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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

来源:化拓教育网
赫山区消防大队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贯彻执行五条禁令铁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总队严抓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严格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强化官兵履行条令、遵守禁令的意识,全面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维护全省消防良好形象,根据省厅部署,大队决定, 2月1日至5月31日,在赫山消防大队开展为期4个月的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贯彻执行五条禁令铁规专项行动。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总“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为指针,全面落实现役“11·18”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五条禁令”要求,深入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严肃查处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案件,有效整肃警风、严明警纪,全面提升执法公信力和队伍战斗力,为赫山消防工作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

二、目标任务

这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是贯彻执行“五条禁令”,《湖南省警车治理四条禁令》、《湖南省机关禁酒暂行规定》、《湖南省消防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的意识。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官兵遵纪守法的养成教育,进一步增强官兵遵守党纪国法警规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决防范官兵违反“五条禁令”和涉毒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坚决遏制官兵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车、参赌护赌、吸食毒品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大队成立由大队长陈正军任组长,副政治教导员何素寒、副大队长钟继承任副组长,祁丰年、邓炯、张茂林、罗建军、贺苗、罗迪明为组员的“整治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贯彻执行五条禁令铁规”活动领导小组。

四、工作措施

整治活动从2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为期四个月。分动员学习、查摆剖析、集中整改、督查问效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学习阶段(2月1日至2月20日)

1、全面动员部署。首先,召开专题会议,在全面分析大队贯彻条令、禁令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召开军会专题部署,保证人人参与,切实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其次,利用板报橱窗、网络信息、横幅简报等载体深入进行宣传发动。在营区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标语,大力营造浓厚氛围,使官兵真正认识到违反禁令对个人、对家庭、对单位、对的严重危害,切实提高遵守禁令的自觉性、主动性。再次,实行工作责任制。大队与中队、中队与各班、大队领导与干部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制定奖惩措施,一级对一级负责。

2、深入学习教育。结合总队下发全国机关涉车涉酒涉赌涉毒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大队组织认真学习《中国人民纪律条令》、《机关人民纪律条令》、“五条禁令” 、“铁规”、《湖南省警车治理四条禁令》、《湖南省机关禁酒暂行规定》等警纪警规和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发放致官兵家属的公开信、群发警示短信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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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及时进行提醒。对照案例广泛开展讨论,引导官兵深刻认识涉车涉酒涉赌涉毒问题的严重危害,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来吸取,举一反三,切实增强官兵的政治意识、安全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服从意识。

第二阶段:查摆剖析阶段(2月21日至3月10日)

以车、酒、赌、毒为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一次大排查。主要查摆是否存在无照驾驶机动车、所驾车与驾驶证不匹配、酒后驾车、公车私用、违章驾车、将行政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附近、工作时间饮酒、着制服饮酒、酗酒、参与任何形式、吸食毒品等现象。采取“个人找、大家帮”的办法,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阶段(3月11日至5月15日)

1、严格整改制度。进一步巩固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的问题查摆整改机制,针对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上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大中队和个人制定详细具体的整改措施,将问题整改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时间和责任人,采取挂号销号、逐项整改的办法,确保整改到位。实行整改措施逐级上报、逐级审查和公示制度。中队整改措施报大队、支队,并接受上级审查,个人整改措施由大队进行审查,并在全体官兵中公示评议。

2、强化整改措施。大队特别是干部针对在查摆剖析阶段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坚决进行整改。一是严格车辆管理。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制度”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坚决落实省厅“警车治理四条禁令”,严禁“八小时之外”驾驶单位车辆处理应酬事务。凡是发生违规使用、停放问题的车辆,一律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二是加强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比例,严禁着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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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服处理个人事务和参加任何宴请、娱乐、活动。特别是加强对执法干部8小时之外活动场所的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苗头性事件的发生;三是切实改进作风、减少应酬,从源头上预防违禁问题发生。严格遵守“五条禁令”“铁规”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禁令的严肃性。对消极整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应采取不同的措施给予相应的处理。

3、严明法纪警规。严格落实省厅“铁规”: “铁规”:(1)民警吸食、注射海洛因、、、K粉、等传统毒品、新型毒品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2)民警违规使用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用致人死亡的,所在县市区引咎辞职。(3)民警携带支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4)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民警工作时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6)民警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免职;民警配偶子女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的,对该民警给予纪律处分。(7)民警参与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清除出队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8)民警为涉赌涉毒场所提供保护、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外,总队还将依据相关禁令法规对违法违纪者从严从重查处。

第四阶段:督查问效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

大队班子成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带头做好五条禁令各项工作,将“五条禁令”“铁规”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督察工作的重点,保持常态化,努力预防违禁案件的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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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集中整治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是总队切实加强正规化建设、狠抓安全发展的重要部署。大队从贯彻总“三句话”总要求、维护益阳消防支队、赫山消防大队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始终把执行“五条禁令”“铁规”作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做到决心不变、力度不减、措施不少、一以贯之。把执行贯彻执行禁令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和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订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二)狠抓问题整改,确保活动实效。大队结合整治发现的问题苗头,及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做到“放过”:问题不揭露不放过,原因不找准不放过,责任不查清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责任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真正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警令不畅的问题。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内控机制,针对公务车管理、私家车管理、驾驶员管理、干部“八小时外”管理,建立健全预防事故案件的规章制度。活动小组领导亲自带队督察,及时督导并整改问题。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努力达到全省消防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形象进一步提升的目的。

(三)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今后,大队将按照省厅“铁规”,严肃查处涉车涉酒涉赌涉毒典型案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管涉及到谁,不管职务高低,一律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到位,决不包庇袒护、法外开恩和降格处理。消防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违反“铁规”的,参照对官兵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对疏于队伍监督管理,在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违法违纪负有领导责任以及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隐案不报、瞒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的领导,坚决按照《湖南省消防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官兵涉车涉酒涉赌涉毒案件中包庇袒护、隐瞒不报、消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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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益阳市赫山区消防大队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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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全体官兵坚决贯彻“四涉” 执行五条禁令铁规 承诺签名档

注:在签名档下面要用不显眼的字体写出以下内容,如果写不下,就可以删减

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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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防“十项禁止”

一、禁止向服务对象违法收取赞助费。

二、禁止利用职权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误餐费”。

三、禁止在消防行政许可中擅自设置前置条件。

四、禁止收受下级单位或个人的钱物。

五、禁止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打招呼、拉选票。

六、禁止在建设工程招标和大宗物资采购中泄漏标的和提供影响公开公正招标的相关信息。

七、禁止对所属发生的事故、案件隐瞒不报。

八、禁止利用婚丧、嫁娶、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九、禁止设立“小金库”、滥发钱物。

十、禁止用旅游和大吃大喝。

湖南省机关禁酒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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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正规化管理,促进机关作风建设,严肃警容风纪,提高队伍战斗力,防止因饮酒而影响人民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五条禁令》、《警车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警车使用管理四条禁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全省机关及其边防、消防、警卫和铁路、民航、海关缉私、森林门执行。

本规定所指的“公务用车”,特指符合《警车管理规定》悬挂湘警号牌的机动车、“湘0”专段号牌车和边防、消防、警卫悬挂号牌的车辆。

本规定所指的餐饮、娱乐、休闲、垂钓场所附近,是指上述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的道路。

本规定所指的准备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人员已经发动车辆的状态。本规定所指的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已经发动车辆并将车辆开始移动的状态。

发现民警酒后驾驶非公务用车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 下列情形禁止饮酒: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间隙;

(二)在有值班、值勤、备勤任务之前;

(三)在携带支、警械、秘密以上文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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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驾驶机动车辆之前;

(五)着警服到公众场所时。

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四条 工作时间饮酒的,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携带支饮酒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同时,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酒后准备驾驶机动车因本人意志以外原因中止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发生同类情形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五条 着警服到餐饮、娱乐场所饮酒的,视为工作时间饮酒,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六条 醉酒民警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由所在单位约束到酒醒。

酗酒滋事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对其实行不少于三日的禁闭,并按照滋事性质和后果,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一人发生两次以上酒后滋事行为的,列为不适合工作对象,由本人在三个月内处寿联系调离机关,或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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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因饮酒或酗酒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规定给予心要的纪律处分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 聘请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或准备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九条 严禁以饮酒为由在工作时间请假,严禁批准工作时间内以饮酒为由的请假。因饮酒耽误工作的,以旷工论处,并对批假人和请假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发生违规饮酒问题经查证属实,在场机关领导不予制止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明知他人饮酒,仍指派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行为的,对指派人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条 两名以上民警集体违反规定饮酒或者酗酒的,对在场职务最高者从重处理;职务相同的,对警衔高者从重处理。

因管理不力,单位发生违反规定饮酒行为的,给予违禁人员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民警饮酒情况进行督察时,必须出示督察工作证件,说明督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做好现场督察记录。必要时可以使用相关督察文书和督察工作器材。

督察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督察目的后,被督察民警拒不接受督察或逃避督察的,按其违反被督察的内容论处。有辱骂、殴打督察民警或安排、默许他人干扰督察民警工作等妨碍督察行为的,由县级能上能下机关对其实施不少于五日的禁闭,并从严追究纪律责任。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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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凡单位发生民警拒不接受督察、逃避督察、妨碍督察行为,所在单位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认定民警饮酒以酒精测试结果为依据。

对携饮酒、酒后驾车或准备驾车的民警,可以当场纠正并带离,并依据测试结果和现场督察情况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所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的公务用车,必须在驾驶员一侧的挡风玻璃内左下角张贴“五条禁令”、“四条禁令”或其他警示标志。

公务用车不得停靠在餐饮、娱乐、休闲、垂钓场所及其附近,但工作日的法定工作时间除外。其他时间因执行公务确需停靠的,应当及时向督察部门报告、备案,违者一律按违规停放处理。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放在餐饮、娱乐、休闲、垂钓场所的,由警务督察部门给予抄牌、照(摄)相,下达《督察通知书》,并暂扣车辆十天至三十天;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年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所在单位必须向警务督察部门说明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同一驾驶人驾驶公务用车被两次抄牌或暂扣的,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当年考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属聘请人员的,予以辞退,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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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牌警告、诫勉谈话。

对整改措施不力、同一号牌车辆被三次抄牌或暂扣的,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予以辞退,同时由上一级机关督察部门将该车收缴,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在市、州范围内调剂使用。

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属本市、州管辖范围的公务用车,报省厅警务督察处转有关市、州机关督察部门按本规定处理。

暂扣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凡发生违反规定饮酒问题该查不查,或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予以包庇纵容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一律免职。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上级机关查获两次(含)以上,本级机关从未查获的,对违规民警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停止执行职务十五至三十日。

第十七条 对现场督察中发现的检察、、司法、系统的民警酒后驾驶警车的,由督察部门作好现场督察记录,移交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交警部门应将违规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督察部门。

第十 各级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将查处民警违规饮酒情况定期在本级机关通报,重大情况在报告本级机关行政首长的同时报上一级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日常检查中的查处情况每月底向上一级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报告。

上级机关查纠的民警违反本规定情况,列入当年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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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机关110受理对民警违反规定饮酒的举报。接到举报后,110处警队或警务督察部门必须立即前往查处,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部门查处。

110或其他部门进行查处的,应在基本事实清楚后,及时将查处情况告警务督察部门。

第二十条 对上级机关督察部门发现或交办的违反“五条禁令”案件,有关机关或主管部门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报经发现或交办的机关督察部门同意。对违反本规定有关人员的处分情况,抄报省厅警务督察处和纪委、监察室。

第二十一条 民警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事故的民警必须及时进行酒精测试。发现酒后驾车的情形,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处警民警不按规定进行酒精测试的,由其所在县级以上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厅警务督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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