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PPP
项 目 合 二〇一六年三月
同
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PPP项目
本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16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 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2)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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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完善新余高新区基础设施,提高新余高新区整体形象,加快新余高新区的发展,依据新余市2015年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介项目计划,拟对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项目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项目运营期内的管理,充分发挥和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降低直接投资压力。秉承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合同。
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PPP项目已于2015年12月07日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并于2015年12月25日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资格审查。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了《公开招标文件》,经过公开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选定中标人为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以下称“中标人”)
乙方是中标人与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
新余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将项目特许权授予乙方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在乙方成立以前,由中标人与甲方草签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乙方成立后,经签署本合同,承继本合同下其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承诺保证乙方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甲方和乙方为了明确与项目特许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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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条款对本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本合同 本项目 中标人 方 受委托实施方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股东协议
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PPP项目合
同》和按本合同第 4.1 款包含的其他要件的总和,还包括以任何方式对本合同正文及附件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
指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PPP项目。本项目包含工业地产
三期、重工业地产、陆路口岸等建设项目。
即经由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本合同指江
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即作为本合同实际的、完整的履约主体新余高新区管委
会或其授权的下属有关部门、机构。
指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指甲方于 2015 年 12 月 07 日发布的《新余高新区工
业地产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指由甲方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出的《新余高新区
工业地产PPP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指中标人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
件》要求,为投标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即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的《新余
高新区工业地产PPP项目股东协议》,用以约定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标人针对乙方的出资方式、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等事项,以及中标人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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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由甲方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中
标通知。
授权 新余高新区管委会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
定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内签订本项目有关的协议和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中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工作的权利。
合作期 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十年(含建设期2年)的期
中国 法律 法律变更 担保合同 批准 贷款人 项目建设 建设期 开工日 变更 间。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
法解释、标准、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要求。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
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可以分为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与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
/或甲方指定的与本
合同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相关权益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合同。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
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机关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其他的项目资金提供人。 指本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施工、竣工验
收等。
指自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载
明的开工日为准。
指双方在建设期间对本项目建设的设计变更及乙方在运
营期间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经甲方同意对本项目建设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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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方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和
新改造。
竣工验收 指甲方或相关部门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技术规
范和要求,设计标准,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1.2 其他术语及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4)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5)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6)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7)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8)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9)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10)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11)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了新的、法规、标准致使本合同所引用的、法规、标准不再适用,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确保本合同各条款符合新的、法规、标准;各、法规、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颁布时间最近的、法规、标准或甲方的要求为准;
(12)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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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本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2.1 合同背景
(1)为完善新余高新区基础设施,提高新余高新区整体形象,加快新余高新区的发展,依据新余市2015年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介项目计划,拟对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项目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充分发挥和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降低直接投资压力。秉承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特制定本PPP项目合同。
(2)本项目工程概算约为26000万元,最终以经方审定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
(3)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与《股东协议》,乙方依照适用法律已于2016年 月 日成立。
2.2 合同目的
方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定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内投资、融资、建设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设施的授权,并约定甲方与乙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合作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项目付费、终止和补偿等事项。
第3条 合同生效条件
3.1 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1)新余高新区管委会对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已正式出具;
(2)《股东协议》(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已正式签订; (3)乙方已完成注册成立,《公司章程》(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已订立并签署;
(4)根据《股东协议》乙方各股东对乙方出资及投入项目前期资产之约定,已到位;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 合同的生效日期 全部满足上述第 3.1 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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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4.1 合同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
(2)中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申请函及承诺书、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4)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
(5)甲方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6)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7)甲方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
(9)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10)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在本合同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2 合同的优先次序 第 4.1 款所约定的本合同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书面形式签署的文件、合同等时间在后者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各合同组成部分优先次序如下:
(1)本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
(2)中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申请函及承诺书、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4)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
(5)甲方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6)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7)甲方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
(9)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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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4.3 合同的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第5条 声明和保证
5.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保证,甲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甲方已经取得新余高新区管委会的书面授权(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方签订本合同,具有向乙方授予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代表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已与新余高新区管委会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支持达成一致。
(4)本合同生效后,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确认,乙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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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
(3)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
(4)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及合作期满移交工作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6)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得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接受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7)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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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6条 甲方主体资格
6.1 甲方的资格及承继
甲方经新余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授权委托,作为本项目招标人,代表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甲方自身无法履行的,则方其他部门机构将承担履约责任。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除非甲方与中国其他的部门合并或联合,条件是承继实体:
(1)具有同样的财务实力;
(2)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 (3)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7条 乙方主体资格
7.1 乙方作为本项目之项目公司,依据本合同第 5.2 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主体资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进行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 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8.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1.1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项目实施具有监管的权利,有权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2)对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乙方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
(3)在本项目进度严重延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同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者指定机构接管本项目,并在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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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后按本合同约定依法向乙方支付收购款项。
(4)本项目运营收益归甲方所有并用于支付乙方服务购买费,不足部分由新余高新区财政收入支付。
(5)依法对乙方及本项目进行审计。 (6)中国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8.1.2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在乙方提出合理请求和提供相应申请文件和支持性文件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批准。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项目实施。 (3)根据本合同将项目土地提供给乙方作为项目建设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土地进行抵押、质押、担保使用等。
(4)负责完成本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报批等工作;以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为项目建设合理需要提供临时用地使用。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向乙方提供服务,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相关纠纷,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6)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财政支付义务,将购买本项目服务费支出列入同期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新余高新区财政收入能够优先支付该项目服务费。
(7)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8.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2.1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享有因投资、融资、建设、移交本项目所产生的合理收益的权利;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服务购买费用,作为偿债和投资回收的资金来源。
(3)甲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本合同。 (4)中国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8.2.2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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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合作期满移交工作。
(2)负责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计划、工程决算报告、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按规定负责上报方及相关部门。
(3)环境保护义务。乙方不应因项目实施而造成环境污染。同时,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及损害。乙方应严格遵照国家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实施和建设。
(4)遵守适用法律。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5)安全标准。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安全的法律,并保证项目安全、环保和卫生的实施。
(6)批准。乙方应取得和保持项目实施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7)合同文件的协调。乙方应使融资文件、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协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8)税收及优惠。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所有税费,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9)保险。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实施的风险后,根据中国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
(10)对承包商、供应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乙方雇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其承包商、供应商、他们的代理人或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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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东和股权转让的。乙方公司股东的股权在合作期内如要进行股东变更或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甲方预先书面批准。
(12)中国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8.2.3 对乙方的其他约定
(1)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住所、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等事项,由《股东协议》作出约定。
(2)乙方在出现股权结构变动、股权质押、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之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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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9条 合作内容
9.1 合作范围
项目为工业地产三期、重工业地产、陆路口岸等,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52亩(其中工业地产三期121亩、重工业地产101亩、陆路口岸30亩),建筑面积约20万M2,总投资约2.6亿元。
第10条 合作期内授权
10.1 合作期内的授权
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的权利授予乙方。
据新余高新区管委会的授权批准,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利有:
(1)建设期内:乙方拥有投资、融资、建设本项目的权利; (2)合作期满时将本项目无偿移交指定接收机构;
(3)按照本合同第九章之约定获得方支付的服务购买费用。 10.2 合作期
包括建设期和服务购买期,建设期小于或者等于 2 年,服务购买期为 8 年。
10.3 合作期限的延长
(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限可延长:
a.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计划竣工验收合格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
b.由于甲方可控的行政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c.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的延误。
(2)乙方在上述条款中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研究;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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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项目合作期的;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的停滞和延误,甲方将相应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限。
10.4 授权的担保及转让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方式不违反任何法律和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2)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设置担保权益;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所获得的本项目授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第11条 排他性约定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本合同终止情形外,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项目为标的与任何其他方建立与本合同合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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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12条 项目前期工程
12.1 前期工程
(1)本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完成立项阶段各项行政报批工作; b.项目场地的征地及拆迁安置工作;
c.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并取得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d.完成勘察、测绘、评估等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
e.完成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消防设计文本审核等审批工作。 (2)前期工作由甲方完成,待乙方成立后向乙方移交。 12.2 项目前期工程费用
甲方承担为完成“12.1”规定的全部前期工作费用。 12.3 方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甲方协调方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本项目的前期工作。
(2)方尽力协助(仅限于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有行政管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乙方获得所需的批准(含未完成的审批和融资及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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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13条 双方的一般责任
13.1 乙方按照PPP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项目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移交。
13.2 乙方按照PPP合同的约定获得服务购买费用。
13.3 凡甲方提供的规划建设项目,在中标后由具备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中标社会资本方总承包,不得转包。
13.4 甲方负责工程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临时用地及三通一平等工作。协助乙方办理其在当地施工所需的手续,在工程施工前提供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13.5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驻施工现场,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6 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各单项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有关地方矛盾,同时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协助乙方准备好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
13.7 乙方根据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送甲方审查,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相关施工规范施工,自觉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并符合施工规范。
13.8 乙方施工期间要抓好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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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4条 项目总投资
14.1 项目投资规模
本合同项下实施本项目投资额构成本项目总投资额。本项目工程概算约 2.6 亿元。
14.2 工程价格计算
(1)该项目结算编制执行现行2004 年《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按相应的建筑类别取费,执行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04 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的文件,甲乙双方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执行相应定额及标准,不让利,不下浮。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主办的《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新余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执行,人工、税金、定额等在施工期间如有相关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2)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由甲乙双方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双方审核确定后,作为工程进度付款的依据。图纸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由甲方会同设计、监理、乙方及相关单位按照最新签证、变更文件确定。
(3)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及总投资费用价款,报予甲方审核确定后,作为该项目投资价款的支付及购买依据。
第15条 融资方案
15.1 融资计划概述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附《融资方案》 (1)资本结构: 3.33/1 (债务/股本金之比)
(2)乙方在正式签署项目协议后100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工作。 (3)项目股本资本来源和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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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资本来源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总股本资本: 占总股本资本的百分比(%) 50 20 30 100% 数 额 (人民币) 3000万元 1200万元 1800万元 6000万元 注资计划 按合同协议书进行注资 按合同协议书进行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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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16条 项目建设
16.1乙方必须严格按规划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该项目建设。 16.2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法定手续,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乙方应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6.3所有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或合格以上标准。
16.4 乙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16.5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以及其他工作。
16.6规划指标:该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新余市城东片区控制性规划执行,具体规划指标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复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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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17条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7.1鉴于该项目其特许经营许可权的特殊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该经营权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 运营及维护,具体以乙方与其签订协议互相约定权利及义务。
17.2乙方负责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中受委托实施方负责该项目的运营、管理和项目服务费用支付相关事宜,社会资本方负责该项目的融资、建设。
17.3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余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分期支付购买服务费用,该项目运营期满,乙方或乙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清理完针对该项目的乙方债权债务之后,乙方无偿移交给该项目服务购买方。
17.4若在运营期期间,新余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提前收购社会资本方股权及收益,则作为控股股东的社会资本方须积极配合。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委托实施方和社会资本方协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以保证运营的连续性及权责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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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付费
第1 项目投资价款的支付及购买
18.1该项目运营期为 10 年,其中包括 2 年建设期和 8 年服务购买期。
18.2总投资费用价款=建安费+建设期利息+项目管理费+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维护费用。
18.3项目完工后或两年建设期满后项目无条件进入服务购买期,8年服务购买期应每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购买费用。第3~10年服务购买年约定比例依次为 20 %、 20 %、 20 %、 20 %、 17 %、1 %、1 %、 1 %、, 乙方的服务购买费用,支付服务费的时间为该项目进入服务购买期后每年度分两次支付,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与12月30日,最后一次的服务费支付时间为项目运营期满之日。
年服务购买费用=建安费*年约定比例+建设期利息+年项目投资收益+年维护费
其中,项目管理费计算方式为该项目建安费的 0 %。
建设期利息在服务购买期第一年度内付清,其他年度不再计算和支付。 该项目年利息为 本项目银行同期实际贷款利息(A) %。 月建设期利息按单栋厂房主体封顶和整个工程完工交付两个时点、以已完成工程量预算为基数开始计息,即月建设期利息=【主体封顶之日起(完工交付之日)已完成工程量预算-甲方提供的注册资本金1800万元及其他资金】* 0.8A/12 %。
建设期总利息费用=∑建设期每月的利息费用 该项目按年收益率(A+1)%计算,即:
服务购买期当年应支付投资收益费用=(∑各单项工程审计建安费-1800万及其他资金-服务购买方已按比例支付的款项)* (A+1) %
维护费:本项目每年的维护费为 0 元。
第19条 项目支付担保方式
19.1新余高新区管委会将购买本项目服务费支出列入同期本级财政预算,以保证新余高新区财政收入能够优先支付该项目服务费。
19.2如新余高新区管委会未及时支付当期服务购买费用,其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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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高新区管委会所拍卖土地收益优先支付服务购买费。
19.3 项目运营收益用于支付本项目购买服务费,不足部分由新余高新区财政收入支付。
19.4 新余高新区应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各种专项财政补贴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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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违约和终止
第20条 违约和终止
20.1甲方和乙方约定严格执行协议各项条款,并在正式协议内签订单项施工合同,在合作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单项工程乙方实际投资部分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单项工程的千分之三。若因乙方拖延工期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期建设任务和项目不能顺利移交给接收机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拖延工期,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向乙方支付单项工程乙方实际投资部分的万分之五的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单项工程的千分之三。且乙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
(3) 若因乙方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非法所得;并按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予以处罚。甲方无条件终止该项目合同,并保留追究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项目经济损失。
(4) 新余高新区管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的服务购买费用,则对应支付部分金额,六个月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六个月以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
20.2在合作期间,如果发生以下事件,乙方可从方获得补偿: (1)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建设投资、维护成本按相关规定增加; (2)法规变更使得项目公司为符合新的法规要求调整导致投资增加。
(3)其他性风险引起投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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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的转让
第21条 合同的转让
21.1合作期间,乙方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资产。
21.2 在PPP合同签署,项目验收合格 3 年之后,在清算乙方债权债务之后,未经新余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方书面同意,乙方股东不可以向符合PPP合同规定条件的受让方转让其在乙方的股权。
第十二章 合作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第22条 PPP合同期满后,项目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新余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项目管理公司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投标人选择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适用)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并将项目实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接收管理部门机构。
第23条 项目管理公司应确保验收合格并移交。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管理公司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项目管理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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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其他
第24条 法律变更
24.1 甲方可控的变更
对于变更是由甲方直接实施的,或者在甲方控制下发生的,例如,其或其下级部门发布的地方。对于此类地方的变更,应由甲方承担可控的变更后果:
(1)如果因甲方可控的变更的发生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延误,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推迟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 (2)如果发生甲方可控的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20 条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
24.2 甲方不可控的变更
对于除上述甲方可控的地方变更之外的变更,由于甲方并不能控制,因此,如发生该种变更,则视为不可抗力,双方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25条 合同的修改
25.1双方同意,未经管委会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如果拟修改或变更的内容会严重影响贷款人的利益,则须事先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25.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25.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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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合同份数
2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6.2合同正本一式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7条 合同生效
27.1本合同生效日期执行第3.1款之约定。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新余高新区共同签署,以兹证明。
第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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