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 (一)
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某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扶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D区。200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惟恐花费过高,竟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于2002年5月向A县人民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决定于1999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问题]
(1)本市A县人民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一审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6)中级人民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
(8)张老汉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答案:
(1)本市A县人民有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而本案原告并未提出申请。
(3)不合法;不应作出缺席判决而应当用传票对张二进行传唤,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则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因为张二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张二的上诉无效,张三的上诉有效。
(5)张三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位被上诉人,张老汉为原审原告。 (6)第二审人民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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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一审决定1999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b二审组成合议庭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8)张某在二审中死亡,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 (二)
李某(女)与陈某(男)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陈某经常打骂李某,李某2001年9月2向起诉离婚,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出庭,自己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于2001年11月3日判决李某和陈某不准离婚。2001年12月,李某发现陈某与某女青年有不正当关系,又于2001年12月9日向人民起诉离婚。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为由,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对此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三日申请该人民对该裁定进行再审,人民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请。陈某也觉得和李某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打算与李某离婚,但二人对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2001年12月28日,陈某向人民起诉离婚,人民同样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准再起诉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陈某便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人民认为一审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认为一审人民应当受理。一审人民组成了包括李某的哥哥在内的合议庭,并作出了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于2002年2月27日生效。2004年3月28日,陈某认为财产分配不合理,遂向原审申请再审,原审认为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能再审,对此案没有立案审理。 〔问题〕
1、陈某对人民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认为一审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2、陈某向原审申请再审,原审是否应当受理?在本案中,原审没有受理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在本案中,还存在哪些程序错误? 答案:
1、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是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
2、不应当受理;原审没有受理的理由不正确;对于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应当立案审理;本案中原审不应当受理是因为超过了申请再审的二年期限。 3、还存在以下错误:
(1) 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出庭,自己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是错误的,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出庭;
(2)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不应以判决离婚的、6个月内不能再起诉离婚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因为李某提出了新的理由;
(3)李某不应在接到驳回起诉的裁定后第三日即申请再审,此时裁定还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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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驳回陈某起诉的理由也不正确,因为被告也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的;
(5) 一审人民审理该案时,李某的哥哥不应参加合议庭。 (三)
村民甲、乙合伙出资40万元成立“欣欣船舶打捞队”,进行沉船打捞作业。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到期后,甲、乙均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收益60余万元,甲、乙两人对如何分配利益产生纠纷,遂于2004年5月8日到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人民受理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人民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A审判员独任审理。甲、乙均委托了律师,被告乙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要求给予举证期限。甲、乙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日,A审判员同意。6月5日开庭审理时,A审判员宣布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了。审理过程中,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就生效。6月7日,原告就以该调解协议为执行依据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人民向双方诉讼了调解书,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一致,要求人民重新制作调解书。被告乙提出调解书对有关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没有进行详细、清楚地说明,要求人民对调解书进行补正。 [问题]
1、人民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本案原告甲起诉时根本不能提供被告乙的准确地址,人民不能对乙进行送达的,人民应当处理?
3、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本案中A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中调解协议何时生效?原告是否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6、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一致,人民如何处理?
7、被告乙要求人民对调解书进行补正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本案中,如果A审判员没有进行调解直接做出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 正确;因为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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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正确;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 不正确;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5、 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能。
6、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7、 不正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8、 不正确;合伙协议纠纷,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而且,本案中,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具有调解的基础。 (四)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兴旺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兴旺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
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兴旺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人民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无权受理该案,人民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人民驳回了上述请求。在人民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问题〕
(1) 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兴旺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兴旺机械铸造厂能否向人民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的要求,人民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人民做出判决后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6)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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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人民起诉? 答案:
(1)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依据双方原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兴旺机械铸造厂不能向人民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因为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协议依然有效,只能通过仲裁裁决。 (4) 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的要求,人民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庭审结束前才提出司法管辖权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5) 仲裁委员会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人民做出判决后提出的仲裁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因为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或裁或审的原则,人民作出判决后,不能再提起仲裁。
(6) 如果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那么和解协议的内容即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不可再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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