时间。根据有效成分含量按容量稀释公式c1×V1= c2×V2,c1和V1为过氧乙酸原液的浓度和毫升数,c2和V2为配制过氧乙酸使用液的浓度和体积,用蒸馏水将过氧乙酸稀释成所需浓度。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为:
计算所需过氧乙酸原液的体积(V1):V1=(c2×V2)/ c1; 计算所需蒸馏水的体积(V3):V3=V2—V1;
取过氧乙酸原液V1(mL),加入蒸馏水V3(mL),混匀。 )加热蒸发,相对湿度60%~80%、室温薰蒸2 h。 ≤24h。
C.9.2 过氧化氢
适用于外科伤口、皮肤黏膜冲洗消毒,室内空气的消毒。 C.9.3 二氧化氯
适用于物品、环境、物体表面及空气的消毒。 ≤24h。 C.10 含氯消毒剂
C.1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品、物体表面、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消毒。 C.10.2 使用方法 C10.3 注意事项
C10.3 .1粉剂应于阴凉处避光、防潮、密封保存;水剂应于阴凉处避光、密闭保存。使用液应现配现用,使用时限≤24h。
C10.3.2 配置漂白粉等粉剂溶液时,应戴口罩、手套。
C10.3.3 未加防锈剂的含氯消毒剂对金属有腐蚀性,不应做金属器械的消毒。加防绣剂的含氯消毒剂对金属器械消毒后,应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干净,干燥后使用。
C10.3.4 对织物有腐蚀和漂白作用,不应做有色织物的消毒。 C.11 醇类消毒剂(含乙醇、异丙醇、正丙醇、或两种成分的复方制剂)
适用于手、皮肤、物体表面及诊疗器械的消毒。 C.11.2 使用方法
≥30min,加盖;或进行表面擦拭消毒。 C.11.3 注意事项 C.12 含碘类消毒剂
适用于手、皮肤、黏膜及伤口的消毒。 C.12.2 碘酊
适用于注射及手术部位皮肤的消毒。
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注射及手术部位皮肤2遍以上,作用时间1min~3min,待稍干后再用70﹪~80%(体积比)乙醇脱碘。
C.12.3 复方碘伏消毒液
主要适用于医务人员的手、皮肤消毒,有些可用于黏膜消毒。应严格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规定的使用范围。
同碘伏,使用中应注意复方物质的毒副作用。 C.13 氯己定
C.1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手、皮肤、黏膜的消毒。 C.13.2 使用方法
≥2g/L氯己定-乙醇(70%,体积比)溶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外科手消毒用有效含量≥2g/L氯己定-乙醇(70%,体积比)溶液,使用方法及作用时间应遵循产品使用说明。
≥2g/L氯己定水溶液冲洗,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C.13.3 注意事项
不应与肥皂、洗衣粉等阴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混合使用或前后使用。 C.14 季铵盐类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物体表面、皮肤与黏膜的消毒。 C.14.2 使用方法
C.14.3 注意事项
不宜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如肥皂、洗衣粉等使用。 C.15 酸性氧化电位水
C.15.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消毒供应中心手工清洗后不锈钢和其他非金属材质器械、器具和物品灭菌有的消毒、物体表面、内镜等的消毒。
C.15.2 使用方法
±10mg/L,pH 值范围2.0~3.0,氧化还原电位(ORP)≥1 100mV,残留氯离子<1000mg/L。
C.15.3 注意事项 C.16 煮沸消毒
C.1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属、玻璃制品、餐饮具、织物或其他耐热、耐湿物品的消毒。 C.16.2 使用方法
将待消毒物品完全浸没水中,加热水沸腾后维持≥15min。 C.16.3 注意事项 C.17 流动蒸汽消毒
C.17.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手工清洗后的初步消毒,餐饮具和部分卫生用品等耐热、耐湿物品的消毒。
C.17.2使用方法
通过流动蒸汽发生哭、蒸锅等,当水沸腾后产生水蒸汽,蒸汽为100℃,相对湿度80%~100%时,作用时间15 min ~30min。
C17.3注意事项 C.18其他消毒灭菌方法
过滤除菌是将待消毒的介质,通过规定孔径的过滤材料,以物理阻留等原理,去除气体或液体中的微生物,但不能将微生物杀灭。可用于医疗机构低度危险性物品和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主要用于空气净化,以衣不适用于压力蒸汽灭菌的液体过滤除菌。
微波是一种频率高、波长短、穿透性强的电磁波,一般使用的频率为2 450MHZ,可杀灭包括芽孢在内的所有微生物。微波可用于医疗机构低度危险性物品和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如餐具的消毒。微波消毒的物品应浸入水中或用湿布包裹。
其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应根据产品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ICS 11.020C 05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368—2012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air cleaning technique in hospitals
2012-04-05发布 2012-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总医院、北京天坛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亿、李卫光、巩玉秀、王力红、吴安华、胡必杰、魏华、邵丽丽、贾会学。
目 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空气净化aircleaning ..................................... 3.2洁净手术部(室)cleanoperatingdepartment(room) ............ 3.3自然通风naturalventilation .............................. 3.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air-conditioningventilationsystem .........
3.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aircleaninganddisinfectiondevice ................
4管理及卫生学要求
4.1空气净化管理要求 ........................................ 4.2空气净化卫生要求 ........................................
5空气净化方法
5.1通风 ....................................................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5.3空气洁净技术 ............................................ 5.4紫外线消毒 .............................................. 5.5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 .................................. 5.6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 .................................... 5.7化学消毒法 ..............................................
6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
7 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
8 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自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生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空气净化aircleaning
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
3.2洁净手术部(室)cleanoperatingdepartment(room)
采取一定空气洁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室)。 3.3自然通风naturalventilation
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3.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air-conditioningventilationsystem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aircleaninganddisinfectiondevice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 4管理及卫生学要求 4.1空气净化管理要求 4.2空气净化卫生要求
≤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4CFu/(5min·直径9cm平皿)。
5空气净化方法 5.1通风
应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通风。
通过安装通风设备,利用风机、排风扇等运转产生的动力,使空气流动。 5.1.3 注意事项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5.3空气洁净技术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的设计应遵循GB50333的要求。 5.4紫外线消毒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
紫外线灯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安装时紫外线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的强度>70μW/cm2)应≥1.5W/m3,照射时间≥30min。
℃或>40℃时,或相对湿度>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5.5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
适用于有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消毒器由高强度紫外线灯和过滤系统组成,可以有效杀灭进入消毒器窄气中的微生物,并有效地滤除空气中的尘埃粒子。
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5.6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
适用于有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净化。
采用静电吸附和过滤材料,消除空气中的尘埃和微生物。
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5.7化学消毒法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将消毒液雾化成20μm以下的微小粒子.在空气中均匀喷雾.使之与空气中微生物颗粒充分接触,以杀灭空气中的微生物。
采用3%过氧化氢、5000mg/L过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等消毒液,按照20mL/m3~30mL/m3的用量加入到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中,接通电源,即可进行喷雾消毒。消毒前关好门窗,喷雾时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由里向外,先表面后空间,循序渐进的顺序依次均匀喷雾。作用时间:过氧化氢、二氧化氯为30min~60min,过氧乙酸为lh。消毒完毕,打开门窗彻底通风。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利用化学消毒剂具有的挥发性,在一定空间内通过加热或其他方法使其挥发达到空气消毒。
采用O.5%~1.O%(5000mg/L~10000mg/L)过氧乙酸水溶液(1g/m3)或二氧化氯(10mg/m3~20mg/m3),加热蒸发或加激活剂;或采用臭氧(20mg/m3)熏蒸消
毒。消毒剂用量、消毒时间、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消毒前应关闭门窗,消毒完毕,打开门窗彻底通风。 6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
6.1手术部(室)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b)空气洁净技术;
c)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e)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6.2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通风;
b)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凋通风系统; c)空气洁净技术;
d)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e)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f)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6.3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通风;
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e)化学消毒;
f)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
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7 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
7.1有人情况下可选用下列方法:
a)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 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空气洁净技术;
e)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人体健康无损害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7.2无人情况下可采用以下方法: a)可选用7.1的空气净化方法; b)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c)化学消毒;
d)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适宜于超低容量喷雾消毒的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3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所处场所可选用以下方法:
a)受客观条件的医院可采用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宜采用机械排风;
b)负压隔离病房;
c)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d)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4普通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a)通风;
h)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c)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叮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5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a)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b)化学消毒;
c)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8 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8.1监测部门
医院应对感染高风险部门如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血液透析中心(室)、烧伤病房的空气净化与消毒质量进行监测。
8.2监测要求
医院应对感染高风险部门每季度进行监测;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场所.新建与改建验收时以及更换高效过滤器后应进行监测;遇医院感染暴发怀疑与空气污染有关时随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微生物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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