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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小组成员及分工情况: 教育科学学院11级教育学

杨舒方 11033028 简介部分

詹慧 11033033 案例分析

徐远玲 11033027 案例分析

赵昆仑 11033039 案例分析

温馨 11033026 启发总结

一、简介部分

(一)民事诉讼定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1.基本解释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司法解释

根据2012年0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特征

1.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的裁判被上级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4.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

5.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6.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

法律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2.同等原则

所谓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3.对等原则

所谓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

4.辩论对抗性原则

民事诉讼的辩论对抗性原则,是指在人民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3)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5.审判原则

民事诉讼的审判权由各级人民行使,不受任何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6.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2)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 (3)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四)民事诉讼法概况展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五)纠纷诉讼

1.调解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2.仲裁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

表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六)涉外诉讼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我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

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严肃性。 (七)诉讼程序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 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

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

6.向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内。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7.起诉应向人民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八)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法学则是我国法学体系中重要学科。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实用性强,在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所涉及的知识点多,技术性规范多,强制性规范多,内容不易把握。历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中,考点多集中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等),一审程序(起诉条件、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反诉与诉的合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特点、可以上诉的裁定等),二审与再审程序(上诉条件、方式、审查范围、在身体其条件与审判程序),执行(执行依据与执行和解),仲裁原则、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等。 (九)强制措施

1.综述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项诉讼行为。同时也要求案外人员遵守诉讼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诉讼活动的进行。否则,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人民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以排除干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并在客观上妨碍了诉的进行。无论是采取作为的形式,还是以不作为的形式,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程序结束后所实施的行为,不会对诉讼进程构成障碍,因此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采用其他相应措施处理。但是有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a.诉前财产保全中遇有妨害行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排除,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同以后进行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实现有密切联系。b.在人民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3.特点

(1)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听群众。只要他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行为,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律都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在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4.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调查证据、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a.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审理案件。b.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c.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d.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滂、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e.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f.拒不履行人民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a.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b.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c.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d.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十)相关信息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是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在学习方法上,首先,应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程序法是法律生命形式和内部生命的表现,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审判,其固有的强制力属性才能表现在人们面前。按照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判,才能保证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在民事实体法中,往往含有民事程序法的规范。例如:《民法通则》、《继承法》以及《合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些规定都属于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因此,必须把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才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其次,应注意理论与立法相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制性规范多,技术性规范多。与实体法相比,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一些技术性规定无法通过理论或基本原则直接加以推导,如各种期间的规定等。这就要求我们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要熟悉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再次,应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实践性很强。

从的角度看,是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操作规程”;从仲裁组织的角度上看,是行使仲裁权,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与运作规范;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是进行民事诉讼与仲裁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更要求他能够熟练理解与把握民事诉讼、仲裁的运作规律与行为规范。

因此在学习本门课程时,应注重将法理、法律规定运用到实际案例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十一)注意问题

1.主体要合法。民事诉讼主体,也就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诉讼中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的人。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当事人具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2)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3)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起诉书送达的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所谓管辖,是指哪个有权受理案件,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主要是之间谁有权受理案件的问题。地域管辖是指公民应当向那个起诉的问题。移送管辖是指受案在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移送。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指定下级受理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的基本内容有: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6)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8)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9)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3.起诉书的抬头要写明“民事起诉书”字样。起诉书的内容要简洁明了,证据要充分确凿,并且要写明所附的证据名称、份数。在起诉书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年月日。

综上便是我组对于民事诉讼的概括介绍。下面则选用具体的案例加深对于民事诉讼的理解。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认为停车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自己车辆损毁,栗先生将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停车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11月11日,栗先生将汽车停放在朝阳区某停车公司停车场内,并缴纳了1元停车费。后栗返回停车处时发现车辆左前侧保险杠裂开。停车场监控录像显示,1辆白色小客车倒车时与栗车辆发生刮蹭,但监控设备未能拍到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同日,朝阳交通支队对责任事故进行了认定:“有1辆小客车倒车与栗车辆在前角接触,栗车辆损坏,倒车小客车逃逸,未找到车主”。案发后,栗花费维修费用3500元。后栗先生起诉到一审称,停车场监控设备未拍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停车公司赔偿修车费3500元。停车公司辩称,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初步分析

本案属于因保管合同关系纠纷所引起的诉讼,主要涉及到本案合同的确定问题;本案合同责任问题;合同纠纷赔偿问题等。

二、分析提问:

1、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若属于那是什么类型?

本案涉及到因保管合同纠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故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栗先生向停车场缴纳了1元的提车费,相当于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故此案属于因保管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2、此保管合同关系是怎么确立的,此案应该如何判决?

栗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公司停车场内并缴纳停车费用,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妥善保管好车辆。栗先生所有的车辆系在停车公司停车场内损坏,且停车场监控设备未能拍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致使肇事者未能找到,停车公司应当承担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车辆毁损的赔偿责任3500元。

案例二:

罗某和丈夫朱某结婚多年,一直居住在农村,共同经营一牙科诊所。2004年,两人从乡里搬到城里生活,租住他人房子。2005年,朱某的母亲张某决定购买他们夫妻二人租住的房屋,在征得儿子同意后,张某拿出多年积蓄,又向两个女儿筹借了一部分,凑够了购房款交给朱某,委托朱某代为出面向房东协商办理了购房事宜,并把房屋登记过户在自己的名下。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两人15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办理财产分割时,罗某发现自己与丈夫共同居住的房屋于购房时登记在婆婆张某的名下。明明是自己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自己手里还拿着当初买房时朱某两次交款的收据,怎么就是婆婆的房产?罗某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了法庭。 一、初步分析

本案属于因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论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对于有有疑问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到对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法律对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以及本案是否符合起诉要求等问题。 二、分析提问:

1、本案属于什么类型的案件?

本案属于因婚姻结束而发生的因财产分割所产生的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2、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也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收益。本案中,罗某虽然持有罗某虽然持有丈夫朱某购房交款的凭证,但是购房所用的款项并非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益,而是其婆婆张某的积蓄及向两个女儿筹措而来,且婆婆张某在出钱购买房屋后直接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在了自己的名下,并未明示或默许将房屋赠与他们夫妻二人,因此,本案中的房屋并不当然属于罗某、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3、在本购房合同中,朱某与其母亲张某处于什么样的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购房是已经明确强调让朱某代为办理购房事宜。并且,房产直接过户到张某名下。故朱某与母亲张某只是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根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朱某只是其母张某法定代理人,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张某所有。 4、是否可以驳回此房产之诉?

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故认为可以驳回罗某之诉。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在该房产已经经过合法途径登记在张某名下,相当于此房产已经成为朱某其母张某之不定产。故根据法律对于不定产的保护,罗某不能将房产作为婚姻共同财产提起分割之诉。

案例三:

四川省甲市A公司与云南省乙市B公司于1993年5月在丙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售给A公司高级云腿月饼2000盒,单价50元。A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预付款支付后,由B公司派车将月饼运至甲市,运杂费由A公司负担。”1993年6月,B公司所售月饼的包装盒上未印明“高级云腿月饼”字样,将严重影响销售为由,拒绝收货、拒付货款和运杂费,并且还要求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各执已见,致使货物滞留甲市某露天货场。为了解决纠纷,B公司在乙市法 院对A公司提起诉讼,并请求财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月饼霉变。 一、初步分析

这是由于B公司未履行购销合同的规定,所售月饼的包装盒上未印明“高级云腿月饼”字样,A公司拒绝收货致使货物滞留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分析提问

1、本案中乙市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乙市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虽然本案是由乙市的B公司将货物送往甲市的A公司,但运费由A公司负担,即实际上是A公司提货。乙市作为提货地应当确定为合同的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权。

2、A公司可否以反诉的形式请求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为什么?

A公司可以以反诉的形式请求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因为,作为本诉的A公司以本诉的原告B公司为被告,提出了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受理本诉的人民可以将本诉和反诉一并受理。

3、有管辖权的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如何处理?

人民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法语应当受理,因情况紧急,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在采取保全时,由于被保全的标的是易变质的鲜活商品,人民可以采取拍卖阈者变卖保存价金的方式进行保全。

案例四:

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一、初步分析

这是一起因为街道代表选举致使邻里之间相互殴打导致原告受伤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分析提问

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 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案例五: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

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甲市 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皆有管辖权。

解析: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

答案:应由先立案的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

答案: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由上级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审理,或者由上级提审。

解析:《最高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三、启发总结

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俗话说安全无小事。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得出,民事诉讼虽然看似离我们很远,但是我们生活在校园里这个大环境里,由此及彼,所以我们总结出目前跟我们最为密切的就是校园的安全了,学校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到学校和教师的切身利益。提高安全意识,科学管理,坚决杜绝故意伤害,有效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创建和谐校园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治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经过多年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通过学习,我们对教育、行政等相关法律有了新的认识,理解进一步深化。 一、思想认识有了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联系自己的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己知道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因而,作为一名大学生,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非常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主动认真学法。

作为一名新时代优秀大学生,懂得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学习之余认真学习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促进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深认识到如何依法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三、以用促学。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推进生活学习的健康发展。现在,随着法律宣传

教育的深入,法律不断配,依法治国观念已深入人心。大学生作为普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学习生活中,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我们也会坚持从实际出发,用我们自己的力量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时间较短,法治化程度还不完善。通过翻阅以前的相关资料,总结成以下几点: 1. 法律体系不健全。 2. 法律责任不明确。 3. 救济渠道不畅通。

于是,做好安全工作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高每个人的安全意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前提。 其次,科学管理,加强组织,明确安全责任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最后,要多进行普法宣传。让家长明白学生在校,学校并不是他的监护人。学校是不是有责不是看他在那里出的事故,有没有教师。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我们自己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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