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未实际支付垫付款是否有权行使追偿权

未实际支付垫付款是否有权行使追偿权

来源:化拓教育网


未实际偿还借款能否行使追偿权?

【案情】

2004年10月,原告曾某与被告梁某的儿子梁甲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7月,曾某与梁甲共同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3万元。 2009年6月,梁甲因车祸死亡。2009年8月,农村信用社起诉曾某,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09年9月,判决曾某应归还信用社的借款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009年10月,梁某获梁甲的保险金4.2万元,其中办理梁甲的丧事花去2.1万元。2010年3月,信用社向申请对曾某强制执行,曾某遂向起诉,要求梁某支付其所承担的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中的一半数额。

【分歧】

未实际偿还借款能否行使追偿权?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应以实际偿还为必要条件,只有在实际偿还后才有权主张追偿,在没有实际偿还的情况下无权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实际支偿还款可以行使追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该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雷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一、二、四项的要求,但李某并未实际替雷某垫付赔偿款,其只以可能发生垫付的事实为由向起诉,要求雷某先行支付余款,缺乏起诉的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三项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李某在未实际垫付赔偿款的情况下起诉雷某,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立案受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