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XX县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XX县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以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为核心,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手段,确保如期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贫困乡出列,贫困县摘帽的目标。 第四条 落实市级统筹、县负总责、乡镇(街道)抓实施、村抓推进、户为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制,构建权责一致、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脱贫攻坚是各级党政组织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执行党政一把手“双组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尽职履责。
第二章 县负总责
第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区域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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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落实中央、省、 市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定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出台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政策措施,科学分配、优化配置各类扶贫资源。
第七条 加强贫困乡镇(街道)、村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齐基层干部队伍,保持贫困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稳定。实行工作月报制度,乡(镇)、街道每季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每年年底接受县的考核,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排名,在全县通报,考核末位的,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党政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县委常委会每X月专题研究脱贫攻坚工作不少于X次,县政府常务会每X个月专题研究脱贫攻坚工作不少于X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周专题研究脱贫攻坚工作不少于X次,组长每季度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X次调研,听取情况汇报,帮助解决问题,加快脱贫步伐。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每周要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X天,帮助解决问题,推进工作。
第九条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实施措施、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扶贫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要素,坚持因地制宜,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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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加大对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力度,为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创造条件,加强督查和考核,认真落实召回办法和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脱贫攻坚大数据库,县级指挥部要建成多功能展示厅,要有大数据平台、挂图作战示意图、军令状、承诺书、文件汇编和进展资料。
第十二条 以贫困乡镇(街道)贫困村整乡整村推进为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力度,撬动金融资金、社会帮扶等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办法,对贫困对象退出的真实性承担把关责任。要健全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确保精准投放,防止跑冒滴漏。要严格执行贫困县约束机制,严禁在脱贫攻坚中搞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作为脱贫攻坚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分管、协调、主抓脱贫攻坚的责任。其他县级领导干部除了要带头挂乡包村包户,每月深入挂钩村不少于X次,走村入户,访民生、问需求、谋对策,勇于担当脱贫攻坚的挂钩责任,同时还要履行分管联系责任。将“五个一批”项目分解到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由分管联系的党委或政府副处级领导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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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需求,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增长机制,X年在X年基础上翻一番,并逐年保持较大增长,到X年,年均增幅在X%以上。健全资源整合机制,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激发和动员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到全县脱贫攻坚战中,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群体精准发力,真正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力的大扶贫格局,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减贫速度相适应。
第十六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直各部门要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少于X人,由主要领导分管,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所下达指标任务,积极争取整合项目资金,每年向县委、县政府签订项目资金争取军令状和承诺书。其中:涉及“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贫困村贫困发生率、贫困县贫困发生率” X项指标由调查队牵头、统计部门配合落实;涉及“贫困户有安全稳固住房”的指标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部门配合抓好落实;涉及“贫困户项目资金100%覆盖”指标由扶贫部门负责落实;涉及“县到乡、乡到行政村的道路建设”指标由交通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贫困乡、贫困村饮水安全保障”指标由水务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贫困乡、贫困村通电”指标由供电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贫困乡、贫困村广播电视覆盖率达99%”指标由广电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贫困乡、村网络覆盖”指标由工信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贫困户、贫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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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乡适龄青少年就学保障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贫困户养老保障”指标由人社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贫困乡卫生院和贫困村卫生室建设以及贫困人口参合率”指标由卫计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贫困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指标由组织部门牵头,民政、文广等部门配合抓好落实。其他部门按照行业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行动计划抓好落实。 第三章 乡抓实施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发挥脱贫攻坚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脱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对贫困乡镇(街道)、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识别、扶持、退出负有直接责任,完不成年度脱贫任务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第十八条 结合本地实际,逐村逐户制定脱贫攻坚具体实施计划,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书,做好项目的储备、申报和实施,贫困乡镇(街道)、贫困村的出列动态实行报告制。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实行包村联户网格化,班子成员对责任片区负有包保责任。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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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挂包部门、帮扶干部的沟通联系和精准对接,争取更多的帮扶资源。负责为驻村扶贫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理顺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第一书记、村党总支书记的关系,确保脱贫攻坚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二条 及时排查利益有关方的矛盾纠纷,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消除隐患,预防涉贫群体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村抓推进
第二十三条 村(居)“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具体组织推进脱贫攻坚项目,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要吃住在村,实干在村。村干部要发挥村级脱贫攻坚“主力军”作用,服从指挥,主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监委会要会同群众监委会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公开贫困识别和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保证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完不成脱贫攻坚任务的村(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就地免(停)职,其他“两委”成员及驻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所有评优推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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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挪用扶贫资金的村干部,严格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户为主体
第二十七条 贫困户是脱贫攻坚的参与者、实施者、受益者,要充分发挥自身在脱贫攻坚中的主体作用,不等不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改变贫困面貌。
第二十八条 贫困户要向帮扶干部作出脱贫承诺,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
第二十九条 贫困群众既要重视“物质脱贫”,更要打破“精神贫困”;既要借助外力,更要依靠内力;既要解决“短期脱贫”,更要解决“稳定脱贫”。
第三十条 贫困群众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村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六章 合力攻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定点扶贫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选派优秀干部挂职扶贫,与挂钩乡村共同承担攻坚任务,切实落实帮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定点扶贫单位要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制定定点扶贫精准帮扶规划和年度计划,筹措帮扶资金,落实帮扶项目,因村因户因人开展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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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级定点扶贫单位要通过政策倾斜、人才支持、行业试点和牵线搭桥等方式,加强推动定点地区脱贫攻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定点扶贫单位要指导、监督、协同定点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贫困乡村出列、贫困县摘帽,切实做到扶真贫、真脱贫。
第三十五条 各行业部门要围绕《XX县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坚持目标导向,制定和完善行业精准扶贫计划,负责落实部门涉及脱贫攻坚的指标任务。
第三十六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要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工作,切实推动精准脱贫。严格执行省、市、县《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试行)》,对驻村工作队员(含第一书记)驻村期间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或违反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县“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派出单位召回并另行选派。第一书记的召回报派出单位和同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驻富部队发挥动员、人才、技术、装备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 第三十八条 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要汇聚多方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充分发挥好民主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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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社会各方面力量要履行扶贫济困责任,政府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强化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落实扶贫荣誉制度,妥善处置涉贫事件。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脱贫攻坚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按照要求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要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要将脱贫攻坚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领导干部要将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对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落实得好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加强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宣传工作,树立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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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没有如期完成减贫任务的;
(三)在建档立卡贫困识别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贫困退出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
(五)截留、挤占、套取、挪用、延压扶贫资金的; (六)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涉贫事件,且处置不力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第四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脱贫攻坚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根据本细则明确具体责任清单,制定落实措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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