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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来源:化拓教育网
美国的未成年⼈审判制度

未成年⼈民事审判组织: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对涉及联邦法律的未成年⼈案件可以由联邦地⽅法院处理。作为州⽴法的产物,哥伦⽐亚特区及50个州司法系统中均设有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分庭等少年司法组织,从美国各州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度看,其普及全国,⼤体覆盖到了每⼀个郡县。据此估计,美国的各种少年审判机构应该约有3000个左右———与郡县数量⼤体相当。各州根据其州法及州法院等级体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案件听审类型、审判⼈员组成,并形成与⼉童福利机构、缓刑机构不同的关系。如在得克萨斯州,通常地区法院便是该州少年案件的实际审判机构。

  美国的少年司法组织在建制上⼤体可分两类:即独⽴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和⾮独⽴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所谓独⽴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即依法独⽴设置和管理的少年审判机构,通常称为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与家事关系法院,其建制与刑事法院、郡县法院、城市法院等并⾏。所谓⾮独⽴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即有权依据少年法律规则处理少年案件的地⽅普通法院,这些法院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指定专门的法庭审判少年案件。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官往往相对固定。就审级制度⽽⾔,少年司法机构是州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作为基层初审法院或专门法庭,其审理的少年案件根据各州及联邦诉讼制度可以提出上诉,直⾄上诉到联邦最⾼法院。在少年审判组织实践⽅⾯,华盛顿特区、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市、特拉华州、夏威夷州以及新泽西州等均建⽴了全⾯保护未成年⼈利益的统⼀家庭法院。美国少年与家事法院的法官通常由具有专业兴趣和特殊能⼒的法官、社会⼯作者和专家担任,⼀些从事过家事审判的法官更是主张:“审理复杂的商业纠纷的法官与审理包括未成年⼈的未来在内的监护权纠纷的法官应当区分开。家事法官应当是掌握案件处理与法庭管理技术的家事专家。必须接受过包括未成年⼈的需要、离婚对未成年⼦⼥的影响、家庭暴⼒和保护未成年⼈事项的专业知识和培训”。  未成年⼈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从伊州少年法院开始,案件管辖权⼤都及于未成年⼈犯罪与偏差、⾝份过错以及未成年⼈民事保护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主要包括⽆⼈照管、被忽视或虐待等。在其后少年法院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案件管辖范围逐渐扩⼤,以少年法院诞⽣地库克郡为例,作为伊利诺斯州的⼀个特例,该郡独⾃拥有⼀个巡回法院和⼀个上诉法院,现在的库克郡巡回法院被划分为三个审判职能部门,即郡县部、市政部和少年司法与⼉童保护部。少年司法与⼉童保护部包括两个基本的业务职能分部,即少年司法分部和⼉童保护分部,民事司法体现在⼉童保护分部的职责中,其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童虐待、⼉童疏于照管、⼉童需要扶助、个⼈监护权以及⽗母亲权的终结等案件。再以纽约市家庭法院为例,具体的案件管辖类型包括:⼉童虐待与疏于照管、收养案件、监护与探视案件、家庭暴⼒案件、寄养许可与审查案件、监护权案件、少年越轨案件、⽗权案件、需要监管者案件、⼉童抚养及配偶扶养案件。

  可见,对未成年⼈以家庭监护为中⼼的民事权利维护成为实现未成年⼈利益最⼤化、控制未成年⼈罪错的基础,美国少年司法正从倚重国家监护,强调对越轨和⾝份罪错少年的机构处遇模式向以家庭(可以是包含更多亲属的扩展家庭)监护为中⼼关注⼉童利益最⼤化的⼉童家庭案件⼀体解决的模式转变。⽂章来源⽹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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