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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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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文艺生活uTERATuRELIFE2011—05论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王威(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4)摘要:作品的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试金石。作品独创性的基本概念和认定标准具有研究价值。在学界各种观点中,主客观结合的观点得到了普遍认同。基于主客观结合主义的德国法,建立了合理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经验,从而构建我国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关键词:作品独创性;内涵;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58—01一、著作权作品独创性之再探准。著作权客体的独创性是版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学界对作三、我国借鉴德国法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的必要性品独创性的概念存在各种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主观主分析义、客观主义以及主客观结合主义。关于我国作品独创性的定义和标准,《最高人民关于第一种观点是主观主义观点,其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创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作的性,必须由自己完成,而不能剽窃他人。笔者以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为,此观点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但是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著作纯粹的“作者完成”是不存在的。创作作品要建立在前”,这只是对“独创性”附带解释。创作的基础之上。作者的创造活动始终不能与其外部环境相在我国著作权作品独创性的立法发展过程中,有必要借脱离。鉴德国法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这将产生两点积极影响:第二种观点是客观主义观点,其认为如果判断和选择体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作品,激励作品的繁荣。只有现在作品中,作品就具有独创性。此观点只要求该作品与其他富含创造性的高级智力劳动,才能称得上是满足了著作权的作品具有可区别的变化。客观主义标准不合理之处在于仅仅独创性要求。强调创作结果,而对行为本身并不予以关注,这不符合创作事二是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求。随着科技发展,新的作品实行为的本质是事实构成的法理。形式和数量不断涌现,传创性的理论已不能满足社会需第三种观点是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作品的独创性要。是指作品的完成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和综合的四、我国著作权作品独创性的立法完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我国著作权法颁行和实施的时间较短,我国的具体国情程序推演而来。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简言之,作品独创性也有别于外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可以借鉴外国法上可以表述为:创作并具备一定的创造性。这种观点可以说的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我国应该首先对独创性的内涵做出是扬长避短:一是相对的创作排除了抄袭行为,但是并不明确定义,即“创作并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其次关于独创排除对他人作品的借鉴;二是包含一定的创造性。作品中必须性的判断标准,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两个层次的判断标准。高凝结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成分,显示出与现有作品的不同。层次的判断标准应该针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二、德国著作权法的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品,除了系作者完成、体现出创造性,还应该表现出作者作品独创性内涵只是独创性理论的一小部分。作品独创个性的烙印和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低层次的认定标准则是性理论中更为重要的是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法系和英针对实用性、功能性作品而言,作品只需要具备完成和适美法系对此立法有所不同。在众多立法例中,笔者最为赞同德度的创造性,就可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基于此独创性认定标国法。准,必然会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作品创作的氛围,鼓励大量优秀一方面,就原则方面来说,德国法认为独创性应包括如下作品的诞生,也定会符合现代信息社会的需求,刺激实用性作特征:(1)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2)人的智力、思想品的进一步繁荣和成功。综上,关于作品独创性较为准确的定或感情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3)作品应体现作者的个义和较为严密的判定标准,将为社会提供一种制度的保障,为性;(4)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由此可见,德国的作品独创我国著作权作品事业的发展注入源源活力。性的原则认定标准是较高的,不仅需要作者劳动,体现出创造性,而且应该打上作者个性的烙印,具有一定创作高度。参考文献:另一方面,德国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设立了较低层【1】张广良.作品的原创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叨.人民司法.1996.2.次的标准,对待电脑程式、艺术再造、菜单、电话号码簿、普通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目录清单等,则只要求适度的创作水258万方数据论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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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4文艺生活·文艺理论LITERARY THEORY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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