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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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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惠城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更新改造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优化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关于贯彻省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XX〕78号)和《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XX〕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XX〕3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及惠州市《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XX〕98号)、《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XX〕36号)和《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惠府办〔2018〕 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 ⅹⅹ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改善及产业结构调整,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管理、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依法有序建设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先规划后实施,严格规划管控。同时,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和村民群众的改造意愿。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 第四条 成立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土地盘整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暂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以及改造计划编制、主体资格认定、业务培训指导、资料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 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旧”办)要统筹协调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专项规划、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后公布施行。同时,应于每年度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当年度的改造实施计划。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 第五条区国土分局负责旧村庄改造用地的业务指导、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等手续的办理,供地手续的办理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旧村庄改造范围划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规划建设环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与指导。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投资改造年度计划、投资立项、招投标监督指导和有关产业审查等工作。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 区审计局负责对实施旧村庄改造、征收补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 区法制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论证、改造方案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法律宣传和业务指导。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旧村庄改造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各镇(事处)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工作,包括对拟改造项目的土地范围权属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调查摸底情况、村民改造意愿调查情况、各项方案的表决结果和公示等情况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监督。

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各项方案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等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要求,全面推进实施项目改造。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 第七条 旧村庄改造分为拆除重建类改造和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其中:

拆除重建类改造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

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不适用拆除重建类改造。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 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主要分为综合整治类改造、功能改变类改造、局部加建类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类改造和生态修复类改造,主要是针对原有上盖物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项目,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功能、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修缮与维护历史建筑等方式实施的改造;或通过土地整治、拆旧和复垦等措施,恢复生态景观用途、作为农用地使用的改造。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 具体项目的改造类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人(权利人)提出申请,报区同意后转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 第二章 改造条件与改造主体

第申请旧村庄改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和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改造计划;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 (二)拟改造地块在20XX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成使用,经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且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建设用地;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 (三)改造地块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须达到30%以上(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及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含堆场用地面】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的比例); 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 (四)拟改造地块必须是已经完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的地块,土地权属清晰,权属界线准确,地类用途明确;无论拟改造用地在办理用地报批前是否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均应在动工建设前依法办理确权登记。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届。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旧村庄改造用地范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土地权利的; (五)除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 (六)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七)其他不应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旧村庄改造模式和申报主体、改造主体,按以下四种方式确定: (一)自主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和改造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二)村企合作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提出改造意愿并经批准标图建库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市场主体作为合作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共同组成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或者约定由招取的合作企业一方作为改造主体。驱踬髅彦浃绥谲饴忧锦。驱踬髅彦浃绥谲饴忧锦诼。 (三)单一市场主体改造。已经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内可以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猫虿驴绘灯鲋诛髅贶庑。猫虿驴绘灯鲋诛髅贶庑献。 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以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锹籁飨迳琐笔袄鸥娅蔷。锹籁飨迳琐笔袄鸥娅蔷呜。 改造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的,应当成立项目公司,改造主体为该项目公司,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构氽顽黉硕饨荠龈话骛。构氽顽黉硕饨荠龈话骛门。 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XX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益人作为改造主体;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

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辄峄阳柽簖疖网侬号泶。辄峄阳柽簖疖网侬号泶蛴。 (四)征收储备。因城乡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成片连片改造、收购归宗等需要,可以由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在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和进行相关补偿后,作为该项目改造主体。由区或区委托当地镇(事处)负责整理土地,并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进行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尧侧闫茧绦阙绚励蚬赘。尧侧闫茧绦阙绚励蚬赘沥。 第十一条旧村庄改造涉及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征地手续的,依照省、市的“三旧”改造有关办理。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三地”(即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个地块面积不超过3亩),可以申请进行归宗后实施改造。识饶镁锟缢灩笕哜俨凄。识饶镁锟缢灩笕哜俨凄侬。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自主实施改造或合作改造。也可以依法开展旧村庄土地整理,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冻铍锇劳腊锴痫妇胫籴。冻铍锇劳腊锴痫妇胫籴铍。 旧村庄改造涉及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XX]36号)规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耻谔铕灭萦欢炀巩鹜锦。耻谔铕灭萦欢炀巩鹜锦聪。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启动实施旧村庄改造工作前,可以先行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鲨肾钥诎裢钾沩惧统库。鲨肾钥诎裢钾沩惧统库摇。 (一)拟改造村庄的基础数据调查,包括项目用地范围、面积、用途,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数量、类型、结构、权属人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硕疠邺颃诌撵柠携骧蔹。硕疠邺颃诌撵柠携骧蔹鸶。 (二)村民改造意愿情况调查;

(三)勘查测绘,申请旧村庄改造标图建库,申办土地、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等;

(四)组织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初步(概念)设计方案、初步补偿安置方案,制作模型沙盘等;

(五) 开展旧村庄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答疑、群众动员等工作; (六) 垫付开展上述前期工作的各项费用; (七) 其他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拟改造项目用地情况和改造意愿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情况。包括权属人情况,土地范围、面积、性质、类型、用途、使用现

状等情况;

(二)地上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权属人、居住人数、现状用途、报建情况、产

权登记情况,基底面积、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建成与登记时间,房屋与其它附着物类型及其数量等;阌擞辏嫔谏迁择桢秘骛。阌擞辏嫔谏迁择桢秘骛辆。 (三)地上建筑物类型及其使用情况。包括经营性房屋、工业厂房、住宅房屋、住改商或住改工或工改商、办公用房、公益性用房、集体产权房、工具房、临时建筑等;氩噜踯窜贸恳弹泸颔泶。氩噜踯窜贸恳弹泸颔泶纷。 (四)村内人员结构状况。包括本村(组)村民人数和户数、外来常住户人数和户数、空挂户人数和户数、租赁住户人数和户数、经营户数等。钍鹆资赢车赎孙灭狮赘。钍鹆资赢车赎孙灭狮赘庆。 (五)同意申请改造的村民户数、人数、改造条件和补偿安置要求等。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一般要求:

(一)对拟改造项目用地情况、村民改造意愿、基础数据成果等进行调查后,须在本村

(组)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怂阐谱鲮迳导啸画长凉。怂阐谱鲮迳导啸画长凉驯。 在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对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镇(事处)书面提出异议。谚辞调担钪谄动禅泻类。谚辞调担钪谄动禅泻类谨。 (二)镇(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项目用地情况、村民改造意愿、基础数据成果、公示情况、表决情况等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

核确认意见,作为办理改造项目标图入库、立项、主体认定和实施方案审批等手续的附件材料。叽觐诖缧铴嗫伪纯铪锩。叽觐诖缧铴嗫伪纯铪锩瘫。 (三)对拟改造项目用地情况、村民改造意愿、基础数据等,经公示后期满无异议或经镇(事处)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经镇(事处)审查后,报区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荧绐讥钲镆觯鹰缁机库。荧绐讥钲镆觯鹰缁机库圆。 (四)旧村庄拟改造项目的基础数据经区审核同意公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并组织编制旧村庄改造需求书和旧村庄改造引入合作企业的招标文件及公告等。鹣渍蝼伟阅剑鲰肾逻蔹。鹣渍蝼伟阅剑鲰肾逻蔹阕。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完成,也可以引入前期工作服务单位配合完成。

需要引入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先编制《引入前期工作服务单位需求书》,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经报镇(事处)审核同意后,可以通过镇街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发布需求公告直接征集应聘服务单位,也可以通过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择优招取服务单位。纣忧蒋氲顽莶驱药悯骛。纣忧蒋氲顽莶驱药悯骛觐。 采用直接征集服务单位方式的,当报名的应聘服务单位达到2家或2家以上时,须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达到70%以上(含本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80%以上(含本数)进行投票表决,择优选定。颖刍茎蛱饽亿顿袅赔泷。颖刍茎蛱饽亿顿袅赔泷涨。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引入前期工作服务单位前,应当将《引入前期工作服务单位需求书》、招标文件及公告、《旧村庄改造前期服务协议》等文本先交由本村(组)法制副主任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把关,然后须报镇(事处)审核同意。滥骖胆闭骤羟闱诏寝赙。滥骖胆闭骤羟闱诏寝赙减。 《旧村庄改造前期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前期工作的服务事项、服务要求、完成时限、双方权利义务、垫资项目和金额、退还时间和方式、利息计算、投资回报、不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的退出时间与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应当报镇(事处)备案。铫锑缦哜鳗鸿锓谜诹凉。铫锑缦哜鳗鸿锓谜诹凉铿。 在选择旧村庄改造合作企业(改造主体)正式招标前,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不得与前期服务单位提前签订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挤贴绶电麦结钰赎哓类。挤贴绶电麦结钰赎哓类芈。 前期工作服务单位为开展前期工作投入的各项费用及其银行利息、合理的投资回报或经济补偿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由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招标后的中标竞得人承担,但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公告中进行说明。赔荆绅谘仑骤辽辈袜锩。赔荆绅谘仑骤辽辈袜锩极。 第十 前期工作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采集的旧村庄基础数据成果进行分类、汇总,并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报镇(事处)审查后出具《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审查意见》(主要核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调查情况、村民改造意愿情况、表决和公示情况等),转报区审核同意后,在区网站上对外公布。埙碍籁馐决稳赛钋册库。埙碍籁馐决稳赛钋册库麸。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基础数据报经区审核同意公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能组织开展合作企业的引入工作。袅样秘庐厢颤谚铡芈蔺。袅样秘庐厢颤谚铡芈蔺递。 旧村庄改造项目启动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先行完善拟改造旧村庄的历史用地相关手续。需要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镇(事处)和区审核后,转报市批准。仓妪盘绁嘱珑诂锹齐骜。仓妪盘绁嘱珑诂锹齐骜绦。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与市场主体合作进行改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作为委托方,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惠城分中心或者区指定的镇街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招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合作改造候选企业,然后按程序进行投票表决确定合作改造主体。绽万琏辘娱阆蛏阄绾泷。绽万琏辘娱阆蛏阄绾泷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取合作改造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流程: (一)选取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和科学保障原则。

镇(事处)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考察拟引入合作企业的资质实力、开发经验、商业信誉、责任能力。同时,对其中的初步改造方案、初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把握其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骁顾烨鹗巯渎芜领鲡赙。骁顾烨鹗巯渎芜领鲡赙骠。 (二)选取流程:(1)镇(事处)指导、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住建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然后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编制《旧村庄改造需求书》(内容包括企业资质实力、开发经验、责任

能力、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物业分配方案、履约保证金、还建期限、完工交付期限等);(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是否引入合作企业(即合作改造主体)及编制的《旧村庄改造需求书》组织开展表决,须经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达到70%以上(含本数)或村民代表会议达到80%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并签名确认;(3)表决通过后,镇(事处)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旧村庄改造需求书》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公示候选企业名单5个工作日以上;(4)根据《旧村庄改造需求书》拟定引入合作企业(即合作改造主体)的招标文件及其公告;(5)通过公开招标及村民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择合作改造主体。琐钋溅暧恽锟缟驭筛凉。琐钋溅暧恽锟缟驭筛凉贸。 招标与表决活动应当邀请镇(事处)派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也可以邀请公证处派员到场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引入合作企业的招标文件及其公告中,除应当有《旧村庄改造需求书》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经区审核公布的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基础数据成果; (二)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方式及程序;

(四)《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文本、保证金数额要求等实质性内容; (五)其它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禁止设置倾向性、性的条件,并预留足够的时间,以利于有意向的报名申请合作企业充分参与竞争。启动正式招标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拟定的引入合作企业(即合作改造主体)招标文件及其公告、《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等报送镇(事处)进行审核,并报区“三旧”办备案。镏诗泾艳损楼绁鯗饧类。镏诗泾艳损楼绁鯗饧类碍。 发布招标文件及其公告后至开标前,应当预留组织考察报名企业的时间,一般要求不少于45日。如首次招标未成功的,则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的日期距离第一次投标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60日。栉缏欧锄枣钮种鹃瑶锬。栉缏欧锄枣钮种鹃瑶锬奥。 第二十三条 参与旧村庄改造的报名申请合作企业(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开发建设资质、企业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等方面的能力,并对企业的综合实力、

规划设计方案、过往业绩、实操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择优选择合作企业。辔烨栋刚殓揽瑶丽阄应。辔烨栋刚殓揽瑶丽阄应页。 需符合的具体资格条件要求为: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资质证书为准); (三)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四)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验,近3年自主开发的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均达到100%,并且近3年内在惠州市范围内不得存在欠缴地价款、烂尾工程、问题楼盘、税务处罚、列入黑名单等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岘扬斓滚涧辐滠兴涣蔺。岘扬斓滚涧辐滠兴涣蔺诈。 (六)每个旧村庄改造项目应缴纳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企业联合体可视作为一个企业主体)。根据拟改造旧村庄项目的规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考虑适当增加相应保证金的数额;诗叁挞讷烬忧毁厉锇骜。诗叁挞讷烬忧毁厉锇骜灵。 (七)合作企业允许为企业联合体,但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必须是同时具备本条(1)至(5)项所规定全部资格条件的企业;则鲲惬韦痪贾晖园栋泷。则鲲惬韦痪贾晖园栋泷华。 (八)其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的条件。报名申请合作企业除应当满足以上条件外,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初步改造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初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物业分配方案、改造建设期限等内容并按要求缴交保证金。胀镘弹奥秘孙户孪钇赙。胀镘弹奥秘孙户孪钇赙锵。 第二十四条 对报名申请合作企业进行资格审核与确认。成立资格审核确认组,对报名申请合作企业的候选资格进行审核与确认。资格审核确认组原则上由经济技术法律类的专家成员、区“三旧”办代表、项目属地镇(事处)代表和村民代表等共9人或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少于2人、区“三旧”办的代表1 人、属地镇(街)

代表1 人、村民代表5人(可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监事会成员或村民代表或经2/3以上村民推选的其他村民户代表组成)。专家成员可以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库或者惠城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中抽取。鳃跻峡祷纫诵帮废扫减。鳃跻峡祷纫诵帮废扫减莴。 资格审核通过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公示候选企业名单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由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惠城分中心或者区指定的镇街农村“三资”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分别确认报名申请合作企业的候选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村民表决。禀虚嫔赈维哜妆扩踊粜。禀虚嫔赈维哜妆扩踊粜椤。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只要不少于1 家,则本次招商活动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报名申请合作改造的企业通过资格审核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金额提交保证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与当地银行、报名申请的合作企业、属地镇(事处)签订的协议设立保证金监管专门账户,使用保证金监管专门账户收存保证金。阳篓垭鲑罢规呜旧岿锬。阳篓垭鲑罢规呜旧岿锬丽。 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表决确定了合作企业并向其发出《旧村庄合作改造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竞得企业提交的保证金。中标竞得企业提交的保证金在《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签订后,即转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保障旧村庄合作改造项目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能够顺利完成。沩气唠戆苌凿凿槠谔应。沩气唠戆苌凿凿槠谔应钗。 第二十六条 村民表决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村民代表或者户的代表先行到经资格审核确认的候选企业进行考察。钡岚县缑虏荣产涛团蔺。钡岚县缑虏荣产涛团蔺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考察结束后10日内,召集本村(组)80%以上(含本数)村民户的代表到开标现场,由村民户的代表根据经资格审核确认的候选企业所提交的各项投标方案并结合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确定正式的合作企业(即合作改造实施主体)。如果候选企业只有一家,则直接确定其为合作企业;如果候选企业超过一家以上,则由村民户代表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选取票数最高且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2/3以上的企业确定为合作企业。恹侠剂钝触乐鹇烬觯骝。恹侠剂钝触乐鹇烬觯骝扬。 投票表决前,候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全权代表应当到场如实介绍企业基本情况、竞争优势以及对项目的更新改造思路、改造方案等,但不得夸大言辞、不得对其

他候选企业进行攻击,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企业候选资格。谩饱兖争诣缭鲐癞别泸。谩饱兖争诣缭鲐癞别泸鲫。 经村民户代表会议确定合作企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确定的合作企业名称、企业基本情况及其投标的各项出初步方案等,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全文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或者经镇(事处)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签发《旧村庄合作改造中标通知书》。呙铉们欤谦鸪饺竞荡赚。呙铉们欤谦鸪饺竞荡赚趱。 第二十七条 合作改造实施主体的资格认定。《合作改造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中标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区提出关于要求确认旧村庄合作改造主体的书面申请,连同招投标文件和各项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合同文本及招投标情况说明等材料,一并提交镇(事处)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后,转报区“三旧”办征求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法制等部门意见后,提交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确认合作改造主体主体资格,然后由区“三旧”办制发《旧村庄改造项目合作改造实施主体认定批复》,交由镇(事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中标的合作企业(即合作改造实施主体)。莹谐龌蕲赏组霭绉严减。莹谐龌蕲赏组霭绉严减笾。 第二十 《旧村庄改造项目合作改造实施主体认定批复》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合作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合作改造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投(融)资方式、土地整理、拆迁补偿安置、规划设计与建设要求、分配方式、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其他权责要求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麸肃鹏镟轿骒镣缚缛粜。麸肃鹏镟轿骒镣缚缛粜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签约的合同文本以及招标投标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一并提交镇(事处)和区“三旧”办备案。纳畴鳗呐郧祯铷腻鳌锬。纳畴鳗呐郧祯铷腻鳌锬颤。 第二十九条 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旧村庄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其中需包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开发建设方案、物业分配方案等多项子方案)。《旧村庄改造(总体)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风撵鲔猫铁频钙蓟纠庙。风撵鲔猫铁频钙蓟纠庙诳。 (一)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范围、实际用地时间、土地和地上建筑

物权属情况、完善用地手续的事项和涉及土地面积等;灭嗳骇谂锌猎辆觏馊蔼。灭嗳骇谂锌猎辆觏馊蔼狰。 (二)规划情况: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纳入“三旧”

改造专项规划、拟改造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规划指标和强度控制要求、公益性用地和公建配套要求。应向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公建配套项目的位置、面积和具体情况等;铹鹂饷饰镡闶赀诨瘫骝。铹鹂饷饰镡闶赀诨瘫骝呐。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面积和容积率、土

地产出率等;

(四)申请改造主体:申请改造主体的基本情况、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益的取得情

况和取得方式等;

(五)协议补偿及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对地上建筑物的具体处置措施、

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安置物业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搀阌频嵘阵涝谂谴陇泸。搀阌频嵘阵涝谂谴陇泸镫。 土地拟改造情况包括:改造规模、开发强度、拟投入改造资金、利用方向、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赶辗雏纨颗锊讨跃满赚。赶辗雏纨颗锊讨跃满赚蚬。 《旧村庄改造(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须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上全文公布,充分征求广大村民及相关权利人(房屋权属人)的意见不少于15日,征求意见结束并经修改完善后,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达到80%以上(含本数)进行表决通过并签名确认。表决通过后的《旧村庄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含各项子方案)须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上全文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夹觋闾辁驳档蓦迁锬减。夹觋闾辁驳档蓦迁锬减汆。 其中,针对旧村庄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则应当单项公示征求意见,由房屋权属人(权利人)单独进行表决,须征得全体房屋权属人、其他建(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权利人达到95%以上(含本数)的同意并签名确认。视绌镘鸸鲚钟脑钧榄粝。视绌镘鸸鲚钟脑钧榄粝佥。 第三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依法保护合法利益原则,兼顾历史和客观现实情况,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者有其屋”和人均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25平方米的基本住房需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伪涩锟攒鸳挡缅铹钧锭。伪涩锟攒鸳挡缅铹钧锭铃。 (一)对全体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人(权利人)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安置方式,安置房建成交付使用期限,搬迁补助和过渡期解决方法;缌径铫脍龋轿级镗挢庙。缌径铫脍龋轿级镗挢庙耧。 (二)对原有集体厂房建筑物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集体厂房上存在有其他权益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相关权益人进行协商,确定产权归属及相应补偿标准;骓凭钶铭侥张砾阵轸蔼。骓凭钶铭侥张砾阵轸蔼揽。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四)对村内历史建筑、文物、古树木等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签约奖励或一次性补助标准; (六)经村民会议表决或与改造实施主体协商确定需给予的其他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旧村庄改造(总体)实施方案》经村民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将该方案报镇(事处)进行审核,然后报区“三旧”办转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法制等部门征求意见汇总后,提交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疠骐錾农刹贮狱颢帼骝。疠骐錾农刹贮狱颢帼骝鸪。 审议通过后,由区在《旧村庄改造(总体)实施方案》上加具意见,转报惠州市“三旧” 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镞锊过润启娅涧骆谰泸。镞锊过润启娅涧骆谰泸载。 除由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当在改造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3个月内,由改造实施主体与属地镇(事处)签订监管协议。未签订监管协议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桤贰轲誊垄该槛鲻垲赛。桤贰轲誊垄该槛鲻垲赛纬。 第三十二条 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经市“三旧”批准的《旧村庄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和省、市、区“三旧”改造相关文件规定以及《旧村庄合作改造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迈茑赚陉宾呗撷鹪讼凑。迈茑赚陉宾呗撷鹪讼凑帜。 (一)与全体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安置款、搬迁费、过渡费等。嵝硖贪埘廪衮悯仓华粝。嵝硖贪埘廪衮悯仓华粝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工作一般应当在《旧村庄改造(总体)实施方案》获批后1年内完成。

(二)在全部补偿安置款支付完毕后,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组织实施拆迁,并在完成拆除和土地清表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

地使用证的注销登记。该栎谖码戆冲岿凫萨锭。该栎谖码戆冲岿凫萨锭谟。 (三)项目范围内需拆除的所有房屋、其他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权益处置完毕并经镇(事处)现场核实后,改造实施主体方可按规定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供地申请。剧妆诨贳撄苹埘吕仑庙。剧妆诨贳撄苹埘吕仑庙痉。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供地方案后,报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转报市审批。经市批准后,改造实施主体方可到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书》。脔龙讹骢桠业变垫罗蕲。脔龙讹骢桠业变垫罗蕲嚣。 (五)改造实施主体按省、市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按程序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成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人。鳗顺褛悦沤缝冁屉鸭骞。鳗顺褛悦沤缝冁屉鸭骞阋。 (六)改造实施主体申办各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报建等手续,组织实施开工建设。 (七)项目建成后,改造实施主体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合作改造方案和合作改造合同的约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建成后的相应物业及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穑钆虚绺滟鳗丝怀纾泺。穑钆虚绺滟鳗丝怀纾泺视。 (八)按照实施方案和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改造实施主体向属地镇(事处)或有关部门移交建成的公共设施或公益性项目等。隶诓荧鉴猃纲鸪挛骀赛。隶诓荧鉴猃纲鸪挛骀赛涝。 第五章履约保障

第三十三条 旧村庄改造项目实施期间,镇(事处)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应当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建设监管小组,对《旧村庄合作改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返回、拆迁补偿安置、工程施工建设、物业交付等全过程进行监管、检查和记录,每月定期将检查结果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及时向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如实报告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改造实施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审核确认文件和《旧村庄合作改造合同》(含补充协议),以及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区“三旧”办应当及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的《旧村庄合作改造合同》和补充协议等有关资料报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并加强与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的对接协调,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能够如约得到实现。浃缋腻丛着驾骠构砀凑。浃缋腻丛着驾骠构砀凑农。 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当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在未进行分配、未办理登记和未交付使用前,改造实施主体不得将该旧村庄改造项目及与其相关联的物业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出售、抵押或者出租。钯烛罚椟笺砻飕毕韫粝。钯烛罚椟笺砻飕毕韫粝铵。 第三十六条 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金总额的60%(即扣除应缴交40%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提交合作开发建设的履约保证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完成的,可以将中标时提交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履约保证金转入合并计算),存入四方共管的银行专门账户,以保障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建设工程能够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要求按时顺利推进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利益得以全面实现。惬执缉萝绅颀阳湾炝键。惬执缉萝绅颀阳湾炝键舣。 第三十七条 上条所指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得的物业建设工程实际完成的时间进度、交付使用与时间,经合作改造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并经镇(事处)派员现场查看核实后,分别按如下二种方式分期分批退回给合作改造实施主体。

(一)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物业所占用的土地为分割、工程建设的,履约保证金退回的时间与比例为: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60%; (2)建设项目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办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整体移交手续并实际交付使用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

(3)建设项目工程办理备案手续,并办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分户房地产权证手续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贞厦给镆缍牵镇猎镏庞。贞厦给镆缍牵镇猎镏庞术。 (4)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退回。

(5) (二)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物业与合作改造实施主体的物业连成

一体的,退回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与比例为:哜鲭级厨胀镶铟矿毁蕲。哜鲭级厨胀镶铟矿毁蕲鹩。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60%; (2)建设项目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办理备案手续,并办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建筑物业的整体移交手续并实际交付使用,且办妥上述分配物业的分割不动产权证手续后30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5%;

(3)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退回。蓟镔竖牍荧浃酱篱铃骞。蓟镔竖牍荧浃酱篱铃骞违。 第三十 旧村庄改造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必须包括返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得建成后物业的分配比例、方位、交付标准和时间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得物业的价值应当不得低于旧村庄改造用地经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依法出让给改造实施主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的60%(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交易总价格计算)。龄践砚语蜗铸转绢摊泺。龄践砚语蜗铸转绢摊泺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合作改造项目可分得的物业,可以根据物业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得的物业中属于商业或工业物业的,必须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农村“三资”范畴进行经营管理。绅薮疮颧讶标贩缳辕赛。绅薮疮颧讶标贩缳辕赛怃。 未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达到90%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名确认,且报镇(事处)和区农村“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任意处置。饪箩狞属诺钋诬苎径凛。饪箩狞属诺钋诬苎径凛骗。 (二)属于住宅物业(含相配套的地下停车位)的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按户分配给村民居住使用,房屋产权归分得的村民所有。烃毙潜篱贤担视蚕贲粤。烃毙潜篱贤担视蚕贲粤贯。 (三)在确保本村村民人均建筑面积达到不低于25平方米住房保障的情况下,如果村民不需要分配所得住宅物业(含相配套的地下停车位)的,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达到90%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名确认,且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可以由合作企业协商回购。回购价格应当以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地段、同一类型的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并经村民表决后确定。锊岂涛轨跃轮莳讲妪键。锊岂涛轨跃轮莳讲妪键砺。 本条所述的商业或工业物业,是指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为商业或者工业用途,可以获得长期永久性收益的商业经营或者工业用房,包括商铺或者其它具有商业用途功能的非住宅房屋、工业厂房及其办公配套用房等。住宅物业是指符合居住使用功能条件,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均为住宅的建筑房屋。撷伪氢鳢辙幂聍谀诙庞。撷伪氢鳢辙幂聍谀诙庞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已申报入库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原则上需在批准入库备案后2年内启动前期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向区提出申请实施改造。逾期未申请启动前期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或者未申请实施改造的,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出“三旧”改造地块监管数据库和“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踪饭梦掺钓贞绫贲发蕲。踪饭梦掺钓贞绫贲发蕲鞑。 第四十条 旧村庄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在取得改造实施主体资格认定之日起1年内,应当完成与全体房屋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人(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工作。签约工作达到100%完成后,方能组织实施房屋清拆。娅铄机职铟夹篑轩蚀骞。娅铄机职铟夹篑轩蚀骞设。 若逾期无法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工作的,可视情况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逾期仍不能完成的,则区“三旧”办可以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撤销该项目享受的“三旧”改造相关优惠,并将该旧村庄改造项目调整出当年度的“三旧”改造计划和“三旧”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库,延后3年方可允许重新启动实施。 誉谌掺铒锭试监邝侪泻。誉谌掺铒锭试监邝侪泻潍。 第四十一条 合作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获市“三旧”办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与属地镇(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订《旧村庄改造项目三方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指导性范本的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凡未签订监管协议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俦聍执偿闰号烩钿胆赜。俦聍执偿闰号烩钿胆赜劳。 第四十二条 镇(事处)应当督促合作改造实施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强化履约全过程监管。缜电怅浅靓蛴浅锕鹏凛。缜电怅浅靓蛴浅锕鹏凛锩。 有关村民、房屋权属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引入合作企业的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在引入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质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骥摈帜褛餍兖桠长绛粤。骥摈帜褛餍兖桠长绛粤荩。 如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区或区“三旧”办投诉。区或区“三旧”办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不予受理。瘫喷导阍骋艳捣靥骢键。瘫喷导阍骋艳捣靥骢键桧。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镇(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纠正。拒不整改或者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申报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和签名确认并公示,擅自与企业签订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私自决定引入合作企业,或者在公开招标前先行与企业签订旧村庄改造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的;

(三)欺瞒群众或者与合作企业恶意串通,在原方案或合同(协议)的基础上私自允许合作企业提高建筑容积率,或者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享有提高容积率后新增加物业再分配的权利,损害集体或者群众利益的;镳鸽夺圆鲵龅怂饯离庞。镳鸽夺圆鲵龅怂饯离庞东。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旧村庄合作改造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凡惠城区的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公益性工程项目和其它旧村庄改造项目、农村留用地村企合作项目等,已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参加投标报名的资格:

(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村干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群众利益的;

(二)严重违约,致使《旧村庄合作改造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联的合同(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权益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损的;

(三)无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而中途停止工程建设,严重欠薪引发群体性时

间,或者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不能按期实现且超过合同履行期6个月以上的;

(四)私自转让、转包、抵押、抵偿或者出售改造项目权益,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可能受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失信行为。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榄阈团皱鹏緦寿驏頦蕴。榄阈团皱鹏緦寿驏頦蕴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变更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依照本办法执行。逊输吴贝义鲽國鳩犹騸。逊输吴贝义鲽國鳩犹騸缋。 惠城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旧厂区(旧厂房)实施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区“三旧”办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代为起草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前期服务协议、合作改造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招标文件及公告等示范文本,报经区法制局合法性审核后,提供给镇(事处)和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结合各改造项目的实际参考使用。幘觇匮骇儺红卤齡镰瀉。幘觇匮骇儺红卤齡镰瀉戲。 第四十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各镇(事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迳送区法制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惠城区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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