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出售方(甲方):左权县海森生态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方(乙方):左权县惠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猪定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种猪基本情况 名称 母猪 公猪 小猪 品种 长白 大白 杜洛克 长白 大白 杜洛克 长白 大白 杜洛克 数量 150 120 75 15 10 18 500 300 100 单价 3000 3000 3200 5000 5000 5000 500 500 550 金额(元) 450000 360000 240000 75000 50000 90000 250000 150000 55000 备注 总金额:1720000 大写: 壹佰柒拾贰万元整 二、质量要求:种猪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三、交货及验收。交货时乙方应对仔猪进行称重、验质,甲方对重量有异议,可与乙方验磅核对;乙方对甲方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不承担责任。
四、经称重、验质后,每头母猪不得低于80公斤,公猪不低于70-80公斤,猪仔应不少于十公斤。
五、结算方式:银行转账。 六、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物价款0.5%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0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在运输中途如有死亡情况甲方应按死亡数量赔偿乙方。运费应甲方承担。 4、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仔猪(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仔猪款千分之一的罚金。
5、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6、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售方(签章): 购买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